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制度

2020-03-03 07:08: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院制度汇编

目 录

党群工作类

一、党务综合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试行)

2.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工作细则(试行)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5.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6.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7.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8.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9.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二、组织宣传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

1 2.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试行)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

4.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5.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6.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7.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党总支工作细则

8.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9.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10.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政治学习制度(试行)

11.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外宣传实施奖励的规定

1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网络宣传管理规定

1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管理规定

三、纪检监察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施党风廉政谈话的暂行规定

2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规定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5.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四、群团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教职工福利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管理条例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5.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推优入党制度

五、统战工作

1.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离退休工作

1.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离退休管理工作的几点规定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行政管理类

一、行政综合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工作制度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

5.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统计工作制度

6.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工作制度

二、教学管理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规范(讨论稿)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实验实训室管理条例(试行)

5.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院外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6.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规定

7.湘潭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稿)

8.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4 9.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医卫类学生实习管理意见

10.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罚办法

三、学生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决定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聘任及考核办法(试行)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5.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6.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7.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8.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9.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10.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制度

四、人事工作

5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人事调配及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管理规定(修订稿)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申报推荐暂行办法(试行)

5.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聘用管理规定

6.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暂行规定

7.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教师实施方案

8.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校外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9.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规定(修订稿)

10.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

1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出勤请假考核制度

五、科研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管理暂行条例(修订稿)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6 5.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界协会章程

6.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7.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六、财务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借款、报销与审批的细则

七、招生就业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八、国有资产管理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九、审计工作

7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试行)

十、后勤基建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条例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基建管理制度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

十一、安全保卫工作

1.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门卫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2.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稳定工作应急预案

3.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党务综合工作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会(在院党员大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9 第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议题由书记汇总确定。会前,党委办公室应汇总与提请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材料送党委书记室。

第三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 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参加。需有关人员列席时,其名单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告之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应按照要求作好准备。

第六条 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适时存档。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记录,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或由会议指派有关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传达。

第七条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院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及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院办事机构及系、部、中心的设置、变更、撤销和干部配备。

(五)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六)人员的调入调出。

(七)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八)学院经费、资产的管理,年度经费预算、决算,10万元以上大额机动资金的使用。

(九)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十)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十一)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一般应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教代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四)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或计划,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党组织和全院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院党委的决议、决定,个人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委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六)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会议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相关责任人与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并负责向党委会报告。

第九条 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人员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一)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决定、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公开述职、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考察人选,党委会确定考察名单,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纪委意见,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前进行公示。党委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中层干部由行政根据党委决定的名单任命(或聘任)。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人事处长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审批。

中共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工作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的建设,使学院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展,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13 第三条 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各项决定学院贯彻落实以及学院业务工作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委的设置

第四条 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委。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全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上级党委的领导,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五条 党的委员会一般由7人或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三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学院各党支部的工作。

第八条 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九条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抓好党对学院统战对象及知识分子的工作。

14 第十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参与讨论决定学院师生员工在调动、出国、晋升、奖惩、职称评聘、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四章 党员 大 会

第十一条 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党委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二)定期听取和讨论通过本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并对其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选举本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布置和本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修改本委员会的某些决议。

第十三条 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其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其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定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委员会可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委员会不得把意见强加给党员大会或置于党员大会之上。

15 第十四条 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委员必须是党龄3年以上的党员。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应报上级党委批准。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上级党委批准。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上级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委负责人。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推迟召开。

第五章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的职责是:

(一)在党委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召集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按时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党委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检查党委和所属各党总支工作计划、决定和上级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学院的干部工作,做好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关心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参与学院重要问题的讨论和研究,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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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搞好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六条 党委副书记的职责是:

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学院党委委托代理书记工作。

(一)根据学院党委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订学院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三)组织辅导员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

(四 )指导党委组织部,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建立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指导分团委、学生会开展工作

(六)组织学生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活动

(七)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分配教育工作,做好或配合做好招生、学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定期了解和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实施意见,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组织部长的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党委和所属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支部划分、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委和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部长、纪检书记抓好党员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三)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党委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

(四)负责党委会、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抓好流动党员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和支部的模范事迹,向党委提出表扬、奖励党员和支部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宣传部长的职责是:

(一)提出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二)了解、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书记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征订和管理党报、党刊及党员读物。

(四)加强工、青、学和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五)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

18 第十九条 纪检书记的职责是:

(一)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风党纪教育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 和有关法律。

(二)受理并向学院党委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做好学院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六章 党委的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要建立健全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制度。学习可采取集中的形式进行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学习内容由学院党委统一安排 。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制度。党委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党委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 均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党委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完成好分担的工作任务。

19 第二十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委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督促所属各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课和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使党员增强党的观念,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先进性,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事先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委会及其成员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党委委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党委的民主生活会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和党员群众通报。党委委员除参加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报告、请示工作制度。党委会的工作每半年必须向上级党委和党员大会报告一次,接受上级党委和全院党员的监督;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委要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及时了解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所关心的实际问题,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七条 廉政建设制度。要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等工作,认真检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学院党委和党员大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委应按学院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工作。党委还要结合每 20 年党委的年终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党委书记、副书记应认真总结自己一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向党员大会述职,接受党员的评议和测评。通过评议,进一步搞好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素质。

第七章 党委与行政、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党委要参与学院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支持党委的工作,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委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作为党委委员候选人,当选后参与党委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党委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领导班子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党委要关心学院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21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试 行)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领导交换意见、磋商学院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召开

1.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2.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院级领导召集或主持。

3.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等。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22 4.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单位的,根据需要,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商定。

二、议事范围

1.对学院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磋商。

2.研究贯彻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3.讨论研究由书记、院长提出的其它工作和学院突发事件。

三、议事程序和保密

1.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商定。

2.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3.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事先要作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和意见。

4.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5.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6.对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人员向其转告会议的有关情况。

7.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应按统一要求进行部署或公布。未经会议授权,任何人不得泄漏,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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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院的进程,更好地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事务、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院务公开,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重要举措,在学院整体工作中,推行院务公开制度,有利于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调动教职工参与学院事务的积极性;有利于科学决策,合理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堵塞管理的漏洞;有利于学院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条 院务公开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属各单位要共同实施,共同推进,互相配合。

第四条 院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及时准确。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学院实际出发,院务公开的重点,一是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二是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需要让师生清楚、明白的事项;三是师生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关系到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容易引发矛盾、滋生腐败现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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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群众参与的原则。要广泛发动师生关心、参与、支持、监督院务公开工作,让师生知院情、参院政、议院事,为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献计献策。

(四)责任制原则。对院务公开实行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学院领导是学院院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学院院务公开直接责任人。

(五)坚持整改的原则。对院务公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级领导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的情况要列为院务公开监督与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院务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院务公开的范围原则上为全院教职工和学生。

院务公开的内容为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及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对院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决策过程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人事制度,包括教师、干部聘任的审核推荐,招聘、引进人才的岗位、条件、方法和结果,审批教师外出攻读学位、课程进修、访问学者的情况等。

(三)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执行情况。

(四)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各项重大财务计划、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学院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学校下拨经费的使用情况),院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学生经费的管理及开支情况。

(五)各类修缮项目的立项、预算及质量验收结果,决算、审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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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指仪器设备)的申报情况。贵重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招标方案及招投标结果,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运行情况,大型废旧仪器设备及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情况。

(七)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教学质量评估、教师聘期期满考核情况。

(八)评选推荐各类先进的条件及结果。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及奖惩情况。

(九)评审推荐各类科研、教研项目的情况。

(十)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情况。

(十一)学生各种评奖及获奖情况。奖、助、贷、补(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助学贷款、贫困生临时困难补助)项目的落实情况。

(十二)学院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的年度收支使用情况。

(十三)其他师生关心并适宜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院务公开的形式

(一)院务公开的形式要简便易行、简洁明了,为大多数师生所接受。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学生会及各级党群团组织等通报相关院务。

(三)通过学院网络、宣传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四)建立院情发布制度,定期对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进行公开。

26 第七条 院务公开的监督

(一)院务公开要与学院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配套实施,充分发挥党政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上级组织监督、纪委监督、教代会代表监督、院务委员会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整体监督效能,尤其要强化群众监督。

(二)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如院长办公会、中层干部会、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会议、全体学生或学生代表会议等,及时通报学院的有关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为便于检查和总结工作,各有关部门公开的事项都要将资料保存,建立院务公开档案。

(四)学院要不断研究、完善事务公开制度,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学院院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院院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五)要动员全体师生员工积极支持、认真参与院务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为保证院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纪委及院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工会等群团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作用,调动其参与的积极性。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学院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若存在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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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信息工作,推进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服务,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信息是对学院办学实践中具有政策性、综合性、倾向性、动态性等特征的真实情况的反映。

第三条 信息工作必须准确全面地反映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和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

第四条 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充分发挥信息的宣传、参谋、服务、引导等功能,为学院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与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沟通学院与各二级学院、处、室之间的信息联系,促进各部门之间工作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鉴。

(三)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开展调研工作,大力开发学院教学、科研及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各方面的综合信息,为学院的改革发展搞好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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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牵头,以党政办公室为枢纽,成员由各党总支部,机关处室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党委宣传部、工会负责教职员工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负责学生工作信息的采集与报送,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和维稳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其他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采集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应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工作,并选定1-2名兼职信息员,同时将信息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兼职信息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信息工作办法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学院中心工作、领导和师生关心的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配合宣传部做好信息刊物的组稿、编辑、印发、报送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影响的信息刊物报送学院重要信息,加强与兄弟单位间的信息联系与交流,努力扩大学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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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信息工作现代化建设,配合宣传部组织实施信息工作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八条 信息员的要求:

(一)政治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工作勤奋,乐于奉献。

(二)熟悉本单位基本情况,热爱信息工作,信息意识强。

(三)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九条 信息员的基本职责:

(一)按学院信息工作计划和信息报送范围完成相关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每年至少采写、上报5篇以上信息。

(二)进行信息调研,每年报送1-2篇有价值的综合调研报告。

(三)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信息员培训活动。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处理

第十条 信息收集的主要范围: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的重要情况

1.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和学院党政重要决定的思路、安排、部署、措施、效果。

30 2.上级部门和学院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和学生的反映(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以及各种要求和建议。

3.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重要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建议。

(二)社会动态和思想动态

1.重大敌情和社情。

2.各类重大事故。包括伤亡事件、灾害和重大疫情等安全事件。

3.重要思想动态。主要包括:对国际、国内发展的重大事件的反映和每学期开学后学校师生员工的主要思想动态、倾向性反映及一个时期师生员工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等。

(三)学院工作的重要情况

1.教育教学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后勤社会化改革和学校发展建设的进展情况、做法及新的思路。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后勤、产业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3.学院重要外事工作情况。

4.学院基本建设的发展情况。

5.基层单位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干部变动以及学院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其他工作的重要进展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31 7.学院各单位及学院范围重要事件、安全事项。

(四)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苗头和举动及其他须报送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信息处理

(一)及时对信息进行筛选,鉴别适用的、有价值的信息,并进行分类处理。

(二)对适用、准确、时效性强的信息,从速编辑处理。

(三)对领导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初级信息,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信息。

第四章 信息的报送、审核与工作评议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审核

(一)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学院报送信息(归口报送党政办);党政办应及时筛选、组稿、编辑,呈分管校领导审稿后印制下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影响的信息刊物报送学院的信息。

(二)学院有关部门向上级归口部门报送信息时,必须经分管信息工作院领导审定,同时报党政办;《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简报》等信息刊物须经分管信息工作的院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各单位创办信息刊物,必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报党政办和宣传部备案。各单位主办的信息刊物只限于在本院范围内发送。

第十五条 信息工作应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信息报送应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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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况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夸大、不缩小,既报喜、也报忧。

(二)内容新:充分反映学校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

(三)传报快:注意信息的时效性,对重大事件要快速报送。

(四)语言精: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主题鲜明,文题相符。

(五)专题调研信息要求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所引数据确凿无误,对学院建设与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十六条 信息工作的评议、通报和奖励

(一)党政办负责对各单位每年的信息报送数量、质量和采用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定期通报。

(二)党政办根据信息工作评议结果,评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院将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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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根据上级保密机关的有关要求,为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做好我院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工作的组织机构

1.成立院保密委员会,作为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负责保密工作的具体安排。保密委员会由主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保密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

保密委员会的任务: (1)认真传达和贯彻上级部署的保密工作意见和精神;

(2)经常向教职工进行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

(3)定期召开保密员工作会议,学习保密知识,部署学院保密工作任务;

(4)重大节日前,检查保密部门文件管理及执行保密制度的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5)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教职工执行保密纪律的情况;

(6)每年进行一次保密工作的总结,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对泄密、丢失文件的责任者,要严肃查处,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34 2.建立二级保密网。各部门要指派本部门的兼职保密员,按保密工作规定,做好部门保密工作。

二、学院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性质的具体事项

1.酝酿中的院党代会、职代会换届人事安排;

2.科级、处级以上干部档案及考察材料;

3.检举揭发院级、处级党政领导班子重要问题的有关事宜;

4.尚未公布的干部( 教师 )录用计划、考试方案及候选人名册;

5.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有关材料;

6.治安耳目的布置及具体情况。

下列事项不属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 (1) 院、处级管理的后备干部考察材料、报告及名册;

(2) 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交心通气会和涉及对上级的意见记录;

(3) 检举揭发违纪、违法案件的信件、记录材料及检举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

三、文件保密

文件是党和国家各种秘密的聚集点,是保密工作的重点。各部门一定要加强文件的管理,做到万无一失。

1.凡属保密的文件、报表、资料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 ( 绝密、机密、秘密)。

35 2.凡属保密的文件、资料、报表均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存放处理完毕的文件、资料,按立卷要求,及时立卷管理,不得在个人手中长期保存。

3.保密文件或资料,视密级在规定范围传阅,阅读人不得私自将文件转阅他人,不得与亲友、家属、子女谈论秘密。

4.保密文件或资料,未经请示发文上级机关,不得随意复印或翻印。

5.外单位来我院索取保密文件或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个人不得私自外借。

6.党政机要员要严格执行收发文制度和立卷归档制度以及定期检查保密制度,认真执行口头保密,做到文件管理有条不紊,准确无误。

7.机要文书、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办理文件、资料交接手续,由主管领导签字。

四、通信保密的暂行规定

通信保密应本着既有利于通信畅通,又能确保通信秘密安全的原则,在通信保密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 1.有各种通信设施尤其是有无线通信设施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选配要按机要员的条件选配,从组织上和政治上保证通信秘密的安全。

2.严禁用无保密装置的设备传达党和国家的秘密,防止造成泄密。

3.凡违反保密通信规定,造成失、泄密的,根据情况,给予批评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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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复制文件资料的规定

1.凡有复制设备的单位,都要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保密观念强的同志负责管理和操作。

2.凡需复制文件或资料的,须经院领导批准,复制前要对文件或资料的名称、文号、密级、复制份数及复制人姓名进行登记。复制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份数复印,不得随意增加。

3.不准擅自复印中央和省、市委文件,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须经市委办公厅秘书 处报市委主管秘书长批准,并要有健全的手续,复制上级机密、秘密文件或资料,须经上级保密委员会批准。

4.复制人事、文书和技术档案材料,按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复制的文件或资料应按正常的收发文手续办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转

借或提供给他人。

6.凡标明密级的和内部的文件、资料或档案,一律不准在社会上营业性复印场所进行复印。

六、文印室的保密规则

1.凡属学院上报的保密文件,要有院级党政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打印。

2.凡保密文件需由指定的机要打字员打印。

3.对打印的保密文件,内容要注意保密,做到守口如瓶,不得泄露。

37 4.打印试卷要经二级学院及教务处批准。泄密者,按违纪处理。

七、学院党政领导的保密制度

1.应经常关心支持保密工作,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在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方面起表率作用。

2.对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秘密事项,以及保密文件或资料的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扩散和泄露。

3.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回家或去公共场所,也不得在这些地方谈论秘密事项,不能向家属、子女泄露国家秘密。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开会,必须报批并办理登记手续,本人要妥为保管。

4.出席上级各类会议带回的文件,必须全部交机要文书进行登记,按文件规定处理,个人不得保存,需用时,可办借阅手续。

5.送给领导文件时,领导必须签字,阅读后,需签字送回机要文书处,不得横传,要坚持传阅制度。

6.不得在电话里谈及秘密事项。

7.会议规定不准记录的不得记录,亦不得事后追忆,凡是没有传达任务的不得传达,要做到口头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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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使我院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制定本办法。

2.党政领导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工作,交流经验,沟通情况,处理问题的重要工具,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4.我院公文处理工作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院属各单位应指定兼职人员办理公文处理工作。

二、公文种类

1.决议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

2.决定 对重要问题和重大行动作出的决定及采取的措施。

3.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重要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4.意见 发布对重大问题的主张,要求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9 5.条例 由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制度性质的公文。

6.规定 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7.通知 发布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通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8.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交流经验,传达重要精神等情况。

9.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10.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

11.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2.函 不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13.会议纪要 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事事项。

三、发文

1.以党委和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业务主管部门拟稿,经单位负责同志核签(会办单位者,须会签)后,交党政办公室编号处理,主任审阅并经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阅签后,方可发出。

2.党政办公室对以党委和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要做好审核工作,审核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然后送分管院领导签发。拟稿、核签人须对文稿的内容和文字负责。

40 3.文稿签发后,文书工作人员要做好文件的编号、缮写、打印、盖印和分发等工作,如遇有疑问或发现错、漏时,应向拟、核稿人查明修正,缮印文件一律由拟稿单位负责校对,力求做到缮印清晰、整洁,不出差错。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文件,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文件用纸一般用16开型(26Omm×184mm),推广采用A4型(297mm×210mm)。

4.以院党委和院行政名义发出的文件和底稿,应留存党政办公室。

5.草拟公文应注意问题: (1) 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 情况要属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书面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3)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

(4)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

(5) 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6) 正式文件,均应使用发文稿纸拟稿并准确确定文件的体式,应写明文件的标题、主送或抄送机关、印发份数。拟稿或部门负责人均应签字。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7) 起草、修改或签批公文应使用规定的书写工具。

41 (8) 党委或行政转发的文件,由党政办公室起草批语。

四、收文

1.院内外专送给学院、院党委及院领导的公文,均由党政办公室办理登记、编号、送批、专办等手续。

2.院领导、业务部门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及声像资料,应根据文件内容和机密程度,交党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专人登记保管。

3.院属各单位接到院内外来文,也应由文书处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及时送系部、处室负责同志批阅处理。

4.处理来文,应附上处理单,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分送给主办 单位进行处理。重要文件的处理应分别请示书记或院长批阅,一般事务性文件(如一般公函、咨询信、报表、收据等 ) 由系、处文书工作人员直接送往有关单位办理。

5.凡属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由批办人指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 单位研究办理。几个部门传阅的文件,请有关人员到党政办公室阅看,如需借用,办理借用手续。

6.公文办理应按轻、重、缓、急处理,急件应随来随办,重要文件应请示领导或由领导亲自办理。办理公文应规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七至十天。

7.文书处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催办文件处理情况,了解处理结果,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对于拖延积压、屡催不办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批评。

42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是直接与群众进行思想交流的窗口,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我院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来访群众,特制定本制度。

1.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学院负责群众信访工作的机构是党政办公室,办公室设专人负责群众信访的日常接待工作。院属各单位具体办理来信、来访工作。

2.来访者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介绍信),在党政办公室按要求进行登记,详细写明来访事宜及诉求。办公室根据上访内容,移交相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答复,并填写《来信、来访处理意见书》。如需信函回复必需通过办公室发出。

3.来访者如不履行登记手续或无有效证件,党政办有权拒绝来访,未经办公室登记的来访者,其他部门可以不予办理来访者的有关工作。

4.对于一般信访事件,如能当时答复的当时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三日内由接访人向领导汇报后,负责答复。发生重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疏导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5.凡来访内容涉及学院有关机密,或越权访问,甚至无理取闹,办公室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通知学院治安值勤室。严重者与当地司法机关联系共同处理。

43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

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各级工会在学院工作中的地位

(一)学院工会是党领导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全院各级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重要意义,认识工会在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团结广大教职工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加强工会工作,进一步巩固工会在学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工会工作的根本保证,全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的领导。院党委、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工会工作,并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研究1-2次工会工作,还要针对一些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定期进行研究,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单位党的建设、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考核中,在干部年度考核中,要将工会工作列入考核内容。

(三)按照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配备好各级工会干部。院工会主席由一名副院级领导干部担任,设副主席1人。院工会正、副主席人选,由院党委同上一级工会充分协商 44 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名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届中变动工会正、副主席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级单位工会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二级单位工会主席原则上应由同级党政副职以上干部担任。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工会干部选拔,要选拔政治素质好,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热爱工会工作的干部担任工会领导和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四)要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教育工会联系和搞好教育工会参政议政工作的几点意见》的精神,院行政、工会每学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通情况,交换意见,搞好配合。主持工会工作的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应参加或列席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二级单位工会主席要列席院务会议,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要加强与学院行政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把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向学院行政相关部门反映,将部门的工作向教职工通报,增进互相了解,促进部门改进工作。

(五)院行政应根据《工会法》规定,按全院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向工会划拨、上缴工会经费,并根据工会活动的需要,提供设施、场地等方面的支持和经费补助。各二级单位行政要对工会工作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六)各级工会要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和上级工会的精神向党委(党总支部)请示汇报,向行政通报。工会要支持行政的工作,维护行政的指挥权威,动员、组织教职工努力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健全工会工作机制,全面履行工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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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会在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同时,要突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围绕学院全局工作开展活动。

(八)各级工会要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活动,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教职工自觉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广泛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竞赛活动,开展文明家庭评选活动,广泛宣传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在学院内部营造出浓厚的学赶先进的氛围,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性。

(九)大力实施以“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难,暖万家心”为主题的“送温暖工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关心教职工生活的制度,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关注教职工疾苦,及时为教职工排忧解难。

(十)继续加强女职工工作。各级工会要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院工会要协同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好每年庆“三八”活动,认真落实每两年一次的妇科普查,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及妇幼保健工作。

(十一)逐步改善教职工活动场地,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文体活动的质量,院工会要根据情况每年开展1-2次全校性的大型活动。要把活动重点放在基层,各分工会要坚持和组织好工会活动日,积极开展教职工业余文化娱乐活动。

三、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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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代会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主阵地,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全面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不断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要始终把教代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十三)建立健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是一种群众参政议政、参与监督管理的民主形式,也是落实教代会职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让广大教职工更多地参与干部的监督工作,使各级领导的工作置于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之下。

(十四)积极推行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院工会要负责监督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教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全面收集教职工对院务公开的评价、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作好信息反馈工作。

(十五)各二级单位党政和工会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将本单位重大决策、改革方案及时向教职工通报,使广大教职工切实享有政治民主权力。

四、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树立工会干部良好形象,推进工会全面建设

(十六)院工会要依照《工会法》加强建设,规范自身行为,增强工会活力。

(十七)工会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党的领导,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自觉把工会工作放在党的工作大局中去认识和把握,从工会的性质、工作特点和实际出发,找准与学院中心工作的结合点,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积极开展学院需要、基层拥护、教职工欢迎的工作和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47 (十八)广大工会干部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努力学习党的工会理论和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全局意识、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做好新时期工会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十九)加强制度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推进工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广大工会干部要经常深入教职工群众之中,倾听教职工群众的呼声,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密切与教职工群众的联系,加深与教职工的感情,努力为基层和教职工服务。

(二十)工会要定期进行干部培训,充分发挥工会积极分子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的专、兼职干部队伍。

(二十一)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财务工作,管好、用好工作经费,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工会经费的使用要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审计监督。

(二十二)工会是社团法人,其经费、财产、活动场地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二十三)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争当“先进教职工之家”。各基层工会要制定建家计划,认真开展分工会“职工之家”建设活动,做到党政工齐抓共管,不断开创新时期工会工作新局面。

48

§ 组织工作

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49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聘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干部实行选举制和任期制,行政干部原则上实行聘用制和任期制。

第四条 院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任用(聘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0

学院学生会制度

学院例会制度

学院党风廉政制度

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学院学生会会议制度

学院党总支请示汇报制度

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南山学院学生会制度

某学院通讯员制度

学院食堂执勤制度

《学院制度.doc》
学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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