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2020-03-02 22:47: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平顺县文化馆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三条 文化馆内部的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四条 依据有关部门规定的职责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向县政府申请,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七条 文化馆文化设施建设不得侵占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建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设施。

建议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第九条 文化馆应不断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

第十条 文化馆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文化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文化馆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文化馆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三条 应当根据文化馆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开放。

第十四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文化馆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要不断投入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及时告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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