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版)

2020-03-02 04:56: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

操作规程(201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经营管理,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2011年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 贷前调查

第三条 借款人须具备的授信条件、贷款申请与受理等贷前调查相关事项应遵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要求。

第四条 流动资金需求测算原则上优先使用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中监管公式。如采用我行评估手册公式,应与监管公式进行对比验证,对于存在较大差距的,应审慎选择我行评估手册公式测算结果,并应在贷款评估报告中提供详细合理的解释。

对于监管公式基础数据无法取得的,如事业单位,可不采用监管公式,需提供借款人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合理分析材料。

第三章 贷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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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签订

第五条 在流动资金贷款获得审批同意后,我行应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2010年版)》的要求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前应取得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借款人或担保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或担保证明文件。

第六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七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并可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我行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权力。公司业务部门应积极争取借款人指定我行账户为资金回笼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有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归入集团资金池统筹调配需求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承诺如有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归入集团资金池统筹调配需求的,应于提款前向贷款人提交符合其要求的《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归入集团资金池统筹调配申请》。

第二节 发放、支付审核、放款

第九条 我行实行发放审核与支付审核合并,在发放审核流程中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客户向我行提出放款申请后,我行依据各项提款条件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审核。

第十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提供的放款申请材料和支付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发起放款和支付申请,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交送审材料。授信执行部门根据借款人用款和支付申请及公司业务部门的送审意见,进行发放和支付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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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我行应采取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

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须采取我行受托支付方式,并应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一)从未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含贸易融资、保函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且借款人最新信用评级在BB-(不含)级以下的。

(二)提款申请时支付对象明确(至少有明确的账户、户名)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的。

(三)我行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特定产品办法规定贷款资金应该实施封闭运转、由我行直接支付交易对手的情形等。

第十三条 对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提款申请书》上填写受托支付条款和单笔具体支付信息。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商务合同或其他交易背景证明资料,以及每笔受托支付的支付凭证。公司业务部门应审查用途的合理性,以及交易背景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对于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业务部门应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供证明借款人在我行办理过信贷业务的相关材料(如,授信批复、与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我行有授信余额的证明材料等)或证明借款人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的有效的信用评级通知书。

(二)借款人应在《提款申请书》上填写自主支付计划并提供该笔放款的用途证明文件(如商务合同等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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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公司业务部门应审查用途和用款计划的合理性,以及交易背景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为加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公司业务部门应向授信执行部门提供借款人同一借款合同项下前一笔发放的自主支付贷款资金已经使用部分的实际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如,资金监控表)作为当前自主支付贷款资金发放审核的要件。授信执行部门对贷款资金使用用途有异议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借款人如有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归入集团资金池统筹调配需求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根据对借款人及其业务知悉情况和实际风险控制能力,通过集团内部资金管理要求的证明文件等判断是否允许借款人将自主支付资金归入集团资金池。

第十六条 公司业务部门收集齐备发放和支付审核材料后,交由授信执行部门进行发放和支付审核。授信执行部门对借款人发放和支付审核同意后,制作注明贷款支付方式的《授信发放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授信发放通知书》中注明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通过发放和支付审核后,公司业务部门应将贷款借据和支付凭证送至账务部门,账务部门在收到日期一致的贷款借据和支付凭证时方能发放贷款。账务部门在发放贷款后应将支付凭证直接提交至结算部门,结算部门将支付凭证与《提款申请书》中受托支付清单相核对,核符后,于放款当日将款项由借款人账户划入其交易对手账户。确因客观原因需于下一工作日支付的,由相关账务部门或结算部门出具备书面说明备案,并送公司业务部门和授信执行部门。

第十八条 对《授信发放通知书》中注明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账务部门根据《授信发放通知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结算部门根据借款人支付申请完成资金支付。

对于自主支付资金归入集团资金池统筹调配的,公司业务部门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后向集团资金池归集时向结算部门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归入集团资金池统筹调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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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对外支付前,借款人对外款项支付条件发生变化,满足支付方式变更条件时,公司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授信执行部门申请支付方式变更。

(一)自主支付变更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资金在对外支付时满足受托支付条件的,应发起自主支付变更为受托支付的申请。

(二)受托支付变更为自主支付。借款人受托支付资金在对外支付时不再满足受托支付条件的,可发起受托支付变更为自主支付的申请。

(三)受托支付方式下支付金额、支付对象、借款用途变更。借款人受托支付资金在对外支付时支付金额、支付对象、借款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发起受托支付支付金额、支付对象、借款用途变更的申请。

公司业务部门在申请支付方式变更时,应提交《借款人支付变更申请》(附件二)、《提款申请书》、《公司贷款支付变更审批表》(附件三)、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等,将上述材料扫描至影像树“内部管理信息—其他”,并通知授信执行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关注支付方式变更的合理性,以及交易背景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授信执行部门通过查询影像树进行支付方式变更的审核,打印《公司贷款支付变更审批表》,出具审核意见后重新扫描至影像树“内部管理信息—其他”,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凭《发放审核通知书》和《公司贷款支付变更审批表》通知账务部门或结算部门,并按照第十

六、第十七条的规定协助完成贷款资金的放款或支付。

第二十条 对于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发生支付退款的,结算部门应及时冻结退款资金,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如需重新支付的,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业务部门应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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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 贷后管理范畴

第二十二条 除资金监控环节外,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均应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2011年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监控分为贷款资金支付监控和回笼资金监控。

贷款资金支付监控是指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控,从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起,至贷款资金全部对外支付完毕止。

回笼资金监控包括对借款人销售现金流及整体现金流监控以及借款人在指定资金回笼账户的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情况的监控。

第二节 贷款资金支付监控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职责

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资金支付情况,并结合结算部门提交的支付台账及电子银行部门提供的客户交易业务清单,对借款人账户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事后分析,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监控期内,将每月的监控信息和分析结论录入公司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CMS系统”)。

第二十五条 结算部门职责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账务结算)操作规程》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情况进行记录,按月将台账信息提供给公司业务部门;对贷款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现的借款人违约行为,及时通知相关公司业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电子银行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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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部门负责根据公司业务部门对网银交易的监控需求,为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设臵BNMS系统用户,为其开放查询公司网银客户近期交易的权限或直接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供公司网银客户近期交易信息。

第三节 贷款资金支付信息采集与监控

第二十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信息采集

(一)原则上,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月向借款人取得资金支付清单,并通过与我行对账单核对、抽查传票等方式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借款人资金支付清单无法取得的,公司业务部门可通过结算部门提供的支付台账及电子银行部门提供的客户交易业务清单获取资金支付用途和收款人等相关信息。

(三)公司业务部门应将取得的资金支付信息材料(如,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清单、结算部门提供的支付台账和电子银行部门提供的客户交易业务清单等)与我行对账单核对,对账单中资金支付信息仍无法取得的,公司业务部门应通过调阅传票等方式查询大额资金支付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资金支付监控流程

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月对借款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填制《公司贷款资金流向及回笼资金监控表》(附件四),于下月末前上传至CCMS系统。

公司业务部门可根据商业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对资金支付用途和收款人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必要时采取现场调查、实物核实等方式验证贷款资金真实用途。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资金支付,应通过借款人账户余额分析等方法判断该笔资金属于借款人自有资金或贷款资金。

第二十九条 贷款资金支付监控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托支付资金按照提款申请书中注明的收款人和收款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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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支付,资金应于贷款发放当日完成支付,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当日划转资金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支付。

(二)受托支付资金不得进入借款人集团资金池进行统筹调配。

(三)自主支付资金不得违反约定用途或超过单笔支付金额标准对外支付。

(四)自主支付项下,借款人是否存在与同一收款人一天内或连续几天发生多笔累计超过约定受托支付最低限额的交易,涉嫌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我行受托支付管理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查询相关情况并得出监控结论。

(五)自主支付项下,借款人将资金归入集团资金池进行统筹调配的,公司业务部门需要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延伸监控,取得贷款资金归入集团资金池的转款凭证复印件,以及贷款资金后续对外支付凭证复印件,并与《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归入集团资金池统筹调配申请》中的资金归集账户名称及账号进行核对。贷款资金后续对外付款单笔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资金实际使用用途不得违反约定用途。

(六)自主支付项下,借款人原则上不得将贷款资金进行同名户划转。若借款人确有同名户划转需求的,借款人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公司业务部门需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延伸监控,应取得贷款资金进行同名户划转后对外支付凭证复印件。贷款资金后续对外付款单笔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资金使用用途不得违反约定用途。

第三十条 对于认定贷款资金违反合同约定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采取降低受托支付起点金额、取消自主支付资金归入集团资金池统筹调配、取消自主支付资金同名账户划转、要求划回违约支付的贷款资金或停止贷款资金发放等限制措施,并及时通知授信执行部门和结算部门。

第五节 流动资金贷款回笼资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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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了解借款人的销售网络、资金管理方式等信息,以便了解借款人现金流产生的主渠道及财务控制方式,并结合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营运情况等对其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分析和监控。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月对指定资金回笼账户的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情况进行监控,并填写《公司贷款资金流向及回笼资金监控表》(附件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仅适用于总行及境内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

1.流动资金贷款(自主支付)归入集团资金池统筹调配申请 2.借款人支付变更申请 3.公司贷款支付变更审批b表 4.公司贷款资金流向及回笼资金监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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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审核操作指引(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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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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