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20-03-03 01:13: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05年7月30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届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关于制定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条件与资格审查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分要求。

三、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试行)》,提交学位论文。

四、申请人应在正式入学之日起5年内申请学位,逾期不再受理。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委托工程硕士培养单位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条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申请人应完成总学分不少于33学分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在正式入学之日起3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课程学习总学分应不少于28学分,其中必修课程至少17学分、选修课程至少3门11学分;

二、申请人在提交学位论文前须完成所有必修环节(包括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和学术报告等)5学分。 第五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工程硕士生完成必要的课程学习后,应尽早开始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工程硕士生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论文

1 实际工作量一般不少于一年半。

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工程设计或研究论文。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内容及具体撰写要求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求(试行)》。

三、论文应在中国科学院院内导师和来自企业或工程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导师(以下简称双导师)的共同指导下,由工程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由双导师负责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和撰写的规范性进行预审,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论文评阅和答辩。

企业或工程部门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各工程硕士培养单位具体负责,遴选通过者名单报研究生院工程硕士教育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完成后,送交所在培养单位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培养单位应聘请至少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其中一名评阅人应来自企业或工程部门。论文评阅时间应不少于15天。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可由导师提出,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生院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二、《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书》(见附表2)应由培养单位专人统一寄送和回收,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应对申请者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三、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再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二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培养单位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建议名单可由导师提出,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本学科专业和有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中须有一名来自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论文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

2 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三、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见附表4),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对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见附表3),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研究生院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除有保密要求外,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八条 学位授予

一、工程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将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研究生院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拟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决议。

二、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报送的拟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名单。审核通过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同时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暂行)》(院发学位字[2003]125号)自行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附表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 附表2:《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书》 附表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附表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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