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2020-03-03 09:50: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摘要: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法对其中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采取的是混合型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归责原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本文对此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做进一步解释。

关键词: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对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的科学性与完整性有着重要的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是整部《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指引着整部侵权法的规范内容。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为视角,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中归责原则的含义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归责不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归责为责任的成立与否寻找根据,但归责并不意味着必然导致责任的产生。责任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加害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是否符合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或应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或归其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时,确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或规则。

归责原则作为确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则,是民法的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在侵权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对于归责体系的构建起着基础性作用,贯穿于侵权法中的各项制度,是对整部侵权法的规则制度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

据等等。

二、《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侵权责任法》所采取的归责原则与《民法通则》有所不同,《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来看,民法通则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不管饲养人有没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这条还规定了免责事由“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以及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但是这条规定过于粗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侵权责任法》抛弃了《民法通则》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单一归责原则,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情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1)、在动物的所有人自己饲养管理动物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然包含动物所有人;(2)、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或管理人将该动物交由第三人或者由他人非法占有或者管理及的情况下,动物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管理人。按照这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要求有过错的要件存在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即只要有损害的发生,被侵权人就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损害。《侵权责任法》第 7

9、第 80、第 82 条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三种特殊情形。第一,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本条之规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已经按照管理规定,尽到“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但还是造成他人损害,是否构成侵权责任,还值得研究。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那么则不问其主观心态,只要发生动物致害事件,一律适用此条之规定。第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形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被侵权人是否是过失或者是重大

过失,都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第三,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条文里没有规定减轻或者免责责任的事由。首先,虽然原所有人对遗弃、逃逸的动物失去了所有权,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失去所有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因此,也是由原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其次,遗弃、逃逸的动物已经被他人管理的,动物的管理人对该动物就取得了事实上的占有,是该动物事实上的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 81 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类情形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先推定侵权人具有过错,侵权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侵权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的,为无过错,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者,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 83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8 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第三人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条实际上是两种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为了能够更加充分、周到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赔偿得到更好的实现,由于动物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本条就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第三人侵权的一般规定,而是采取不真正连带责任。本而这种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下,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三、《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立法和更为合理的规定,不仅是对民事法律领域的完善,更重要的是彰显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也强化了责任意识、义务意识。如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被主人抛弃的流浪猫狗咬伤他人,主人脱不了干系,依法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说自己已经与狗没有关系是不行的,还得继续为其闯下的祸事买单,这对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的保护起到非常重要的意义。

结束语:

总的来说,在《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再只采用《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这一单一归责原则,而是综合考虑各种不同情况,着重体现法律本身所要求的安全、秩序、自由、正义等价值理念,针对各种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以更好的实现法律的价值理念。这同时也折射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归责原则的选择比较全面而具体,可操作性强,这是我国立法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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