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春秋

2020-03-01 20:12: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承德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

法定代表人:王臻舟,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避暑山庄门前易园宾馆一楼。

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

法定代表人:郑新民,职务:总经理。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路北京通铁路52号。 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原审被告人)

负责人:白玉杰,职务:经理。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

被上诉人李浩,(原审被告人)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锦山镇。

被上诉人程卫东,(原审被告人)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锦山镇东街21组57号。

原审被追加被告人承德市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天雨,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新华路帝景园西侧底商。

被上诉人杨慧,(原审原告人)1997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西城社区。

法定代理人:王东辰系杨慧之母。

被上诉人王东辰,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西城社区。

被上诉人毛东旗,(原审原告人)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

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县土产公司家属院楼。

被上诉人马玉光,(原审原告人)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河北省承德县土产公司家属院楼。

被上诉人毛毳,(原审原告人)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满族,大学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县土产公司家属院楼。

被上诉人马哲,(原审原告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学苑路南园小区。

被上诉人张建成,(原审原告人)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被上诉人于丽敏,(原审原告人)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被上诉人张威,(原审原告人)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满族,大学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被上诉人张适,(原审原告人)男,1997年10月3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丰园小区3号楼301室。

法定代理人:张建成。系张适之父。

被上诉人赵瑞芹,(原审原告人)女,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平泉县平泉镇荣华社区商城小区1号楼4单元。

被上诉人孙桂荣,(原审原告人)女,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魏仗子乡排仗子村。

被上诉人王桂云,(原审原告人)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商城社区2号楼。

被上诉人马艳宾,(原审原告人)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滨河中路。

被上诉人丁嘉宝,(原审原告人)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滨河中路。

法定代理人:丁强,系丁嘉宝之父。

被上诉人李金泽,(原审原告人)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乾坤小区5号楼1单元。

被上诉人刘玉杰,(原审原告人)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42号。

被上诉人孙秀芝,(原审原告人)女,193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42号。

被上诉人霍凤芹,女,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铜兴大街路南9栋48号。

被上诉人霍凤贤,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铜兴大街1号楼211号。

被上诉人霍凤洁,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棋盘地9号楼4单元702室。

被上诉人霍友,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铜兴大街路南1楼2单元101号。

被上诉人霍凤荣,女, 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马市街1号楼402号。

被上诉人霍凤云,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42号。

上诉人因不服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1)朝刑再字第1号判决,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一、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1)朝刑再字第1号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还重审。

二、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上诉人退出诉讼。

三、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赔偿

责任,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李浩、程卫东对24名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再审审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再审审理时被上诉人张建成、于丽敏、赵瑞芹、马艳宾、丁嘉宝、孙桂荣、刘玉杰、霍凤云、孙秀芝、霍凤荣、霍友、霍凤贤、霍凤洁、、(霍凤云、孙秀芝、霍凤荣、霍友、霍凤贤、霍凤洁请求霍明山的民事赔偿部分)并没有要求上诉人承德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德市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20000.00元的违约责任,在审理时因本案存在侵权与违约的竞合,这样主审法官释明本案的被害人选择或侵权或违约之诉,休庭15分钟后本案的被告人均明示选择侵权之诉,放弃违约之诉故被害人均不要求两个旅行社承担责任,这样本案就是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的侵权之诉,而再审判决中并没有认定这一事实,本案被害人选择侵权之诉后,追加两个旅行社作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因为本案各受害人(原审原告)均不同意将旅行社追加为被告人,同时本案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追加两个旅行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不但强行追加两个旅行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且判令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判决行为既侵犯了上诉人的法定权利,又侵犯了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选择权的法定权利,原审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该责令两个旅行社退出诉讼。

二、本案应该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显失公正。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司机李浩的危险驾驶行为致使众多的受害人损伤,被上诉人李浩的违章驾驶行为是致伤受害人的直接原因,而是肇事车辆(蒙D26395)初始登记的权利人是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记载的购买发票也是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依据案件发生时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人主体理应是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上诉人李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卫东是肇事车辆车主。赤峰中昊分公司将该车挂靠本单位”,该认定纯属不顾客观事实,按照肇事车辆的购买发票、车辆所有依法注册登记手续、营运手续等,该车的所有权人就是赤峰中昊公司,而不是判决书认定的程卫东,一审判决故意歪曲事实,使得赤峰中昊公司逃脱了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和承德市招商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没有任何的过错,原审法院认定:“招商旅行社、春秋旅行社作为旅游的组织者,本应对所包车辆证照运营手续进行检查并对超载、游客携带物品的安全负责。因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害后果的产生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付连带赔偿责任。(见判决书第13页17行至19行)”是严重的错误,其一;两个旅行社没有审查运输车辆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这样的注意义务,其二;受害人乘坐肇事车辆时,车辆的相关运营手续齐全,司机驾照合法有效,其三;肇事车辆当时也不存在超载、超员的情况。这怎么就能认定两个旅行社有安全注意保障义务呢? 原审法院判决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显失公正。

三、原审法院再审判决法律依据不足,说理不清楚,难以让人信

服。

原审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判决,但是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两个旅行社的行为有任何的过失行为,又怎么谈得上与被上诉人李浩的肇事行为相结合构成共同侵权呢?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认定了本案的责任主体是被上诉人李浩,而原审法院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于不顾,追加上诉人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被告,并判令上诉人旅行社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其判决没有客观性、公正性,原审判决中也没有充分的说理清楚两个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因判决中存在侵权与违约竞合,说理不清楚,使得事实的认定与判决的结果之间存在相互矛盾的问题,难以让人信服。

综上,原审法院再审审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判决由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显失公正、判决法律依据不足,说理不清楚,故请求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11)朝刑再字第1号判决,予以改判,或者发还重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承德市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1年8月21日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本

刑事/民事/行政上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协议

刑事附带民事公函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刑事附带民事授权委托书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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