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气象部门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2020-03-02 23:08: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延安市气象部门编外聘用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保障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延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气象部门编外劳动用工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延安市气象部门市、县(区)局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可以聘用编外工作人员(下称聘员),并适用本办法。市局、县(区)局及非法人单位不得聘用聘员。

第三条 按照“总量控制、依法规范、计划管理”原则,延安市气象局人事主管机构归口管理编外用工工作。

第二章 聘员的聘用条件与招聘程序 第四条 新聘用的聘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愿意履行聘员义务。

(二) 除了门卫、厨师、司机外等工勤岗外,新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气科学、工程或电子通讯大专以上全日制学历。业务一线人员必须在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聘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批。用人单位将拟聘岗位、聘用条件等内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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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市局人事科,经党组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启聘。

(二)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人员由市局人事科统一组织从社会公开招聘,通过考试或考察方式进行,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招聘。

(三)签订聘用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聘用聘员在见习期满后立即签订劳动合同。

(四)现有编外聘员一月之内完善用工手续。未完善者一律辞退。

第三章 聘员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六条 聘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等部分。基本工资执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社会保障工资标准;工龄工资按照参加本部门工作年数乘以30元计算;绩效工资根据岗位由用人单位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聘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办理的必须先将单位应交部分打入用工备用账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发放聘员的薪酬。 第九条 市局各直属单位现有聘员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用人单位聘请当地权威部门有关专家进行计算核实,在聘员离开用人单位时将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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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聘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应当按照市政府规范文本执行,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合同当事人;(二)聘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四)聘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合同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用人单位、聘员的其他约定内容。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只发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继续深造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其它单位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有关规定,侵害聘员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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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员因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 聘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的; 一年累计请事假1个月,或请病假2个月的;

(二)因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后果的;

(三)扰乱工作秩序,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七) 在其他单位另有工作,影响单位工作的; (八) 聘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因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员本人。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聘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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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聘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二)聘员因病、因事请假,由本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批准。

(三)聘员请假期间的待遇,由用人单位规定。

第十九条 聘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员的考核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

(二)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三)聘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聘员解聘、续聘的依据; (四)聘员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以及聘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聘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聘员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制。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接收聘员的人事档案,聘员应在被聘用6个月内(含试用期)自行办理档案代理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由聘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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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服从中、省法律、法规,本办法由市局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延气发(2007)2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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