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讲座

2020-03-02 16:59: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律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讲座时间:2010年4月18日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讲座教师:于武

第一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有八章,其中: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讲主要讲前四章。

第一章、总则

1、制定本法的原则,以“宪法”为母法,根 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出发点,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小抓起,主要是以 教育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各级领导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实行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预防未成年人的工作职责。

(1)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要认真制定规划。

(2)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工作。

(3)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4)认真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典型。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特点,进行生理、心理、青春期教育。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1、对学生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各种教育使学生达到知礼、懂法、爱国及违法犯罪后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

违法和犯罪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学生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2、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同时要有针对性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3、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不同形式。

4、把本地懂法、知法的社会人士请到学校进行法律知识讲解,使学生知法、懂法。

5、学校不但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同时也要学生的父母及监护人主要通过家长学习形势,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6、尽可能组织学生参加一些有益的身心健康活动,使学生受到良好的熏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7、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8、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做为学生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进入的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学生不许吸烟、酗酒,任何竟、经营场所不得向学生出售烟酒。

3、学生无故不来上学,提前离校要与家长联系,收留学生在他处过夜,必须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方可。

4、教育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参与一些不正当团体组织的活动,发现这样的团体,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法律部门报案。

5、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对学生有教唆、胁迫、引诱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教育学生机智勇敢,确保自身的安全。

6、不满16周岁的学生不得单独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一旦发现出走,立即寻求帮助解决。

8、离婚的男女双方都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得找各种理由放弃其责任。

9、养父母也有教育、培养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10、不能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正确引导,使其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

11、采取各种形式,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12、不适宜做教育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辞退。

13、教育未成年人不要到明令禁止不准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同时也教育相关业主,不能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14、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5、派出所、城市居民委、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的暂住人口,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有不良行为的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16、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事实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1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18、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各相关部门各部门的管理力度。

19、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要有禁止入内的标志,:如:歌舞厅、大型电子游戏厅,无法确定身份的要求出示身份证。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什么是不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下为严重行为:

(1) 纠集他人结火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盗。

(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对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 (1)要及时制止。 (2)通知父母或监护人。 (3)报告司法部门。

3、就读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除义教法的要求 设置课程外,还要进行法制教育,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其心理特点,进行矫治,同时,不能体罚,虐待和歧视。

4、对不满14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且情节别 轻的要免于处罚,可予以训诫。

5、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6、未成年人在收容期间,有接受文化知识, 法律知识或职业技术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 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二讲:第五——八章

第五章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

1、作为人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要有 自尊、自律、自强,能辨别是非,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未成年人被遗弃、虐待,有权向公安等请求保护。

3、未成年人如严重不良行为的要向学校、其父母或监护人告知,再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要立即查处。

4、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举报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判决前不许取消学籍。

2、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进行审判,要进少年法庭。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种媒体不许公开姓名、住址、照片等。

3、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5、不管受到哪些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有权利训诫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父母或监护人。

2、公安机关有权告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许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3、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渲染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的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部门没收出版物非法所得,并除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传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内容的出版物,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6、各娱乐场所播放“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7、不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设禁入标志,有关部门有权让其停业或吊销执照等。

8、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讲座时间: 讲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讲座教师:于武 参加人员:

第一讲: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法的根据:为了预防火灾和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方针:预防为主、消防结合。

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目的: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

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施行。

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任何单位、未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消防意识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惊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火灾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到以下几点: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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