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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08〕3号

中共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

关于印发《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国土所,局属各单位、股室: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管理规定》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机关、干部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国土资源管理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现行机关、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局下属各单位、各国土所(以下简称全系统)及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所有在册的正式干部职工及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全系统干部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机关、干部管理实行自上而下分级负责制和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制。局党组、局总支、局务会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实行局党组书记、局长、总支书记负总责;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能分工负,负责分管单位、股室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向上对局党组、局总支、局务会负责,向下对分管单位、股室负责;局属各单位股室负责人、各国土所长负责本单位股室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向上对分管领导负责,向下对本单位、股室干部职工负责。

第二章 干部纪律管理

第四条 全系统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言行上要始终与党中央、上级组织保持一致,服从党组领导,贯彻上级决议,做到令行禁止。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值周带班制度,是指局领导班子成员轮留值周带班,由值周带班领导具体负责全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全系统实行统一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所谓统一考勤制度,即以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各国土所为单位,制定统一的签到册,指定签到地点,凡要求干部职工正常上班的,每个干部职工必须分别于上午、下午上班前10分钟到指定的签到地点亲自签到,并确定专人负责签到考勤。 所谓请销假制度,即全系统干部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章 干部职务任免管理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干部的范围为:县国土资源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派出机构司站(股)级干部。

第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九条 选拔任用对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大局,经得起政治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献身国土资源事业,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中开拓进取,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责,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 任命干部职务,必须有相应的职数编制和职位空缺。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任用司站(股)级领导,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组织推荐提名必须经过局党组集体研究。

第十二条 局党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察干部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准确、精炼。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廉政鉴定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局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局党组任免国土所长、局属司站级单位干部,应在任免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县人事局备案,经同意后,县局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六条 推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制度。干部轮岗交流是加强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干部轮岗交流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干部轮岗交流、任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适才适用原则。干部轮岗交流要符合岗位设置要求和人才自身特点,做到适才适用,人尽其才。

(三)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干部要执行局党组的决定,自觉服从组织轮岗交流。

(四)合理原则。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要实事求是,灵活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合情合理地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干部轮岗交流的年限: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任期、国土所长在一个地方任期、局机关内设股长(室主任)岗位任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重要岗位或特殊岗位一般任期不超过三年;

(三)根据工作需要,局党组对干部岗位可以作适当局部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职年龄:

(一)国土所长、局属司站级单位领导年满52周岁,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二)局机关股长(室主任),男满55周岁,女满52周岁,一般不再担任股长(室主任)职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县国土资源局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局属股室组成,县国土资源局实行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制,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重大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后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最终拍板决定;副局长、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工作,在局长不在单位的特定环境下,受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有决定权力,但在决定之前必须通过通讯工具向局长汇报。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决定重大事项采取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和局党组成员组成。局党组会议是党组履行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的内容,根据党组的职责任务确定,主要是:

(一)研究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决定县局管理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和交流;推荐提名科级干部名单;

(四)其他需要提请党组研究、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涉及议题关系重大的,应事先与其他成员充分协商。在情况不明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不宜提交党组会议研究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可根据议题,由党组书记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计名或计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以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分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党内保密纪律,不允许泄露党内机密。

第三十一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总支书记、副局长、纪检组长和各股长、室主任组成,办公室秘书列席并负责记录。需列席的单位和人员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局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特殊情况例外)方可议事。 第三十三条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部署全局性的工作和活动、安排,研究全县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三)讨论提交县政府、县人大审议的有关国土资源方面议题的汇报材料,讨论确定呈报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重要报告和县局召开的全局性会议的讲话或报告;

(四)讨论和部署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各国土所的重要工作,总结检查执行情况;

(五)听取各股、室、队、所年度、季度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审定通过局年度工作计划、国土资源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等;

(六)讨论审查年度行政、事业经费、专项业务经费和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七)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

(八)其他需要局务会讨论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局务会议的议题由局领导、机关股室和所属单位以填写局务会议议题单的形式提出,由局办公室主任收集议题单,呈局长审定,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各股室和所属单位对各自所提的议题内容应认真做好准备,必要时可在会前印发到出席会议人员;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除特殊情况外)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应出席会议人员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局长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三十五条 局务会议成员要根据所定议题认真思考充分准备,积极发表意见,主动出谋献策,切实为局领导当好参谋。

第三十六条 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承办会务工作,负责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三十七条 局务会议的各项内容,要按照有关规定注意保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和扩散。

第三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参加。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通知与会议有关的股室、单位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办公室秘书列席并负责记录。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和局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及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局重要工作;

(四)协调有关股室、单位之间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权属争议及信访挂案材料,并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六)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未出席会议的领导通气。各有关股室、单位应认真办理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领导。 第五章 行政效能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全系统实行首问负责制,是指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群众来电或来人办理有关事项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办理或协助办理。并督促办理人员负责答复办理原则、要求及结果的责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 首问负责制工作程序:

(一)首问负责人以主动热情的工作态度接待来电或来人,并向来电或来人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二)认真听取来人或来电话的意见、要求或查询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做好当班登记和记录;

(三)对来人或来电所反映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给来人讲明办理或解决程序、要求和期限,并在限期内负责答复;

(四)对来人或来电话所反映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局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转交给相关业务承办股室、单位安排办理,并督促承办人向来人讲明办理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给予答复。在有关股室办理或解决问题过程中,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督办。

(五)对来人或来电话所反映不属于本局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向来人说明情况,告诉来人应向哪个部门反映、咨询、申报或投诉。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局领导汇报,由局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六)首问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股室归档。

第四十三条 在全系统实行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有: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二)按照办事程序,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所办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接待来访者要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

(六)建立工作人员职责公示和窗口岗位服务制度。正常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能办的事马上就办。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实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第四十四条 在全系统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是指首办责任部门及首办责任人,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符合各项规定的事项,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件和急电,应立即送领导批示或有关股室阅办,其他来件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

(二)紧急公文,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不属于本股室、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股室、单位办理的,承办股室、单位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未提出办理期限的公文,承办股室、单位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七条 信访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延长办理时间(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办理);

(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限时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情况不复杂的,应在收件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涉及范围广,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单位和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酌情延期;

(三)对信访申诉件,应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酌情延期。 第四十八条 在全系统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局机关各业务股室、局属各单位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办理该事项的有关程序和过程等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方便群众,利于监督。 第五十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应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 第五十一条 在全系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行政,不得不作为,不得乱作为。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责任制。局长负责全系统的执法工作,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的副局长以及各职能股长(室主任)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全系统干部职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或过失,给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六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四条 全系统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廉政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腐败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带头端正党风、政风、行风,管好单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五十五条 不准以权谋私,不准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亲朋好友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以任可理由到下属单位或业务往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五十六条 不准巧立名目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利益,不准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和包包账。 第五十七条 不准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活动,不准用公款举办专场舞会和其他营业性娱乐活动。

第五十八条 不准借考察之名用公款游山玩水,不准借出差之名携带家属子女用公款住宿、就餐或旅游。

第五十九条 不准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奖金、实物、津贴、补贴,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第六十条 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发纪念品。

第六十一条 不准讲排场、比阔气、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第七章 奖惩

第六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职能股室、单位,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一)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达到奖励标准的;

(二)年度被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共产党员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查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五)防止或挽救他人执法过错有功,使局或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六)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应实行失职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单位、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三)所辖单位、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章制度未建立健全、不完善,导致发生违规违纪的,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对所辖单位、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六)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国土资源管理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四条 实施行政监督、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应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罚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依法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或依法不应受理而立案受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利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者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九)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规定擅自处理扣押、罚没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十二)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局内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扣发或停发岗位责任制奖;

(四)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五)予以党纪或行政纪律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

机关管理

决定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县农业系统党委,各国土所,局属各单位、股室。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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