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20-03-01 23:09: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总 则

为规范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工作职责,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我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

教书育人、严谨治学。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第四条

服务社会、勇于创新。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技能型人才的成长规律。参加企业实践,拓展学术视野,掌握前沿技术,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增强教书育人的能力,做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的实践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奋发进取,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按照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圆满完成教学、管理、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在教学过程中作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提升课程开发与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与行业、企业的联系,通过下企业实践等形式,了解和掌握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工作过程、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职业(行业)标准等职业要素和职业环境,将新技术、新工艺、新岗位技术要求融入到教学内容中去,改进教学方法,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

第七条 关心学校发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树立全局意识,发扬团队精神,相互扶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发展。

第三章 任课资格与条件

第八条 新入职教师任课条件。新入职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由院(部)指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对拟开课程教学各环节进行全面指导,指导期一般为一学年。经同行教师评议,院(部)领导审定后,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第九条 授课教师资格。授课教师应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教学工作有特殊需求的,需经院(部)审核、学校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条 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均应执行相应的课程标准。课程标准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包括课程定位、课程目标、教学起点、教学内容与要求、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方法与手段、实践条件、学时分配、考核方式等。课程标准由各院(部)组织相关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课程团队教师共同编写、修订,各院(部)组织课程标准审核专家组进行审核,经院(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核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优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或获奖优秀教材(指最近两次评奖),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鼓励教师积极开发新教材,使用高质量的自编校本教材,并根据新岗位、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开发教学项目,不断更新教材内容。教师应指定与教材相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练习题、思考题和训练项目,便于学生课外学习。教材的选用由教研室组织审定,教学系审核、院(部)批准。教材采购由学院统一组织。教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三条 授课计划。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教学任务书、校历及课程表编制授课计划,并在开学一周内提交到院(部)。授课计划应按照学校统一的文件模板及要求编制,经教研室、教学系(部)审核,并由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准、备案。授课计划将作为教学督导和同行听课及教学评价的依据,教师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上课。

第十四条 备课及教案。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开课前教师应认真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应的教学目标和任务。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按课程标准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设计教学方法与实施手段。教案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目标、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及训练项目等。教案不仅要关注教师的教,更应注重学生学的方法,做到全面了解学生,分析教学过程,进行教学设计,加强教学反思。对于技能训练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课程开课前,教师的教案储备量应不低于课程教学总学时的50%。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教研室应定期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讨论教学难点、教改难点,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并存放在教研室备查,学期末提交到教学运行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授课。教师应携带课程标准、教案、授课计划、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上课。

教师原则上应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场所,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教师进入教室应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举止文明。

教师课堂授课的教学信息量应足够。要优选教学项目(案例),严谨合理地进行问题设计。要把握关键,突出重点,破解难点,便于学生掌握。教师要从职业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将传授知识、强化技能和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素质的训导。

教师需因材施教,教学进度把握得当。根据课程内容和学情,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善于创设问题情景,激发学生探究欲望,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将有效知识与技能训练相结合,创设“教、学、训、做、评”一体化的真实互动学习情境,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过程要自然流畅,组织合理,张弛有度,富有节奏感,同时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读、思、疑、议、练、创等过程,活跃思维,启迪创意,实现较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应正确运用现代媒体和传统媒体,优化组合,相得益彰,提高视、听、思、练、记的效果和表达的艺术性。

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注意安全。针对学生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职业意识的培养。

教师按时上、下课。授课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接听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教师应严格管理课堂秩序,对于学生不良的课堂行为予以制止。严格管理学生考勤,及时填写、提交学生出勤情况。对于未出勤的学生,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或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教师有责任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体辅导或分散指导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网络课堂等形式。对基础较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重点给予辅导和帮助。教师应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于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作业。作业应突出教学重点,促进学生掌握知识、培养能力。每次上课都必须布置课后作业,包括口头或书面作业,如:练习题、思考题、调查报告、训练项目等。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作业完成情况,原则上要作到全改全批,并注明批阅时间。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进行整理归纳,并做进一步讲解和练习。对不交作业的学生要予以督促,要求按时完成。学生的平时作业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考核成绩中(原则上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文件。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组织实施,由教学系组织编写符合实践教学课程标准要求的实践教学计划、任务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由教学系审批、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认真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正确观察、测量、记载实验数据。实验完成后,要求学生正确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高质量的实验报告。教师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第二十条 实训(实习)。实训(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确定实习指导教师人选和数量时,应充分考虑教学环境(校内与校外)、安全条件、教学内容与要求、指导难度、学生分组等因素,由教学系确定,报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准。实训(实习)指导教师要提前按实训(实习)教学要求,组织落实实训(实习)教学准备工作。实训(实习)中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训(实习)任务,加强工作规范的教育,保证实训(实习)教学效果。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实训(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组织学生完成实训(实习)报告,认真审阅实训(实习)报告,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实训(实习)成绩。教师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和实训条件,积极开展技能竞赛、第二课堂等活动。教师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开发实训项目,并融入教学当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环节之一。教师应做好顶岗实习前的准备工作,了解实习现场情况、学生情况。根据实习的总体安排,制订实习计划。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体健康情况,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做到事前有计划,有组织,有动员,目的明确;事中有检查、有指导、有监督;事后有考核、有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能超过15人(含)。教师定期到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巡查与指导,原则上需走访每位学生的工作单位和岗位。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经常对实习学生进行专业指导、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实习学生完成阶段工作小结、顶岗实习报告。在实习单位配合下,客观、公正地对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具有良好师德,有较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并具有讲师(含)以上职称(或校外有关企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人。

教师应指导学生确定毕业设计选题,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密切联系生产实际,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难度适中,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一人一题,且避免与往届选题雷同。选题经教研室、教学系领导审定后执行。指导教师需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对毕业设计(论文)的程序、方法、步骤、进度等提出指导性的意见,经教研室、系(部)审批后执行。毕业设计教学环节的选题报告、任务书等教学文件,需报教学运行办公室审核、备案。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指导,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的方向和进度,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记录表》。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作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锻炼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审查、修改和评阅,在规定时间内指导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结合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对每个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评定表》。

第七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前辅导。任课教师应当安排好课程考前的辅导和答疑工作。严禁将考题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

第二十四条 考试命题。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考试形式可以采取口试、笔试、操作、开卷、闭卷或多种方式组合等。要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考核为目标的考核内容和形式。凡采用同一《课程标准》授课的不同教学班的课程,原则上由担任该课程的教研室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鼓励进行考试方法改革,实施形成性考核与评价,积极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试形式。

课程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试题应主要考核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份试卷的题型不能少于三种,覆盖面不能低于课程内容的70%。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使用试题库命题,做到“教考分离”。整套试题文件需包括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学运行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核。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及作业完成情况,确认学生的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两周前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审批表》,提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建议,经学院(部)审批后,由教学运行办公室公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六条 监考。学院于考试前一周公布考试安排,教师不得私自调换监考工作。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规定,提前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至少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监考规定,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认真巡查考场,严禁考生出现违规行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交到考务办公室。出现考生作弊的考场,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生的试卷、作弊材料交到考务办公室,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卷评阅。教师要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不能随意降低要求。试题、试卷库命题或统一命题的考试,一般应由教研室组织集体流水阅卷。课程总评成绩采取百分制。成绩评定应当考虑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记录、平时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出勤情况等,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30%。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将总评成绩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成绩单、填写成绩分析,连同原始记分册交到教学运行办公室。成绩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八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资料,收卷后不得有任何方式的修改。批阅后的试卷应按规范整理,由教学运行办公室统一保管,存期三年。

第八章 教学纪律、教学工作考核与教学奖励 第二十九条 教学纪律。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在教学区域不得吸烟;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如因故要求调、停、代、补课,应提前提出申请,填写《调、停、代、补课申请表》。当月申请调整四节(含)以下的,由系主任审批。当月申请调整四节以上,由教学主管院长审批。审批后的《调、停、代、补课申请表》,报教学运行办公室核准、实施。课程调整涉及到其他院(部)教师和班级的,需由院(部)间相互通知与协调,以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考核。教师应依据学校相关工作制度参与听课及教学评价等业务考核工作。学校对教师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绩效等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才遴选、聘用和晋升工资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教学奖励。学校定期开展优秀教师、教学成果奖等评选活动,学校对获奖教师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市级、国家级的评选活动。

第九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根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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