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防突知识

2020-03-03 15:27: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煤矿职工防突知识

一、《防突规定》对防突工作的重要性

1、《防突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有更大的推动作用。

2、更加严格了区域防治措施,规定区域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源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3、更加突出了煤矿企业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对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系统地做好防突工作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防突规定》的特点

1、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防突新理念。

2、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

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3、《防突规定》增加“罚则”,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

三、如何贯彻落实《防突规定》

1、煤矿企业要对照《防突规定》的要求,对煤矿防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自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达标。

2、煤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防突规定》,并联系实际,找差距、查隐患、定措施、抓落实,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3、煤矿企业要组织开展《防突规定》培训工作,使全体职工熟悉《防突规定》各项要求。

4、煤矿职工要认真学习《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依照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提高自身防突技术水平,积极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四、煤矿企业防突基本职责

1、煤矿企业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责任主体。

2、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

构,

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5、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五、煤矿各项人员的防突职责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3、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4、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5、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6、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防突知识教育培训

1、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

七、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律

1、突出发生在一定的采掘深度上,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突出的危险性增加。

2、突出主要发生在地质构造带或局部地质构造区。向斜构造区的突出危险性较大,而背斜构造区的突出危险性相对要小得多。

3、突出次数及强度,随着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的厚度

的增加而增多和增大。突出的煤层一般都发生在比较厚的主采煤层。

4、突出的气体主要是瓦斯,个别矿井突出的气体是二氧化碳。

5、以上方往井巷内的突出占绝大多数,由下方往巷道的突出是极少数。

6、突出的次数有随着煤层倾角的增大而增多的趋势。

7、突出危险区呈带状分布。

8、绝大多数突出发生在落煤时,尤其在爆破时。突出的危险性随煤体震动而增加。

八、煤与瓦斯突出的预兆

1、采掘工作压力增大,支护来劲。

2、有声响,如闷雷声、爆竹声、机枪声、哨声、嗡嗡声等。

3、工作面瓦斯浓度突然变大、变小或忽大忽小。

4、工作面顶板掉渣,片帮,煤壁压出,煤壁颤动。

5、工作面有煤尘雾。

6、工作面煤层层理紊乱、松软、干燥。

7、工作面、煤壁温度下降,煤壁有水珠,气味异常。

8、打钻时顶钻、夹钻、钻机过负荷,钻孔变型、塌孔、喷孔等。

九、易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地点

1、接近或达到地质构造带的工作面,如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向(背)斜局部隆起、煤层扭转等地点。

2、采掘应力叠加区段。

3、煤层赋存状态变化地段,如煤层厚度变化,倾角变化,软硬变化,明暗变化,层、节理变化,煤层拐弯,煤层分岔,煤层破碎,顶、底板岩性变化,阶梯状凸起等地点。

4、煤岩交叉处、巷道交叉处和煤层暴露面积较大处。

5、煤的力学强度低、软,透气性差,煤炭化程度高的地点。

6、上山和平巷。

十、防突工作的基本原则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

3 则

十一、采掘作业时的防突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掘进工作面还存在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在采掘工作面还存在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十二、发生突出时的处置原则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时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十三、区域综合防突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四项内容,通称为区域“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2、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所包括的四项内容并

非一定都要实施,但其中区域验证是必须实施的。

3、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这是区域防突的指导思想。

多措并举,就是无论是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都要尽可能地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要尽可能地多用几种,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以提高可靠性。

可保必保,就是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都要毫不含糊地开采保护层,因为它是最有效的措施。

应抽尽抽,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

效果达标,即是对任何的措施,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

十四、局部综合防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局部”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区域”相对应,其内容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的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项内容,通

4 称为局部“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所包括的四项内容并非一定都要实施,但其中工作面安全防护措施是必须实施的

十五、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

1、考虑到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可以由煤矿企业参照《防突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出有关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即可实施。

2、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

十六、发现突出预兆时的避灾自救方法

1、采煤工作面发现突出预兆时,要以最快速度通知人员

迅速向进风侧撤离。撤离中快速打开自救器并佩戴好,迎着新鲜风流继续外撤。如果距离新鲜风流太远时,应道德到压风自救硐室等避难场所避灾。

2、掘进工作面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向外迅速撤至防突反向风门之外,把防突风门关好,然后继续外撤。

3、井下人员在遇到突出预兆时,如自救器发生故障或佩戴自救器不能安全到达新鲜风流时,应在撤出途中到避难所或利用急救袋进行自救,等待救护队援救。

十七、发生突出事故时的避灾自救方法

1、在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井下人员要把自救器带在身上,一旦发生突出事故,立即打开外壳佩戴好、迅速外撤。

2、在撤退途中,如果退路被堵,可到专门设置的井下避难所暂避。也可寻找有压缩空气管路或铁风管的巷道、硐室躲避。

3、如果灾区停电无被水淹的危险,应远距离切断电源。严禁任何人在瓦斯超限有爆炸危险的现场停、送电,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4、如灾区因停电有被水淹危险时应加强通风,特别要加强电器设备处的通风,做到运转的设备不停电、停电的设备不送电。

突出时避灾自救的安全口诀 ≈≈≈≈≈≈≈≈≈≈≈≈≈≈ 瓦斯突出显预兆,赶快撤人并汇报。 戴好隔离自救器,防护眼镜也戴牢。 迎着新风向外撤,沉着迅速井口跑。 无法撤离进硐室,隔离门要紧关闭。 打开硐室压风管,戴好头盔好供气。 节约用灯和食物,硐口明显做标记。 敲打金属发响声,呼救人员来这里。

煤矿职工防治水知识

一、《防治水规定》的特点

1、对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规定更加严格

《防治水规定》规定:严禁在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煤矿在雨季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和停产撤人制度,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只有在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2、对防治老空水害规定更加严密

《防治水规定》规定: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防治水规定》明确要求井下探放水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

3、对强化防治水基础工作作出规定。

二、学习和贯彻《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1、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二级生产单位要组织管理人

6 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学习,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

2、同时要采取不同形式,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能够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具有抵御水灾和紧急避险的能力。

三、煤矿企业、矿井的防治水职责

1、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3、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5、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6、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五、煤矿矿井水的来源

地表水、地下水、老空水、断层水

六、煤矿常见的透水通道

1、开采煤层时,洪水直接由井口灌入矿井和冲毁建筑物而产生水害。

2、当井筒在冲击层或在基岩强含水层中凿井时,若事先未进行特殊处理就可能会涌水,特别是砂砾层会出现水砂同时涌出,严重时会造成井壁坍塌、沉陷、井架偏斜。

3、巷道施工时由于冒顶,或采煤工作面上方防水岩柱不够,当冒落高度和导水裂缝涉及河、湖等地表水体或强含水层

7 时,都会造成透水。

4、巷道直接与断层另一侧强含水层相接触并为其局部所掩盖而造成突水。

5、由于隔水岩柱的抗压强度抵抗不住静水压力和矿山压力的共同作用而引起底板承压水突然涌出。

6、由石灰岩溶洞塌落所形成的陷落柱内部岩石破碎、胶结不良,往往构成岩溶水的垂直通道。

7、处理不当或封孔质量不佳的钻孔,在一定水文地质条件下可成为各水体之间或含水层之间联系的通道。

8、巷道接近或遇到老窑、停止排水的旧巷道的集水区时,往往在短时间内涌出大量水,来势凶猛,具有很大的破坏性。

七、煤矿水害防治的“十六字”原则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1、“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要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

2、“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是水害防治的关键,在“预测预报”工作的基础上,分析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明水害隐患,提出水文地质分析报告,确保井下采掘安全。

3、“先治后采”是水害防治的最终目标,对排查的水害隐患,必须先治理后开采。

八、煤矿防治水的五项综合措施 “防”: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柱。 “堵”: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 “疏”: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 “排”:完善矿井排水系统。 “截”: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九、透水事故的易发地点

1、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等地点。

2、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的地点。

3、接近可能与河床、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近的断层破碎带的地点。

4、打开隔离煤柱放水的地点。

5、接近可能出水的钻孔的地点。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的地点。

十、突水事故的预兆

1、挂红。在煤(岩)裂隙表面附着有暗红色的水锈。

2、挂汗。遇到煤壁挂汗时,可以剥去一薄层,观察新暴露面是否也有潮气,若有则是透水预兆。

3、煤壁变冷。工作面接近大量积水时,气温骤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就有阴冷的感觉,时间愈长愈感到阴凉。

4、出现雾气。当巷道温度很高时,积水渗到煤壁后引起蒸发而形成雾气。

5、水叫。采煤工作面若在煤壁、岩层内听到“吱吱”的水叫声,说明已接近高压积水区。若是煤巷掘进,则透水即将发生,这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

6、顶板淋水加大。这表明已接近积水区。

7、顶板来压,底板鼓起。

8、水色发浑,有臭味。这是接近老空区积水的象征。

9、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积水区向外散发出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

10、裂缝出现渗水。如果出水清净,则离积水区较远;若出水浑浊,则离积水区已近。

十一、突水事故的紧急避灾

1、在突水迅猛、水流急速的情况下,应立即避开出水口和泄水流,躲避到硐室内、拐弯巷道或其他安全地点。如情况紧急来不及转移躲避时,可抓牢棚梁、棚腿或其他固定物体。

2、所在地点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高时,佩带好隔离式自救器或压缩氧自救器。

3、井下发生突水事故后,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在不佩带防护器具的情况下冒险进入灾区。

4、水害事故发生后,现场及附近地点工作的人员应立即报告矿井调度,并向可能受到威胁区域的人员发出警报通知。 9

安 全 提 示 ***撤离时,要撤往突水地点以上水平,尽量避免进入突水点附近及下方独头巷道。

***迷失行进方向时,应朝着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在撤退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

***撤退巷道如是竖井、人员需从梯子间上下时,应保持好次序,不要慌乱和争抢。

***无法撤退时,应组织好灾区避灾,等待救护人员营救,严禁盲目潜水等冒险行为。

职业病防治知识问答

一.用人单位怎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护;

6.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7.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8.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

10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9.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1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妥善安置并依法子以赔偿。

12.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13.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4.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二.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

谁负责?

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三.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需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2.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五.职业病病人通过何种途径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职业病确诊:在当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诊断12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业病一旦确诊,用人单位或职业病患者或其亲属或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应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3.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残共分10个等级,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职业病患者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4.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参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六.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受培训、教育权,即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

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劳动者在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的同时,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3

1.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如果劳动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册

年 月

煤矿防突机构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煤矿防突管理机构

防突知识培训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煤矿防突培训教案

煤矿防突19项制度

煤矿防突培训教案

防突知识培训教案

防突知识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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