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

2020-03-03 00:05: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邵阳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已修订,现予以发布,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下户调查表

3.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4.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邵阳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业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邵阳市国税系统“免、抵、退”税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办理出口货物各项“免、抵、退”税业务,本规程未涉及业务,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为出口退税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规程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四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领取、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附件1)一式3份,并附报下列资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受理资料后,检查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的退回;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将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和姓名,将原件退回,出具《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企业,并将相关内容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当日将受理的认定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文书经办岗位,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三)审核

1.税源管理部门文书经办岗位受理资料后,派人下户调查核实企业基本情况,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下户调查表》(见附件2),核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相关内容后,签署意见,将资料报送政策法规部门,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2.政策法规部门出口退税管理岗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照综合征管系统代批文书办理的程序,逐级报科长、主管局长审批后,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相关内容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报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3.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接受资料后,对其相关内容按政策要求进行审定,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审定结果对已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后确认,将已审批的资料留存《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其余的资料退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

4.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余下资料作为征管资料存档。

5.企业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1份)。

(四)资料归档

归档内容应包括以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3.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7.其他资料。

第五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出口企业持申请报告,在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领取《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一式3份,按规定填写完毕后,随同下列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1.有关批准文件、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2.原已办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二)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报送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然后将上述1-3项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将受理的资料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理程序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移交下一环节。

(三)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出口货物认定管理审核程序和职责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署意见;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已审批的变更事项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作相应变更;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四)资料归档

归档内容包括:

1.办理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证明资料复印件;

2.原已办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的办理程序:

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时必须通过文书登记后,才能进行相关的认定操作。

(一)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注销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其进行退税清算后出具《清算情况通知书》,注销并收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相关资料。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将退税清算作为出口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必经程序,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稽查环节清算情况”栏内注明退税清算情况。

1.申请

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持申请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附件3)一式3份,按规定填写完毕后,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申请: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资料后,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将受理的资料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理程序交下一环节。

3.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审核程序和职责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注销清算并出具出口退(免)税清算报告,同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交纳税人。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做注销标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对企业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4.资料归档

归档内容包括: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当年出口退(免)税清算报告;

(3)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5)《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

(6)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企业经税务稽查环节检查,发现有重大偷、骗税行为,按规定可停止退税权的,主管国税机关退税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附件4)交纳税人,同时收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其它资料。

第三章 “免、抵、退”税申报管理

第七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结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主管国税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六)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定,报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按月办理免、抵、退税。

(七)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八)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在年度中间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小型出口企业指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以下的出口企业。

(九)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后第一个出口退税申报期内未申报“免、抵、退”税的,除另有规定或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外,视同内销征税。

对符合《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内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其他企业90天内未收齐报关单,210天内未收齐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出口货物征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十)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第八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管理:

(一)管理规定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财务制度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后,于每月1—15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之前(12日前)做好单证备案,并采集出口明细申报电子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或湖南省出口退税网办理预申报手续,经主管国税机关预审并反馈预审疑点,企业依规定进行疑点处理后,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二)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2)退税机关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经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上期《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进料加工业务时提供);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5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5份);

(3)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3份);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3份);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3份);

④当期《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3份)。

(4)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装订顺序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统一规范):

①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 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收汇证明;

③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企业提供);

④ 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⑤《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表》;

⑥ 进料加工手册复印件、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⑦ 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下列凭证资料(装订成册):

①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②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③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⑤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

⑥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⑦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6)申报数据软盘或U盘。

3.小型出口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只报送纸质资料,全年12个月的申报数据集中在12月申报。

(三)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于每月1-12日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或湖南省出口退税网进行“免、抵、退”税预申报,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每月1-15日)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受理生产企业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预申报,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按政策规定的要求审核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完整、准确,审定后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经办人员和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员在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

3.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预申报数据盘进行预审,并将预审疑点和企业当月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内容进行反馈。

4.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将上月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批结果(含纸质资料和数据盘)返回生产企业。

5.生产企业每月1-15日前(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6.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查验,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将申报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开具申报受理回执一式2份,经企业办税员签字后交付企业1份,留存1份。

小型出口企业的1-11月申报数据不读入审核系统,只受理纸质申报资料,全年申报数据集中在12月申报时读入,按月申报的纸质资料暂不审核,集中在12月一并审核。

7.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将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盘按日移交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免、抵、退”税审核管理

第九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管理规定:

(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口退税申报岗应在每月15日前按照“免、抵、退”税的要求审核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并将相关资料和报表审核签章后及时退回生产企业。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在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时限前完成“免、抵、退”税申报的初审、复审工作,并于月底前将邵阳市国家税务局的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给生产企业。

第十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核程序:

(一)初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企业的税源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岗对“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及数据进行初审。具体审核内容及程序如下:

1.按政策规定审核“免、抵、退”税申报单证和申报表是否合法、有效、准确;

2.审核每笔“免、抵、退”税申报单证与相应明细申报的数据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准确;

3.审核申报电子数据是否与申报单证、申报表保持一致;

4.根据政策规定和审核情况调整修改申报表和申报数据,确保申报单证、申报表、申报数据保持一致,在申报明细表(含进料加工业务申报表)和汇总表上签署修改意见和初审确认意见;

5.审核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其申报数据是否一致,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与综合征管系统传递的增值税申报进行审核比对,审核无误后确认;

6.初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后,在申报明细表(含进料加工业业务申报表)和汇总表上签署修改意见和初审确认意见;

7.将初审完毕后的纸质申报资料和申报数据移交复审岗;

8.每月底前将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返回已审批的明细表和汇总表各2份一并交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交接手续。

(二)复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复审人员对“免、抵、退”税申报单证进行复审和计算机审核。具体审核内容及程序如下:

1.依次对“免、抵、退”税明细表及单证、纳税申报表、汇总表纸质申报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复审;

2.纸质资料复审无误后,进行计算机审核,即进行相关信息的复审和数据准确性及逻辑关系正确性的审核;

3.对复审中发现的问题,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交由初审人员进行修改;

4.复审人员对计算机审核疑点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明细表和电子数据中签署具体处理意见;

5.对明细表及单证、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审核无误后,在汇总表上签署复审意见,明确具体免抵税额和退税额,报请主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印章;

6.复审岗将审核无误的数据确认进入审核系统历史库;

7.归集本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当月所有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打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附件5),报请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局长在纸质《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上核签后加盖单位印章;

8.将本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当月所有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情况按要求汇总统计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所有申报表和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要求抽查的资料在每月22日前上报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五章 “免、抵、退”税审批、退库、调库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退库、调库管理规定:

(一)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免、抵、退”税审核结果,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签批和审批。

(二)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审批的退税额直接办理退库;对已审批的免抵税额审批通知书交征税部门按规定进行调库。

(三)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按规定每月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免、抵、退”税相关报表。

(四)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审批、退库、调库办理程序:

(一)签批

1.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生产企业审核明细表和汇总表,并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返回1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汇总统计表》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明细表和汇总表进行全面审核,结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审核结果和审核疑点的处理进行核定,对无误的在汇总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在审核系统中进行签批,对有疑问的可在当期或下期抽查原始单证进行核实,核实后填写《免、抵、退税抽查情况表》(附件6)进行数据调整。

(二)审批

1.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明细表和汇总表进行签批后,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归集好明细表和汇总表报科室(部门)领导进行审批;

2.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领导对上报的“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及《免、抵、退税抽查情况表》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汇总申报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审批意见,在审核系统进行审批;

3.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主管局领导对上报的“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和汇总申报表进行审核,无误的在汇总申报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审批意见。

(三)退库

1.对审批后有退税的,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汇总表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加盖有效印章后,开具退库书,并登记日记帐和分户台帐;

2.退库并从国库取得回执后,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回执联和申报表一式3份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

3.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退库书的有关数据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四)调库

1.每月25日前,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审批的企业免抵税额,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分企业制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

2.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书》上加盖有效印章,交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调库。

(五)报表

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每月在规定的期限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统部门及国库对账的基础上,汇总统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上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六)资料归档

1.“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分户集中管理;

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审核、审批完毕后,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初审人员将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返回的已审批汇总表、明细表、退库书等资料装订到原始资料中,并在原始资料上加盖“已退税”字样印章,年度工作完成后,将“免、抵、退”税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集中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档案室保管;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核资料保管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六章 出口退税证明管理

第十三条 进料加工手册备案管理:

(一)企业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进料加工手册备案:

1.由商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书;

2.加工贸易合同;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均可受理,对资料齐全的,在进料加工手册的第

一、二页签署“已备案”,并签名,交办税服务厅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单位印章,将进料加工手册退回企业。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留存的加工贸易批准书和进料加工贸易合同于次日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自出口之日起90日内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一)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核;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五条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一)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六条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办理:

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一)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办理: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退运货物属于本年度出口的,发生退运业务的下期以红字(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退运货物属于以前年度出口的,应向退税部门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一)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八条 代理出口证明的办理:

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代理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可由集团公司或总厂办理《代理出口证明》,交所属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一)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日-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代理出口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代理出口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十九条 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办理:

遗失《代理出口证明》的,应由受托方即生产性集团公司或总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补办。

(一)所需资料

1.由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的《补办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数据盘;

2.受托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3.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代理出口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程序

1.每月1-15日,生产企业持上述资料向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2.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受理,读入申报数据,随即将有关资料移交政策法规部门;

3.政策法规部门完成资料初审、复审工作,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一式3份,并报主管局长或值班局长签批盖章,交2份给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

4.办税服务厅退税业务受理窗口将办好的《补办代理出口证明》一式2份交给企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外贸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由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规定、办理程序比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关于“免、抵、退”税检查、深加工结转、特准退(免)税、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和出口货物函调的管理办法,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原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邵国税发〔2010〕4号)同时废止。

出口货物知识

货物出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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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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