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指南

2020-03-02 18:13: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指南

2008-6-

2一、申请贷款对象

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缴存比例不低于10%)。

(三)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需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

(五)购买二手房,需在过户完毕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六)属自建房的,需报建手续齐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七)购买普通商品房、单位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自建住房,自有资金不低于建房总价的30%。

(八)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同意用所购住房或自建房进行抵押并办理住房贷款抵押保险(可根据需要自愿购买)。

(九)普通商品房、自建房,需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单位房,8层以下的需建出地面方可申请贷款,8层以上的需建至地面以上3~4层方可申请贷款。

三、申请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区直分中心贷款管理科提交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材料。区直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备,自受理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二)区直分中心决定给予贷款的,借款人自接到受委托银行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由受委托银行持购房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向南宁市房产局抵押科办理抵押登记(同一房产不得重复抵押),同时办理住房抵押综合保险(可根据需要自愿购买)。

(三)区直分中心贷款管理科审核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由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贷款抵押登记证明和保险公司开具的住房综合保险单,符合放款条件的由区直分中心财务会计科划转贷款至受委托银行。

(四)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四、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以下个人资料除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为A3纸外,均要求提交A4纸(包括原件和复印件),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应提交原件进行查验,凡手写资料必须使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填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需加盖借款人所在单位公章(注:纸张大小为A3纸,不得复写,该表格在区直分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

2.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第二代身份证要双面复印)。

3.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户口本首页和子女本人页3份)。

4.借款人和其他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2份,未婚的、离婚后未再婚的、丧偶后未再婚的、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声明在区直分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由声明人填写并于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5.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该资料在区直分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

6.借款人配偶不在区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7.购房首期交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3份。

8.购房合同(购单位房合同原件3份、购商品房合同原件2份及合同复印件1份)。

(二)购买商品房的,除提供上述

(一)中第1-8项材料外,另需提供如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3份。

2.《营业执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开发商的公章)。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月还款额

(一)贷款额度。普通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建房贷款额度限于购房总价款的80%以内;二手房、自建房贷款额度限于购房总价款的70%以内。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如申请贷款额度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可申请组合贷款。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单位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可小于等于购房总价。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是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减现有年龄,特殊情况下贷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为抵押房产的房龄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利率。按国家规定利率执行。

(四)月还款额。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六、需支付的费用项目

(一)《借款合同》工本费(由委托贷款银行收取)。

(二)抵押登记费用(由南宁市房产局收取)。

(三)住房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收取)。

七、办公地址、电话、网址

(一)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业务咨询电话:0771-5595319。

(二)区直分中心网址:.

八、相关业务联系单位、电话

(一)住房保险业务咨询电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0771-552028

3、553052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0771-53550

58、532418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0771-2097183转800

2、209719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0771-575578

9、5755765。

(二)委托贷款银行电话:建行南宁市园湖支行:0771-5885930。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0771-5855905。农行南宁市古城支行:0771-5626212。交行南宁市东葛支行:0771-5892290。中行广西分行营业部:0771-2879443。广西北部湾银行营业部:0771-611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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