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

2020-03-02 11:53: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在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民办幼儿园已经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力量。2009年,我国民办幼儿园的总数已达到8.93万所,占全国幼儿园总所数的64.6%,在园幼儿数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43%。在许多民办园举办者以经济利益为主要驱动力的情况下,如何鼓励民办幼儿园回归公益性,支持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是我们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正视并努力解决的难题。

民办学前教育不仅是我国教育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我国民办教育的主体部分。但目前,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美誉度参差不齐、正面评价有待提升,深究其中缘由,民办幼儿园公益性的弱化是一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些民办幼儿园以营利性为目的虚高收费,举办者尚不能从学前教育公益性的角度谋划民办幼儿园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过程中,一些所谓最新理念的虚假宣传、忽悠家长的现象不时出现,难以做到优质优价;无序竞争,导致部分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水平不高,无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公益性应该是也必须是学前教育事业追求的价值取向。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内地民办幼儿园快速发展的历史较短暂,对于民办幼儿园公益性的探索及积累的经验较浅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国家和地区破解民办幼儿园公益性方面的探索思路和措施,应该能够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从而推动我国内地民办幼儿园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用法规引导民办园提供公益性服务

公益性历来是教育的根本属性。考察学前教育事业的发端,世界上第一所托幼机构的诞生就具有慈善性、救助性的特点,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将之视作典型的社会公益事业,并予以保障。法国根本大法《宪法》(1958年)作为最上位的法律条款,对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教育性质明确定位为:“各个阶段教育”具有“公共性、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法国《教育法典》第L211条(2000年)指出教育是国家公共事业,其组织和执行由国家予以保证。《教育指导法》强调教育是国家最优先发展的公共事业,公共教育事业应有助于帮助受教育者实现机会平等,而不论其社会地位、文化或地理背景如何。法国国会颁布的《地方自由和责任法案》也进一步从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对包括学前教育在内的教育事业作出规定,明确提出“教育具有国家公共服务的性质”。迄今为止,法国已颁布实施并持续生效的学前教育及相关教育法、法令多达40余部,切实维护和保障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

1997年,葡萄牙政府颁布《学前教育框架法》,将三类幼儿园(慈善性保育取向的私立幼儿园系统、公立幼儿园系统、非慈善性私立幼儿园)统整为全国统一的学前教育系统。《学前教育框架法》赋予所有幼儿园承担教育和保育两种职能,并明确规定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幼儿园,履行教育职能的时间每天不低于5小时,每天上午9时前和下午3时半以后,幼儿园主要履行保育职能。葡萄牙中央政府重视发挥各类民办幼儿园的作用,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学前教育体系,对其实行调控,并大幅度地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在日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已成为国民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二战以后,日本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民办教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确立了系统、配套、健全的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法令法规,详尽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性质、权利和义务、设置程序及标准、对私人捐资兴学的奖励办法和教师权益等,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也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这些法令法规的颁布,既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身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有利于国家的管理督导。如:政府依据有关民办教育的《振兴财团法》、《振兴资助法》和《振兴资助法施行令》等法令,为民办幼儿园提供经费补助。其后,政府又根据家长的不同情况,通过国家补助减免进入民办幼儿园的入园费和保育费,从而保障了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推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设施、师资等方面有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幼儿、家长和社会。

对非营利性民办园提供财政支持

由于教育具有公益性,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以不同形式向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经济上的补助,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也通过不同方式向私立教育机构提供捐赠和资助。政府的财政援助是民办教育机构赖以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其给予民办教育机构的财政支持方式有:

提供财政经费。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免税制度。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的房地产,捐赠给非营利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基金,以及收益用于其发展的产业可以免税。OECD(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对民办幼儿园也提供公费资助,学前教育经费是以政府资助为主,民间资助为辅,从而为学前教育公益性提供经济保障。2006年,OECD成员国在私立幼儿园就学的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的34.9%,学前教育生均经费的公共经费投入超越了私人经费的投入。如:挪威和丹麦,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分别占国家GDP的1.02%和0.8%,其中公共经费投入分别占GDP的0.85%和0.65%,私人经费投入约占GDP的0.17%和0.15%。OECD国家向民办幼教机构提供财政支持,有利于保证学前教育机构具有更高的质量,确保惠及所有应该接受早期教育的幼儿。当然,早教机构要想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必须提供达到一定质量标准的服务,并接受政府的检查和监督,以此来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资助家庭。1995年,英国公布了7.3亿英镑的“幼儿教育券计划”,对4岁儿童发放教育券,实行正规的学前1年免费教育。其实施路径为:地方教育当局把价值1100英镑的票证发给4岁儿童的家长,以保证其孩子能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家长把票证交给幼儿园,幼儿园把票证上交给地方当局,地方当局再把票证交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根据票证数额,拨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拨款给幼儿园。1996年,该计划在英国少数地区开始试行,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实施,使众多家长能自由选择公立或私立的幼儿教育机构,推动了幼儿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了办学质量。

提供专项资金。我国香港特区政府通过直接提供专项资金的方式,对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工资、地租和办学条件等进行专项财政支持,以提高学前教育机构的师资建设水平、办学条件与教育质量。具体措施有: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非营利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工资进行专项资助;制订《发还地租》(1997年),规定所有的非营利幼稚园可以向教育部门申请发还学校所缴纳的部分地租。香港特区政府通过上述政策给予非营利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各种优惠或倾斜政策,不断加大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投入,并在此过程中对其办园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过程等进行规范与管理,引导促进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向非营利性质转变,保障学前教育的公益性。

整体联动确保民办园教育质量

学前教育事业持续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整体联动,也有赖于各项政策的配套执行: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贯通。英国最高的教育行政机构是教育与技能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相关政策,颁布法令,制定发展规划等,由教育大臣直接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管理,加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宏观指导、规划、组织领导与协调方面的职责。与此同时,地方当局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立法的过程中的地位与责任也不断凸显。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的职位,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教育和社会服务,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儿童、青年与家庭部长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支持和促进其合作。此外,英国还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这些,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运转和儿童发展基本权益的保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英国教育与技能部负责全国的学前教育事务,政府十几个涉及儿童发展的其他部门则要共同发挥作用,加强协调、合作与整合。2003年,英国发布《每个儿童都重要》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标准设立与调控机制”,负责制定不同部门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并设立联合的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作进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各部门的行为表现等,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减少相关的行政性负担。此外,英国政府还通过在各种服务中确保儿童优先,制定清晰的与儿童相关的各部门的操作标准,使其行为目标、计划、资金来源、经济责任及其他各方面指标明确化、合理化、制度化,建立起整合的儿童服务监督指导框架。绿皮书提出要改善学前教育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分享机制,制定一个有效的评估框架,获得有关儿童成长、教育和服务的关键信

息,并减少部门间工作的重复,努力使相关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具有针对性、有效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儿童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

措施的系统配套。为更好实施“学券”计划,2007年,香港特区政府发布了《学前教育学卷计划下的质素评核架构》,将政府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支持同对机构的质量评价紧密相连。该政策规定,凡是参加学前教育学券计划的非营利性幼稚园或幼儿园暨幼儿中心以及参加3年过渡安排的幼稚园或幼儿园暨幼儿中心,必须在2007-2008学年开始接受质量评核直到2012-2013学年,且只有达到指定标准的本地非营利性幼稚园或幼儿园暨幼儿中心才可继续参加学券计划,从政府那里兑现学券。评价工作由教育局组织的评价工作组与每所参与学券计划的学前教育机构共同完成,采用评价工作组“质量保证视学”、学前教育机构“自我评估”、评价工作组对自评的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所依据的指标主要为香港特区教育局2003年所颁布的《表现指标(学前机构)(第二版)》。《学前教育学券计划下的质素评核架构》既是对学前教育的评估,也是一种问责制度,为香港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建立起了科学、全面、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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