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2021-08-21 来源:其他心得体会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法律知识讲座

校园法律知识讲座

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利用一节课的时间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问题和看法。虽然我所讲的有些内容,对大家来说可能不是很熟悉,但很有必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知法、懂法、守纪的好学生、好少年。并对以后如何走好人生路有所启廸,有所借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崛起的希望,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是我们在座每一位老师包括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近年来,由于各方面原因,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要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患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

今天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看法,并利用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典型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给大家敲敲警钟。为此,我讲四个问题:

一、中小学生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二、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中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四、中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 中小学生 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邓小平爷爷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当前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同时知道怎样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去处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矛盾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发生。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例如:有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大家遇到这事怎么办?如果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狗咬伤了你怎么处理?你如果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次,学好了法律,可以跟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和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就可以制裁他,他就是过街老鼠,人人都可以喊打。因此,谁违反法律,就要理直气壮地与之作斗争。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总之,只有学好法律,才能知道自己哪些合法权益,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能同

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中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谢某,刘某就走上前要谢某给他钱,并威胁谢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能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谢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谢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谢某带他到谢某父亲那里骗走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谢某拿五十元,谢某不给,刘某便将谢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谢某手掌,用烟头烫谢某,并要求谢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谢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谢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原因看,一方面,犯罪人刘某贪图享乐,沉迷于游戏机,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谢某由于平时没有学好法律知识,不懂得怎样跟犯罪分子作斗争;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去正确处理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勒索。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学习好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举过例子: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相信在座有些同学可能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也可能认识他,他会有时向你索要钱物,比如现金、香烟及其它物品等。不给就说要打你,甚至威胁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做这种事情难道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抓住你胆小怕事的心理,怕以后报复。其实他心里虚得很,只要是学生,没有一个不怕老师的。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敲诈勒索的事情,为什么?是因为这些班干部、“三好学生”都有股正气,他们遇到这些事情一般都会主动、大胆地跟老师讲,敢于跟不良行为作斗争。哪么遇到这种事情如何解决呢?(1)应该大声拒绝,表明立场,“不行,我凭什么给你!我报告老师去”,要有正气压住邪气的信心和勇气才行。(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的,你越软弱他们就越欺负你,他们的阴谋就会得逞。也用不着和他们动手,如果动手,一是显得你不文明,有时有理会变成没理,二是你也容易吃亏,毕竟寡不敌众。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 2).如被强行拦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你走,你就报警,他们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们敢打你,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个问题:中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中学生违法犯罪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原因,在这里我主要谈后两个方面:社会因素及个人原因。 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酒吧、歌舞厅

娱乐场所、游戏机室等;来自于不良图书、报刊、杂志、漫画和某些影视、录像作品;黄、赌、毒现象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目前影视、录像、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吸引力极大。一些不良的影视、录像、文学作品则会消磨中小学生的意志,起着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例如:现在有些影视多半属于武打格斗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打斗,或谈情说爱,这对中小学生来说,由于情节曲折惊险,感情缠绵离奇,黑社会老大威风凛凛,正适合他们的口味,如香港电影《古惑仔》等。由于这种片子宣扬江湖义气,拉帮结伙,以打群架为荣的思想,使有些中小学生直接去模仿,打群架、称“老大”,寻求刺激,这些镜头往往是诱发青少年伤害案件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如:发生在近期李厝村学生与五香溪村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就是因为李厝学生骑自行车后面挂一张光牒被五香学生耻笑引起。由于一些不良居心的村民从中挑拔,制造事端,煽动村民闹事,不听从公安机关依法调解处理,公然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搞到现场很混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要不是外砂镇政府和派出所的及时制止处理,差得酿成两村械斗的大祸。人民警察在现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主要闹事者当场进行了强制带离审查,并对两名主要肇事者进行了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详细情况前面汕头《今日视线》也有报道。同学们,你们想一想,假如当初大家保持清醒头脑,利用法律知识,把发生的矛盾及时报告老师或派出所处理,就不会造成后来这种后果。肇事的学生们可能不知道这种事情的严重性,万一两村真的打了起来,造成流血或者死了人,你们或者家长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你们的行为在派出所都有记录在案,对你们今后的考学、当兵、入党、找工作等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同学们要吃一堑,长一智,做什么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啊,一旦犯错,就无法弥补,悔恨终生。

2、来自网吧、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的影响。一是对网吧、游戏机厅等的监督不到位,使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大多数网吧、游戏厅经营商虽然店里有按规定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牌标志,然而他们为了“钱”丧失良心与理智,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通宵达旦地在这些场所里玩乐,甚至有的几天几夜不归宿。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筹集玩乐的本钱,不惜走上偷盗、抢劫犯罪之路。这方面有不少例子,教训十分深刻。

3.精神上迷惘空虚,这是最主要的行为先兆。表现在不好好学习,成绩低下,不思学业,精神恍惚,认为念不进去书,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却喜欢去看不健康电影及书刊,进网吧,打游戏,语言不文明,行为放荡,好结交异性朋友等。

4.生活上追求享乐,这是犯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共同特点。赶时髦、图安逸、摆阔气冒充大方,过早抽烟喝酒、谈恋爱。有的认为家庭生活

条件比较优越,父母供得起自己的一切费用,尤其是单亲家庭的骄生惯养,把自己的意志给毁了。

5.行为逞强霸道,常常殴打他人,欺负弱小同学,顶撞老师、以违反校纪校规为荣。处处表现自己,不思悔改。不思进取。

6.心理上偏执狂妄,对别人批评教育充耳不闻,逆反心理强烈,性格孤僻、偏执,处事偏急、怪异。

7.愚昧无知。犯罪的青少年中,不少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常常是他们共同特点。

8.缺乏道德。有这样一件事,一个初二男学生,一天放学回家,向其父母要钱购置衣服,母亲面对家境贫困,那有钱给他时,他竟然拿起菜刀将其母亲当场砍伤。当公安民警问他为什么砍自己亲生母亲时,他竟说“她是我母亲,就要给我钱,给我钱就不砍她了“。同学们,这是典型的法盲和无知啊!你说这种人,父母生他来有何用,辛辛苦苦养他、供他读书,他却用这种方式回报他的母亲,这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啊!等待他的将是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9.目无法纪。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多数缺乏法制观念。今年3月份外砂侨中发生了一起学生叫来校外3名无业青少年持刀砍伤本村学生的伤害案件。除当事人家里要赔偿巨额的医药费外,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在讲第三个问题;中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中学生,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3至17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首先我们学习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规定,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今后避免触犯法律,减少犯错误很有好处。下面,我择出一些主要相关的法律条款让大家学习学习并严格遵守好。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如果你满16周岁,如果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你就要负刑事责任。比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三)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虽然没追究你的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你父母的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 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讲最后一个问题:中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勒索、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上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一)、中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中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中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少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中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中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牢房,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中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中学生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中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中学生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中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记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这个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一天住在城郊的小

女孩方方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陈某看见方方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陈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陈某就一直跟着方方,走了一段路后方方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方方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陈某见方方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方方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方方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方方开门后,陈某就冲上前将方方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方方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方方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陈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陈某抓获。

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谢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好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被判刑坐牢的。

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王某一并抓获,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人。

占用了大家这么长时间,还请见谅!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习进步!生活愉快!谢谢大家!

推荐第2篇:法律知识讲座

2011年4月14日下午,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道路桥梁工程系在3号教学楼阶梯教室展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律知识讲座,参加此次讲座的领导有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的张处长和崔科长以及驻校警官杨警官,为同学们讲解法律知识。在讲座中杨警官结合青少年的特点,以生动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犯罪行为的概念,重点讲解了我国法律的结构,青少年对法律的盲区,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等等。最后张处长和崔科长勉励同学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珍惜校园美好时光,远离罪恶,远离危害,好好学习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

通过这次讲座,使同学们了解了更多的法律知识,更加明白作为当代大学生,更应该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道路桥梁工程系将继续通过一些法律知识活动,使同学们提高普法、学法的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本次讲座不仅充实了同学们的专业法律知识,也开阔了同学们的眼界,还为同学们在就业和以后的工作中增强了法律意识和自我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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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讲座时间:2010年4月18日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讲座教师:于武

第一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有八章,其中: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讲主要讲前四章。

第一章、总则

1、制定本法的原则,以“宪法”为母法,根 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行为出发点,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小抓起,主要是以 教育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各级领导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实行综合治理,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预防未成年人的工作职责。

(1)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要认真制定规划。

(2)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工作。

(3)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4)认真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典型。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特点,进行生理、心理、青春期教育。

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

1、对学生加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各种教育使学生达到知礼、懂法、爱国及违法犯罪后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

违法和犯罪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学生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2、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同时要有针对性进行这方面的教育。

3、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不同形式。

4、把本地懂法、知法的社会人士请到学校进行法律知识讲解,使学生知法、懂法。

5、学校不但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同时也要学生的父母及监护人主要通过家长学习形势,接受这方面的教育。

6、尽可能组织学生参加一些有益的身心健康活动,使学生受到良好的熏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7、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8、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做为学生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进入的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学生不许吸烟、酗酒,任何竟、经营场所不得向学生出售烟酒。

3、学生无故不来上学,提前离校要与家长联系,收留学生在他处过夜,必须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方可。

4、教育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参与一些不正当团体组织的活动,发现这样的团体,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法律部门报案。

5、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对学生有教唆、胁迫、引诱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教育学生机智勇敢,确保自身的安全。

6、不满16周岁的学生不得单独居住。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一旦发现出走,立即寻求帮助解决。

8、离婚的男女双方都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得找各种理由放弃其责任。

9、养父母也有教育、培养子女的义务和责任。

10、不能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要正确引导,使其走上健康的人生道路。

11、采取各种形式,有效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12、不适宜做教育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辞退。

13、教育未成年人不要到明令禁止不准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同时也教育相关业主,不能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14、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5、派出所、城市居民委、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的暂住人口,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有不良行为的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16、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为未成年人事实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1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18、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各相关部门各部门的管理力度。

19、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要有禁止入内的标志,:如:歌舞厅、大型电子游戏厅,无法确定身份的要求出示身份证。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什么是不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下为严重行为:

(1) 纠集他人结火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盗。

(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对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 (1)要及时制止。 (2)通知父母或监护人。 (3)报告司法部门。

3、就读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除义教法的要求 设置课程外,还要进行法制教育,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其心理特点,进行矫治,同时,不能体罚,虐待和歧视。

4、对不满14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且情节别 轻的要免于处罚,可予以训诫。

5、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6、未成年人在收容期间,有接受文化知识, 法律知识或职业技术教育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要保证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 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二讲:第五——八章

第五章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

1、作为人要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要有 自尊、自律、自强,能辨别是非,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未成年人被遗弃、虐待,有权向公安等请求保护。

3、未成年人如严重不良行为的要向学校、其父母或监护人告知,再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要立即查处。

4、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举报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没有判决前不许取消学籍。

2、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进行审判,要进少年法庭。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种媒体不许公开姓名、住址、照片等。

3、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5、不管受到哪些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法律责任

1、公安机关有权利训诫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父母或监护人。

2、公安机关有权告戒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许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

3、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出版物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渲染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的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部门没收出版物非法所得,并除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传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内容的出版物,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6、各娱乐场所播放“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7、不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设禁入标志,有关部门有权让其停业或吊销执照等。

8、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讲座时间: 讲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讲座教师:于武 参加人员:

第一讲: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制定本法的根据:为了预防火灾和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方针:预防为主、消防结合。

原则: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

目的: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

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施行。

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任何单位、未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消防意识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惊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火灾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到以下几点: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是否符合消防要求。

2、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推荐第4篇: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知识讲座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知识,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分辨得清楚?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在2002年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

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给同学们讲一个2002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某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再就是一个发生在2001年夏天的案例:杜某十四岁,从一年级到五年级成绩一直很好,在他小学毕业就要升入初中的那个暑假,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个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马上暑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很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再同学们讲一讲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

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样、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方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构成犯罪的,要被判刑坐牢。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这也是我们在平时的办案当中常常遇到的情况。举一个案例说明: 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张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可能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

推荐第5篇:法律知识讲座

举办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讲座

2010年7月23日,我局举办了远离职务犯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知识讲座。

在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会上,特邀专家用自制PPT专题课件,突出“用法律的阳光扶正错误的脚步”教育主题,围绕职务犯罪概述、特点、类型、环保部门易发职务犯罪风险环节、职务犯罪的危害以及职务犯罪的预防等6个方面,结合问题讲案例,结合案例讲问题,形式多样新颖,内容详实丰富,通过大量典型的案例,深入浅出,生动直观地为大家作了一堂精彩而深刻的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与会同志受到了强烈震撼和深刻教育。

讲座会上,局长就全局贯彻落实好专题讲座精神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求各部门班子成员要深刻领会专题知识讲座的精神实质,充分认清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从教育、制度、落实、监督和治理入手,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二是牢记使命,争做廉洁自律的好公仆。要求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吸取“小洞不补,大洞受苦”的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做到防微杜渐,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三是加强管理,健全完善预防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使预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积极采取聘请廉政监督员、重大事项公示、政风行风评议等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四是要求各科室要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

“党风廉政建设”等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努力将在此次讲座中激发出来的学习热情转化为工作动力,为全面完成分局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推荐第6篇:农村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学习《农村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箐口乡中心小学 石兴凤

老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少讽刺、讥讽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在2013年10月19日,我校的老师进行了《农村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的校本培训。在听取法律知识讲座的过程中,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法制教育从孩子开始。

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要让学生在学习课程的过程中同时也知道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他们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知道什么是合法的。

二、学生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 ,而作为为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是应寻求那些帮助。我们每天都要上学,要么步行,要么坐公交车等,所以我们要学习《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等。

三、什么是违法,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当受到那些处罚。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过程。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可以以警告、罚金、行政拘留、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四、小学生应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我保护。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要机智勇敢的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当在遭遇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要记住以下几点:

1、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要智取,智斗。

2、当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者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或者家长,监护人等报告,有家长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通过这次的学习,我也懂的了更多有关中小学生法律教育的知识,而且根据青少年群体的特点,我能更好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

推荐第7篇: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老师们、同学们:

法制安全教育是我们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也是法制安全教育的一块重要阵地。通过法制安全教育,使同学们知法、懂法、守法。从小守纪律,将来守法律;从小会自制,将来懂法制。通过法制安全教育,有助于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江伟永警官法制安全教育讲座。让我们用掌声欢迎他的到来。同学们,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江警官的。下面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江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同学们,今天江警官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江警官。

同学们,老师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教师和同学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学生,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最后,我提议用掌声再次感谢江警官精彩报告。

祝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生活愉快、平安幸福、万事如意。今天的法制教育活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推荐第8篇: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各位领导、姐妹们:

今年是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各级妇女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县妇联决定组织举办这次全县妇女干部法制讲座。

这次讲座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建设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妇女干部队伍,提高我县广大妇女学法、用法、护法的能力,维护和巩固我县城乡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成果,为我县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让我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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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们,方才,我们聆听了姜琼同志上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一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

姜琼同志的讲座紧紧围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个主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使我们在深受教育和启发的同时,更加懂得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社会全面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决定的英明正确。希望各位姐妹们回去以后,要把这次法制讲座的知识传达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亲朋好友中去,让她们也接受法律的保护,使我们这次的法律讲堂发挥最大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事业的进步,做出我们妇女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散会。

推荐第9篇:法律知识讲座通讯稿

法律知识讲座通讯稿

为了营造我校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和氛围,增强学校推进法制教育的时效性提高学生良好的法法律意识,2008年4月2号,我校保卫处邀请公安局的同志在大学生活动中心来给我校大一同学来做法律知识讲座。首先,警察同志就校园安全方面给我校同学进行了介绍,并且结合近期卫校学生打架事件为例,让大家明白了校园安全对于自身的重要性。随后,警察同志又针对近期诈骗事件,告诫我们应该如何去防止上当受骗最后,他又根据近年来高校女生受到侵犯事件增多,对女生,进行了女性安全知识讲座。通过这次讲座,很大程度增强了同学们心中的法律意识,为同学们积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指明了方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推荐第10篇: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一、法律的作用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a\\现在的社会几乎各个方面都涉及到法律规定,大到国家主席等国家机关的设立,小到婚姻家庭,无论是公民个人的行为,还是企事业单位的活动,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规范。 b\\法律就像铁轨规范着火车的运行,像河岸规范着河水的流动。 c\\法律是武器,可以维护自己和别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公司外部经营风险的防范

1、什么是合同?什么是经济合同?

协议就是双方或多方对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两人决定上广场。经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对对某项经济活动达成在一致意见。比如我们公司卖药品给某个公司。通过联系、讨价还价等达成一致买卖意见,双方都同意了,这样就使合同成立了。合同有书面合同。口头合同,还有其他形式的合同。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办,用法律词语说就是履行合同,签合同和履行合同不是一回事,是两回事。签订合同时有技巧,有好多问题要注意,履行合同也是这样,也要注意好多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谈谈签订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2、签订合同要注意的内容条款?

合同标的要明确,数量、品名、质量要填写好;

履约时间及履约方式(送货还是接货、履行地点、收货方收到货物后的验收及付款方式、时间等)要明确; 违约责任要明确;

合同的签名和盖章—防止欺诈。签名要当面。载明对方的实际名称(不能错字漏字)、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工商登记号。

3、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a.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b.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c.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d.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三、公司法及其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公司内部管理风险的防范

1、公司的概念、性质:

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种类--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a\\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点睛之笔】由此可知道,公司的有限责任和自然人的无限责任区别的原因了:由于法人的虚拟性,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就消灭了,注销登记了,不存在了,因此只能承担有限的责任;然而,自然人以现有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后,还有实体存在,就是人还在,劳动力在,可以陆续无限的挣钱还债,因此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b\\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点睛之笔】公司的字面意思:“公”就是“多数人”的意思;“司”就是“管理”的意思,合而为一“公司”就是“多数人管理”的意思,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股东们是多数人,都出资了,对自己的出资财产当然都有管理权了,并且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这个机构实现其管理权。以法人内部组织基础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的社团性主要表现为它通常要求2个或2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坚持了社团性特征,例外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唯一,分别为一个自然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c\\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公司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即具有营业性的特点。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

2、公司的管理体系及组成人员的工作职能—--如何更好地办好企业:

a\\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b\\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c\\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d\\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e\\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

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f\\公司职工。 j\\公司章程。

如何更好地办好企业—从上面的公司体制来看,从理论上来讲,办好一个企业实际上就是制定好章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贴合实际的各项公司制度,从多方面提高公司组成人员的素质,各司其职,互相促进。比如说,员工意见采集制度,有一个好的员工意见采集制度,就可以组建一个好的意见采集渠道和方式,通过这种渠道来改善公司的管理体制,无疑会增强公司的总体实力。再比如,有一个好的推销员讨论制度,客户意见反馈制度,对于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也有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反馈、相关债权债务凭证的保管等),市场信息调查制度。

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可以用邓小平同志的一句话来概括,叫做摸着石头过河。

3、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企业职工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的效益好了,职工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会有直接的受益,包括社会评价的提高和工资的提高。-----此处可适当阐释。

4、刑法中涉及到公司员工的犯罪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11篇:法律知识讲座策划书

第五节法律知识讲座

5.1法律知识讲座策划书

5.1.1活动背景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法律知识逐步健全。作

为社会未来高素质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基于大学生密切联系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

实际,大学生不仅应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而且应成为一个优秀的公民。因此,大学生学习

法律知识,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所必须的。

5.1.2活动目的

(一)提高法律知识在大学校园的普及,构建和谐校园,远离校园犯罪。

(二)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分发宣传

资料,使法律观念更深入人心;

(三)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维护切身合法

利益;

(四)通过法律知识宣传,提高本校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为广大师生

提供一个良好的研究和学习环境。

5.1.3活动主题

“普及法律知识,构建和谐校园”

5.1.4活动内容

(一)活动前期

1、邀请学校知名法学教授主讲;

2、准备好展板、宣传页、海报、横幅等,提前做好此次讲座的宣传活动

3、安排有一定法学功底的主持人主持讲座;

4、提前做好讲座反馈意见卡。

5、提前向学校申请报告厅。

(二)活动流程

1、安排人员提前到指定教室布置各项准备工作;

2、提前设立引导组、维持秩序组和服务组,分别做好人员引导、秩序维持和现场服务

等各项工作,确保此次讲座各方面工作顺利进行;

3、由主持人介绍主讲教授,并引出讲座的主题;

4、主讲教授进行

5、主讲教授讲完后,由主持人主持开展十分钟的师生互动环节,由在场学生现场提问;

6、互动环节结束后,由校团委的领导老师向主讲教授赠与纪念品;

7、讲座结束,人员离场

(三)活动后期

1、整理教室相关物品,清理教室;

2、整理讲座反馈意见卡,做好回收工作。

5.1.5注意事项

(一)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做好,保证讲座顺利有序进行;

(二)注意志愿者的形象,维持好现场秩序;

(三)服务组人员要及时给主讲教授送热开水。

第12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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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五里牌派出所金星警务室梁必武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青少年是家庭的寄托,是国家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校园伤害事件和青少年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根据青少年群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今天我很高兴接受学校领导的邀请,到咱们学校和同学们共同探讨有关的法律常识,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一、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

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来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其次,通过学习,我们才能了解,我们享有哪些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我们从出生开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就享有法律赋予我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法律,更好地来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保护自身健康成长,我们青少年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就象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我们青少年能否健康地成长,能否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关系到革命前辈开创的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大问题。因此,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我们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耽误终身。(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

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三)我们天天上学,要么骑自行车,要么走路步行,有条件的搭车,无论是步行也好,骑车、搭车也罢,我们天天都得接触公路,〈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所以我们要学习《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在党和国家的哺育下,我们青少年学生爱党爱国,自立自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谈薄等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少年犯中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进行打架、赌博、偷盗、吸毒、抢劫等等犯罪,最后锒铛入狱,非常可惜!

有些青少年之所以会犯罪,就是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品德修养,不认真学习,而是拿别人的东西,吸毒,上网玩游戏、看黄色录像,认为这是件很小的事情,其实这就是违法,这样就会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所以学习以上法律尤为重要。

三、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

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是法律上的术语,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这个解释,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但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我国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政治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二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1、亲属权、抚养

权和监护权,主要表现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

(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三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四是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五是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有条件的话学校可组织模拟法庭来观摩、演示,这样你们对这些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5 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 其他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违法犯罪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1、什么是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2、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

3、违法犯罪应当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按情节的轻重,可处以警告、罚金、行政拘留、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对犯罪的处罚:《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有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

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4岁以下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五、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受到不法侵害时的自我保护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导致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所以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三)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充分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我们遇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时,怎么办?我们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还很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很弱,甚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加上一些不法之徒的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出

现了犯罪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的特点。同学们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例如:

1、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

2、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是民事方面的问题。如果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这些刑事方面的,怎么办呢?

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以下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就是要:智取、智斗)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

好了,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第13篇:法律知识讲座策划

法律知识讲座策划

-----德育活动 为了加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使同学们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用法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院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活动目的:

为了配合我院社团文化月的活动,积极响应学院“成才报祖国,永远跟党走”的号召。保险管理系精心策划了这次以“大学生与法”为主题的法律知识讲座特色活动。让同学们在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自身权益维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活动主题:

大学生与法

三、活动内容:

1、讲述青年学生所赋予的法律责任与案例

2、通过一系列典型的案例教育大家,让广大学生充分了解法律,将法律知识牢记在心。

3、通过视频短片的播放,增加同学们的法律意识

4、师生互动,同学们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

5、小组讨论

四、主讲老师:

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五、参加人员:

XXX系全体成员

六、活动时间:

20XX年XX月28日下午3点

七、活动地点:

XX

八、经费预算:

授课费300元

场地租借费80元

矿泉水一箱35元

横幅一条100元

会场布置用品200元

总计715元

九、主办单位:

XX系学生会

十、活动目的及意义:

(1)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使法律与社会生活相融合,共建和谐的法制社会。 十

一、活动效果:

通过这次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知识讲座活动,我们相信,21世纪的阳光少年一定能遵守学院、社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只有人人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才不会知法犯法,更不会愚昧无知的跟着他人犯法,才能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大学生。

十二、会场布置

1、将本次活动的宣传横幅悬挂于会场上方

2、将各班座次号贴于会场内

3、将宣传海报贴在滋兰堂外

4、将本次活动中需要用到的装饰用品以最佳的效果贴在会场内,要充分体现会场的美观效果。

十三、活动注意事项

1、保卫部负责本次活动的会场安保问题

2、宣传部负责出10张关于本次活动的宣传海报

3、外联部负责本次活动的会场审批

4、女工部负责给我院各领导发送请帖

5、网络部负责本次活动的PPT制作

6、记者站负责本次活动的报道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

第14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来到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小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我为大家准备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法、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其次,学习我们小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这一部分,我会通过案例为大家讲解。最后,给各位同学介绍一些法律维权的方法。

一、什么是法,为什么遵守法。

(一)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原来都是木匠术语,“规”是指圆规;“矩”是指曲尺。原意是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后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就象小朋友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上这些都是一些特定的规则,是特定的人针对特定的事而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法律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实,法律就是告诉我们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必须做,哪些不能做,哪些行为禁止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从法律的规定去做人做事,我们的社会才会是有秩序的。那么,各位同学,谁可以告诉我,你们知道的法律呢?

在这么多的法律中,与我们自身联系最密切的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

那么为什么遵守法呢,这里给大家设计一个场景。【有一个瓶子里面,放着三个带绳子的小球,瓶口每次只可以出来一个小球,人可以用手往外拉小球,一个小球一根绳子。现在要求以很短的时间由三个人,每人拉一个小球,看看谁用的时间最短。结果很多孩子都用力拉动自己的小球,球被卡在瓶口,都没有出来。】谁能在不损坏瓶子前提下,想出来一个好办法呢?

一个一个把小球按顺序拉出来。拉小球就像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中做事情一样,只有每个人都按照规则去办事情,才能顺利完成自己的事情,否则,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办不成事情。

二、小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

1、什么是未成年人呢?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18岁至60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

2、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法》

(1)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3)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父母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校园违法违纪行为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一个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诈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案例

二、原告刘某、被告秦某均系云阳县路阳九年制学校的六年级四班的学生。2011年12月22日下午3时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在学校操场上嬉戏,被告秦某从地上捡起一根小木棍,向原告刘某扔去,小木棍打到原告左眼。当时原告和被告到教室上了一节课后,俩人才出学校到校外一个医生处拿了点药,事发几日后,原告的班主任知道此事,便通知了原告的家长。原告刘某在其家长陪同下到云阳县路阳卫生院检查,被要求到上级医院治疗。原告就到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万州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和到重庆医科大学附二院(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5日住院)进行了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原告的伤情经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刘某左眼外伤致外伤性白内障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左眼外伤导致左眼低视力1级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刘双左眼外伤后期行对症康复治疗费用预估约需人民币3000.00元左右。原告给付鉴定费1400.00元,治疗用医药费15903.68元。伤害事故发生后,被告秦虹的家人共给付了3000.00元费用。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秦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双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损失共计19707.79元(未扣除垫付的3000.00元)。

二、由被告云阳县路阳九年制学校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双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损失共计11824.67元。

三、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例三:高考志愿被篡改

今年7月初,高考刚刚结束一个月左右,高考生先后填报志愿,而青岛一高中生的高考志愿竟被自己的郭姓同学篡改了,导致自己没有大学可上。这件事情在网上曝光后,迅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这位被篡改志愿的考生,也已经报警了。篡改别人志愿的郭姓同学等待的将是法律的惩治。

由此也显现出如今我们的青少年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制意识的淡薄。

5、未成年人自身保护

案例: 有一天,某小学三年级的女生小梅从家里到学校上学,快到学校时,一个男青年(李某)拦住她,对她说:“小妹妹,你们班主任老师生病住院了,别的同学都去看了,你要不要去?”小梅立即紧张地问:“是我们王老师吗?”李某说:“是,是。”小梅立即点头同意。于是,李某把小梅扶上了自己的面包车,车上还有另外一个人张某,把小梅控制起来。边走边问小梅她爸爸妈妈的电话是多少,小梅告诉他后,他马上向小梅父母打电话勒索5万元钱,说如果不按要求送钱来,就会杀了小梅。后来,小梅的父母报了警,经过警察的不懈努力,李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小梅成功被救。经法院审理,李某以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提示:情景假设:如果在遭到绑架或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1.要分析、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逃跑,在人多的地方,可以喊叫救命、或用牙咬、用脚踢等办法自卫;如果正处在偏僻的地方,那么就要以静制动,要保存体力,可以表现出很害怕他样子,求他不要伤害自己,或假意讨好他,让坏人放松警惕,从而伺机逃跑。2.假如已遭劫持,不要惊慌,一定要冷静,切记不可辱骂对方,以免激怒歹徒,做出过激行为。3.当歹徒问起家中情况,无须刻意欺骗,因为基本上他已对你的家庭有初步认识,所以可以适当告知父母姓名、电话等,若问到家庭经济情况,则以不知道,没听说搪塞。4.耐心等待机会,设法逃至人多的地方,想办法以电话向警方或父母求助。5.记住歹徒的特征、容貌、衣着等,作为警方办案参考。

三、增强法律意识,提升维权能力。

(1)增强自律性,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各位老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在保护好自身的前提下,积极举报犯罪行为或者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报警电话:

匪警

110;

火警

119;

交通事故

112;

急救中心

120。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必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以免误入岐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允许的才去做,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也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我们要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未来,我们就一定会有更美好的明天。

第15篇:法律知识讲座讲稿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法律知识讲座

首先,欢迎大家来到廊坊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现在你们和我、你们之间还都是陌生的、不熟悉的,但是在今后的三年内,我们会成为教学相长的老师和学生、你们之间会成为同学、同桌,会是一生的挚友。希望大家愉快地开始你们的大学生活,学院的各级领导、老师都希望看到每一个同学均能在这三年里不断进步、学有所成,有意义的度过你们人生成长中非常重要的三年。

当代大学生是民族和国家的希望,是一个敏感而富有活力的群体,是一个彰显个性、乐于接收新生事物的群体,是一个思想尚未成熟、易受外界影响的群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高等院校肩负着为国家输送德才兼备人才的使命,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因此,加强对在校学生的价值观教育是一项责无旁贷、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所以我院对入校新生军训的同时进行入学教育。那么今天我们要进行的讲座是法律知识讲座。我们讲座的中心思想就是要大家知法、懂法、不违法,不犯罪,在遵纪守法的同时保护好自己,了解关于校园内防盗、防火以及女生安全防范相关法律知识。 导入:

我们先来做一个小调查:

1.今天中午在食堂买饭的时候,因为拥挤一位同学和你起了争执,甚至出手打人,你会怎么做?

2.军训回去你发现放在宿舍的笔记本电脑被盗了,你该怎么办?

3.你骑着自行车在校园里和另一位同学“飙车”,不小心撞上了路上的保洁阿姨,你又该怎么办?

请同学们来回答以上问题。

上面这些问题其实很多就是我们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同学们解决的方式是五花八门的,但是究竟谁对谁错呢?遇到这些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正确的方式与不道德行为或违法行为作斗争呢?

我们今天的法律讲座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大学生学法懂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大学校园中常见的几种法律问题及权利保护;

三、守法护法的模范行为;

四、结语

同学们可能会说,我们都18岁了,是大人了,遇到事情我都知道怎么处理。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我不犯罪,又不违法,何必学法。”也可能会说,“我们是大学生,肯定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但是,生活中还是有很多大学生因为冲动,因为法律意识不够强,导致触犯法律的事件发生。

法律意识就是同学们心中的是非对错!大学生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在面对问题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大学生学法懂法后,一方面能控制自己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另一方面也能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学会正确地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导入案例:

2014年2月《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的“带刀的大学生”。

陈旭,是武汉大学建筑学院一名18岁的大一学生,一天傍晚,他从市区图书馆返回学校上晚自习的路上,不小心伤到了路边行走的老奶奶,作为素质较高的大学生,陈旭虽然紧张,但是依旧是知法守礼的,他扶起老奶奶,联系了老奶奶的家人,并送老奶奶去了医院,到了医院,医生诊断手腕骨折需要住院,陈旭本身家境不好,父亲一人打工供他上大学,身上带钱不多的陈旭,一听老奶奶需要住院治疗,情绪激动起来,在老奶奶家人要求陈旭交出身份证并联系学校之时,陈旭紧张到了无法控制自己,他拿起随声携带的水果刀,抵住了急诊室女医生的脖子,这就出现了刚才图片中显示的那一幕。

案例分析:一名本想承担责任的青年大学生,在遇到紧急事件的处理办法竟然却是拿起了刀!一个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在一个没有坏人(老人不是坏人,医生也不是坏人)的事件中,竟然经不住压力,铤而走险,挑战法律,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最终,虽然陈旭没有伤害到任何人,(警方成功解救了被挟持医生),但其绑架罪已经成立,最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就此沦为了囚犯。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想告诉大家,违法犯罪者不全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作为大学生,知法懂法不只存在于口头,更要入脑入心。希望,大家在学习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之后,再来看看咱们开头的这些问题,你心中的答案是不是会有所改变?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一、大学生学法懂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背景:“大学生—天之骄子,高学历,高素质,懂法、知法,自然不会犯罪。”然而实际上近些年来大学生犯罪同我国逐年上升的犯罪率一样,呈逐年上升之势。

重要意义: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不可缺少的一种素质,现代法制社会要求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就要求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依法办事。

法律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法制教育,特别是大学生这一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迫切。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其法律素质的高低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应为我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作用:

1.日常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生活中也有很多看似平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例如:“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

2.今后工作中,知法懂法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例如: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是多久?女性怀孕期间能否被辞退?

3.不懂法,不守法,就很可能因一时的冲动而犯罪,一失足成千古恨,毁掉自己的人生。

法律意识就是同学们心中的是非对错!大学生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在面对问题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大学生学法懂法后,一方面能控制自己不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另一方面也能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学会正确地和犯罪行为多斗争,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校园常见法律问题及权利保护 1.打架斗殴 案例:

大学毕业季,深夜中,北京某大学一宿舍内为庆祝毕业音响大开,噪音肆虐,导致很多还要准备期末考试的非毕业生很是反感,于是大二学生张某前去阻止,但却被即将毕业的师兄打伤。后110将打人者带走,本该毕业就业正常走上社会的大学生,被处以10天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一时的冲动为他求职之路

2017级新生入学教育系列之法律知识讲座

蒙上了一层阴影!

案例分析:大学校园里,不按时熄灯就寝已经是违纪行为了,打架斗殴就上升为违法行为了,所以大学生首先不能违反校规校纪,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轻微伤),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伤情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如果在打架斗殴过程中,把对方„„ 1.鼻梁骨骨折了;轻伤

2.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轻伤

3.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轻伤

4.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重伤 5.肋骨骨折 ;重伤

6.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重伤 轻微伤: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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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轻伤: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

·外伤性鼓膜穿孔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眶部单纯性骨折

·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缺失半个指节

·2节趾骨骨折;缺失1个趾节

·肢体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

重伤: 植物生存状态

·四肢瘫痪;偏瘫、截瘫伴大便、小便失禁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 c㎡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容貌毁损(重度)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cm以上

·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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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

受伤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因此,打人者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受伤者首先要报警,寻求保护,其次可以要求打人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其赔偿住院费、医药费、误工费等方面的损失。

如果打人者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伤者或其家属,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提问:

如果在这个案件中,你是被打的张某的同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回宿舍说:“我被人打了,是兄弟吗?走!帮我报仇去!”

这个时候你会怎么办?

注意:讲一时的义气有可能害了朋友!

理性解决纠纷才能真正帮助朋友!

放弃“义气”可能只会失去一个不真心的朋友

因为“义气”而去犯罪,你失去的就不只是一个朋友了!

2.盗窃 案例:

“法盲”大学生不知“犯罪”

沈阳某大学的女生赵某与同宿舍鲁某因琐事不和,赵某决定给鲁某点“颜色”看看,于是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鲁某的储物柜,将柜内的500元人民币和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物品总价值11780元钱。赵某本想吓唬鲁某几天,可没想到事发后第二天,警方就锁定她是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

“我偷电脑只是为跟她开个玩笑!”案发后,赵某曾这样向警方交代盗窃理由,但是为时已晚,赵某因盗窃笔记本电脑及500元现金,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念其还是在校学生,认罪态度良好,而且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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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现金也已追回,法院判处缓刑3年。

警示:“不知法不赦”——不懂法不免除其法律责任。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应该做到:

知法律于心,守法律于行 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

盗窃罪是指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是一种最常见的并为人民群众、在校师生最为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盗窃案在高校发生的各类案件中是最多的,大约占60%以上 。

盗窃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对秘密窃取公私财产的盗窃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或2000元以下罚款。赃物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2014年最新《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注意:关于盗窃罪的盗窃金额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1000元。河北2014年盗窃罪立案金额提高到2000元,北京市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2000元。

另外,要注意的是,多次盗窃和入室盗窃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刑法》盗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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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

盗窃罪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财产占有权,就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财产使用权,就是根据财产的性能、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财产收益权,是指在其经营、使用的财产上取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财产处分权,公民决定其财产命运的权利。 如何防盗

学生宿舍、教室都是盗窃案件频发的地方 学生宿舍发生盗窃案件的时间高峰:

一是开学之初(新生刚入学时);二是学期末;

以一天为周期来看,以下几个时间段值得注意:

一是早上起床洗漱时;二是白天上课和晚上自习时间;

防盗的基本方法

①最后离开教室或宿舍的同学,要关好窗户锁好门,不要怕麻烦。 ②不要留宿外来人员。

③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多加注意。

④加强考勤制度,密切掌握宿舍人员的去向,同学们应积极参与、协助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⑤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宿舍钥匙、银行卡密码等。

发生盗窃案件的应对办法

①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 ②现场发现嫌疑人,应立即组织同学进行堵截,力争捉拿。

③配合调查,积极主动提供线索,不得隐瞒情况不报学校,学校会为提供情况的同学保密。

④如果发现存折被窃,应当尽快到银行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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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大学校园失窃案件中一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熟人”,是“内贼”,对那些一时心痒,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我想提醒: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3.心理失衡犯罪 案例:(视频)

一起典型的心理失衡导致犯罪就是著名的复旦大学投毒案:

2013年4月17日下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调查,其同宿舍舍友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将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到寝室,注入饮水机槽,最终致黄某死亡。4月1日,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救治无效去世。一个风华正茂前途无量的大学生一念之差,不仅损害了同窗学友的生命,也将自己带上了一条不归路。2015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经上诉后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及预防

从这起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过程分析,都与大学生心理出现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座的同学们,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心理健康、阳光的大学生,但是也是存在个别现象的,比如独生子女教育、单亲家庭问题,或多或少会引起情感失控、压力无处宣泄等问题,也有个别同学本身性格内向,不太善于主动与他人交流,长期压抑导致了自卑心理。对于这些同学我们不应歧视,而应该与其多交流,多关心,多开导。例如大家都知道的马加爵事件,其实要是马加爵的老师和同学对他多加关心,主动和他进行交流,他也不会一时偏激走向杀人犯罪的深渊!

校园内,贫富差距的内心失衡、人际交往的多元复杂、感情生活的变幻莫测、就业压力的严峻态势等等都容易造成一些大学生产生消极的人生态度,在理想与现实中找不到平衡点,以致在“象牙塔内”迷失方向。

警示:

首先同学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生活观、财富观,一个人的财富不是父母提供的物质,而是通过自身努力学习所得到的本领和技能。父母提供的生活水平高并不能代表什么,艰苦的生活反而能磨练人的意志,正如孟子云:“天将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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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

另外一方面,贫困大学生是每个班级都存在的,他们其中绝大部分同学都能够正视困难,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生活、学习中的困境,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争取成为品学兼优的好学生;然而也有少部分贫困大学生,在生活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经济上的负担,往往给他们的心理和精神带来了的巨大压力。

面对这样的同学,我们大家应该多关怀、多帮助。另外,贫困大学生也应该有正确的心态,不断的完善和增强自身素质,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奖学金,减轻负担,提高自信。国家和学校也会通过各种方式帮助贫困大学生,让家庭困难学生在良好的学习环境中学习,将来给社会和家庭做出应有的贡献。

大学生要注重心理调节,形成健康心理,预防因不健康心理引发的违法犯罪在自己身上发生。一要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二要积极进取,乐观向上,不沉溺网络;三要学会释放自己内心的郁闷;四是有不良极端心理及时到心理咨询中心寻求帮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学校专门设有心理咨询室,这次新生入学系列讲座中有心理咨询教师进行讲座,帮助在校学生缓解心理压力、解决心理问题。

4.火灾 案例:

女生宿舍失火致四人身亡

2008年11月14日早晨6时10分左右,某学院女生宿舍楼602室冒出浓烟,随后又蹿起火苗,屋内6名女生被惊醒,离门较近的2名女生拿起脸盆冲出门外到公共水房取水,另4名女生则留在房中灭火。然而,当取水的女生回来后,却发现寝室门打不开了。因为火场温度高,木制的寝室门被烧得变了形,被火场的气流牢牢吸住了。4名穿着睡衣的女生被浓烟逼到阳台上。蹿起的火苗不断扑来,吓得她们惊声尖叫,从6楼阳台跳下,摔在底层的水泥地上。与此同时,滚滚浓烟灌进了隔壁601寝室,将屋内3名女生困在阳台上。所幸消防队员接警后及时赶到,强行踹开宿舍门,将女生们救了出来。此时,距4名女生跳楼求生不过几分钟时间。后调查发现,起火原因是因为602女生不当使用“热的快”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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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首先,使用“热得快”的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其次,“热得快”的主人对其是有管理义务的,但其管理存在了疏忽,过失导致火灾的发生。

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法律规定构成过失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2、失火致公共安全损害的,处3到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到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因为一个人的过失,导致了包括自己在内的4个鲜活生命的逝去,也毁掉了四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作为理性的大学生,请同学们不要盲目自信,很多过失犯罪就是一念之差导致的!

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基本的社会道德。 以法律的智慧,谱写绚丽的人生。

不论是主管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犯罪都是具有不可弥补的危害性的 火灾猛于虎,我们先来看几张图片! 第一张是株洲某学校宿舍起火照片 第二张是某大学宿舍内火灾后的照片

第三张是邑城某高校宿舍起火后,收缴的学生大功率电器

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

(1)私接电线、使用违禁电器

案例一:2006年10月8日上午,中国地质大学北校区男生宿舍第22栋一寝室起火,校方保卫人员及时发现火情,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四个床位烧毁了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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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起火时寝室里没人,起火原因时宿舍限电,于是该宿舍同学私接电线,导致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2)宿舍内吸烟

案例二:2008年寒假刚开学不久,某高校体育学院2007级的两名男生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一边吸烟一边玩电脑游戏,烟头掉到床上也未发现,导致同宿舍的另一名同学烧成重伤,医疗费达两万余元。

(3)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3C”认证电器引发火灾

案例三:2009年9月12日,某大学新建女生宿舍楼3楼211室发生火灾,起火原因是从小商小贩处购得的三无劣质电池充电器自燃引发火灾。

(4)小心意外

案例四:2011年5月17日,武汉某大学2号研究生公寓发生火灾,经查失火原因为台灯靠近蚊帐因使用时间过长而引燃蚊帐。 火灾现场急救处理:

1.第一时间脱离险境,但不能带火奔跑,这样不利于灭火,并加重呼吸道烧伤。

2.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3.带火者迅速卧倒,就地打滚灭火或用水灭火,也可用棉被、大衣等覆盖灭火。

4.冷却受伤部位,用冷自来水冲洗伤肢冷却烧伤处。5.消毒敷料(或清洗毛巾、床单等)覆盖伤处。 6.勿刺破水泡,伤处勿涂药膏,勿粘贴受伤皮肤。 7.迅速就医。

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宗教安全意识

三个严禁:

即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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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在校园设立宗教场所,

严禁在校园建立宗教组织。

要防范境外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思想渗透,不参加非法聚会或家庭聚会,不参与传销组织,参加宗教活动时要到国家认定的公共的宗教活动场所活动。作为在校大学生,在拥有信仰自由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以先进的思想武器武装自己,提升自我防范意思。

警示:大学生经济不宽裕。目前,我国大学生教育负担在家庭,每名大学生的学费在大学自费而奖学金又不足的情势下,对家庭来说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对来自农村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大学生有相当部分都处于经济不宽裕状态,在个人开销花费上都处于紧张状态,邪教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点,以勤工俭学为名,通过提供经济利益诱惑使在校大学生帮助和参与到雪娇宣传当中来,如:发放光盘、张贴宣传单等等。更有甚者,利用当前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情况,以高工资、高待遇为名,诱使大学学业参加邪教组织,并加以人身控制。

下面看一下宗教与邪教的区别在哪里?

一、宗教与社会基本相适应,邪教则与社会根本相对立。宗教倡导信徒融入社会,推崇道德,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和谐,拥护现行政府及其社会制度。当国家遭遇自然灾害或发生战乱,宗教则举行祈祷仪式,为国家祈福,为天下苍生祈求平安。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齐同慈爱、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这些说法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是引导信徒与社会相适应。邪教则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反科学,蔑视法律,蛊惑煽动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甚至带有政治野心,鼓吹、煽动推翻政府和现行的社会体制。当国家发生重大变故,邪教则乘机作乱,为祸社会。如全能神邪教将一般民众视为“恶魔”、“邪灵恶神”,要求信徒共同将其消灭;门徒会邪教组织则将政府称为“黑政府”,社会是“黑社会”,扬言要砸烂“黑政府”,打倒“黑社会”,提出“先争人心,后夺政权”,与社会格格不入。

二、宗教的崇拜对象属于历史传承,邪教的神化对象为教主自我标榜。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是各个宗教特定的神(仙、佛),是悠久历史的传承,是固定不变的。宗教信仰反对人自比神明和自吹具有“神力”。如天主教和基督教敬奉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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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和耶稣,伊斯兰教信奉真主安拉,佛教奉释迦牟尼为佛祖,道教奉老子为教祖。邪教崇拜的则是教主本人,邪教头子总是冒用神的名义,自称是神的“替身”、“代表”或“仆人”是神的“肉身再现”,只有他可以与神沟通,他才是至高无上的“神”、“主”、“活基督”,是世界的创造者、主宰者和救世主,并吹嘘自己有种种超常、特异的能力,神化自己,使成员产生神秘、敬畏感,对他顶礼膜拜和盲从,从而达到控制成员精神的目的。如全能神宣扬《圣经》中提到的耶和华的“法律时代”和耶稣的“恩典时代”已经过去,“全能神”统治的“国度时代”已经来临,只有信“全能神”才能消灾保平安。

三、宗教依法公开活动,邪教则秘密结社,非法传教。我国宗教有合法登记的宗教团体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在政府登记和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内举行,由经宗教团体认定、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严格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邪教采用地下秘密活动方式,传教、串联、聚会活动多在比较隐蔽的地点进行,活动诡秘。如同一个秘密王国,与黑社会组织十分相似。一旦加入邪教组织,就受到精神和人身自由的控制,很难摆脱出来。近几年来,被破获的邪教组织的“教主”和骨干全部使用假名、化名,用内部规定的暗语进行联系,平时在设有暗道的房间或地下室内活动。

四、宗教有博大精深的经典教义,邪教的所谓教义则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宗教有自己的沿袭历史传承的经典教义,如佛教的《大藏经》、道教的《道德经》、伊斯兰教的《古兰经》、天主教、基督教的《圣经》等。邪教所谓的教义都是盗用宗教用语编造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如法轮功的《转法轮》、门徒会的《闪光的灵程》、全能神的《东方发出的闪电》等等。

五、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敛财和行骗,邪教则用各种手段骗财、骗色,甚至胁迫信徒屈从。宗教的经费通过光明正大的劝募,如佛教的化缘、布施等;邪教则编造邪说恐吓信徒骗取钱财,甚至骗色。如全能神邪教鼓吹“世界末日论”,只有将钱财奉献出来,才能消灾保平安;门徒会邪教宣扬“一切靠神的恩赐”,信徒要将钱财奉献出来,可以吃“赐福粮”、“生命粮”,全能神邪教宣扬女性信徒要“过灵床”,通过输入高能量的物质,才能使信仰长进,其实质上就是编造邪说哄骗和奸淫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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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意识安全

传销者通常会灌输给受骗者的内容

如果有个机会摆在我的面前,只要三万元左右投入,我自己愿意吃年把苦,不管多么苦,以后咱们一家就不用再愁钱了。我们会有钱、有房、还怕没好工作!你说是放弃还是抓住??我说这些不是天真,不是异想天开,这些天我见的现实、见到的人太多太多!

就当是我向你们借钱好不好?三万块钱算什么?没有投资就没有回报,没有胆量是干不成大事的,我可不想呆在家里那个小地方一辈子,给别人打一辈子工,难道你们要把钱放在家里长利息么?我只要三万块钱,以后不会要家里为我再花一分钱!!我这里没有安顿好,我不会回去的!

你要是看到我身边的朋友,你就会知道我为什么呆在这里了!他们比我优秀的很多,国外回来的海归,有一个老爸把自己2个儿子都喊到了这个行业,如果得不到他们想要的,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家里百万元、千万元有的是,难道他们仅仅是为了钱么?在这里我可以得到我想要的,可以改变我的命运,可以学到我学不到的东西,如: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口才学、交际学!在这里赚的不仅仅是钱,而是一种能力!

每个人只有一次机会,一切错过就没有了!相信我一次!相信我会成功的!我的选择是对的!给我一次机会,只要你的一个理解,我会成功的!

我们再来看看以招聘为名的传销骗局的一般模式:首先散播“正规“招聘信息设局,紧接着把应聘者诱至传销窝点接站,然后控制“人身羁押”或打“人情牌”,要么“洗脑”进行“精神控制”,要么培训灌输“业务”知识,最后收取入门费,拉人头或牟利。

我们来总结一下大学生防骗的小常识 1.不要听信陌生人的花言巧语。

2.防人之心不可无。你可以诚恳地对待你的网友,但需要保留一些戒备之心。网络也是现实世界的一个缩影。注意在网上保护自己,可能会有网友用冒充你的家人或朋友向你借钱等方式行骗。

3.不要随意告知陌生人自己的银行卡号、姓名及个人情况,在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把自己的通信工具给素不相识的人使用。不要随意告诉任何人(特别是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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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的人)自己家人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或联系方式。

4.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自己详细的联系方式和个人基本情况,以防被人窃取。5.为取得你的信任,对方会提供一些伪造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应仔细辨别其真伪,防止受骗。

6.不要相信手机上发来的中奖短信,最好的办法就是不予理睬。

7.天上不会掉馅饼,拒绝上门推销。上门推销的物品不要轻易购买,因为极有可能是以伪劣产品等方式进行诈骗。

8.做兼职也要谨慎。做兼职尽可能通过组织到人才市场、大学生供需见面会上进行双向选择。对招聘兼职人员的单位进行认真核实,特别是网络营销公司,不要轻率亲自找上门。 校园贷(图片+视频)

警示:只要超出每个月两分利标准的费用,都是可以不承担的,即使贷款方步步紧逼,也有权拒绝支付。

一旦发现放贷者有运用不法或者不良的方式来催款,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校方反映请求他们帮助。

校园贷是陷阱

误入陷阱应及时报警

7.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案例:

在校生黄某(男)十分仰慕本班的同学张某(女),想和张某成为男女朋友,但是,张某当众拒绝了黄某,导致黄某怀恨在心,于是上网吧散布了很多关于张某不正经,和校外男人乱搞男女关系的谣言,还把张某的照片和联系电话都放到网上,导致张某在校时常受人指指点点。之后张某报警,警方很快就在网吧将黄某抓获。最后,黄某被处以5天行政拘留。 法律条文: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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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都受到了侵犯。张某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黄某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名誉权:公民享有适度的名声,并维护其名声不受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有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例如:上海一位19岁女大学生钱缘在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门口警报器突然鸣叫。商场保安不顾钱缘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办公室作脱衣检查,结果一无所获。钱缘强烈抗议并要求被告道歉和赔偿,未获对方同意。钱缘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50万元。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十日内登报向原告钱缘赔礼道歉,并赔偿25万元精神损失等费用。商场不服一审,上诉,最后,二审法院判令商场向原告钱缘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

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不只是明星才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大学生要注意增强法律意识,时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7.女生的自我保护 案例:“摇”出来的祸端

夏兰是某校在校学生,平时文静爱学习,课余时间喜欢和同学聊聊QQ和微信,通过微信“摇一摇”和同城外校的一位男生聂某认识,聊了一段时间后,男生想见面,夏兰认为反正都是学生,应该没什么危险,于是就去见面,两人一起看电影相安无事,然后聂某送夏兰回学校的路上, 临时起意将她强奸。之后,夏兰不敢和家里人说,直到班主任发现夏兰学习成绩下降,精神恍惚,再三追问下,夏兰说出实情,在班主任的帮助下,夏兰去警察局报了案,警察很快就在男生所在学校将其抓获,抓获后,该男生只是和夏兰“玩玩”,不是强奸。

最后该男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夏兰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赔偿夏兰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律条文:

强奸罪《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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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性骚扰和性侵害是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两性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不同,相对而言,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对象常以女性为多。因此,女大学生了解防止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常识。 (1)结伴而行,远离不安全的环境

如偏僻幽静处——偏僻小道、建筑物结合部、夹道小巷、树林深处、池边、湖畔、公园假山等。 (2)自珍自重

公共场所不穿过于暴露的衣服,也不要有轻浮的举止。

不要随意搭乘男人的机动车辆,夜晚一般不要单身乘出租车去郊外。 不要轻易接受男性的物品,即使是茶水、饮料也要警惕。 与男性外出游玩时,切勿饮酒,更不能过量。

此处注意提醒男生!醉酒状态下,带女生去宾馆,时候女生告其强奸的案例有很多,因此,男女生交往要注意尺度,在校期间,应以学习为主。 (3)危险关头要冷静

夜晚如发现有陌生男人尾随或跟踪时,保持镇静,临危不惧,设法摆脱。 遇到犯罪分子时,要坚强,要与犯罪分子软磨硬泡,拖延时间,顽强抵抗。

选择适当机会和方式逃跑。 及时报警,或请人帮助报警。

掌握一定的护身技术,能够通过与歹徒的斗智来防范性侵害。

校园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的情况还有很多可能,咱们只是列举了其中比较多发的案件为大家讲解,其实大部分案例都需要同学们遇事不要冲动,冷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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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才能做出合理合法的决策。

三、守法护法的模范行为

90后、00后这几个字眼,近几年深受关注。90后、00后的种种不良习惯等等,常常成为大家批判的对象,“垮掉的一代”成为很多人的感慨。的确,90后、后所处急剧变化的特殊年代,特殊的生活经历和特殊的时代背景,让这个年代的人与其他年代的人有着很多的不同,不一样的荒唐举动,不一样的理想主义,不一样的浮躁.......

可喜的是,总有一些善举改变着民众对于90后、00后的偏见,比如汶川大地震中90后的表现、比如今年阅兵中90后的主力作用、生活中我们大学生中也有守法护法的模范行为„„

见义勇为—新时代的大学生 案例:

2006年11月26日下午3时许,在上海松江大学城的一个食堂里,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二年级学生汪洋与同学看到一个男青年窃得一名女大学生的手机后逃窜。他和同学紧追其后,在一个网吧的卫生间内将这名男青年抓获。不料,男青年拔刀猛刺汪洋胸部后逃窜。当天下午3时40分,被送往医院的汪洋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光荣牺牲。

案例分析:

见义勇为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和国家文明水准的集中表现。尤其是同学们这样刚刚成年的大学生,勇敢地和歹徒搏斗只有少数人能够做到,所以更显出它的高尚。见义勇为者多半是在本能的正义感支配下采取行动的,丝毫没有想到要表现自己或以此来捞取什么好处。

但同时,见义勇为也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作为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面对突发的的状况和危险,我们不会袖手旁观,但是,我们也不赞成一命换一命的做法 ,见义智为才是最佳的选择。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一男子酒后欲跳桥轻生 大学生路过机智将其救下

宜昌三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大二学生候东和同学到点军区游玩,返回经过夷陵长江大桥时,他远远看见有人站在桥中间护栏外,似乎是想轻生。见此情形,候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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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快速骑行到该男子面前询问情况,但遭到对方拒绝。

“我看他当时情绪不稳定,就尽量岔开话题,想让气氛轻松些。”候东说,他见该男子体格健壮,于是询问对方是否当过兵,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候东主动伸出右手,自称是战友,愿意交个朋友。男子打量候东一会儿后,也伸出了手。 短暂握手后,候东并没有放开男子的手,而是继续和他聊天,任凭对方如何抗拒就是不松手,同时暗中示意同学悄悄报警。期间,男子有两次想要往下跳,也都被候东死死拽住。不久,点军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与候东一起劝说该男子回心转意。近20分钟后,男子终于答应不再轻生,大家合力将其救回。

四、结语

同学们要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远离违法犯罪。 犯罪的危害性

对自己的危害:判刑坐牢、自毁前程

对他人的危害:造成他人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

对家庭的危害:家庭破裂,亲人痛苦

对社会的危害: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

学法懂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其实还有很多,但我们希望同学们最终能够做到“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以上是,我们今天法律讲座的全部内容,最后想送给大家几句警示:

警钟长鸣,远离犯罪!

平安校园,需要同学们不违法不犯罪,更需要大家保障自身安全! 校园安全有你有我有大家,和谐校园靠你靠我靠大家! 总结:

到此我们的《法律知识讲座》结束,经过我们对上述校园中常见的违法犯罪种类和行为的分析,同学们对我们讲座开始时提出的几个问题是否已经有了更为明确、合法的答案了呢?

在今后三年的大学生活内,我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够安全、平安地、有意义地度过大学时光,最终学有所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做一个合格公民,为家庭、社会、国家做出自己的应有贡献。谢谢大家!

第16篇:法律知识讲座.doc

为了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人身伤害事故,营造文明守纪的和谐校园环境,11月11日上午9点,利用两节课的时间,我校特邀舟曲县城关派出所所长、学校法制副校长刘**,为我校学生进行了一场精彩生动的法律知识讲座,我校四至七年级学生参加了此次讲座活动。

首先刘所长围绕自己的本职工作,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学校实际出发,利用鲜活真实的案例,结合现阶段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深入浅出的为同学们呈现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律知识教育讲座;讲座主要从学生的自我安全防范,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消防逃生、遇险急救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讲解,希望同学们合理安排学习生活时间,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团结同学,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在学校、路上逗留玩耍,不和陌生人搭讪,更不进网吧、酒吧等社会场所,更不能未经家长同意随意在同学家中过夜;刘所长还提醒同学们,当自己深处危险时,不要惊慌,不要害怕,要想方设法报警或与最近的民警保持联系,尽快逃生,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接着,我校刘校长就学校安全工作做了重要讲话,他指出,学生安全工作是全校工作的重心,关乎家长的信任和学校未来的发展,安全工作一定要常抓常管,丝毫不能松懈,

才能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开展,这就要求全体同学在校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在家做一个懂事孝顺的好孩子。为了更好的让同学们树立法律意识,刘校长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1.希望同学们团结师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另外,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到来之际,全国上下都掀起了安全维稳的热潮,在次期间,希望广大师生

能以维稳安保为己任,做到不利党的话不说,不利党的事不做,注重言行,管好自己,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贡献自己的微博之力。

通过此次讲座,我校学生了解了许多法律知识,增强了知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第17篇:法律知识讲座心得

法律知识讲座心得

人生如同一张白纸,我们成长的过程就是在给这张白纸着色的过程,我们走的每一步都会留在这张人生的纸上。 有的人留下的是一张色彩斑斓的纸,上面满是绚丽的图案;有的人留下的则是灰暗一片;更有的是还没来得及在这张纸上添满色彩,这张纸就早早飘零!

法律仿佛是一张无形的网,看似虚若无物,无声无影,但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当一个邪恶的念头刚刚闪过,法律无形的双手便悄悄地靠近,当法律有大网在你身后展开,这就说明你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为了帮助我们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学校组织了各班开展了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我们班由李莎同学主持的这次讲座活动,由她给同学们演讲这次的法律知识,而后勤工作由班委负责。

这次的演讲主题是: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李莎同学那生动的演讲,引起了我的思考,更让我感到震撼的是„...现在,青少年的犯罪情况越来越多,现在中国一年就有两万多个。听到这儿,我不禁感叹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呀!如果青少年就不把“法”看在眼里,那中国的未来会是什么样子?少年强则中国强啊!更让我感到惊讶的是,青少年犯罪年龄越来越低,初中生较多,这是为什么?因为初中生一般是住读,没有了家长的监督,老师也不可能时时刻刻看着你,所以,自觉性就松懈了,再加上有的坏学生还影响了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学生,所以,犯罪的可能性更大了,其次,初中生的压力没有高中生大,有时间玩,有时间上网吧,网络也有些不健康的东西,好奇心使劲促使自己去看,可换来的,却是犯罪之路。更让人心寒的是青少年犯罪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从小偷小摸,到拿刀恐吓,最后还杀人放火!这些孩子走上犯罪道路,80%与网络游戏有关!是啊,现在的游戏大多是打打杀杀,一不留神,就会沉入“泥潭”之中。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老师要求大家远离“网游”的原因吧。

在我们的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他们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骂人,打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待在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意志脆弱,自控力不强,很容易受就到外界的影响,一步步走上了不轨之路。有的后来竟发展到了结伙抢劫!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这不是又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吗?我们正处在花样的年华,诗样的年龄,谁愿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过本该非常美好的日子呢? 法律是冷酷无情的,它决不会因为你后悔了,或者是你不知道这样做是犯法的而不惩罚你,谁触犯了法律谁就必须要接受处罚。所以说要使人生走得辉煌灿烂就必须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不要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学好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守法的大学生吧!

第18篇:法律知识讲座总结

法律知识讲座总结

4月7日,我们学校的师生听了一次“法制报告”。这次报告会针对中小学生,告诉了我们一个又一个深刻的道理,讲出了一个又一个令人深思的故事。

报告会一开始,便有警察给我们讲了如当代青少年对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无知与欠缺。什么都敢做,不顾后果。不知不觉中,一个特殊的名词——“法律”正在不知不觉中悄然靠近我们。学生们开始知道,我们的行为不能再像以前一样随便,我们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约束。报告会渐渐发展到了高峰,讲起了中学生的自身安全。其中,打架斗殴事件最为严重在学校中,总有同学会做一些伤害别人的事,可他们却不以为然。“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这就告诉了我,从小就要了解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改掉以前的坏习惯,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应该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不去触犯法律,必须做到有法必依,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国家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制度,我们都要严格遵守。为了未来,遵守法律! 同学们在学校的安排下,聆听了我校法制副校长的法制宣传讲座。时间虽只有短短的一个小时,但学生们的感想却颇多。

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但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意志脆弱,自控力不强,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一步步走上不轨之路。这样的事例在我们身边是经常发生的:某市一个成绩本来很优秀的学生,受了一帮坏朋友的引诱,经不住诱-惑,在街上玩了一个通宵:泡酒吧、喝酒、抽烟„„,从此就渐渐地沉沦下去,不能自拔。后来竟发展到结伙抢劫!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这不是又给我们敲了一记警钟吗?我们正处在花样的年华,诗样的年龄,谁愿意在失去人身自由的地方度过本该非常美好的日子呢? 现在尽管有老师、家长的保护,但他们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在我们身边呵护着我们,况且总有一天我们会离开父母,离开学校,踏入社会,独立生活的。所以,自我保护也就成了我们中学生防止自身受到伤害的必要措施了。中学生大多时间都在学校,所以往往我们受到伤害都是因为同学之间的冲突造成的。为了避免同学之间产生矛盾,应该严于律己,不能自己去惹事生非,挑起事端,导致别人对你的不满,轻则吵架,重则就会出现结伙斗殴,事故也会随之而发生。到时,不仅会给自己的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还会使你受到肉体上的痛苦和心灵的折磨,后悔也来不及了。相反,如果同学们都尊重别人,互相谦让,真诚待人,这样一定会树立起一个文明的集体,你也会因尊重别人而受到别人的尊重,怎么还会受到他人伤害呢?这样,同学之间不仅会建立起真挚的友谊,我们的校园也会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文明景象。哪里还会出现打架斗殴,漫骂别人等不文明的事呢! 这次法制讲座给同学们上了一堂很好的“政治”课,使同学们深深感悟到遵守校规校纪的重要性。同学们,为了我们能够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严于律己,改掉不良习惯,做一个合格的当代中学生吧!

第19篇:法律知识讲座 主持词

会议主持词是会议主持者主持会议时使用的带有指挥性、引导性的讲话。一般大型或正规的会议都要有会议主持词,所以其使用频率较高。主持词和其他公文一样,也有其特点,有其特有的写作套路,不熟悉它,不掌握它的写作规律,就难以得心应手,更难达极致。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几篇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供大家参考借鉴。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一)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为了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意识,增强同学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今天利用早读课,政教处举行法制教育讲座。下面请我校法制辅导员、政教处沙永主任为我们做报告。

老师们、同学们,刚才沙永主任的报告结合咱们学校学生特点,用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案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做了生动的报告,告诉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应自觉守法,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

希望同学们在不断加强守法的自觉性,在校做一名好学生,在家做一名好孩子,在社会上做一名好公民,努力增强素质和才干,成为国家有用之才。报告会到此结束。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二)

各位领导、姐妹们:

今年是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各级妇女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县妇联决定组织举办这次全县妇女干部法制讲座。

这次讲座的指导思想是:高举*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建设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妇女干部队伍,提高我县广大妇女学法、用法、护法的能力,维护和巩固我县城乡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成果,为我县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让我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大家欢迎。

姐妹们,方才,我们聆听了姜琼同志上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一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

姜琼同志的讲座紧紧围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个主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使我们在深受教育和启发的同时,更加懂得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社会全面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决定的英明正确。希望各位姐妹们回去以后,要把这次法制讲座的知识传达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亲朋好友中去,让她们也接受法律的保护,使我们这次的法律讲堂发挥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事业的进步,做出我们妇女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散会。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三)

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维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学生,今天,我校邀请到了xx县纪委党风室副主任、xx县志愿者协会副会长、浙江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员

计,10年来,足迹遍及全县各地,义务为中小学生讲课300多场,听众达13万多人次,劝返或挽救20多名青少年重回校园。他先后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团体先进工作者,宁波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个人,2001-2005年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浙江省第一届“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获公安部“怎样当好法制副校长”征文一等奖。其先进事迹也多次在《中国火炬》、《青少年与法》、浙江法制报、宁波市人民广播电台、宁波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播。

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xxx同志的到来表示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根据安排,大会有项议程,下面逐一进行。

大会进行先第一项,请xxx同志同志做报告。

进行第二项。。。。

按照会议安排,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xxx同志结合学校实际,事例典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做了生动的报告,告诉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学生。结合这次报告会,我再提几点要求:一是同学们要加强学习,努力拼搏,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层次,使自己成为优秀学生;二是全体师生要共同努力,为进一步建设平安校园,给自己创造美好的未来。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四)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们了解更多法制的知识,让法制植入学生们的心,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

[专题]。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欢迎阅读。

同学们: 下午好!

为了让法制和卫生健康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和良好的卫生知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健康伴我成长,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学生,今天,我们学校举行法制教育和卫生健康活动。今天的讲座教育意义特别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

我们学校聘请了扎巴派出所所长为我校法制副校长,首先,请马校长为法制副校长程所长颁发证书。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程所长***讲话。掌声有请。

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扎巴派出所所长***为同学们作报告,这里,我先介绍一下曾所长:

下面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曾所长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曾所长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法律和纪律,是一条轨道,一条能保证大家健康成长,能到达预定站点的轨道。如果没有这条轨道的有效约束,我们可能都会“出轨”,后果自然不堪设想。所以,通过今天马所长的讲座,大家务必都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在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及时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同学们,有时候,你的一拳头,就是你一

生的罪,就是亲人的两行泪。越是危险时刻,越能体现一个人的理智行事的能力,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大家要对照刚才马所长讲到的案例,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彻底革除以前那些不良的习气,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小公民。学校还希望全体同学,通过这次法制教育,写出自己的体会文章。

同学们,今天马所长、马院长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到我们学校,关心我们,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表示感谢。

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五)

同学们: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少年儿童,如果不知法、懂法,往往会迷入歧途,走上犯罪的深渊。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当今青少年犯罪比率有逐渐上升趋势。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十来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鉴于这些原因,我们学校将举行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今天,我们有幸还请到了 。让我们用掌声欢迎他的到来。所以,同学们,陈警官的到来给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雪中送炭,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特别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陈警官的讲座。陈警官他将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下面让我们再次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陈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学校还希望同学们,通过这次法制教育,写出自己的体会文章。同学们,今天陈警官

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陈警官。

同学们,法律和纪律,都是一条轨道,一条能保证大家健康成长,能到达预定站点的轨道。如果没有这条轨道的有效约束,我们可能都会“出轨”,后果自然不堪设想。所以,通过今天陈警官的讲座,大家务必都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在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及时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大家不知有没有记得春节晚会小品当中一句话:“冲动是魔鬼”。同学们,有时候,你的一拳头,就是你一生的罪,就是亲人的两行泪。越是危险时刻,越能体现一个人的理智行事的能力,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同学们,希望大家结束后对照刚才陈警官讲到的案例,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彻底革除以前那些不良的习气,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小公民。好了,今天的法制教育活动到此结束。

第20篇:法律知识讲座总结

法律知识讲座活动总结

-----德育活动

为了提高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自身权益维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我系特邀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于XX月XX日晚7:00在XX堂举办了“大学生与法”的法律知识讲座,这些讲座不仅给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课,而且对同学们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守法教育。

讲座的主要内容是围绕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并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当前大学生权益受侵害案件、事件的特点和常见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对大学生进行以实用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维权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帮助大学生区分合法与非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讲法律故事、法律讨论、案例分析、法律知识竞赛的活动形式,充分调动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同学们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深受大家的好评。

通过法官的解读,使同学们充分认识到日常生活中,防微杜渐,知法懂法的重要性,同时也为今后规范言行,杜绝犯罪,打下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通过此次法律知识讲座,使大家明确了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重要性,进一步激发同学们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同时同学们也都纷纷表示,这次法律知识讲座,使大家懂得了许多的法律知识,要树立良好学生形象,坚决抵制不良风气,机智地防范各种不良行为的侵害,为创造和谐、平安校园作出努力。

联系同学们的日常行为表现,比照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在我们身边或者身上,早已演绎着并且每天还在演绎着许多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违反《大学生守则》和《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和现象,有的甚至已经濒临违法犯罪的边缘。

比如:出口成“脏”、随意骂人,语言不文明的同学,为数不少;贪图享受,追求吃穿,不懂得父母的辛劳,零食不歇嘴,过时的衣服不肯穿的,比比皆是;沉迷于游戏机室,宁愿少吃一顿饭,不可少玩一次游戏的,在同学们中也是大有人在;不爱护公共财物,随意破坏校产校具,抽烟赌博,结伙成邦,欺凌弱小,打架斗殴,在少数人身上也居然存在……

凡此种种,无视于别人的人格,无视于社会的约束,无视于法律的存在,令人触目惊心。对于具有这些现象和行为的同学,如果还不赶快悬崖勒马,改过自新,不久的将来,等待他的,将不是灿烂的前程和美好的人生,而是丧失自我、丧失自由的“高墙生活”和牢狱改造,甚至是宝贵的生命。

青少年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振兴中华的主力军。我们应该从小学法,从小知法,从小守法,从小护法,积极做法律提倡的事情,坚决不做法律所不允许做的事情,把握好人生的起跑线。为此,我衷心地希望并告诫大家: 首先,要树立“知法重要,守法光荣”的思想,多学法律知识,早学法律知识,认真学法律知识,以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做法律知识的明白人。

其次,要明确“行为养成习惯,习惯形成性格,性格决定命运”这句名言的意义,从遵守校纪校规做起,从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校纪校规的守护者。

最后,要增强法律素质,自觉抵制不良因素的诱惑,积极维护并宣传法律知识,尤其是要向家人宣传法律知识,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做遵纪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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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讲座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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