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管办法

2020-03-01 23:50: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意见》,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三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四条

参加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各方应严格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实施中的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应认真开展“三个安全”(干部安全、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时竣工验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全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总体计划;制定建设实施中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负责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负责批准初步设计;督查工程建设中的质量、

— 1 — 安全、资金和招标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的市水利(水务)局是该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县(市、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领导和协调;组织大坝安全鉴定;落实市级配套资金;批准成立项目法人并抄报省水利厅;负责审核上报初步设计;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负责批准开工报告;主持工程建设中各阶段验收和年度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原则上由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组建项目法人,市水利(水务)局派员参加,并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组建并批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工程建设实施工作,包括:协助做好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编制和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办理质量监督和开工报告报批手续;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组织施工建设;落实县级配套资金;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申报竣工验收和其它专项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九条 承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择优选用,实行合同管理。因规模较小不适合招标的监理、设备、材料等项目,也可以采用捆绑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承包单位,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大坝安全

— 2 — 鉴定工作。省水利厅对全省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水利(水务)局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审定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县水利(水务)局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上报市水利(水务)局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 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重要小型水库指坝高大于15米或下游有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和军事设施的水库。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报告编制有关规定》中的技术要求和大坝安全鉴定验收意见,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申报市水利(水务)局审核,由市水利(水务)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批。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重大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由市水利(水务)局商省水利厅同意审批,并抄报省水利厅。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项目法人已经组建;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 3 —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有几个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的水库,可以捆绑招标。设备、材料等采购如规模低于必招项目规模规定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形式采购。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按照规定将招标备案报告及有关附件报市水利(水务)局招标办备案,并到省水利厅招标办发布招标信息,评标专家从省级评委库中抽取。招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由市水利(水务)局负责。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形式的,须报经省水利厅招标办批准。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其中重点小型水库施工单位须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二十一条 主体工程招标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已签订后,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市水利(水务)局报批开工报告,市水利(水务)局审批后同时抄报省水利厅。

第二十二条 重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审查或委托咨询。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必须委托乙级以上(含乙级)的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实行建设监理。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市水利局质量监督站负责。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应组织对市质量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

— 4 —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监理单位应采用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方法对施工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没有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工程,工程材料应送具有对外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见证取样送检。

砼工程应由具有对外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配合比设计。砼试块应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具有对外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土方工程应先进行击实试验,确定干密度控制指标,经碾压试验确定质量控制方案。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墙后回填土质量的监督检查,以保证侧向防渗满足设计要求。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是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专门财会机构,配备合格财会人员,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法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并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存。

— 5 —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2001)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请审计。

第三十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以省级投资为主,其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商审计厅进行,项目法人应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5%的工程尾款,待审计后再行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负行业管理责任,应加强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水下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年度工程竣工验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档案等专项工作验收。

第三十三条 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第三十四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蓄水前,须进行水下工程阶段验收,水下工程阶段验收由市水利(水务)局主持,重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省水利厅派员参加,并通过“水下工程阶段验收鉴定书”。

— 6 — 第三十六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按年度工程由市水利(水务)局主持进行,省水利厅计划财审、建设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年度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市水利(水务)局申请,并抄报省水利厅。市水利(水务)局验收前应及时通知省水利厅。

第三十八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先完成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水利(水务)局主持,省水利厅派员参加。

第三十九 小型水库工程档案工作必须纳入建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项目法人除做好自身的工程档案工作 外,要负责对参建各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进行监督与协调。各参建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工程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填写报送建设统计报表。统计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工程专业知识,每月25日前将工程下达计划、资金到位、完成情况等按报表要求报出,工程形象进度表达明确、详实、直观,工程中出现的非常情况要及时专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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