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当关联交易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2020-03-03 01:10: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不当关联交易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作者:杭州盈科律所 何丽凤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式:

虽然关联交易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已大量存在,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实践却并不丰富,因此我国《公司法》在修改时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而相关的具体事项则采用财政部等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

关于关联关系的定义,《公司法》仅在第216条第4款作了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基于以上情况,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具体、更详尽地了解到关联交易的概念和形式,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章、制度的学习和理解。

该准则第三条明确了关联方的定义,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1 这里提到有三个关键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在明确了关联方概念的基础上,该准则第四条还具体列举了关联方的类型至少包含以下几种: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

2 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支付或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那么,关联交易具有哪些常见的形式呢?

我们可以把上述准则第八条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国证券业协会《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起来了解,关联交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或资源(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等);

(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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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十)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收购兼并; (十六)出让与受让股权; (十七)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十八)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还明确了企业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具有的披露义务和披露范围、以及明确了只有在企业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关联交易是公平交易等。

通过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整理和学习,现在我们遇到具体案例已经能够比较清楚地对关联交易进行认定和辨别,以及掌握了企业具有的披露义务和举证责任等。

二、不当关联交易及其法律责任:

4 我们知道关联交易虽然不符合市场自由竞争规则,但也有相对公平和不公平之分,因此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不被允许的。

公平的关联交易是在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时,公平合理地确定价格,公平地转移风险和收取报酬。它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之间的市场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营运效率和盈利能力,也可以帮助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进入新领域以及获取专项资产等等。但是,如果对关联交易不进行严格约束,就很容易演变成不公平或者说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呢?目前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关联方利用非公平价格和其他非公平方式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同时不能公平合理地转移风险和收益的;

2、没有依法合规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的;

3、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所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

针对不当关联交易,目前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按照《公司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股东、

5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该条款包含了关联交易的内容,但同时又不局限于关联交易。比如股东不作为,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会议或者例行会议损害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的,该不作为就不属于关联交易的形式);

《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法》第16条、123条、124条、148条等条款也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限制。

目前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得不够详细,且也存在许多漏洞,导致法院在适用相关条款时,有的时候还需要进一步地进行说明,但总的来说,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在关联交易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笔者在代理相关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虽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条明确规定: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交易是公平交易,即在企业未提供充分证据情况下,推定关联交易是一种不公平交易。但该准则作为部门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引用得

6 比较少,导致少数法院还会在企业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还在判决书中表示:本院也无法确定该关联公司间用于转让款抵销的借款关系是否不真实,故难以得出该债务抵销不当的结论。这是将举证责任推卸给了关联方以外的诉讼主体。因此,笔者建议:我们如果代理因关联交易受损一方的,有必要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条的规定明确提出来,使该条款成为审理案件的参考标准之一。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

对于债权人来说,担心或者遇到债务人发生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在一开始就要求通过抵押、质押、财产保全等方式在源头上确保债权的实现,密切关注公司的财产变化情况。

2、按照《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故债权人可以针对不当关联交易提起撤销权诉讼,并且结合上面我们讲到的规定,要求不当交易方在交易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7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追究债务人拒执罪。

前面撤销权的行使是针对法院判决未生效前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债务人再转移财产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这里我们又要举个例子引起大家注意的是:当同一个债务人和甲、乙都签有合同或者都欠款到期时,甲通过起诉法院的方式获得了生效判决书,而乙没有通过这一程序。但这个债务人却在甲的判决生效后,还把全部资产全都用于了归还乙,那么这样也是构成拒执罪的。

今天的学习到此结束,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共同学习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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