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南1

2020-03-02 06:04: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高中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指南

一、评价内容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中的基础性发展目标,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评价指标分为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要素、主要行为表现等三级,各基础性发展目标维度的评价要素如下:

1.道德品质:热爱祖国;是非观;亲社会;诚实守信。

2.公民素养:社会责任;遵纪守法;文明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3.学习能力:学习态度;学习兴趣;学习习惯;创新意识。

4.交流与合作:表达能力;倾听习惯;合作能力。

5.运动与健康:生活方式;体能;情绪;意志。

6.审美与表现:感受美;表达美。

二、评价标准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个部分:综合性评语和评定等级。综合性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评价,重点突出学生的特点和潜质。评定等级指每个基础性发展目标的评定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分为优秀、合格、尚待改进三个等级,其他四个方面均分为A、B、C、D四个等级。

1、道德品质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1)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荣誉;(2)在关心集体、保护环境、民族团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尚待改进。(1)严重违反校纪、受到学校处分且无悔改表现;(2)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2、公民素养

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合格。

达到合格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优秀。(1)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并得到有关部门表彰;(2)在爱护国家与集体财产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校级以上有关部门嘉奖的;(3)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尚待改进。(1)参与非法团伙组织;(2)参与打架斗殴、骗取或抢劫他人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等恶劣行为。

3、学习能力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所有模块考试成绩优秀;(2)研究性学习成果在自治区、兵团级及以上组织的评审中获奖;(3)创新大赛及小创造、小发明、小论文等在自治区、兵团级及以上组织的评审中获奖;(4)其他。

明显达不到《细目表》C级要求者评为D。

4、交流与合作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集体活动中起主要组织作用;(2)积极参与学校组织或认可的辩论、演讲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3)学校组织或认可的活动中有与他人合作的突出表现;(4)在学校社团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5)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长期不参加班级等集体活动;(2)经常与他人发生无谓冲突,或有意挑起事端。

5、运动与健康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体育与健康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2)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

(3)参加自治区、兵团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六名主力队员;(4) 地(州、市)、师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单项前四名或集体比赛前四名主力队员;(5)在生活、学习中表现出优秀的心理素质,在同学中产生积极影响并得到师生公认;(6) 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非身体伤残原因经常不参加“两操”等体育活动;(2)非身体伤残原因达不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C等要求;(3)有吸毒、抽烟、酗酒、上网成瘾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4)心理有严重障碍且多次产生自虐、攻击他人等不良行为。

身体伤残学生的评价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说明并在实证材料中予以记录。

6、审美与表现

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B,基本符合《细目表》相应要求者可评为C。

达到B等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A。(1)艺术领域课程所有模块考查成绩优秀;(2)有艺术特长并得到地区(师)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机构认证;(3)在自治区、兵团以上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奖;

(4)在地区(师)教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得

一、二等奖;(5)在县(团)级以上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并得到奖励;(6)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D。(1)长期拒绝参加学校、班级文艺类活动;(2)经常传看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

以上六个方面除“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外,其他四个方面被评为B的学生数必须控制在被评学生数的50%以内。

将学生某一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为尚待改进或D应非常慎重;评为优秀或A要严格对照条件,这两方面的实证材

料要经学校专门审核后填写在学年评价表的相应栏中。

三、评价依据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以学生主要行为表现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好以下实证材料:

1.班级日志等日常记录的统计资料;

2.关键性作业、作品;

3.各类课程学习的阶段性或终结性考试或考查成绩;

4.综合实践活动的有关记录和证明;

5.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表彰、获奖证明;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特长鉴定、医学检查等证明;

7.关键性评语;

8.自我描述。

实证材料的提供务必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学校积累、整理实证材料。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手册或学生成长记录袋,及时、准确地记录学生成长过程,收集、整理实证材料。要在日常教育过程中合理划分有关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干部、学生本人等在收集、整理实证材料方面的职责,将该项工作常规化。

四、评价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应采用自我评价、学生互评(全班评价)、教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自评主要应用于形成性评价中,其结果供教师参考;学生互评和教师评价作为终结性评价的主要依据。建议学生自评权重为10%,学生互评权重为50%,教师评价权重为40%。

2.综合素质评价中,每一个基础性发展目标各评价要素的评价结果中若同一个等级的个数达到半数及半数以上,则该基础性发展目标的最终评价结果以该等级呈现,若两个不同等级的个数各占半数,则最终以高等级的评价结果为准。例如,某学生的“交流与合作” 中的“表达能力”、“倾听习惯”、“合作能力”的评价结果分别为B、B、A,则该学生这一基础性发展目标的最终评价等级为B;“公民素养”中的“热爱祖国”、“社会责任”、“遵纪守法”、“文明习惯”的评价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合格、合格,则该学生这一基础性发展目标的最终评价结果为优秀。

五、评价过程

班级开展评价的基本程序是组织培训一一学生展示实证材料并自我陈述一一学生自评一一学生互评一一教师评价一一合成评价等级数据一一填写综合性评语。评价时应注意对实证资料的分析与概括,避免以偏概全。评价时,如果评价小组成员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应提交学校进行审定。综合性评语由班主任收集各方评价结果、与相关教师(不少于三人)共同研究写出。

六、组织实施

(一)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员名单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申诉和复议申请。

(二)自治区、兵团使用统一格式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见附表2),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见附表3),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中三年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修习汇总表”(见附表4)。评价表进入自治区、兵团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各学校每学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统一的教务管理软件进行信息输入。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记录袋。成长记录袋中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总表,基础性发展目标等突出表现的材料,其他有价值的材料。

(三)在学期末和毕业前,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将评价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评价结果得A的学生名单在校园内公示10日。

(四)如果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间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七、结果应用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是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修习汇总表将作为高校招生依据之一。

(三)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质”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参加高考招生填报志愿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学生如参加高校自主招生和面试,学校须提供学生成长记录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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