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0-03-02 07:46: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康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充分发挥社会人才在我县稳评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稳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保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质量和效果,按照集中管理、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委托,参与我县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全县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的实施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引发矛盾的风险等级、防范处置预案、是否准予实施等事项。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县法律、住建、交通、环保、农业、水务、医疗、劳动保障、消防、安监、工信等国家机关和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

1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 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政策、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本领域或行业的工作特点;

(四)社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 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照片及个人简介;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稳评事项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稳评事项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重大事项的专家;

(三)根据稳评事项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事项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本事项情况、了解本事项背景的专家。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相关资料的优先获取权;

(二)对评估工作制度、程序、专家业绩考核等规定的制定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对所负责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

(四)按照规定享有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按照“谁用人谁付报酬”的原则,由评估主体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

(三)发现与稳评事项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中心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保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活动中获取的社会稳定风险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组织下对稳评责任主体申请的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准确查找风险点,提供专业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缜密分析预测,准确划分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重大风险等级: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件的;较大风险等级:反映较大,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一般风险等级:群众意见有分歧的,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

(三)根据风险等级对重大事项提出准予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建议;

(四)讨论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预案。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业绩计入专家库本人档案,建议相关单位作为职称晋升或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将记录在案或予以通报: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某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会议,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议的;

(二)不提前做好参会准备、会前不拟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初稿、不按要求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

(三)评估意见空话套话、无针对性的。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有权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

以公告,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入选专家库资格申请: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有明显偏袒或歧视现象,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与重大稳评事项涉及单位或个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稳评事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稳评事项情况的;

(六)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 索取或者接受与稳评事项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稳评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康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康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推荐)

乡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汇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总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考核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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