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例

2020-03-02 07:59: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五谷道场申请破产获批 曾一年辟出15亿市场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李静)房山法院昨日透露,以非油炸方便面闻名业界的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五谷道场)已提出破产重整,房山法院已批准。

原因 前期投入大+原材料涨价

房山法院承办法官介绍,去年2月,五谷道场开始被起诉。案件主要有三类:银行讨要贷款和利息,经销商讨要拖欠货物或货款,供货商索要货款。

去年9月,建行房山支行贷款1000万给五谷道场,今年4月到期后,五谷道场只归还了30万元借款本金。去年年底,因为一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房山法院将五谷道场的四个商标进行了查封。

今年10月,五谷道场向房山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书显示,因原材料大幅涨价,方便面行业整体效益下滑;加之公司创立之初,前期费用和广告宣传投入过大等因素,造成公司全面亏损。并在2007年10月、11月全面爆发财务危机。此后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劳动争议、法律诉讼不断增加。

根据五谷道场向房山法院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8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亿余元,但负债6亿余元。

重整 重整计划需债权人同意

房山法院主办法官介绍,根据破产法规定,重整期间,经法院批准,五谷道场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其股东不能进行投资收益分配。而债权人如果发现五谷道场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要求宣告五谷道场破产。

11月4日,房山法院发出公告,要求五谷道场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0天内到房山法院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五谷道场需要制订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如果表决未通过,法院也没有批准,重整计划将终止。法院有可能宣告五谷道场破产。

分析 “利用现有条件可重新上市”

昨日记者就此致电五谷道场相关负责人,在听明记者来意后,他随即挂断了电话,之后其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中。

东方艾格农业咨询公司高级分析师陈树韦分析,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下,6亿元的负债并不是很大的数目,若五谷道场的重组方案正式获批,利用其现有的设备和品牌效应,完全可以重新上市。 ■ 历史

一年辟出15亿市场

1999年,中旺集团创始人王中旺在河北省邢台隆尧县乡下出资170万元成立了一家小型方便面企业,打出“非油炸”旗号。

起步阶段,公司投入巨资在央视及各大知名媒体宣传。2004年10月,以5100万的注册资金正式成立北京五谷道场。在2005年年底到2007年年初,北京、吉林等生产基地先后竣工投产。

一时间,五谷道场非油炸方便面风靡,从2005年开始,仅一年就开辟出一个15亿的非油炸方便面市场。五谷道场的发展速度也曾令康师傅、统一这些方便面大佬不寒而栗,但终究因扩张过快、资不抵债而倒闭。

企业破产原因的认定

——上海金波大酒家申请破产案

(一) 具体案情

申请人上海金波大酒家系国有企业法人,199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1992年10月,申请人与辽宁省营门市鮁鱼圈区新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申请人由新星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随后,新星公司书面全权委托夏某全团负责该大酒家的经营管理。在夏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5年7月,申请人停业,同年10月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申请人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940620.37元,但申请人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9654.23元,其余人民币1310966.14元应收款项无明细记载。而在已知的应收款项人民币629654.23元中,除去74282.93元是—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55371.30元却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夏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8874.10元,而徐某白条借款竞达人民币266940.20元。

(二)法律焦点

申请人上海金波大酒家是否达到了我国《破产法》有关企业破产界限的规定中所规定的要求。知识链接

破产申请与受理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上海针织品总公司破产还债案

【案情简介】

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始建于1949年10月,注册地为上海市南京东路233号,现址上海市九江路218弄19号3楼,注册资金278.8万元。该公司系计划经济体制下以经营针棉织品为主泊的国有大型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人民币10亿元左右。1950年至1989年共为国家创利税15亿元。随着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该公司经营不断萎缩,效益每况愈下,商品滞销,库存大量积压,每年承受巨额削价销售损失和银行巨额贷款利息。受三角债困扰,至1992年应收款达2.8亿元,欠银行贷款3.54亿元,积压库存2.43亿元,虽经多方努力,仍未能走出困境,1993年经上级批准实行一年停业整顿,但仍复苏无望。经审计,至1994年8月该公司现有资产1.11亿元(含西藏外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883家客户应收款近0.7亿元),负债总额3.06亿元(含欠银行贷款2.61亿元和欠150余家工厂贷款),加上潜亏0.45亿元(含参与投资6家联营企业559万元,均因亏损难以收回),预计资不抵债达2.25亿元。在职职工1103人,离退休职工721人(均已大部分另行安置)。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注册,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同一破产的批复,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做了如下审理工作:

(1)受理申请、发出债权申报通知。收到破产申请后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对该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因该公司系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企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本案一般应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办理,经请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交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受理并裁定宣告申请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在立案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在30天内申报债权,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在申报期内,共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新丰印染厂等48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法院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内容、性质、有无财产担保和申报日期登记造册,逐一进行审查。

(2)组织成立清算组。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后,法院立即依法决定由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市财贸办、市国资办、市审计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派员共10人组成清算组,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3人,经济师5人,助理经济师和律师各1人,接管该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3)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限届满3个月后的第五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通报清算工作的情况和进程。指定最大的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为债权人会议主席。1995年5月15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了债权额审查和清算工作。同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确认了各债权人的资格和债权数额。

(4)作出破产宣告。经审理确认申请人资不抵债后,法院认为,申请人因经营不善及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时依法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并发布公告;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查明并追究造成申请人破产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5)指导清算组对申请人的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变卖,依法追索申请人债权和财产。对申请人的债务人,经法院通知后,仍不归还的,依法先后共作出420余份裁定,标的额2464万元,交执行庭立案后强制执行,总计共收回退货350万元,现金160.94万元,收回率为20.73%;对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进行变卖,清算组接管后的库存商品1843.12万元,加上收回退货共956.43万元,总计变卖处理2799.55万元,回笼资金为671.11万元,变现率为23.97%。

(6)分配破产财产。经过指导清算组进行了22个月的艰苦努力,清算工作完成,编制了财产分配方案。经1996年8月和9月第

四、五次债权人会议充分讨论,终于一致通过了清算组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原申请人破产财产总额清理、变卖所得共计25776908.71元,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按顺序上缴欠税共计1352262.76元后,余额24424645.95元(其中货币14104255.95元,各类证券计价9320390元),分配采取货币和证券兼分,对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按照比例(清偿率为7.89%)分配。

(7)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推予执行第五次债权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清算组按法院裁定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依法于1996年10月31日裁定终结了破产程序,由清算组向工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焦点】

本案所涉及到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上海针织品总公司是否符合破产申请的要求,破产申请的法律效果以及法院受理申请后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线电一厂申请破产还债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河北省石家庄市无线电一厂系全民所有制中型企业,始建于1968年初,自建厂起至1988年的经营中连年盈利。1989年以来,无畅销的主导产品,产品积压,技术落后,新产品的开发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流动资金枯竭,借贷无门,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日趋恶化,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严重亏损和连年亏损,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近百万元,债权人纷纷诉诸法律要求还款。现全厂总资产(包括债权)2400万元,负债总额已达51725万元,资不抵债已成定局。申请人提交了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明,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石家庄市电子工业局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请破产还债。经人民法院催告中报债权,共有上百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债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成立了债权人会议.并且法院还指定了最大的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行家庄市和平路办事处为债权人会议主席。该债权人会议在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以及分配方案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厂以下审理工作:

(1)收到破产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经审查,向申请人发出立案通知和裁定宣告中请人破产还债,并告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后,对财产和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为他厂提供担保的,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停止清偿债务,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在清算组成立前须经法院审查批准;作好职工思想工作,稳定情绪,防止出现上街上访等社会不安定问题,在破产终结前,厂领导、财会、统计、保卫人员必须留守,保护好财产、向法院提供企业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清算组成立之前的公章、合同章、合同纸、账册、文书、资料等收控起来。

(2)在立案10日内通知了221家已知债权人在1个月内申报债权。同时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告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在法定期限内有150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并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

(3)在石家庄市委、市政府的配合支持下,主持召开了清算组成立大会,决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财政局、电子局、国资局、工商局等共派出25名人员组成清算组,指定了清算组正、副组长。

(4)指导清算组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要求方案对破产财产的数额及来源账目要清,分配结果严格按法定请偿顺序,分得公道,要经得起债权人的检查,分配形式要切实可行,对未追问的债权要列表说明原因。该分配方案向法院审判委员全汇报,得到了肯定,经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清偿比例为22.19%,参加议的债权当场兑现。

在法院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了债权人会议,并指导债权人会议做了如下下工作:

(1)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届满后,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分两次对债权人主体资格和所申报的债权额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与出初审报告交债权人会议确认。初步确认合法债权人137家,比申报的债权人150家减少了13家,初步确认债权总额54348126.68元,比申报数额59767742.26元减少了5419615.78元:

(2)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征询了最大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市和平路办事处的意见,向其通报了资产清算工作情况和债权人会议的议程,指定该处为债权人会议主席,该处在法院主持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与法院合议庭积极配合,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债权人的拥护。

(3)为召开债权人会议,合议庭准备和指导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主席准备了如下材料,发给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合议庭淮备了如下材料:①债权人会议议程和时问安排;②申报债权情册;②宣告申请人破产裁定书;④债权人会议召开的通知;⑤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⑥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及其说明;⑦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有关事项;⑧对债权人资格的初审报告;⑨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初审报告。 指导清算组准备了如下材料:①清算:正作通报;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指导债权人会议主席准备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讲话。

(4)法院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配合债权人会议主席对债权人资格、债权总额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77家债权人以1票弃权,76票同意通过,井作出债权人会议一号决议,决议确认136家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确认债权总额为54338763.48元;配合债权人会议主席对清算组提交的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参加会议的80家债权人以1票反对,79票同意通过,并作出债权人会议二号决议。决议后,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报执行.法院裁走7L以确认,清算组立即执行。

(5)法院指导清算组编制了破产财产分配兑现金额明细表。清算组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清偿比例金额在债权人会议上当场兑现给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未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出清算组邮寄兑现。 【法律焦点】

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织成定及召开的,它的法律地位如何,它享有哪些职权。

企业破产财产范围之界定

——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案

【案情简介】

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以下简称一面坡葡萄酒厂)是以生产紫梅、香梅、金梅等牌色酒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职工919名,固定资产原值880万元。截止1992年末亏损1877万元,其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同意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1993年5月21日,一面坡葡萄酒厂向尚志市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尚志市人民法院接到一面坡葡萄酒厂的破产申请后,首先审查破产申请材料。对破产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会计报表、企业财产情况的说明、债权债务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破产的意见等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规定,只是上级主管部门某市工业局虽同意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对破产后的职工承诺予以安置,但没有具体措施。经向某市工业局要求对承诺安置职工提出具体方案,某市工业局向法院提交了职工安置具体方案。据此,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4日裁定:

宣告一面坡葡萄酒厂进入破产程序。

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告之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及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并告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对已知的债权人,法院在受案后逐一通知债权人在1个月内到法院申报债权。

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案受理后,法院了解到某市工业局虽几次对一面坡葡萄酒厂进行整顿,也没有改变—面坡葡萄酒厂的亏损局面。到1990年该厂已亏损714.9万元。为摆脱债务,重振旗鼓,某市工业局将一面坡葡萄酒厂一分为五,设立了干酒分厂、啤酒分厂、白酒分厂、果酒分厂、药酒分厂5个分厂。一面坡葡萄酒厂以总厂名义保留,留有个别领导,承担债务。5个分厂则向总厂租赁设备,并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经营1年后,5个分厂也亏损停产。

鉴于本案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同意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前已对企业进行了整顿,并没有使—面坡葡萄酒厂经济状况好转:尚志市人民法院认为:一面坡葡萄酒厂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符合企业破产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款之规定,尚志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8日裁定: 宣告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破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的规定,尚志市人民法院在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破产企业。为了使清算组能及时开展工作,尽快查清破产企业的资产,行使清算组的职权,尚志市人民法院委托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评估作价组,对—面坡葡萄酒厂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评估作价,由清算组审查认可,不认可的,可以重新评估。对个别易损毁变质的财产,经法院裁定,予以先行变价处理,保存价款。

破产企业的债权,既是该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也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积极收回破产企业的债权是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尚志市人民法院根据一面坡葡萄酒厂提供的债权清册和评估作价组清理的债权债务明细表,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进入破产程序后,动员一面葡萄酒厂积极追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宣告之前并没有丧失企业法人资格,仍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一面坡葡萄酒厂在被宣告破产之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42件,金额9922243.67元;向法院诉讼302件,金额5833013.7元,共收回债权金额672812.08元。对3个月不能审结的123件,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办理。二是破产宣告后,由清算组负责追债。一面坡葡萄酒厂清算组请求法院通知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的307件,金额4751913.32元。按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5件,金额16784.32元;申请强制执行的134件,金额4375129元。确无执行能力的173件,金额3025057.19元。在清理债权过程中,法院、清算组和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组成10个清债权组,赴省内外58个单位核对账目,索要债权。通过上述办法,共收回债权251笔,金额861906.14元。对超过诉讼时效和实在无法收回的债权逐笔进行了确认。

—面坡葡萄酒厂的紫梅、香梅、金梅牌色酒曾多次获得名优产品的称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商标有一定的价值。清算组对这三种酒商标进行变卖,共得价金8万元。 1993年9月22日,尚志市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债权人中报债权115笔,金额为41584488.65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112笔.余额3770550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笔金额11666409元,应优先受偿,不列为破产债权、紧接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一面坡葡萄酒厂资产总额为17658753.19元,优先受偿11666409元,余额5992344.19元为破产财产总额.再减去破产费用和财产处理损失1499099.05元。剩4493245.14元为可分配财产总额。第—分配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1179731.26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总额的26.2%;第二分配顺序清偿欠缴税款3313513.88元,约占可分配破产财产的73.8%,尚合932889.87元税款未能清偿。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法律焦点】

企业破产财产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企业破产时其设立的分厂应当如何处置。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西宁冶炼厂破产案

【案情简介】

西宁冶炼厂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于1985年筹建,1988年投产.占地总面积47000平方米。主要设备及建筑物为两座6300千伏安矿热炉和与之相配套的厂房、供电、变电设备等,设计能力为年产工业硅4800吨,产品主要出口日本。由于该厂基本是靠贷款建成,投产之际即负债累累,加之投产初期管理不善等原因,产品质量、产量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连年亏损。后来民和镁厂承包该厂,因种种客观原因,产品没有销路致使亏损增大,1989年年底停炉,民和镁厂终止承包。以后工业硅市场虽然好转,价格回升,但由于严重缺乏资金,债务负担过重.一直未能正式生产,职工陆续放假回家,至破产申请时止,停产已达5年之久。经初步核查,申请人企业财产约为2000万元,但负债已达4200余万元,确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提交了有关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西宁市重工机械局同意申请破产的批复.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组织成立了清算组,决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土地管理、财政及主管局等9家部门的人员组织成立清算组,接管该厂的全部物资财产,负债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审理工作:

(1)收到破产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对该厂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受理,并在立案10出内通知债权人在1个月内申报债权,同时在《青海日报》发布公告,告知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在申报期内,共有52家债权人(职工债权人作为一家)申报债权,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内容、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和申报日期等事项登记造册,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2)受理案件后,依职权对申请人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负债情况、破产原因及其真实性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查明申请人的资不抵债额后.认为申请人团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不具备和解整顿的条件,应及时依法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

(3)组织成立清算组。及时决定成立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土地管理、财政及主管局等9个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接管该厂的全部物资财产,负债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4)依照法律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限满3个月后的第四日,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各债权人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通报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定最大的债权人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进行审查,确认债权人中的青海省柴油车修理厂、青海省化轻公司储运公司、马某祥的担保物权成立,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认真核查和充分讨论并表决,参加会议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额100%的债权人同意上述二家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但对工商银行西宁市文行城西办事处、建设银行西宁市文行城北办事处的抵押权存在争议,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一致通过并确认,同时对逾期申报债权无效、申报债权中的滞纳金、迟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具有惩罚性的加倍利息均不计入债权等事项形成了决议。合议庭立即着手对两笔存在争议的抵押权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裁定抵押权成立;

清算组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丁作:

(1)处理破产申请人的财产。清算组决定整体出售申请人的财产,整体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在《青海日报》发布公告,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招标。青海省大型国有企业山川机床铸造厂向清算组投标.经过充分协商,山川机床铸造厂最终以1050万元的价格和全部接收破产企业职工(包括退休职工)的条件中标,与清算组签订“西宁冶炼厂整个财产售买合同”和“西宁冶炼厂职工整体调入山川机床铸造厂协议书”,法院裁定认可,l050万元价金(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并入破产财产。

(2)查明申请人在停产期间,与西宁万纳实业公司联营生产镀膜玻璃,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清算组与万纳实业公司达成了终止联营协议,妥善处理了债权债务。 (3)清算组分三路到各地依法追索申请人的债权和财产,审执结合,财经清算组通知后既不提出异议又拒不归还,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收回了申请人多年难以收回的部分债权。 (4)清算组在基本完成资产评估、清收债权、整体出售财产及安置职工任务后,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之后,全部采用金钱分配方式,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对各破产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按顺序和比例分配。该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会议—致通过,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焦点】

在破产案件中为何需要设立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法上有何法律地位以及主要有哪些法律职责。

取回权及破产财产评析

——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染织总厂破产清算组出售回租裁定案

【案情简介】

潍坊某染织总厂于1999年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潍坊中院于1999年签发(1999)潍中法破裁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1999)潍中法第5—2号破产还债通知书,宣布潍坊某染织总厂破产还债。法院在审理潍坊某染织总厂破产还债一案中,申请人潍坊某染织总厂破产清算组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染织总厂有关融资租赁问题依法予以裁定,要求确认破产财产的范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潍坊第二染织厂经批准向中国银行潍坊分行贷款3128757美元,用于购买毛麻、青年布的配套生产设备。该贷款潍坊第二染织厂于1991年12月6日偿还本金647820美元,利息754172美元,贷款期满后尚欠本金2480937美元,利息312086美元未能偿还。因此,经中国银行潍坊分行联系,1991年12月6日,潍坊第二染织厂给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来潍染二办字(1991)第58号《关于剑杆织机中行外汇贷款转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公司的申请》,表示为避免逾期加罚加重还款负担,申请将外汇贷款转为向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债务。同日,填写了租赁委托书。同意将剑杆织机40台、逆流染色机1台、电子分条整经机2台、浆染联合机1台的项目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委托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事宜,租赁期满后留购租赁物。该委托书并经二厂主管部门潍坊市纺织工业局盖章同意。同年12月9日,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向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函称外汇管理局同意“以贷转租”,潍坊外汇管理局同日在该函上对此予以确认。1991年12月12日,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在租赁委托书上盖章同意接受委托。1991年12月14日,染织二厂与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签订91UL-02804024L融资租赁合向。合同约定:租赁物件为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购买的技术设备.合同期满后染织二厂支付租赁物件的残值4500元人民币后,由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转归染织二厂所有。

1991年12月17日,中国环某租赁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染织二厂发出实际应付税金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二厂应分5年5次支付租金,每次支付665606.43美元,共计3328032.15美元。逾期按合同第5条第6项办理:延付1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1个月后,每超1天加收欠租金额的5‰逾期利息。1991年12月17日,染织二厂给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来传真,称:“向意租赁合同生效,请速将外汇电汇中国银行潍坊分行。”1991年12月18日,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二厂传真后,将258万美元设备对价款付至二厂在潍坊中行的账户。

1992年5月10日,潍坊某染织总厂给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函,按照潍政发(1992)110号文件,染织二厂与潍坊染织厂合并,组建为潍坊某染织总厂。潍坊某染织总厂向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发函承诺染织二厂债务由其承担。经核实,至破产,潍坊某染织总厂向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共付租金1232472美元,尚欠租金2095559.95美元、利息2613924美元、逾期利息2725402.95美元,合计4847102.14美元。 【法律焦点】

剑杆织机40台等租赁的技术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范围;中国环某租赁有限公司是否对这些技术设备享取回权。

破产别除权评析

——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案情简介】

某市宜良钢铁厂是一家县办的城镇集体企业。1985年在原宜良县造纸厂的基础上,转产筹建宜良钢铁厂,1987年建成投产,占地面积236.68亩,房屋建筑面积4万余平方米。1997年分离式改制为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人员、资产、债务未分),有职工1094人。自1995年开始,由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冶金行业逐步萧条,企业技改失控,资金严重不足,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亏损严重,负债过高,官司缠身,1997年7月被迫停产。企业累计亏损2500万元,总负债1.61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23%,已属经营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

1998年4月14日“两厂”向主管的宜良县工业局提出破产还债申请,县工业局1998年4月15日以宜工业发(1998)21号文件同意“两厂”破产还债,并上报宜良县人民政府审批,宜良县人民政府1998年6月6日以宣政复(1998)59号批复同意“两厂”破产还债。

1998年6月16日,“两厂”向宜良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该院经请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宜良县人民法院受理。该院遂于同年7月7日立案受理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申请破产还债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裁定成立清算组,在《人民法院报》、《云南日报》、《某日报宜良版》、宜良电视台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公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内容。1998年11月2日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人154家,债权总额为1.5亿元,裁定宣告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正式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时宣布指定由无财产担保的最大债权人宜良县财政局为债权入会议主席。

期间,为了尽可能提高破产企业的变现价值,清算组收回了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资产。具体情况是:1997年出宜良立信建筑公司起诉宜良钢铁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以(1997)昆执民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将宜良钢铁厂厂区内办公大楼及土地、制氧车间及土地(包括附属工程、设备及备件)、轧钢车间及土地等财产以1200万元执行给宜良立信建筑公司。据此,宜良钢铁厂办公大楼、制氧车间、轧钢车间所有权依法由宜良立信建筑公司享有。从厂区的整个状况来看,将属立信建筑公司享有的财产分离后,剩余资产进行拍卖,变现的可能性不大,即使变现,变现价值也很低。如果将立信公司这部分财产再收回来,整体拍卖,既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变现值,又能提高债仅人的清偿率。清算组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出发,与宜良立信建筑公司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协议、立信公司同意将所有权为1200万元的资产以450万元并入宜良钢铁厂、炼铁厂厂区资产一并拍卖。

在进行债权申报登记时,由于清算组在初始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对银行借款抵押权登记出现错误,导致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遇到困难。事实是:宜良县钢铁厂向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支行贷款33笔共9283万元,33笔贷款形式上均为抵押借款合同,但其中32份合同中抵押条款不清.抵押物不明确,无抵押清单,无登记。仅有一份合同为1997年8月18日宜良钢铁厂与县农行就1996年12月3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所答借款金额2000万元的合同,以宜良钢铁厂下燕窝村[房产证号(94)074号]、宜良县清远街210号[房产证号(94)053号]的房屋设置抵押,并向宜良县房管处进行了抵押物登记。进入破产程序后,县农行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出具债权登记证明:宜良县农行债权额9283万元,有财产担保1.1亿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宜良县农行的债权总额9283万元(担保贷款)。2000年3月该债权转让给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进一步清理核实,法院发现,农行的债权涉及抵押担保的登记出现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因此清算组以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重新确认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法院依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在破产程序中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将清算组的申请送达债权人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在收到该办事处的书面回复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双方开庭进行审理。

【法律焦点】

清算组是否有权与立信公司签订协议收回立信公司资产,这种行为是否对债权人有效;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对某市宜良钢铁厂、某市宜良炼铁厂全部债权是否享有别除权。

撤销权及清算组的责任

——某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三某利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某市啤酒饮料总厂破

产清算组资产转让合同案

【案情简介】

某市啤酒饮料总厂系某市政府所属国有企业,1996年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某市政府列为企业破产试点单位。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某市轻工业局经过考察协商,选定三某利公司和某三九公司为收购单位。

1996年10月5日,三方为此签订联营协议。协议主要约定,某啤酒总厂宣布破产并进入法律程序后,破产不停产。某三九公司注入资金并派管理人员进入企业。某市轻工业局保证某啤酒总厂破产后优先由三某利公司整体购买。破产程序结束后,某三九公司购买该厂55%的股份,实现控股等。该协议签订后,某啤酒总厂即申请破产,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9日裁定某啤酒总厂进入破产程序,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并对破产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1996年12月2日清算组同意三某利公司收购某啤酒总厂拍卖的财产,并与三某利公司及某三九公司签订资产拍卖及转让的有关协议。“资产拍卖协议”主要约定:清算组决定对某啤酒总厂的资产拍卖还债,其收购单位为三某利公司。拍卖资产为整体拍卖,整体收购。拍卖资产的价格为36599203.12元,三某利公司需支付的收购金额为1462041.03元。三某利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注入300万元资金,在清算组监督下全部用于偿还拖欠的工资和集资。这时某啤酒总厂的上述拍卖资产的产权将归三某利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15日内,自三某利公司注入300万元资金到位之日即生效,合同开始执行,三某利公司对破产资产有使用权。

在“资产拍卖协议”签订的当日,三某利公司、某三九公司、清算组又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①转让资产及价格:通过整体收购破产的某啤酒总厂资产,甲方(三某利公司)所属资产合计36599203.12元,甲方原有养殖场资产1522155.10元,资产总计38121658.22元。②转让方式及额度:其一,乙方(某三九公司)向甲方付款16143396.13元,专项购买甲方资产,该费用用于清偿法院裁定的第一偿还序列的债务。其二,甲方原有资产152455.10元合人新公司。通过以上有偿转让,本协议第一条所列资产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组建的新公司邯某九公司所有,转让后出资比例调整为甲方占10%,乙方占90%。③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应在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注入300万元资金,在某市轻工业局监督下全部用于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在60天内全部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和医疗费。出资转让手续,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着手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向乙方签发获得甲方转让资产的转让证明,并由双方签署出资转让交接文件。由于甲方向某市轻工业局整体收购破产后的某啤酒总厂产权尚未移交,因此,本协议中某市轻工业局为甲方出让资产的担保人,并负相应的责任。

1996年12月18日,某三九公司按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将300万元收购资金交付给了清算组后取得了对破产资产的生产经营权和破产资产的使用权,开始组织生产。1996年12月19日,三某利公司与某三九公司签订共同组建新公司合同并制定公司章程。1997年1月7日,经某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某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后,某三九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由某三九公司经营,三某利公司未参与经营。1997年7月5日,由于某啤酒总厂产权尚未转移,清算组收回企业的经营权,使某三九公司从邯某九公司退出经营,这时邯某九公司已经亏损。于是某三九公司起诉三某利公司与清算组,要求确认“资产转让协议”无效。 【法律焦点】

“资产拍卖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破产抵消权评析

——菜市某商场被申请破产产生的破产抵消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1年2月1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某纺织品批发公司申请某市某商场破产一案。经查:某商场资产只有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多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仅欠某纺织品批发公司届期债务达132万元,已届破产界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7日裁定宣告某市某商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当日,即2001年2月17日便在《某晚报》刊登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其内容如下:“本院已受理某纺织品批发公司申请某市某商场破产一案。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某市某商场有债权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01年2月26日止,持有关债权证明,向本院申报。债权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院同时决定于2001年2月28日在本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务必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放弃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特此公告。”

公告公布后,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而通过各种途径想方设法使其债权得以清偿,并不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某商场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债权人则从某商场拿走商品抵债。某手表厂曾经汇款1080元给某商场为本单位职工购买福利品,因一时未买成,见法院公告刊登后,担心债权受损失,便于同年2月18日从某市某商场提走被面50床。某皮鞋厂曾经销售各种型号的男女皮鞋给某商场,某商场尚有2223元未付清,当某皮鞋厂得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赶紧提走某商场还未销售完毕的皮鞋。还有的债权人则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的手续,以收回其债权:就这样,在短短两天时间内,有24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3623408元.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这—问题之后,立即通知某商场停止清偿所有债务,并下令冻结其银行存款账户。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账户时,发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某商场的50万元银行存款,此款系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某商场赔偿某电器厂的贷款,尚未划走。某电器厂在法院受理某商场破产案件后,要求将50万元的冻结款项划走,以便了结执行案。

同时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某商场曾与债权人某空调机器有限公司互有债务。1999年某商场曾向某空调机器有限公司购入空调100台,未付货款23.5万,此后,某空调机器有限公司在某商场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空洞一年半也未付入场费及柜台资20万元。在破产宣告后某空调机器有限责任公司即向法院申报了债权,并得到确认。财产分配开始前,某空调机器有限责任公司担心某商场破产不能偿还债务,要求与某商场的债务进行抵消。2001年3月,某空调机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商场破产清算组双方达成抵消协议。 【法律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两个方面:某电器厂能否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某商场与债权人某空调机器有限公司抵消债权行为是否有效。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某市服装厂破产案

【案情简介】

1996年5月,某市(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①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8号产权证。其中

1、

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②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第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③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元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④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了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4)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贷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法律焦点】

(1)法院立案后,服装厂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立案前服装厂向本厂领导、职工分发、销售皮衣的行为是否有效。

(2)涉案

1、

2、3号房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3)服装厂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给债权人,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也在此程序清偿。服装厂是否府当先清偿欠职工的债、有财产抵押的债和银行的债,然后再清偿其他债。

(4)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是否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纳入债务清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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