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分析

2020-03-01 19:04: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城市建筑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分析

杨智孙凯 鄂勇 汪红 胡珉

武汉市武昌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02788217810 武昌区公平路17号 43006

1摘要 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扰民问题也日益凸现。本文针对现行城市建筑施工环境法规、体制和管理现状,结合工作实践以武汉市为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城市 建筑施工 环境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而作为国民经济基础建设行业的建筑业更是得到飞速的发展,行业发展繁荣的背后,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扰民问题也日益凸现。国家也出台了相关建筑施工管理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何加强建筑施工场所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做到既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又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是每一个基层环境监管人员必须重视的问题。

现行建筑施工环保管理模式是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和夜间施工行政审批,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在此同大家一起探讨。

1 排污申报无约束力

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是国家一项法定的管理制度,申报登记是建筑施工环保管理工作开展的基础,申报登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后续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结合笔者所在城区2008年度有施工工地51个,能按规定要求自觉进行排污申报的施工项目只有四家,其余都是环境执法人员上门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在居民日常投诉工作中上门督查才进行申报登记,由此说明相当大一部分建筑施工单位环保法律知识匮乏,有意无意回避环保监管,使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得不到应有的控制。

建议将排污申报手续设置为建筑管理站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如此可促使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建筑施工排污申报,有法可依,操作简易,利于环保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辖区开工建设施工场所,提高施工排污管理的工作效率。

2 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不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专设“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建

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显然建筑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相对人,作为相对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建筑施工单位是营利性企业,施工成本中已含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和超标准排污费,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交费”的原则,相关经费应由建筑施工方来承担。

但是目前我市是实施湖北省建设厅建筑定额管理办法,《定额》规定:本费用定额未包括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若发生,可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同时武汉市建筑工程定额管理站也曾专门下发[1995]16号文“关于施工现场环境噪声超标准排放污染费,由工程发包单位缴纳的通知”,湖北省通用建筑施工合同里也是印制“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由工程发包单位承担”格式。

实际操作中,笔者发现仅有少数工程发包业主在建筑施工中特别条款来注明建筑施工单位承付超标排污费用,事实上按照特别合同条款来注明施工单位承付超标排污费用的建筑工程,可以促使施工企业积极通过权衡对此后采取调整作业时间或遵守限定时间,改进作业方式,采用先进设备及工艺,加强环境管理等有效措施,将产生噪声较大的挖土,打桩及灌桩施工安排在白天,将噪小的砌砖,贴面安排至夜间,采用商品混凝土,合理安排声源,对声源采用隔离、隔声、降噪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从而降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以期达到降低施工成本,最终达到我们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终极目的。

建议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交费”的原则,我市可制定地方法规来明确“建筑施工单位承付超标排污费用”,依此促使施工企业积极加强施工场所环境管理,降低建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新的征收体制不利于规费的征稽

2007年,湖北省政府为保障排污费依法足额征收,提高治污效率,于10月1日在全国率先实施《湖北省排污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也实行“环保核定,地税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监管”的排污征收新世界模式,该模式对各地区固定,稳定排放污染物地征稽工作大有益处。根据新办法,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者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排污数额核定后,送达税务《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者应自接到通知书三日起七日内向指定银行足额缴纳排污费,银行当日将资金缴入国库。排污者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从其存款中扣缴应缴纳的排污费,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价值相当的商品,贷物或其它财产,以抵缴排污费。

实际上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来说,新的排污费征收办法反而给环保监管工作带来束缚。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流动性大,跨区域企业繁多,诸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辖区地税部门并无税务申报号,故税务部门并不能直接对该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也就没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开户银行账号。新的排污费征收办法实施后,税务部门操作中只能在临时增加大量机动申报税号后开出税票,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缴纳,其间交接手续也不可能规范。

同时税务部门本着自觉自愿进行税收申报管理的原则,只接受建筑施工企业已签收的《超标排污费核定通知书》,环境监管部门不得不在征得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核定超标排污费的同意并签字后,再去税务部门移送资料,等候出具税票,拿到税票后还须及时尽快送达纳税人手中签收。如果企业延期还得重新为企业换票,因为税务没准备也无法准备对该纳税人进行强制执行,中间流转反复,根本起不到强化环保监管的初衷。

由于流动施工作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一般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差异性,限制了税务部门的“帮助”,建议

4 超标排污费征收核定的缺陷

现行的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明确了建筑施工阶段“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等四个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但在实际施工中各施工阶段的交叉、并行现象极为普遍。即使是对单一的工程,其不同的施工阶段也常常难以严格分清,界限十分模糊,而对建设规模较大的房地产或市政工程,管理中若严格按施工阶段的限值作为考核指标则是完全不可取,实际的可操作性很差,如一个大型房地产项目,若干建筑项目依次开工建设,开发商完全可利用法规的漏洞,使整个项目较高地套用“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来合法逃避建筑施工超标排污费,而且对居民环境的影响更大持久。

5 新的建筑施工申报存在漏项

多年来,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物控制主要着眼于工业粉尘和烟尘,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及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强,这些污染源大都得到有效治理,特别是我市实施燃煤锅炉改燃和一些工业源的外迁,城市环境空气中,工业粉尘和烟尘所占份额逐年减少,但近年来城市拆迁改造力度的加大,使得建筑施工杨尘污染越来越凸现出来,比如我市某一区域进行火车站改造工程,实施以来直接导致距工地1.5公里的一个自动环境监测站点的降尘持续高居不下。

根据国外研究结果,环境空气中悬浮物颗粒浓度与人口死亡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环境空气中总悬浮物颗粒浓度年平均浓度达到期100ug/m,人口死亡率就增加6%,对老年人和患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来说,肺气肿死亡率就增加12%,心血管疾病死亡率增加9%(注1)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出有关有效控制城市杨尘土污染的通知,从宏观上规定了环保部门对城市杨尘实施统一监管,但对违规的处置权却赋于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我市在城管局)环保部门的监管也就没有约束力,而城管部门对此也只能要求施工方洒水压尘而没有具体手段和排放标准,建议地方出台《建筑施工场所大气污染物综放管理办法》,界定建筑施工红线外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超标排放者予以经济处罚并勒令勒令限期整治。

6 夜间施工审批流于形式

武汉市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武汉市

政府2002年137号文),该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城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武汉市政府2002年137号文件的规定,目前夜间施工的审批权在环保局,建筑施工夜间施工的查处权限在城管部门,如此使基层环保部门对建筑施工夜间作业的审批流于形式,被动审批,缺乏约束,一是建筑单位在申请夜间作业时不需要任何经济费用,只要是“工艺需要”或“特殊要求”,申请次数也不受限制,从而促使施工单位走上为加快工程进度多在夜间施工作业之路。二是在“加快审批速度,审批集中制” (我市的便民措施),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在受理夜间施工作业的申请时,无时间也无压力对施工单位是否“工艺需要”或“特殊需要”上进行鉴定,带来审批上的被动。而城管部门只能依据《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来对该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最高3000元,由此就会对建筑施工方带来可趁之机,夜间施工拒不办理申报,以承担城管部门少量的处罚款来绕开环保部门,逃避高额的夜间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一般要占到建筑施工排污费的60%以上比重)。使某些屡次违反夜间施工作业规定,没有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打击。

只有通过加大对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力度,促使建筑单位加大噪声污染治理力度的自觉性和减少建筑施工夜间作业的频次。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建设的展开,城市在加大施工建设力度的同时不能以施工环境扰民作为代价,除了有关部门要回大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规,采取得力措施 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同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参考文献

[1] 张维斌。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及防治(J)。山西建筑2004,30(19)

建筑环境管理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分析3000

建筑的施工问题

城市环境管理学理论学习体会

城市环境管理事宜会议纪要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施工安全分析报告

建筑施工管理中的问题及措施分析

《城市建筑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分析.doc》
城市建筑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分析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