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8:51: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小民初字第557号
原告丁梦健,男,199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大学体育系学生,住山西大学学生宿舍。
委托代理人丁新民(原告的父亲),男,临汾市龙冠洗煤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襄汾县襄陵镇向阳村西三巷。
委托代理人孙海峰,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来保,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科员,住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明路1号。
被告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三庆,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平,男,该局唐明派出所所长,住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开元小区10号楼2单元2层东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五层。
负责人薛冬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华,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92号。
原告丁梦健与被告杨来保、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增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11月9日被告杨来保驾驶被告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所有的晋A2930警号捷达轿车沿坞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西大学附近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原告丁梦健,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杨来保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丁梦健左下肢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现原告杨来保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来保、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医药费及杂支、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04856元。庭审中原、被告同意调解并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丁梦健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病号服、财产损失费等共计50000元;
二、被告杨来保和被告太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互负连带责任于2011年5月30日赔付原告鉴定费1000元;
三、别无其他纠纷。
四、诉讼费10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2元,由被告杨来保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增 仙
O一一年 四月 二十九 日
记
员
李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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