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预付费结算协议

2020-03-02 22:55: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电费预付费结算协议

供电方:汉阴县供电分公司 地址:北城街106号

用电方:汉阴县鹿鸣金矿(企业) 地址:汉阴县铁佛寺镇李庄村

供、用双方就供用电结算方式等事宜,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供电方每月24日20时对用电方计量表计抄表。

第二条:电费结算采用预付费方式,即供电方、用电方经协商使用“负控预购电”作为结算方式,月末按原计量装臵结算电费。

(1) 用电方采用预付费方式交付电费,实行先买后用。新装户首次购电价格暂按现行电度电价执行,第二次购电时按上期实际平均电价调整,依此类推;老用户则以上期用电方用电的平均电价为基准。月末按原计量装臵结算电费(少则补,多则作为供电方暂收用电方电费款)。

(2) 购电方式:用电方将购电金额汇入供电方电费账户,凭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至供电营业厅(包括供电所营业厅)缴费购电,则供电方供给相应电费金额的电量给用电方。

(3) 用电方为负控购电用户时,当用电方购电量余额不足最近一次购电量的20%时,购电装臵自动发出警报提示。由于用电方未及时购电,购电量余额为零时,电器装臵将自动跳闸,对由此引起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一切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第三条:供电方在对用电方送电(恢复供电)之前,用电方必须缴纳不少于一个月的首付电费,否则,供电方不予送电(恢复用电)。

第四条:除特殊情况或预约在先,供电方一般不接受用电方夜间购电。用电方不得故意频繁购电,以免影响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第五条: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第六条:供、用电双方如变更用户名、银行账号,应及时局面通知对方。如因一方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变更户名或银行账号的一方负责。

第七条: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同供用电合同有效期。由一方提出,双方商定同意,可重新修改签本本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作为 号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遇有上级公司政策调整或其它变化时,以上级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人:(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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