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020-03-03 19:28: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住建局(建设局、房管局、城建局),各建设、开发、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在我市范围内逐步取消毛坯房,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唐山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市中心区范围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商品住宅工程,精装修套数必须达到商品住宅工程项目总套数的20%以上,并按建设程序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明确该商品住宅工程精装修项目的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对未严格执行《唐山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商品住宅精装修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及备案。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唐山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称“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区别原有基本入住条件下的简单装修的概念,是适应当前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在质量标准更高层面上的装修。具体是指商品住宅在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门、窗安装完毕,给、排水和供暖设备安装完毕,电气(器)、燃气等安装到位,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且采用材料、工艺标准较高的商品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在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质量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该工程已完成的部分进行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四条 鼓励推行商品住宅全装修,倡导一次性全装修模式下的商品住宅交付。商品住宅全装修方案,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力求功能合理齐全,低碳节能环保,造价合理,能满足不同层面业主的需求。开发单位应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式装修方案,设计的装修方案可根据业主要求进行调整,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予以确定。 第五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的全装修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当全装修为二次设计时,如设计内容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必须由工程原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变更,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报告中要有专门审查意见。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宜在结构±0.00前完成。

第六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宅项目招标时进行施工总承包,以便于管理和监督,且全装修的施工队伍资质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分包或随意肢解工程。

第七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装修施工应先做样板间,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样板间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第八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装修施工与土建其他分部工程施工应有良好衔接。

第九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在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及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交接验收方案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做好交接验收记录(附表)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全装修施工,交接验收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主要的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技术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按规范要求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材料,应有见证取样试验报告,并与样板间相一致。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见证检测,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分户验收前应按国家的规范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

第十二条 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提交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的产品质量标准、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以及施工工艺、验收标准等配套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的监理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应由该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明确商品住宅为全装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前,应采用包裹、覆盖、贴膜等可靠措施对地面、门窗等容易污染或损坏的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对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进行分户验收,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进行。

第十七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护栏安装质量;

(三)墙面、地面、顶棚面层质量;

(四)有防水要求房间的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安装质量;

(八)裱糊、饰面板等墙面面层工程质量;

(九)裱糊、吊顶等顶棚面层工程质量;

(十)人造石材、木地板(包括竹、复合地板)等楼、地面面层工程质量;

(十一)隔墙、橱柜、窗套、台面、等细部工程质量;

(十二)屋(楼)面、外墙防水工程质量;

(十三)卫生洁具及管道安装工程质量;

(十四)电器安装工程质量;

(十五)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质量;

(十六)智能建筑安装工程质量;

(十七)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含有商品住宅全装修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全装修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件和规定要求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工程综合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的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交付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交含全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全装修设备管道(线)标注图和主要设备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

第二十条 商品房开发单位为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及保修。

第二十一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不应低于样板间装修施工的质量标准。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上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项目全装修住宅套数应达到该项目总住宅套数的比例,并适时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交接验收要求》

2、《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交接验收记录》(样表)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交接验收要求

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交接验收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 交接验收的基本条件

1、屋面、外墙面(含外门窗等)应全面完成;

2、内墙面和无吊顶的顶棚抹灰完;

3、防水地面基层找平和防水层施工完;其他房间结构层表面平整度达到找平层要求时,可不做找平层;

4、给水管进户,户内配电箱、多媒体箱等安装就位,暗埋的给水、排水和采暖管道敷设完毕;

5、全装修样板间施工已完成。

(二)交接验收的主要内容

1、内装修基层(墙面、地面、顶棚)质量检验;

2、外门窗(含分户门)质量检验;

3、已完阳台护栏的质量检验;

4、平屋面、防水地面蓄水试验,坡屋面、外窗淋水试验;

5、室内空间尺寸检测;

6、建筑电气工程已完部分复核;

7、排水管道通水、灌水试验和已完给水、供暖管道强度、严密性试验;

8、烟道设置及附件质量检验等。

(三)交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1、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应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并对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参加人员及分组、检验仪器(或工具)、交接批划分、问题处理等进行明确和规定。

2、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包及装修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按本附录的要求进行逐套检查验收,并按《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交接验收记录(室内)》做好记录。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拿出整改方案进行整改,交接验收符合要求后及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3、应以每个单体或不少于10层为一个交接批。

4、每一个交接批在交接验收前三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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