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

2020-03-02 00:13: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南昌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校党委的集体领导,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作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学院党委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我校工作实际,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1.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

2.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党委班子集体的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3.集体讨论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须回避。

二、议事范围

1.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的实施意见与执行方案,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对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决议、决定);讨论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递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2.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审议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党务类基本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招生总方案;研究决定事关学院发展全局和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

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分配政策的制定或重大调整等;审定学院机构、调整、撤并、职能配置等重要事项;审定各院级重要的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设置及组成人员名单。

3.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报告、职工大会工作报告和党委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学院行政、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研究讨论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涉及学院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确定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讨论制定干部选拔、培养、教育、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与重要制度;研究党委班子换届工作;审定干部的考核结果;酝酿、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审定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学院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干部学术休假等问题。

5.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研究人才工作的规划以及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审定“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推荐人选,讨论决定杰出人才和特殊团队引进中的非常举措等事宜。

6.研究决定学院外事工作的重大政策,审定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院组团出国(境)考察、非学术性访问的年度计划,审定干部出国(境)事宜。

7.听取党委成员关于联系学院和民主党派等的工作汇报;听取党务部门、纪检部门及工会、共青团等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8.研究评定学院内先进,审定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确定与推荐;审定科级干部的纪律处分,审批党员撤消党内职务及以上的纪律处分;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上级有关代表、委员的推荐。

9.其它需经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组织。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议题确定。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提出,经党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党委书记事先与院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不包揽行政事务,凡涉及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大议题,未经分管院领导或党委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不提交会议讨论。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于会议前2天提交党委办公室。党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3.会议召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4.参会人员。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院行政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主持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5.参会要求。党委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主持人,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主任转告会议内容。

6.会议表决。党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成员应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会议应一事一议,有议有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对重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应到会委员的2/3(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任免决定方为有效。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表决。

7.会务工作。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汇总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编发必要的决议事项抄告单或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记录、抄告单和纪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的归档工作。

四、决议的执行与检查

1.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决议事项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下达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全院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内部网上公布。

2.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3.党委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各部门执行党委会的情况列入部门考核内容。

4.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副书记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5.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院前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则内容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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