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6:47: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组建农村“三大合作”工作程序
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工作程序
一、筹备阶段
1、镇(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筹备领导小组,报农工办和农林局备案;
2、倡议书(由发起人向农户发放倡议书);
3、所在村申请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由发起人向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批复);
4、草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股份合作社中长远规划、股权配臵、收益分配方案等);
5、签订农户土地入股协议书;
6、登记股民情况统计表(调查摸底);
7、组织草拟章程;
8、推荐产生村民代表,原则上5-10户推荐1名代表(要有书面台帐资料);
9、酝酿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原则上董事会5-7人,监事会3人;
10、申请成立股份合作社(村筹备工作小组向镇(区)筹备领导小组提出请示,镇(区)筹备领导小组向农工办提出请示,由农工办行文批复给镇(区)政府(管委会)。);
11、印制股权证(农林局提供样本),按股权证填制要求填好证书。
二、首届社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议程
1、宣读批复;
2、筹备小组负责人报告筹备工作情况;
3、宣读章程,并提交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4、宣读选举办法,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中途休会,由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董事长、监事长);
5、公布选举结果情况;
6、新当选董事长讲话;
7、新当选监事长讲话;
8、社员代表讲话;
9、董事长发放《股权证书》;
10、土地股份合作社揭牌;
三、完善手续
1、全面发放土地入股社员的《土地股权证》;
2、整理合作社台帐等相关资料;
3、《章程》、财务制度、组织机构等相关制度公布上墙;
4、进行工商或民政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工作程序
一、筹备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镇(区)政府(管委会)成立筹备领导小组,报农工办和农林局备案。
2、提出申请。村支部、村委会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情况,在广泛听取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初步设想和方案,并报镇(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同意后着手实施。
3、建立组织。有改革意向后,由所在改革的村成立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筹备小组,筹备小组可由村主任和村会计负责,筹备小组成员要熟悉政策和全村人员资产等情况。
4、人员摸底。村筹备小组对社区全体成员进行分类排队,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逐户逐人核定股份,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认定后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或镇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5、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由镇(区)农经部门与村民主理财小组联合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搞实资产家底,其清产结果由村召开的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并报镇(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审核。如需经中介机构评估资产的,应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的全
部集体资产(可分经营性、公益性和资源性)应张榜公布。
6、量化到人。需量化的资产及享有股份的人员,经一定期限(一般一星期)张榜公布和经镇(区)审核无异议后,以户为单位将净资产折算成股份后量化到人。
7、推荐社员代表侯选人。社员代表侯选人原则上5-10户推荐1名代表,选举方法可由改革领导小组或筹备小组根据要求确定,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小组根据名额选举产生(要有书面台帐资料)。选出的社员代表侯选人,经一定期限张榜公布无异议后,自行转为正式社员代表。社员代表需报镇(区)备案。
8、制订章程。根据示范性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订合作社章程。凡年满18周岁、持有基本股或农龄股的人员,均为股份合作社社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9、召开预备会议。社员代表正式确定后,召开预备会议,正式行使社员代表大会职责。协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人选,商定组建股份合作社相关事宜。
10、申请成立社区股份合作社。(村筹备工作组向镇(区)筹备领导小组提出请示,镇(区)筹备领导小组向农工办提出请示,由农工办行文批复给镇(区)政府(管委会))。
11、印制股权证(农林局提供样本),按股权证填制要求填好证书。
二、首届社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议程
原则上股份合作社成立大会与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一并召开,统称成立大会。主要内容是选举建立“三会”组织,宣告股份合作社成立。成立会议主要议程:
1、宣读批复;
2、筹备小组负责人报告股份合作社筹建工作情况;
3、宣读《股份合作社章程》(草案),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表决通过;
4、宣读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组成成员(中途休会,由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选举董事长、监事长);
5、公布选举结果情况;
6、新当选的董事长就职讲话;
7、新当选的监事会负责人讲话;
8、社员代表讲话;
9、颁发部分《股权证》;
10、合作社揭牌。
三、完善手续。
①全面发放社员《股权证》; ②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③整理合作社台帐等相关资料;
④《章程》、财务制度、组织机构等相关制度公布上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程序
一、筹备阶段
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1、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设立登记
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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