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2020-03-02 18:17: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附件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2007年版)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一、受理承兑业务申请……………………………………3

二、承兑前调查审查………………………………………6

三、承兑审批………………………………………………10

四、承兑业务授信发放审核………………………………10

五、签署承兑协议,落实担保条件………………………11

六、出 票…………………………………………………12

七、承 兑…………………………………………………13

八、到期收款………………………………………………15

九、解付到期票款…………………………………………16

十、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18

一、承兑汇票未用注销…………………………………19

二、挂失与解除…………………………………………21

三、承兑汇票保证金……………………………………23

四、承兑汇票凭证………………………………………27

五、承兑汇票查询查复…………………………………30

六、承兑业务会计核算…………………………………34

七、风险控制要点………………………………………36

八、附 则………………………………………………40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2007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版)‣等有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中银营文[2006]32号)准入条件,并经省分行审批,报总行营业部备案的境内机构。

一、受理承兑业务申请

(一)承兑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承兑申请人符合我行授信客户准入管理要求;

2、承兑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贷款资格(贷款证年检有效),信用良好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承兑申请人与我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5、承兑申请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之间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具 3 有合法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6、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并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

7、承兑申请人原则上应就敞口风险金额(即承兑汇票金额剔除保证金后的余额),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

8、承兑申请人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对于缴存100%保证金及足额担保的承兑业务,承兑申请人可不受上述第

1、7条的限制。

(二) 承兑申请人提交资料:

1、办理有风险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提供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附件(1));

(2)承兑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授权的则不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C、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D、公司章程等;

E、承兑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的承兑业务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如承兑申请人为公司的,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有效决策性文件)。

4 F、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和密码。

(3)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4)承兑申请人开户许可证;

(5)原则上需提供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

(6)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7)担保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密码; (8)担保人近三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年度报表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审计意见;

(9)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明担保人提供担保已进行有效决策的相关文件材料(如担保人若为公司的,就担保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提交有效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本人身份证明,已婚自然人做为担保人的,保证合同上应由保证人夫妻双方签字,并出具结婚证等证明文件)。

(10)抵、质押物有关资料(清单、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等); (11)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对于无担保条件的承兑业务,可不受上述(6)至(10)项的限制。

2、办理符合我行质押条件的足额质押承兑汇票业务除上述有关担保资料外,还须提供:

(1)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复印件;

5 (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办理缴存100%保证金承兑汇票业务须提供: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与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供授信人员核对,由授信人员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授信人员名章,并加盖承兑申请人单位公章。

二、承兑前调查审查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承兑申请人提交的承兑申请(包括缴存100%保证金及足额担保的承兑申请),严格按照•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授信风险管理办法‣(中银险[2004]372号)、•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授信风险管理的紧急通知‣(中银险授[2004]1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调查审查,重点调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根据“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原则,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并监控其贸易背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购销合同等相关贸易背景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交易背景调查,没有真实性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业务,严格禁止办理;

2、贸易合同的内容、金额等须与申请承兑汇票内容相符;贸易合 6 同的商品须属于承兑申请人经营范围;对应一份贸易合同,累计开立承兑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对应的贸易合同金额;

3、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银行信贷政策;

4、关联企业母子公司或下属关联企业间,直接或间接以对方为交易对象,向我行申请承兑时,应严格审查其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5、承兑汇票付款期限应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6、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授信,用于偿付到期承兑垫款,包括承兑汇票转贷款、开新票抵旧票循环承兑等。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向我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1、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办理承兑汇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应属于总行金融机构部核定的票据贴现业务承兑银行准入范围内的银行同业,非此准入行范围的承兑汇票不得用于质押;

2、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连续,且承兑申请人为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不得接受背书记载“委托收款”、“不得转让”和“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

3、承兑申请人提交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原则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4、承兑申请人提交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如早于申请承兑

7 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公司业务部门应在所签订承兑汇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后由承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转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承兑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的承诺函;

5、公司业务部门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及背书情况进行初审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查询申请书”(附件(2)),连同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原件等材料交营业部(柜台)审核。

若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同业,营业部(柜台)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背书等进行审核,同时向承兑行查询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最终查询结果以承兑行查询/查复通知书回复内容作为查询回复最终依据。

若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中行机构,营业部(柜台)对质押银行承兑汇票票面要素、背书、汇票专用章等进行审核,同时向承兑行查询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并取得承兑行的确认。如票据真实性审验未发现异常,应在查询/查复通知书上注明“经审验,未发现与防伪点要求不符之处”并由经办、复核人员签章。

营业部(柜台)审核、查询完毕,将查询/查复通知书及质押银行承兑汇票原件退公司业务部门。

质押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明确双方责

8 任人。

6、营业部(柜台)审核未提出异议,由公司业务部签订有效的书面质押合同,并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授权我行可依法处臵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

7、出质人(承兑申请人)在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注明背书时间;

8、出质人(承兑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质权人(承兑行)保存。

(三)以现金类资产(存单和国债)质押,仅接受中行系统出具的定期存单和代售的记账式国债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质押率根据•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的通知‣(中银险[2007]10号)规定执行。

质押担保须保证有关质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严谨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给质权人。其中对于以第三方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的情况,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须在质押担保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以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作质押,须凭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承兑申请人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到存款行办理开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专用)和确认书,并办理存单冻结手续。

存单、国债和银行承兑汇票等质押方式不适用于缴存100%保证金的暂不评级客户。

(四)采取第三方保证作为担保方式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合

9 同及相关材料,如为异地担保,按照异地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在我行有过承兑垫款的承兑申请人,应在其全部清偿原有垫款的前提下,从严审查其承兑授信需求、偿还能力,并认真分析垫款形成原因,本着谨慎的原则提供承兑授信,并采取有效的授信风险监控措施。

(六)承兑授信要按照信贷原则采取相应的授信风险防范措施。其中,是否收取承兑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担保方式和担保比例,需参照我行为客户核定的信用等级,按照“高等级、宽要求、低比例;低等级、严要求、高比例”的原则掌握。

(七)对于客户缴存100%承兑保证金及足额担保的承兑业务,其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审查,公司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银行承兑汇票调查审查程序办理。

三、承兑审批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和授信需求为承兑申请人申报承兑汇票短期授信总量(授信额度)。

(二)审批流程:

1、二级分、支行发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审批发放流程 (1)短期授信总量(授信额度)内的承兑业务: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部主管行长→授信发放审核。

(2)交纳100%保证金或以合格的国债、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或按规定足额占用有关已经按程序批准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10 的承兑业务: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管行长。

(3)敞口承兑授信业务按照“三位一体”授信审批程序审批。

2、具备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准入资格的县支行发起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业务审批发放流程

(1)短期授信总量(授信额度)内的承兑业务:县支行客户经理→县支行业务发展部主任→县支行行长→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管行长→授信发放审核。

(2)交纳100%保证金或以合格的国债、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足额质押或按规定足额占用有关已经按程序批准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承兑业务:县支行客户经理→县支行业务发展部主任→县支行行长→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任→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主管行长。

(3)敞口承兑授信业务按照“三位一体”授信审批程序审批。

四、承兑业务授信发放审核

(一)授信执行部门(岗)对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批复条件和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以下简称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文本等进行预审,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公司业务部门。

(二)公司业务部门按照第五项内容签署授信执行部门(岗)审核通过的协议文本,同时落实批复条件和担保条件,并将签署完毕的承兑协议等资料提交授信执行部(岗)审核。

(三)授信执行部(岗)对承兑协议及授信批复条件和担保条件 11 的落实等情况审核无误,向承兑行营业部发出“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同时抄送公司业务部门,并将审核后的授信档案及与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关的权证向相关部门人员归档保管。未经审核人员审核但按照规定需要归档的其他档案资料,由业务发起部门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保管。

五、签署承兑协议,落实担保条件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授信发放预审通过的承兑协议及担保合同文本,与承兑申请人签署“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附件(3))和担保合同。

(二)落实担保条件。

1、存入保证金。缴存保证金的承兑申请人应按规定比例于承兑授信发放审核前将保证金存入在承兑行开立的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2、现金类资产(存单和国债)质押。在质押合同约定期限内办妥质押手续。

3、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在质押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质押背书和质押承兑汇票移交手续,按押品管理要求进行保管,银行承兑汇票不到期,不得提前释放。

4、抵押。根据•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的通知‣(中银险[2007]10号)文件进行价值评估确定的抵押率,到相关抵押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抵押品种和业务需要办理公证及财产保险等手续。

5、提供抵、质押担保,应及时将抵、质押品纳入“0513/0613质押品”(或“0514/0614抵押品”)表外核算。

12 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 (附件(4)),连同公司业务部门及承兑申请人签章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附件(5))等资料,到营业部(柜台)办理承兑。

六、出票

(一)营业部(柜台)对授信执行部门(岗)送交的“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及保证金回单(若有)、公司业务部门送交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等资料进行如下审查:

1、承兑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承兑协议上承兑申请人和承兑人公章(或与公章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是否齐备,要素是否齐全;

3、开立承兑汇票期限是否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内容是否完整, 公司业务部门和授信执行部(岗)签章是否齐全,“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与“商业汇票承兑协议”中承兑协议编号、承兑申请人(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收取保证金比例等内容是否一致;

5、“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要素是否齐全、正确、领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6、其他应审核项目。

(二)审核无误,票据信息录入柜员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票据信息录入,按规定收取承兑手续费,并根据系统提示按凭证号码顺序

13 使用双面复写纸满面套打承兑汇票1-3联及转账传票。

交易成功,票据信息录入柜员在“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上填写汇票号码,并在领用单上签章。销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将已打印完毕的承兑汇票交承兑申请人当面核对,承兑申请人核对无误,在承兑汇票第

一、二联加盖签章(预留印鉴)后交票据信息录入柜员再次审核,审核无误交建卡确认柜员办理承兑。

七、承

(一)承兑行办理承兑前,应审核以下内容:

1、承兑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2、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和业务编号)与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录入票据信息是否一致;

3、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无误;

4、出票人签章是否与出票人预留印鉴相 符;

5、承兑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名称、账号是否相符;

6、承兑汇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7、承兑汇票要素与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是否相符;

8、承兑汇票上是否打印密押及业务编号;

9、其他审核项目。

(二)审核无误,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完成建卡确认交易,进行“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务处理。交易成功后在承兑汇票第二联 “承兑行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由授权的经办人签章,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印章使用登记簿”。将承兑汇票第

二、三联连同一份承兑协议及手续费、保证金回单交出票人并在“银行承 14 兑汇票业务通知书”上办理签收。

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由票据信息录入柜员、复核柜员、建卡确认柜员签章后连同承兑协议副本、“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授信发放审核通知书”等按承兑汇票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银行承兑汇票外带签章申请书”(若有)作当日传票附件。每日业务终了,对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留底与0781会计系统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各级营业部(柜台)业务负责人每周应至少一次对“未销卡承兑汇票清单”与0781银行承兑汇票会计系统余额进行核对,确保相符。

票据信息录入与建卡确认应为同一日,特殊情况需隔日建卡确认时,应打印未建卡确认报表,由经办柜员注明原因并签章,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随建卡当日传票装订。经办柜员应监控未建卡承兑汇票及时建卡。

(三)客户经理应对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加强跟踪检查,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出票人到期兑付票款的因素,包括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回笼是否正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保证人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有无重大变化,承兑汇票到期前是否按承兑协议要求缴存票款等,一旦发现不利因素,立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八、到期收款

(一)公司业务部门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出票人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扣除该笔承兑汇票已缴保证金后不足部分款项存入其结算账户。

(二)负责保管承兑汇票卡片人员应每日查看承兑汇票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国内支付结算 15 系统做到期收款交易,按照对应保证金额从出票人保证金账户转出、承兑汇票与保证金差额部分从结算账户转出,同时转入“8331临时存款”核算码。

当出票人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票款时,营业部(柜台)应立即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并根据公司业务部门的垫款通知,当日将垫款通过“9991临时存欠”核算码,转至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当日在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承兑汇票垫款处理,并按垫款金额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

(三)发生承兑汇票垫款后,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就垫付的款项向出票人催收,必要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减少垫款损失;授信执行部(岗)负责因承兑垫款形成不良后移交到本部门不良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臵。

九、解付到期票款

(一)到期付款

1、承兑行接到承兑汇票托收凭证及承兑汇票第二联正本后,抽出专夹保管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承兑协议副本等,认真审核: (1)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2)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和业务编号)与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录入票据信息是否一致;

(3)根据承兑汇票的防伪点鉴别其是否为伪造、变造票据; (4)承兑汇票上汇票专用章与留存汇票专用章印模是否一致; (5)承兑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是否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号码、业务编号、密押等记载事项相符;

(6)承兑汇票是否记载事项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有更改是否由记载人签章证明;

16 (7)承兑汇票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是否连续,汇票与粘单粘接处签章是否为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签章;

(8)承兑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9)承兑汇票上是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及是否有汇票转让行为;

(10)托收凭证的记载事项与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是否相符; (11)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12)托收凭证第三联是否有持票人开户银行加盖的结算专用章; (13)其他审核项目。

2、审核无误,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做系统内收单或接收系统外托收交易,录入票据信息。若承兑汇票未到期,先将托收凭证、承兑汇票第二联与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承兑协议副本等专夹保管,待到期日付款,同时登记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

3、承兑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经办人员凭已审核无误的承兑汇票,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解付到期票款或柜台解付票款交易,经系统检验密押无误,销记“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向持票人开户行支付票款,承兑汇票第二联与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承兑协议副本等资料作当日传票附件装订保管。

(二)超过提示付款期

持票人超过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即自承兑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承兑银行应按照到期付款审核要点对持票人提交的承兑汇票要素及真伪严格审核,并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系统信息核对无误后,以持票人为收款人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柜台解付票款交易,办理付款手续。

17 因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未提示付款导致的长期未解付款,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柜台解付票款交易将票款由“8331临时存款”核算码转入“8421应付及暂收”核算码核算,同时系统销记“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

(三)拒绝付款

1、营业部(柜台)收到提示付款的承兑汇票第二联及托收凭证,经双人审核,若存在合法抗辩事由可以拒绝支付。

2、办理拒绝付款手续时,营业部(柜台)应于接到承兑汇票及托收凭证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

3、营业部(柜台)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第

一、二联连同托收凭证第三联一并专夹保管留存备查。“拒绝付款理由书”第

二、三联应加盖经办、复核人员名章及结算专用章,第

三、四联连同托收凭证

四、五联及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退回持票人开户银行或持票人(柜台提示付款时),并在国内结算托(委)登记簿中登记处理结果。

十、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

(一)受理委托收款

1、持票人凭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时,持票人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核:

(1)承兑汇票是否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 (2)承兑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

(3)承兑汇票上最后一手背书人 (即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4)承兑汇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5)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 18 明;

(6)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

(7)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8)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汇票与粘单粘接处加盖粘单上第一记载人签章;

(9)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无误,记载事项是否与承兑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

(10)托收凭证 “托收凭据名称”栏是否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承兑汇票号码;

(11)托收凭证第二联收款人签章是否为持票人银行预留印鉴; (12)托收凭证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13)其他审核事项。

2、审核无误后,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发出委托收款交易。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同等比例尺寸正反面复印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包括附带证明),连同托收凭证第二联专夹保管备查,同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将承兑汇票第二联和托收凭证及附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至承兑行,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至承兑行。

对已发出的承兑汇票委托收款,若自该承兑汇票到期日起5日内仍未收到承兑行划回托收款项,应立即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催办查询,查明原因,确保委托收款款项及时、准确划回。

(二)持票人开户银行收款

持票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及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划回的款项,与托收凭证第二联底卡核对无误后,按照委托收款业务款项划回手续办理入帐。

十一、承兑汇票未用注销

(一)受理未用注销承兑汇票

出票人对已承兑未使用(仅限未背书)的承兑汇票申请注销时,应提交承兑汇票第

二、三联原件和未用注销书面说明提交公司业务部门审核,未用注销书面说明内容应包括出票人账号、户名、出票日期、到期日期、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金额、未用注销原因以及出票人签章等内容。公司业务部门审验后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附件(6)),缴存保证金的还需填制“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附件(7)),连同承兑汇票第

二、三联原件及未用注销书面说明交营业部(柜台)办理注销手续。

(二)注销承兑汇票

营业部(柜台)收到公司业务部门“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如有)及客户提交的书面说明、未使用已承兑的承兑汇票第

二、三联后,应从专夹中抽出该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和承兑协议,审核以下内容:

1、未用注销承兑汇票是否为统一印制凭证;

2、承兑汇票票面内容(包括凭证号码和业务编号)与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录入票据信息是否一致;

3、根据承兑汇票的防伪点鉴别其是否为伪造、变造票据;

4、承兑汇票上汇票专用章与留存汇票专用章印模是否一致;

5、承兑汇票第

二、三联,是否与留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的号码、密押等记载事项内容相符;

6、承兑汇票是否确未背书,且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7、“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如有)及客户提交的书面说明是否内容一致,要素

20 齐全,且签章完备;

8、其他需审核项目。

营业部(柜台)审核无误,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未用注销交易,销记“0781/0881银行承兑汇票”表外账。若出票人缴存保证金的,同时根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将所注销承兑汇票对应缴存的保证金退至出票人原结算账户;若未用注销承兑汇票已到期尚未解付,将对应已转入“8331临时存款”核算码的款项转回原出票人结算账户。

系统处理完毕,在承兑汇票第

一、

二、三联备注栏和承兑协议上注明“未用注销”字样。如有“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填写处理结果,签章后将其中一联退公司业务部门凭以销记保证金台账。

8、承兑汇票未用注销后,若需重新开立承兑汇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收取承兑手续费。

十二、挂失与解除

(一)承兑汇票挂失

1、已承兑未结清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指最后合法持票人)应及时到承兑行办理挂失止付,并自办理挂失日起12日内凭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到承兑行办理停止支付。

2、失票人到承兑行办理挂失止付时,应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21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欠缺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承兑行不予受理。

3、承兑行营业部(柜台)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审核: (1)挂失承兑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是否确未付款; (2)“挂失止付通知书”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签章确认; (3)挂失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与挂失止付通知书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无误后,若确未付款的,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临时挂失交易处理,并登记挂失止付登记簿。第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由经办和复核人员签章后与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承兑协议副本等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若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承兑行不再受理挂失止付。

4、承兑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按照人民法院停止支付通知书要求办理停止支付,营业部(柜台)应审核:

(1)停止支付通知书所示承兑汇票是否为本行承兑,是否确未付款;

(2)停止支付通知书要素是否齐全,人民法院是否签章确认; (3)停止支付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承兑协议副本、对应国内支付结算系统票据信息与停止支付通知书内容是否相符;

(4) 他审核项目。

审核无误,营业部(柜台)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票据挂失

22 交易处理,登记挂失止付登记簿,并将停止支付通知书与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承兑协议副本等专夹保管,以作备查。

(二)承兑汇票挂失解除

1、承兑银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挂失解除。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票据挂失解挂交易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挂失止付登记簿上注明。

2、法院公示催告期满,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失票人应于承兑汇票到期后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证明、注明单位全称、账号、开户行等内容的单位公函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到承兑行提示付款。

承兑行应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票据权利证明等材料,抽出原保管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承兑协议和停止支付通知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票据挂失解挂交易处理,以票据权利人为收款人办理汇款或转账付款手续,并在挂失止付登记簿上注明处理情况。留存单位公函并复印身份证件连同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承兑协议和停止支付通知书等资料做付款凭证附件。

3、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前,失票人若撤消挂失,应出具书面撤消挂失止付申请书并签章,内容应包括撤销挂失原因、挂失日期、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等内容。挂失行对原挂失止付通知书及承兑汇票第一联内容及签章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票据挂失解挂交易处理,并在挂失止付登记簿上注明

23 处理情况。

十三、承兑汇票保证金

(一)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与核算

1、开立保证金账户前,出票人必须在其开户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账户资料真实、合规、有效。

2、营业部门应依据公司业务部门审核同意的“开立/变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附件(8))、出票人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保证金账户的开户手续,保证金开户资料视同客户开户档案保管。

3、保证金账户名称应与其在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以及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档案中相关证明文件的名称一致;保证金账户的客户号应与其在本行开立的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客户号一致。

4、承兑汇票保证金应通过“8401承兑汇票保证金”核算码核算。

5、保证金应与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配对管理,一一对应。

(二)保证金缴存

承兑授信发放审核前,出票人提交转账支票缴存保证金时,营业部(柜台)应审核转账支票与出票人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保证金账号与缴纳保证金账户客户号是否一致等内容。

审核无误,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缴纳保证金交易,从其在承兑行开立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按规定足额缴存。

24

(三)保证金支取

1、承兑汇票到期,营业部(柜台)应于到期日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到期收款交易,将到期承兑汇票对应保证金转入“8331临时存款”核算码。

2、承兑汇票未用注销办理退回保证金时,营业部(柜台)应依据经公司业务部门审核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及“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通知书”和未使用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第

二、三联,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未用注销交易处理,将对应保证金退回原缴纳保证金结算账户。

(四)保证金账户变更与撤销

1、保证金账户变更。保证金账户名称应与结算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如果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等内容变更,应同时变更保证金账户相关内容。变更时,承兑申请人应提交“开立/变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附件(8))及有关证明材料。

2、保证金账户撤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全部执行完毕,方可办理保证金账户的撤销。

(1)撤销保证金账户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银行公司业务部门提交“撤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附件(9))。 (2)营业部(柜台)应根据经公司业务部门核准的“撤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办理保证金账户撤销手续,并本着“原路退回”的原则将余款及利息划回出票人在本行开立的原结算账户。 (3)对一年内保证金账户未发生交易,且出票人在我行已无债务

25 的,经公司业务部门确认,书面通知出票人来行销户。

(五)保证金账户计息

1、保证金账户计息原则上按活期计息。

2、对于各行重点客户和综合贡献度高的客户,若有特殊计息需求,可按照•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管[2005]96号)有关规定,按单位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保证金账户计息按照单位存款相应期限计息时,其存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保证金存款到期日不得迟于对应承兑汇票到期日。

(六)保证金账户检查监督

1、公司业务部门按承兑申请人设立保证金台账,并按照“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逐笔登记与之相对应的“保证金台账”;逐日与会计系统保证金余额核对相符。

“保证金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承兑协议编号、承兑协议金额; (2)承兑汇票号码、票面金额; (3)保证金账户账号; (4)保证金收取比例; (5)承兑汇票到期日;

(6)保证金每笔存入的金额及日期; (7)保证金支取、退还的金额及日期。

2、营业部(柜台)根据业务发生情况,依据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已冻结保证金余额表”、“保证金变动情况表”与会计系统“8401

26 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3、公司业务部门和营业部(柜台)应分别建立逐日与会计系统对账制度,确保会计系统“8401承兑保证金”核算码余额与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报表及保证金台账相符。若发现不符,公司业务部门、营业部门应立即进行明细核对,查找原因,及时纠正。

4、各行会计结算/运营/综合管理部门应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业务纳入日常检查的范畴,对其辖属分支机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账户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十四、承兑汇票凭证

(一)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管理依据•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有价单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应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中银财[2000]48号)以及•关于发送国内支付结算系统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银营[2007]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兑汇票凭证保管

1、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管理,实行证账分管,证印分管,建立出入库制度,坚持专人管库。

2、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各行指定的专管部门负责。

3、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一律纳入备查登记类科目核算,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出、入库的数量、起讫号码和出入库日期,以一份一元为人民币假定价格登记备查登记类科目账。

27

4、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出库预留印鉴制度。下级行必须向上级行凭证库预留印鉴。

(三)承兑汇票凭证领用

1、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采取逐级申领的办法,建立严格逐级交接制,由下级行向上级行领用,严禁横向调剂。

2、未经批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分支机构不得领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指定专人领用,非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管理人员不得领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严禁将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作教学实习和练习使用。

3、各行领取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时,领用行或本行业务部门必须填写“中国银行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领用单上填明凭证名称、数量等并加盖预留印鉴,双人携带工作证前往。

4、各行根据本行承兑业务按需核定承兑汇票领用数量,承兑汇票库存量不能超过上季度月均使用量的20%,月均使用量20%的不足一本按一本领用;承兑汇票作废率应控制在月实际使用量的5%之内。

(四)承兑汇票凭证使用

1、承兑申请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填制“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并经公司业务部审核。营业部(柜台)人员应严格审核领用单上的签章是否与该客户预留银行签章一致。

2、营业部(柜台)对“商业汇票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和“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等审核无误后,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票据信息录入并打印承兑汇票凭证。

28

3、承兑汇票凭证应按号码顺序逐份使用双面复写纸满面套打,未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前不得预先打印给客户,空白承兑汇票不得预先盖章备用。不得自行在空白纸上打印承兑汇票内容。承兑汇票打印后经复核无误后,方可由客户在银行柜台当面核对并加盖预留印鉴,并登记“柜台售出凭证登记簿”。

4、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如打印错误,须于作废时逐联加盖“作废”戳记,并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注明作废日期、凭证号码,在备注栏注明“作废”字样,双人签章。将作废凭证第二联右上角号码剪下,粘贴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作废的全套凭证作当日传票的附件装订保管,以便备查。

5、根据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出售登记单”、“重要空白凭证作废/销号清单”与“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进行核对,并与该业务发生日的传票进行查实;根据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打印“凭证日结清单”与“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及留存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进行核对,确保领入、使用、作废凭证数量及号码等核对相符。

(五)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检查。

1、各级凭证保管和使用部门负责人每月应至少一次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保管、领用、使用、作废情况进行逐笔检查,核对账实,并在“中国银行重要空白凭证查库登记簿”上作出检查记录,签章备查。

2、各级行应建立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定期检查制度,各级会计结算部门/运营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监察、稽核、保卫等部门,

29 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领用、保管、使用情况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以加强对本行及辖属各机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

3、检查中发现银行承兑汇票凭证账实不符,应及时追查原因并逐级上报。

十五、承兑汇票查询查复

(一)承兑业务查询查复工作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办理。

(二)查询查复方式

1、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查询;

2、中国银行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查询;

3、实地查询;

4、邮寄查询;

5、传真查询。

中行系统内承兑业务查询查复应使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查询方式,跨系统(同业间)承兑业务查询查复应使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采用实地查询或传真查询为系统查询辅助查询方式。不具备系统查询条件的,可采用邮寄方式查询。

(三)持票人办理承兑汇票查询应提交已签章的单位书面查询申请及承兑汇票原件,并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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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兑行本部因质押/贴现业务需要办理承兑汇票查询时,业务发起部门应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查询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查询申请书”(附件(11))一式二联并签章,连同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交营业部/票据中心办理查询。

(五)查询行应于受理查询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发出查询信息。

(六)查询查复人员应严格遵守“为客户保密”原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查询信息。

(七)对于查询2次以上的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查询查复行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查复行应在查询回复中注明他行已查并注明查询次数,并对此笔业务重点关注,解付票款时要严格审核票面真伪。查询行应高度重视此类承兑汇票在叙做质押/贴现业务时可能存在伪造、变造承兑汇票的风险。

(八)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收到查询查复报文,可直接作为对外回复查询依据。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查询、查复应填制一式三联“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并将系统打印的 “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证实书”作为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的依据,“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证实书”仅供内部使用,不得外传。

(九)查询、查复行应分别建立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登记簿,并登记签收记录。

(十)查询查复业务须由经办、复核(即授权人)双签后方能回复。

31

(十一)承兑查询

营业部(柜台)受理持票人、本行内业务发起部门经办人员(以下统称查询人)提交的查询申请及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审核无误后,将承兑汇票原件按同比例正反面复印留存,依据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内容发出查询:

1、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跨系统)查询处理

(1)承兑行为跨系统机构时,查询行应通过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向承兑行发出查询信息。

(2)查询行接到查复行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查复信息,对所查询问题得到明确答复的,打印两份查复报文,经办、复核签章后,一份与承兑汇票复印件、原发出查询报文、查询申请书合并保管。一份查复报文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承兑汇票原件交查询人,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登记簿,并签章确认。

2、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查询处理

查询行办理中行系统承兑汇票查询时,依据承兑汇票原件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承兑汇票查询交易处理,交易提交后打印“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证实书”由经办、授权人签章确认。 根据“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证实书”内容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一式三联),注明查询情况、处理结果,经办、授权人签章后,其中第一联连同“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证实书”、承兑汇票复印件、查询申请书合并保管。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承兑汇票原件退交查询人,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

32 查询查复登记簿,并签章确认。

对于在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承兑汇票查询”交易查询后,仍有疑问的,可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查询查复”交易,向承兑行发出查询信息。

3、查询行通过邮寄方式查询时,应依据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内容填制“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一式三联),注明查询内容,经办、复核签章后,第二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后连同第三联向查复行发出查询,第一联留存备查。

查询行在接到查复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第三联查询回复后,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第一联上注明查复情况和本行处理结果,第三联与原承兑汇票复印件、查询申请书合并保管,第一联查复书加盖结算专用章交查询人,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登记簿,并签章确认。

(十二)承兑查复

1、查复行受理人行大额支付系统承兑汇票查询报文,应确认查询内容是否齐全、清晰。核对系统查询报文内容与原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及原系统票据信息内容是否一致,核对后,当日通过原路向查询行发出查复信息,打印查复报文,在查复报文内注明汇票状态、查询次数等信息,一联查复报文由经办、授权人签章,与原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等配对保管,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登记簿,并签章确认。

2、查复行收到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查询查复交易发出查询报

33 文,具体业务参照

(十二)1处理。

3、查复行受理邮寄方式查询时,应确认“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是否加盖查询行结算专用章及经办人员印章。查复行应根据票据防伪特征认真审核票据真伪、票面要素,核对“汇票专用章”印模、出票人签章。核对与原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内容及国内支付结算系统承兑汇票系统信息是否一致。核对后,打印“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证实书”,经办、授权人签章,依据证实书内容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中注明查复情况及查询次数等信息并由经办、授权人签章。“中国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证实书”、“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第二联与原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配对保管,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后连同承兑汇票第二联原件通过邮寄方式回复查询行。同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登记簿,并签章确认。

十六、承兑业务会计核算 (一)承兑银行办理承兑

Dr:客户号(银行承兑汇票)--0781 001 Cr:部门号(银行承兑汇票)--0881 001 同时收取承兑手续费和工本费:

Dr:客户号(单位活期存款等)---809*等 001 或Dr:柜员号(尾箱现金)--7011 001 Cr:部门号(承兑汇票手续费)--5313 001 Cr:部门号(承兑汇票工本费)--5320 001

34 如按规定,需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时:

Dr:客户号(单位活期存款等)--809*等 001 Cr:客户号(承兑汇票保证金)--8401 001 如按规定,收到质押品时:

Dr:部门号(贷款质押品)--0513 001 Cr:客户号(贷款质押品)--0613 001

(二)承兑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

1、出票人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时:

Dr:客户号(单位活期存款/承兑汇票保证金)

--80

9、8401 001 Cr:部门号(临时存款)--8331 001

2、出票人账户无款支付票款时:

Dr:客户号(承兑汇票垫款)---7401 001 Cr:部门号(临时存款)----8331 001

3、出票人账户不足支付票款时:

Dr:客户号(承兑汇票垫款)---7401 001 Dr:客户号(单位活期存款/承兑汇票保证金)

--809*、8401 001 Cr:部门号(临时存款)----8331 001

4、出票人用质押单据支付票款时

Dr:客户号(单位定期存款)等—8211等 001 Cr:客户号(单位活期存款)等---809等 001

35 多余款和利息通过特种转帐传票转入单位结算账户 同时销记押品表外帐

Dr:客户号(贷款质押品)---0613 Cr:部门号(贷款质押品)---0513

(三)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

Dr:部门号(临时存款)----8331 001 Cr:清算行客户号(总、分行清算等)---9062等 001 或Cr:人行客户号(存放中央银行)---9131 001 同时,转销表外分录

Dr:部门号(银行承兑汇票)---0881 001 Cr:客户号(银行承兑汇票)---0781 001 十

七、风险控制要点

(一)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承兑申请人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必须在承兑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往来。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条件的承兑申请坚决不予受理,严禁办理承兑。

(二)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承兑前调查。

对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领导者素质等情况严格审查,确保承兑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合法、合规、有效和真实。监控其申请承兑金额与当期销售收入相匹配,保证承兑汇票用途、金额与客户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一致。

(三)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36 必须对承兑申请人严格审查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合法,防止承兑申请人利用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

(四)承兑业务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承兑业务购销合同应与对应的承兑汇票相关内容相匹配。购销合同不得存在签章不全、合同金额小于承兑汇票金额、合同收款人与承兑汇票收款人不符、合同签定日期迟于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合同超过有效期、同一合同重复使用等情况。留存的合同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

(五)是否超授权承兑。

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权限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严禁进行违规承兑。

(六)是否以新票抵旧票,循环承兑。

承兑业务到期收款必须按规定办理,严格防止承兑申请人在无款支付时,承兑申请人不愿进行垫款或承兑行因控制不良贷款率,采取以新票抵旧票的方式进行循环承兑,规避真实的承兑监控。

(七)是否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

对于连续申请开立承兑汇票的申请人,应特别关注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必要时应要求其提供上一笔承兑汇票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

(八)抵、质押品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落实有效、足额的抵、质押担保条件,是否办妥相关登记、交付等抵、质押手续,是否违规管理。

抵、质押品应真实有效,并按规定落实有效、足额的抵、质押担

37 保条件并办妥相关登记、交付等抵、质押手续。抵、质押品不得违规管理,未经审批不得提前释放抵、质押品。

(九)存单质押是否按规定臵换为质押贷款专用存单。

以存单作质押,应到存款行将开户证实书臵换为质押贷款专用存单,并办理存单冻结手续。

(十)第三方担保人与承兑申请人是否为关联企业。

承兑申请人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重点关注第三方是否与承兑申请人为关联企业,防范关联企业相互担保存在的风险隐患。

(十一)承兑手续是否合规。

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承兑业务,避免先承兑后由客户补办承兑手续等逆程序操作。

(十二)客户经理是否切实履行承兑授信后管理职责。

承兑后客户经理必须随时关注出票人的资信状况与资金使用情况,切实履行承兑授信贷后管理职责,确保承兑资金到期收回。

(十三)保证金账户是否串用挪用,保证金是否原路退回。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账户用于承兑到期付款,不能挪用或与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混用,不能凭以出具虚假资金资信证明。提前支取需公司业务部门审批后,退回承兑申请人原结算账户。

(十四)是否按规定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必须按规定领用,未经审批报备总行开办承兑业务的机构不得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十五)承兑汇票凭证是否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双面复印纸满面套

38 打。

承兑汇票必须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双面复印纸满面套打,不得分别打印。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不得预先盖好汇票专用章备用。不得在未与客户签定承兑协议前交付给客户。

(十六)是否按规定处理作废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作废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于作废时逐联加盖“作废”戳记,将作废承兑汇票第二联右上角号码剪下,粘贴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并签章确认,作废的全套凭证作为当日传票的附件装订保管,不能私自留存。

(十七)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真伪鉴别是否实行“双人审核”制。 承兑行对承兑汇票票面真伪鉴别,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双人审核”制,按程序进行初审、复审后,方可确定审验结果。 (十八)未用注销是否按规定手续处理。

未用注销仅限于已承兑未背书的承兑汇票退回。若已承兑未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内容变更,不可做简单凭证臵换,必须按未用注销处理后,重新根据变更内容按规定办理承兑,并收取承兑手续费。已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承兑汇票不可作未用注销。 (十九)查询查复是否按照规定办理。

查询查复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避免延误积压造成资金损失。系统查询应依据承兑汇票原件准确录入查询信息。实地查询必须双人前往,手续完备、查复加封。发送或收到承兑汇票查询传真时,应立即进行电话核实。

(二十)查询查复岗位与其他重要业务岗位设臵是否遵循风险分离

39 原则。

承兑业务查询查复复核岗必须与承兑业务经办岗相分离,做到承兑业务关联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二十一)系统打印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证实书”与“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填写内容是否一致。

通过国内支付结算系统办理承兑业务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应严格依据系统打印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证实书”内容准确填写,经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回复查询人。 (二十二)临时存款核算码中承兑汇票款项是否与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核对一致。

承兑汇票到期后,应加强临时存款核算码中承兑汇票款项的监控,保证与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的承兑汇票第一联(卡片)核对一致。 (二十三)各业务环节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承兑汇票各业务环节严格按要求建立承兑汇票档案资料,由专人保管,日常资料及时归档,定期检查,严格调阅手续,确保承兑业务资料齐全、完整。

十八、附则

(一)本规程未规定事宜参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省行相关制度执行。

(二)本规程涉及承兑授信业务及会计账务处理等有关内容,按照省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客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有关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按省行金融机构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自本规程实施之日起,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

40 (豫中银会[2006]56号)及•关于对豫中银会„2006‟56号文的补充通知‣(豫中银会„2006‟58号)废止,省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五)本规程由省行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和授信执行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六)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查询申请书 (3)[2-1]:商业汇票承兑协议 (3)[2-2]: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通知书 (5):银行承兑汇票领用单

(6):银行承兑汇票未用注销业务通知书 (7):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退还通知单

(8):开立/变更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 (9):撤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申请书 (10):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 (1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查询申请书 (12):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图 (13):承兑业务操作流转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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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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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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