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2020-03-02 17:36: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公司的政治和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企业,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严格遵循“属地管理”、“一票否决”、“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综治联动防范责任制,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实行公司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此项工作的副书记直接负责的责任制。

公司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长、副组长,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公司所属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示;

(二)主持召开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各种会议,研究、部署本公司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公司所属成员单位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和评先、评优工作;

(三)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第五条 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即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党群工作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在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结合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实际,制定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体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公司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开展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好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做好全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和相关信息的上情下达及下情上报的工作;

(四)根据不同时期中央、省委、省政府、省交通厅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的部署,结合公司实际,及时修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制定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

(五)对全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时开展调研,为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公司规范、统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模式。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综治工作负全责。第一责任人每年度与公司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全面抓好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好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及其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与所属下级单位、部门签订,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每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面应达100%;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建立以广大党员、干部、安全、内保等队伍为骨干,依托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治安联防体系;

(四)在当地党委、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当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承办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属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部门交办的各种事项;

(二)按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事项,认真抓好落实,并对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业务工作的开展负责;

(三)在本单位职工群众中广泛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和法制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遵纪守法和自身防范意识,弘扬正气,抵御歪风邪气,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感;

(四)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稳定和安定团结工作,善于发现和听取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负责开展好本级的共建活动和治安联动防范体系工作;

(六)定期向本级综治领导小组和公司综治办报告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九条 按照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治安防范,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着力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推动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全力维护公司稳定,为公司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十条 加强日常管理和日常防范,健全和完善专兼职治保人员职责,有效预防、控制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全公司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完善处臵工作预案,做好必要的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稳定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和注视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适时排查调处重点部位和难点问题,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研究从源头上预防以及在处臵的各个环节中缓解化解矛盾,消除危害的因素,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防止造成社会危害。

第十二条 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利用行业优势,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积极参与辖区内的整体联动防范,同驻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办公室等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内部适时开展针对性强,重点突出的防范、整治、管理工作,切实把群众利益维护好,把问题处理好,把重点人员控制好。

第十四条 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按照公司及地方有关创建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创建活动,以创建文明单位、文明项目、青年文明号、文明处室、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无毒小区、各种形式的路地共建等活动为有效载体,切实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推进“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党政议事制度:公司各成员单位的党、政领导要真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季度需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布臵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每月需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并予以调解、处臵、整顿。

第十六条 检查制度:各单位应采取自检自查和上级抽查的方法适时检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做到“勤检查、勤整改”。遇重大节日,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必须开展综治维稳检查。对检查情况要进行建党管理,并作为年终考核时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报告制度: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定和实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并按要求上报综治维稳月度、季度、半年以及年度报表。与此同时,每季度必须将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对上级综治部门下达的文件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本级综治领导小组和公司综治办报告。

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平时考核分值为10分(采取每个季度抽查一定数量的单位,主要检查落实平时综治工作安排执行的情况、成效和问题,以及措施等,检查时还要与被检单位10%~15%的职工群众进行座谈)。年终考核分值为90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基本设施保障经费,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正常办公经费。同时,各单位应对本级的财务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安装“三铁”、“两器”。即“铁门、铁柜、铁窗”、“报警器”、“灭火器”。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务预算,根据XX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一是按百人以下的单位,每月每人不得低于1.00元;百人以上的单位,每月每人不得低于0.5元的标准提取业务经费;二是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金制度,每年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时,公司各综治成员单位须向公司交纳10000元的风险金。

第六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充分体现奖惩兑现,赏罚分明,以奖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比分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优秀单位两个等次,具体评分标准为:

(一)考评分数97分(含)以上的推荐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二)考评分数90分(含)以上至96分的推荐参加优秀单位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被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的成员单位,按照先进单位2000元、优秀单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单位综治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获奖单位对综治维稳的其他责任人和在综治维稳工作中有积极贡献的本级综治维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其奖励办法及奖励的比例标准由各单位自定,奖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年初向公司交纳的10000元风险金,经年终考评后,所交风险金作如下处理:

(一)被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优秀单位的单位,当年所交纳的风险金转入次年,逐年顺延;

(二)年终考评分数在90分一下的单位,由公司从其所交纳的风险金中扣除50%作为罚金。剩余的50%余款,转入次年,该单位在次年须再补交50%的差额作为风险金;

(三)被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单位,所交纳的风险金,作为当年罚金,由公司全部扣除。所扣除的风险金,用于奖励被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和优秀单位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所属单位在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对综治工作不重视,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调处化解或处臵不力,以致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三)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的;

(五)领导班子中正、副职有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查处的;

(六)因控制处理不力,发生20人以上人员到上级部门上访或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及出现“法轮功”等邪教人员,且转化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其他按规定一票否决的。

一票否决的时限原则上为一年,一年内取消该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扣除当年预交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风险金;在社会治安面貌未改变前,取消责任人的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严格执行领导责任查究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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