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2020-03-02 15:18: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理由:

……(写明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虽有“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约定,该约定系原、被告之间对被告所投资产的处理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原告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主张返还租赁物的权利。

一审法院在此断章取义,未完整引用原协议条款,企图裁剪事实,为自己的论点服务。原《补充协议》中完整的表述是:

4.4、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期满时,在剔除甲方清单中的固定资产外,所有资产归一方所有,能搬移的搬移,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此条款明确表明了两层意思:第一,“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期满时,在剔除甲方清单中的固定资产外,所有资产归一方所有”,该句表明了原被告之间在对合同解除后应先进行“清算”;即必须先剔除被上诉人的财产,剩余所有财产归上诉人所有。二,“能搬移的搬移,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该句的意思才是原、被告之间对被告所投资产的处理方式的约定。完整的来看这一条款,毫无疑问,双方之间在合同解除之后,首先应进行“清算”,在分清了双方的财产之后,然后才涉及被申请人所投资产的处理方式问题,即“能搬移的搬移,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试问,不首先进行“清算”,分清双方财产,又如何“搬移”“能够搬移的财产”?“搬移”错了怎么办?对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如何分割?根据约定,也应该是“由双方协商解决”,首先双方要“协商”,而被上诉人在没有“清算”也没有“协商”的情况下就要上诉人搬离,显然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审法院却只引用整个条款的后一层意思,而置前一层意思于不顾,显然是有意裁剪事实,其得出“该约定系原、被告之间对被告所投资产的处理方式的约定,并不影响原告在租赁合同终止后主张返还租赁物的权利”的结论,是对双方合同“先清算,后搬移,不能搬移协商处理”的约定条款片面和错误的认定。

2,对于一审中上诉人出具的被上诉人打给上诉人的租金收条这一证据,一审法院武断的认为“即使原告收取了租金,并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这就怪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收取了租金,打了收条,一审法院却并不认为存在租赁关系,那么不是租赁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是侵权吗,是不当得利吗,还是其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在此语焉不详,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是不是有心“糊涂”,就不得而知了。可以明确的是,结合2011年3月30日上诉人与案外人林XX签订的《船台租用协议书》、2011年4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林广及郭金华出具的《承诺保证书》的内容可以毫无疑问的确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合同租赁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之间应如何处理后合同权利义务。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片面的、错误的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已告终止,被告无权再继续使用租赁物,应及时返还”“租赁关系解除后,租赁物仍然存在的,承租人应该当返还租赁物”,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断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其中,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而纵观本案,双方对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已经在《补充协议》第4.4条中做了明确的约定,即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期满时,在剔除甲方清单中的固定资产外,所有资产归一方所有,能搬移的搬移,不能搬移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解决,这一条是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而且,结合民法“约定优于法定”的原理,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的民法基本原则,,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律适用错误,及听信被告一家之言,做出错误判决,这是不正义。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此案,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被告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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