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02 04:02: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吉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8〕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5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商品住宅建设的绿色发展,避免二次装修带来的资源浪费,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发展全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全装修(以下简称全装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前,按照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DB22/T5004-2018)要求,套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等全部装修并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安装到位。

非商品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全装修。

1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2019年1月1日起,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装配式住宅、设区市条件成熟区域的商品住宅工程(以下简称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其他区域商品住宅鼓励采用全装修。

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部门在提出住宅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全装修住宅开发建设要求、面积、比例等内容,并依法加强土地出让和规划管理。

第五条 全装修应当按绿色建筑及其装配式建造的要求实施,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绿色整装建造方式,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特征的装修产业化,全面提升我省商品住宅的质量品质。

第六条 装修工程作为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纳入住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管理,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条 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严禁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全装修住宅质量保修、售后服务

2 以及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协调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等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将全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一并完成,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全装修施工,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以市场为导向,针对差异化消费需求,合理制定装修标准。鼓励采取菜单式装修方式,提供一定数量不同档次、风格的全装修住宅,促进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协调,较好满足个性化需求。

第十条 全装修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管线等专业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实现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基本设施等设计同步到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全装修审查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审通过后严格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技术交底,采取防裂、防水、防堵、防破坏结构等有力措施,加强重点工序控

3 制,强化施工全过程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检验和记录,有效防范“裂、渗、漏、堵”等质量通病。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装修过程中应当实施文明绿色施工,通过采用预拌砂浆、干法施工等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建筑垃圾排放,妥善处置废弃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减少扬尘、施工噪声、振动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全装修应当采用绿色环保、防火阻燃、具有质量证明文件且各项指标符合现行国家、省标准规范的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装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全装修住宅严格按工程验收制度进行分部、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装修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并形成分户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七条 全装修应当加强建设全过程的成品保护。施

4 工单位应当严格工序管理,加强半成品的保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定期巡查等有效措施,加强成品住宅保养和维护。

第十八条 对于全装修住宅工程,实行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可优先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审批、审核、审查、备案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按照装修设计文件设置样板房及产品展示区,设置装修施工工艺展示。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作为房屋交付参照标准,交付的装修质量和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标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载明装修标准、选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设备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等级、施工质量和质量保修期等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交房时,须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装修明细表,主要材料、部品、部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质量等级,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及保修期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保养和维护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按照质量保修书约定,对

5 全装修质量负责保修,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中应当包含全装修设计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全装修住宅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承重墙体、损坏受力钢筋,擅自拆改水、电、燃气、通信、防火门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全装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划设计、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及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诚信管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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