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扶持培育家庭农场项目

2020-03-02 12:18: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山市扶持培育家庭农场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扶持家庭农场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山市关于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性意见(试行)》(中农〔2013〕1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和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市、镇评定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本项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兼顾考虑镇级家庭农场。

第四条

本项目的项目申报、评审、分配、验收等环节需参照《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农〔2013〕3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扶持内容、标准及目标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示范奖励。对于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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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如生产管理用房、农场内道路、生态循环设施建设等;

2、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如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质量检测等社会化服务设施购置;

3、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

4、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参加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

5、与本市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开展农业产业化联结项目,形成具有较强发展实力和竞争能力的产业化经营联合体。

(三)每年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家庭农场开展会计、工商、税务等业务委托代理,项目资金由市农业局统筹安排,实行“事后奖补”,对购买服务进行业务委托代理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80%的费用补贴。项目主要以镇区为单位进行统一委托代理,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单独委托代理,原则上同一家庭农场最多只能申报本项目两年财政奖补资金。

第七条

绩效目标

(一)通过示范奖励,打造一批具有良好带动作用、规范运行较好、注重品牌建设、产品销路较广、具有广阔前景的种养大户成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样板,带动全市家庭农场又好又快发展。

(二)通过实施项目建设,引导带动家庭农场与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开展一批投入大、效益好的建设项目,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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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项目奖补的家庭农场

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基本情况、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具体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等。

3、工商营业执照,镇级家庭农场需提供镇农业部门认定的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台账;

5、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三)申报委托代理奖补资金的镇区和家庭农场

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项目承担单位与中介单位签订的购买合同和发票,镇区购买服务资金如达到招投标额度的需提交相关招投标材料;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家庭农场的生产记录和财务会计支出台账;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账号。 第十条

项目审批

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核查和复审后,拟定家庭农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中山市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局批复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

- 5第十四条

账务处理

本项目资金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建设目标;

(四)及时向农业和财政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自觉接受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资金申拨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建立项目建设基本档案。

第十七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 统筹协调家庭农场扶持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家庭农场扶持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 7资金;

(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项目的绩效评价及奖惩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每年度申报项目资金时,必须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形成具体可衡量的年度或分阶段目标任务,以利于项目按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落实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结后认真组织项目用款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并严格审核把关。项目主管镇区应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要求认真配合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减少、暂停或撤销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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