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防考核考核评价办法

2020-03-01 20:29: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防考核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支行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县级支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防控案件的工作水平和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各类案件的发生,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加强内控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指导意见》以及银监会、农总行和省分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目标:通过量化考核评价,强化县级支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落实防控责任,解决“抓案件防控干好干坏一个样、工作到位不到位一个样”的问题;达到县级支行领导班子管控能力不断提升、员工遵章守纪意识不断增强、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逐步减少,防控案件取得实效。

第三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对象和范围:主要是考核评价县级支行(含各二级分行营业部)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履行防控案件责任制及内部控制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遵循行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和全面、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预防为主,并采用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班子总体评价与班子成员履职评价相结合,防控过程与防控结果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案件,严格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生未达到监管部门规定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案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工作由二级分行内部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评一次,考评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分行(监察部)备案。

第二章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分别是对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评价。

第八条 县级支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内容由防控体系建设、防控措施落实、防控制度保障和防控结果四个部分构成。

(一)防控体系建设(占总体权重分的5%)。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支行领导班子是否重视案件防控工作,是否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行长每年是否亲自组织召开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案件防控工作;是否认真部署案件防控工作;是否与基层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订案件防控责任书;有关人员配备是否到位。分管领导是否对防控体系的建设积极建议和作为。

(二)防控措施落实(占总体权重分的40%)。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行长每年是否定期听取案件防控情况、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十亲自”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员工行为排查情况的汇报,是否亲自主持一至两次案件分析会、是否认真组织对重要信访件的查处,领导干部交流、重要岗位轮换、近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等四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分管领导是否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抓好分管业务、基层营业单位日常案件防控制度、自律监管职责的落实,是否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发现的案件隐患、内外部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报告、认真组织整改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查处和消除,对上级行新出台案件、风险防控的有关制度是否及时、认真贯彻执行。

(三)防控制度保障(占总体权重分的5%)。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支行领导班子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涉及责任人的追究是否到位,是否重视制度建设,对制度落实中出现的操作风险是否积极报告并安排制定必要的操作办法,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领导班子成员能否带头遵守各项制度,并建立案件防控考核办法,将案件防控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条件。

(四)防控结果(占总体权重分的50%)。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是否发生了各类案件、违规违纪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是否主动发现案件、消除风险隐患,有效防控各类案件、违规违纪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九条 防控案件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法。对领导班子按百分制计分;对领导班子成员按实计分,再按责任比例进行折算。在各项计分上,好的只得满分,不增分,差的按规定扣分,直至零分。

第十条 在防控案件考核评价时,如发现以前评价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在本次评价中仍然存在,则应在相应环节内加重扣分,最高扣分值不超过原评价点分值的一倍,直至扣完本环节全部分数为止。

第十一条 非现场评价是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被评价行日常动态的监督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行已有的各种内外部监督检查成果,结合整改情况,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十亲自”管理系统运行情况,录像监控检查情况等,按照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的计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价和打分。 第十二条 现场评价程序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总结报告和后续跟踪检查等步骤。

(一)准备阶段。包括收集评价资料、非现场评价结果汇总分析、制定评价方案、组成评价组、下发评价通知、提供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等。

(二)评价实施阶段。听取被评价行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防控案件相关资料,评价指标分析、填制百分量化考核表、综合评价等。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当年内控综合评价检查成果。

(三)总结报告阶段。草拟汇总报告,在向被评价行反馈检查总体情况的基础上,下发考核评价通报。通报主要包括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行防控案件基本情况和考核评价结果、被评价行防控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分析、防控案件建议等。

(四)后续跟踪检查阶段。二级分行组织对评价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登记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发现问题台账,并适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后续检查。

第四章 防控案件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防控案件考核评价按照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被评价行防控案件状况定量打分的基础上,结合评价期内被评价行是否发生经济案件、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等级。在案件防控过程中,对敢于坚持原则,认真落实制度,主动发现案件、风险隐患,有效防控案件发生的,给予表扬或奖励,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扣分或不扣分。对评价后发现评价年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扣回已发放的奖金。

第十四条 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等级分为四类:

A级:综合评分95分(含)以上。被评价行防控案件体系健全,防控案件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防控案件成效显著,当年没有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各二级分行每年评定为A级支行的机构数原则上控制在本辖区县级支行总数的10%以内,并报省分行(监察部)审核同意后确定。

B级:综合评分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被评价行防控案件体系比较健全,虽然存在个别缺陷,但未对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和防控案件的有效性产生较大影响。防控案件规章制度得到比较有效执行,防控案件成效较好,当年没有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

C级:综合评分75分(含)以上85分以下。被评价行防控案件体系虽有明显缺陷,但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防控案件规章制度基本得到执行,当年没有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

D级:综合评分75分以下。被评价行防控案件体系存在严重漏洞和缺陷,防控案件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风险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屡查屡犯的违规违纪问题较严重,业务经营安全性面临较大的风险,且当年辖内发生了案件或责任制规定追究责任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监管部门规定对高管人员追究责任案件的,严格执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工作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相结合,考评结果作为对二级分行、县级支行内部控制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与被评价行当年的综合绩效考核、授权和转授权、班子成员个人工资收入、奖罚及评先评优挂钩,并作为对被评价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支行行长年工资收入的15%、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年工资收入的10%与所在支行每年防控案件考核评价结果挂钩(薪酬制度改革后视情况对挂钩部分进行相应调整)。二级分行人事部门从每位支行班子成员核定的年工资收入中预留挂钩工资额暂不发放,待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由监察部门将各支行考评结果书面通知人事部门兑现挂钩工资。

对支行班子成员的奖励或经济处罚由二级分行监察部门书面通知人事、财会部门进行兑现,奖励从各二级分行的奖励工资或表彰费中列支,经济处罚一律进营业外收入。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二级分行纪委书记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将支行领导班子及行长的考核得分情况反馈给支行行长,将其他班子成员的考核得分情况直接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 对被评价行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于“A级”的支行,由二级分行给予表彰,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全额兑现支行班子成员挂钩工资,并奖励支行行长5000元,奖励其他班子成员每人3000元。

(二)对于“B级”的支行,督促其进一步加强防控案件建设,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和案件防控能力。全额兑现支行班子成员挂钩工资,并奖励支行行长2000元,奖励其他班子成员每人1000元。

(三)对于“C级”的支行,对领导班子进行诫勉,督促其采取措施改进防控案件状况,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和案件防控能力;加大内部检查监督力度和频率,取消当年支行主要领导、负有重要责任的分管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对支行班子成员挂钩工资按扣分比例给予兑现,其中若有班子成员 未被扣分的,则按被扣分的班子成员中扣分最少的50%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四)对于“D级”的支行,一是将该行列为案件防控重点联系行;二是加大内部检查监督力度和频率;三是降低相关业务授权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四是按照有关规定对支行领导班子进行问责,取消当年支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先评优资格;五是支行班子成员挂钩工资不兑现,并对支行行长经济处罚3000元,其他班子成员每人经济处罚2000元;六是根据案件(或责任事故)性质、涉案(涉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后果以及影响等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对因管理混乱、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案件的,责令支行主要领导和负有重要责任的班子成员引咎辞职。

第十八条 对支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防控案件职责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案件防控工作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较轻的,由二级分行纪检监察部门报经本级行党委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诫勉谈话、批评教育、问责等方式进行告诫。

(二)对抓案件防控工作不力、不作为,制度不落实,检查不到位、问题屡查屡犯、违规违纪行为较为严重、发现风险隐患未及时消除的支行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要严肃追究责任,由二级分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它处理的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责任追究。

(三)支行若发生经济、刑事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支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责任追究,实事求是,行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实施县级支行领导班子防控案件考核评价工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凡发现二级分行在考核评价过程中没有按本办法规定严格考评,出现考评工作流于形式或者弄虚作假的,将降低该二级分行内部控制评价等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解释、修订。各二级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分行(监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闽农银发„2009‟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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