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制度范文

2022-12-04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损害公司利益责任概念

【概念】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公司法》第20条第1,2款规定了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纠纷。为了防止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当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即当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符合一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法律、法规】

处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1、《公司法》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推荐第2篇:公司利益高于一切

公司利益高于一切

作为一名员工,我们应该认识到,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把维护公司利益当作首要任务。

公司利益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基础,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公司能否实现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员工利益能否实现,只有公司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个人利益才有可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只有公司赢利了,我们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也随之提高。从这个角度来讲,维护公司利益就是维护员工的自身利益。

维护公司利益是一个员工必须恪守的基本的职业道德。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个优秀的员工也应该如此,维护公司利益作为基本的职业道德,是修身的重要组成部分。

维护公司利益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公司形象。企业形象不仅靠企业各项硬件设施建设和软件条件开发,更要靠每一位员工从自身做起,塑造良好的自身形象。因为,员工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外在形象,员工的综合素质就是企业形象的一种表现,员工的形象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员工应该随时随地维护企业形象。

每个员工都应该像爱护自己的家庭、珍惜自己的名誉一样维护企业的声誉,企业有了良好的社会信誉,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和发展,个人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企业的声誉受到损害,个人的价值也同样会受到损害。

一个处处为公司着想的员工,不管他身在何处、在什么时候,也不管他在做什么,他都会时刻想着为公司做宣传。

能够维护公司利益的员工都具有强烈的荣誉感。有荣誉感的员工,会顾全大局,以公司利益为重,绝不会为个人的私利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只有公司强大了,自己才能有更大的发展。(文:万义炳)

推荐第3篇:纠正损害百姓利益的整治方案

坚决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

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办学、坚决遏止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营造风清气正、务实清廉的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共道真自治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道群组发〔2014〕10号)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坚决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安排部署,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扎实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切实维护群众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和学校权益的长效机制,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重点围绕推进教育“9+3”计划、促进教育初步均衡;严肃查处和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开展对教育基建项目的专项督查;加强教育设备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纠正师德师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不断提高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从实,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敢于动真碰硬,着力解决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开门整改,整改进程和整改成果向社会通报,让群众了解,请群众监督。坚持标本兼治,在大力整治突出问题的同时,注重建章立制,形成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

群众利益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主要任务及职责

(一)大力推进教育“9+3”计划、促进教育初步均衡。

全面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扎实抓好“控辍保学”工作,着力解决“大班额”问题和农民工子女有学上、上好学的问题;扎实抓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教师公租房建设,使更多边远乡(镇)教师能够安居乐教;扎实抓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确保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扎实抓好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不断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的教育资源差距;扎实抓好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化建设,不断缩小区域内、学校间办学条件差距;扎实抓好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开展对教育基建项目的专项督查。

制定完善教育基础项目督查方案,重点围绕施工单位五大员、现场监理、学校质量管理员到岗情况和六牌一图布置情况,查工程进度、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加快推进教育工程顺利实施。

(三)加大教育设备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意见》(道府发〔201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大宗物品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管理意见,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四)严肃查处和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认真执行省、市、县教育收费制度,落实重点监控措施,强化重点监控成果运用。重点治理中小学择校乱收费、有偿补课、教辅资料散滥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专项检查,查处和通报违规收费的典型案件。

(五)纠正师德师风方面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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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2014〕1号)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并完善《道真自治县教育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入广泛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启迪和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积极探索师德师风建设的政策、措施、途径和方法,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对师德败坏、影响恶劣的教师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着力解决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

进一步理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对由中小学校自身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具体管理事项,由中小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管理。县教育局要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的实施细则。

四、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

全县坚决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3月开始到2014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3月20日前)。

1.制定建立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讨论稿),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召开联席会议。由县教育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审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责任,明确工作要求。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3月21日-6月20日)。

1.各校要开展自查自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学校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面不低于50%。

2.各校要对自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尤其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分析,建立科学、管用、有效的工作制度

和长效机制。

(三)检查评估阶段(6月28日前)。

各校要认真总结,对如何深入持久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形成专项整治报告,于6月28日前报送县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坚决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校要按照省、市、县的有关要求,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重中之重,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1.强化组织领导。县成立纠正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扎实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2.加强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任务件件有落实。要将专项整治有关内容列入教育督导评估、年度绩效考核和教育收费检查等的重要内容。要采取受理群众举报、随机暗访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开展重点督查。

3.加大问责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严明工作纪律。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负责、弄虚作假、简单应付的,对突出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在规定时间不能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甚至顶风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从严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及时受理、核实群众的信访举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电话:5820942(兼传真)。

4.建章立制。坚持把建章立制工作贯穿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把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和建章立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把专项整治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制度规范,以制度机制创新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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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如何防范离职员工同客户订立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

如何防范离职员工同客户订立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即使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成立有效并且其法律效果依然要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商业社会里,每个公司都会面临人员的频繁流动,应当切实防止这些“流动人口”离开公司以后的后续隐患。换言之,如何防止离职员工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公司客户订立业务合同,以致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无谓的责任,是每位公司经营者或管理者可能面对的棘手问题之一。

这个问题如果从专业的角度讲,就是如何防范公司员工或者离职员工“表见代理”的问题。对于“表见代理”的解决办法,无外乎揭开其外表形似但实质不是的虚假演绎。质言之,首先在辞职员工离开公司时办理交接手续,特别是其经手的客户名单,对其经手的客户公司还应当要逐一书面通知该员工离职的消息,并且安排其他经办人员及时跟进接洽以代替离职员工的前期工作。其次,要悉数收回该离职员工所有的与公司相联系的文件及财物,尤其是在职时给予其的介绍信函、工作证件、授权文书等,防止其用这些文件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时,合同中应当固定合同成立生效的构成要件,通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以便确保每一份合同的签订都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尽可能杜绝人员流动后不规范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设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及盖章后成立。本合同若无乙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何防范公司的业务经办人私自收取客户财物?

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是由人组成的,工作也是由人干出来的,公司之间的接触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公司代表人之间的接触。一般来说,公司的代表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是经公司授权并代表公司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从这个层面上可以看出只要公司的代表人敬业能干,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目的才更可能实现,双方的利益也才更能够得到保障。相反,如果公司的代表人不认真履行职务,违反公司纪律甚至违法犯罪,那么不仅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还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其他更大的损失。比如,公司的业务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私自收取客户的款项,而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或以为其由于某些合理的客观原因而将合同款项支付给他(她),而业务经办人在款项收讫后立刻就玩人间蒸发。在这个时候,作为所属的公司将很难向客户讨要该笔款项,即使最后能够讨要成功,也面临着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同客户撕破脸皮、断绝关系的境地。一般来讲,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业务经办人所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这种公司代表人卷款而逃的后果是要由其所代表的公司承担的。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结果发生,同时也为了规范公司之

间正常的交易行为,故应当对这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想办法予以解决。

##在现实的工作中,经营公司的实务人员都可能遇到过相关业务人员私自收取客户款项卷款而逃的情况。中国如此之大,人口又如此之多,茫茫人海里即使淘神费力也很难查找到卷款者,而法律又要保护客户的合理信赖利益,这样最终要由公司来承担利益损害。因此,作为接受合同款项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对双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比如固定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款项的支付。 通过以上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不仅让业务人员或相关人员在收取款项上无漏洞可钻,还可以在客户疏忽付款给相关业务人员后自己承担该项损失。因为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合同款项的支付手续和方式,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款项的支付和收取,否则不遵守一方将承担不遵守约定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法律关于表见代理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问题,也因为双方的特别约定而使客户丧失合理信赖的根据,更遑论法律对其信赖利益的保护了。

条款约定设计:合同款项的结算应凭盖有收款方财务印章的收据以及收款方委派专人收款的介绍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将合同款项直接付给非收款方介绍信指定的收款人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付款方自负。

推荐第5篇:股东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侵犯公司利益

1、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2、因公司财产利益受到侵害而间接引发的公司股东代位诉讼案件。

3、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公司机关成员(如大、董事、经理)责任或保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4、提起代位诉讼应符合如下要求:

1)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股东,且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具备股东资格,在提起诉讼和进行代位诉讼时始终保持股东资格;

2)股东在提起代位诉讼时应向监事会提出申请,必要时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只有在申请被拒绝后才能代位诉讼,此为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

3)由于代位诉讼的判决效力直接归属公司,因而公司既不能置身于案外,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宜列公司为名义上的被告,不得积极支配诉讼。

5、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6、因公司财产利益受到侵害而间接引发的公司股东代位诉讼案件。

7、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公司机关成员(如大股东、董事、经理)责任或保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8、提起代位诉讼应符合如下要求:

1)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股东,且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具备股东资格,在提起诉讼和进行代位诉讼时始终保持股东资格;

2)股东在提起代位诉讼时应向监事会提出申请,必要时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只有在申请被拒绝后才能代位诉讼,此为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

3)由于代位诉讼的判决效力直接归属公司,因而公司既不能置身于,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宜列公司为名义上的被告,不得积极支配诉讼。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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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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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俗话说,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一个企业的兴衰和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必须懂得,企业是每个员工生存的空间,是我们发挥才智的舞台,是我们发展前进的依托。只有企业生存发展了,才有我们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有企业兴旺发达了,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自身的价值。

当今物价上涨造成货币贬值,很多人都觉得工资不够用,生活质量较之以往降低了。不光我们行业受到影响,其它行业也是一样。靠工资生活的我们当然希望物价稳定,生活富裕。面对物价上涨的情况,公司无法改变社会,个人无法改变公司,我们更是要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听到各行各业的人诉苦,比如“我们拼死拼命,公司给我们的工资却这么少,这不公平”、“我们干活比他们累,为什么他们拿的工资比我们多?这不人道”。其实,工资分配从来都是体现岗位技能、岗位责任,从来都是搞多少事,拿多少钱,但到底谁该拿多少钱,也从来都是争吵不休。

个人利益疑似与公司利益相对立,实则不然。没有个人,何谈公司?没有公司,何谈个人?公司利益并不排斥个人利益,没有个人努力付出,哪来公司效益?只要我们把二者有机融合在一起,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就能兼顾兼得和两全其美。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如何热爱公司,如何为做大做强公司而努力。只要公司强

大了、红火了,实现员工利益还不是瓮中捉鳖一样容易?记得有位领导和我们谈心时说过:锅里有,碗里才有,锅里没有了,碗里怎么会有?把锅比作公司,把碗比作员工,是多么形象、逼真和有说服力。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个人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公司。另一方面,公司利益的实现要依靠个人努力拼搏去实现。

有一则寓言,讲的是天堂里的人和地狱里的人都是用一只长柄勺子从大锅里舀粥喝,不同的是天堂里的人用勺子互相喂着吃,所以人人都能吃饱。而地狱里的人只顾自己吃,结果谁也吃不到。个人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公司,只有我们兼顾了公司利益,个人利益才有可能最大程度的实现。我们要做的是让公司吃饱,只要公司吃饱了,我们就能吃饱。否则,就会象这个寓揭示的那样,如果人人都象地狱人那样只顾自己,公司就会饿死,个人也会饿死。

作为一个员工,只有紧紧地融入公司,在努力为公司做贡献的同时,才能使自己不断经受锻炼,实现个人理想和人生价值。

设备材料科

韩光

推荐第7篇:湖广商会株式会社诉姚仁均等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湖广商会株式会社诉姚仁均等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81号

原告湖广商会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田渊宁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乐元,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仁均。

被告上海市奉贤劳防用品厂。

法定代表人周吉华,该厂厂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翁卫国,上海翁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马天龙,该联合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沈国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宁惠皮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唐桂华,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广商会株式会社诉被告姚仁均、上海市奉贤劳防用品厂(以下简称“劳防用品厂”)、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以下简称“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第三人上海宁惠皮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惠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8年9月11日、2008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田渊宁人、委托代理人王爱民、李乐元,被告姚仁均及劳防用品厂共同委托代理人翁卫国,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委托代理人沈国英,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唐桂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7年原告与被告劳防用品厂共同投资设立本案第三人宁惠公司。被告姚仁均受被告劳防用品厂的委派,担任宁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董事。2006年9月12日,宁惠公司中外方股东召开董事会,作出对宁惠公司进行注销清算的决议,并于同年10月18日成立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在包括股东代表、被告姚仁均及清算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第一次清算组会议纪要》中明确约定:涉及目前宁惠公司的土地及厂房,需要中方及外方股东再次开会明确操作方案,同时对宁惠公司公章的使用也作了规定。

宁惠公司成立之初的公司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沪杭公路197号,2001年迁至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该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土地,案外人上海市多棱金属制品厂和上海多棱建筑装潢安装处拥有该地块的房地产权。经其查明,宁惠公司于2007年1月通过有偿受让取得了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的房地产权。然而,身为宁惠公司董事长的被告姚仁均,无视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通过的工作规程,违反作为公司高管应尽的忠实义务,利用其实际控制公司的便利,擅自以宁惠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恶意以人民币150万元的超低价,将宁惠公司依法取得的位于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的十余亩土地和房产转让给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并以宁惠公司的名义协助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办理了过户手续。

据此,原告认为,在公司清算期间,在明确由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控制公司印章使用期间,被告姚仁均未经董事会和相关合法程序,在未征求原告的意见,甚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与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签订买卖合同,擅自以非正常价格买卖宁惠公司房地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宁惠公司的合法权利,使宁惠公司遭受了巨额的财产损失。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是曾以委派书的形式将被告姚仁均委派至宁惠公司的委派方,也是被告劳防用品厂的股东。其恶意指使姚仁均低价出售宁惠公司的房地产,其主观上有侵占宁惠公司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严重侵害了宁惠公司的资产。而被告劳防用品厂作为姚仁均代表的中方股东,在明知己方的代表人存在损害宁惠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采取默认态度,其主观上存有过错,此亦是导致宁惠公司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原因。

2008年5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请求对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上海和安皮制品有限公司和姚仁均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函》,要求清算委员会对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然而,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自收到原告的请求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三被告共同赔偿因侵害上海宁惠皮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权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并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姚仁均、劳防用品厂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姚仁均并无利用在公司中担任职务的便利条件实施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告主张500万元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派生诉讼只适用于正常运营期间的公司,但本案诉讼发生在第三人宁惠公司清算期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不存在侵权事实。2001年左右,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向上海市多棱金属制品厂、上海多棱建造装潢安装处购得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的厂房,并无偿提供给宁惠公司搬迁使用。由于土地为租用,故宁惠公司向土管部门提出购置土地使用权申请,于2006年10月获得购置土地使用权的指标。此时,宁惠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决定放弃购买该指标,由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出资购买,故被告不存在违背宁惠公司意志的恶意行为。

3、原告不存在损害结果。宁惠公司搬迁至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为其购置的位于轿行工业区58号的厂房内生产经营,只缴纳土地使用费,不缴纳房屋使用费,分明是获利而非损失。后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自己出资获得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的土地使用权,同样没有损害宁惠公司的任何经济利益。

第三人宁惠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原告在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之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本案中原告并未实施该前置程序。

2、三被告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在清算阶段,宁惠公司的中外方股东均没有购买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土地使用权的意向,故由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出资购买,宁惠公司并未出资,因此并不存在利益受损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1987年原告湖广商会株式会社与被告劳防用品厂共同投资成立了第三人宁惠公司。被告姚仁均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董事。2006年9月12日,宁惠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依法对公司进行提前清算,并分别于2006年10月18日和12月19日召开了清算组会议。其中2006年10月18日的《第一次清算组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自清算组成立后原宁惠公司的公章必须用于原正常经营业务之用,并且做好用章登记,在业务之外其他需要使用公章的,须经过清算组多数成员同意。第七条规定:涉及目前宁惠公司的土地及厂房,需要中方及外方股东再次开会明确操作方案。2006年12月19日的《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2006年年底,清算委员会接管宁惠公司的公章及公司的各类账本。2006年10月30日,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上海宁惠皮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的请示》,2006年12月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作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提前终止“上海宁惠皮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宁惠公司提前终止,进入清算程序。另查明,2008年5月15日,宁惠公司将宁惠公司公章一枚移交给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

2001年左右江海镇农工商联合社购置了位于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的上海市多棱金属制品厂的1881.06平方米的厂房和上海多棱建筑装潢安装处的1593.64平方米的厂房,转让价为人民币210万元。土地为集体土地,性质不变,租赁使用,当时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并由江海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陆续分四次支付了厂房转让款共计人民币210万元。后宁惠公司迁入并一直使用该厂房。2006年10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批准“上海宁惠皮制品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变更基建项目有偿使用土地的批复》,宁惠公司由此获得购买位于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面积为637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指标。随后宁惠公司分别与上海市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奉贤区征地事务管理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市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批租征地等承包合同》、《征地费包干协议》,并由西渡镇农工商联合社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65,776元,合同前期费人民币1,268,824元,包干费人民币136,426元。2007年初宁惠公司与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其位于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的房地产,其中房屋建造面积3474.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6376平方米,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后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获得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庭审中,宁惠公司与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承认,转让款150万元并未实际支付。

另查明,200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奉贤区镇级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撤销南桥镇、江海镇建制,建立新的南桥镇。为此,江海镇农工商联合社和江海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和南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同一主体的两个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该镇所有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职能。2003年11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奉贤区调整镇级行政区划及建立新的政权机关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撤销南桥镇、西渡镇建制,建立新的南桥镇。为此,西渡镇农工商联合社更名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

2008年5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发出《关于请求对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上海和安皮制品有限公司和姚仁均等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函》,认为宁惠公司的诸多合法财产权益遭到损害,要求清算委员会对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2008年5月16日,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复函,称将对此进行调查,并视调查情况再作处理意见。因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收到原告的请求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致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函、复函、董事会决议、清算委员会会议纪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信息;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提交的情况说明、沪奉府批[2004]30号,企业单位统一收据、支票存根、对帐单,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证明、沪府[2002]36号,董事会决议、南府请[2006]205号、沪奉府项批[2006]277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事业单位统一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支票存根、对帐单,沪奉令[2003]23号,沪奉府土[2006]字第217号、沪房地奉[2006]出让合同第155号、批租征地等承包合同、征地费包干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第三人宁惠公司提交的复函、公章移交清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此外,原告还提交了租房协议、工商信息、上海一中院应诉通知书、请求行使知情权的函、致日本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报告、致上海市政府相关外事部门的报告、公安接警记录等证据;被告姚仁均提交了韦黎明、周吉华的证人证言;被告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还提交了上海市多棱金属制品厂营业执照、上海多棱建筑装潢安装处营业执照、土地使用协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裁决书等证据;第三人宁惠公司提交了办公室行政档案移交清单、财务帐移交清单、清算财产初次分配的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或者与本案争议无事实上的关联性,或者与当事人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或者真实性难以认定且无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因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故本案纠纷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当公司的董事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告湖广商会株式会社作为宁惠公司的外方股东,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向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发出请求函,要求其对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但宁惠公司清算委员会在收到请求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并未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此时的宁惠公司已处于清算阶段,依法成立的清算委员会已经取代原公司执行机关,行使清算中公司执行机关的职能,因此,原告选择向公司清算委员会而非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无不妥,并且清算委员会在复函中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为,原告已满足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三被告和第三人关于原告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辩解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依法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即公司董事在履行公司赋予其职权时,应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利益,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院所查明的事实,宁惠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获得购买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土地使用权的指标,此时的宁惠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为此,宁惠公司一方面以其名义与相关土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协议,另一方面,由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干费等费用,并通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向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转让购置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土地使用权的机会。被告姚仁均作为宁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负责并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对此,宁惠公司曾在《第一次清算组会议纪要》中明确约定,涉及目前宁惠公司的土地及厂房,需要中方及外方股东再次开会明确操作方案。本案中,虽然被告姚仁均提供了韦黎明、周吉华的证人证言,但由于原告否认其真实性且无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因此,尚不能确定被告姚仁均代表宁惠公司向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转让购买土地使用权机会的行为是否获得外方股东的同意。但本院认为,宁惠公司获得购买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土地使用权的指标时,其经营状况已经发生变化,计划在依法核实财产、处理债权债务之后予以解散。在此情形下,被告姚仁均在未经中外方股东开会明确操作方案的基础上,代表公司作出转让购买土地使用权机会的决定虽有不妥,但符合公司即将解散的实际情况,因此,不足以认定被告姚仁均违反了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此外,本院注意到,虽然宁惠公司在清算组会议纪要中约定,清算委员会应于2006年年底接管公章,并且做好公章使用登记,在业务之外其他需要使用公章的须经过清算组多数成员同意。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表明,宁惠公司的公章直至2008年5月才移交,该规定并未实际执行,因此,被告姚仁均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协议时,使用宁惠公司公章的行为符合通常商业做法,同样不存在违反公章使用规定的情形。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于2001年左右购置了位于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的厂房,支付对价人民币210万元。在2006年宁惠公司获得购置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土地使用权指标之后,虽然由宁惠公司与相关土管部门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协议,但宁惠公司在此过程当中并未支付任何费用,而是由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65,776元,合同前期费人民币1,268,824元,包干费人民币136,426元。据此,本院认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取得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房地产的行为,并没有给宁惠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本院还注意到,原告主张被告劳防用品厂、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两者在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取得奉贤区南桥镇轿行工业区58号房地产的过程中存有侵权故意及侵权事实。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宁惠公司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广商会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原告湖广商会株式会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湖广商会株式会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姚仁均、上海市奉贤劳防用品厂、上海奉贤区南桥镇农工商联合社、第三人上海宁惠皮制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四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军华

代理审判员

范 萍

代理审判员

张 盈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谭 尚

推荐第8篇: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安府发【2012】7号

安和乡人民政府

2012年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上府办发[2012]25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三农”工作实际,现制定2012年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十届十次和市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改革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全力推进“纠风护民工程”,务求在保障和改善农民和务农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方面取得新成效,为我乡第三次创业和全县农业及森林食品经济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惠农补贴资金监管。进一步抓好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将各类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的发放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严格规范各类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问题,加大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涉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管,通力协作,积极受理农民的投诉,切实维护好农民的权益,把党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加大对《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搞好全市农村土地数据库和土地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全乡土地分布情况的全面掌握和远程监管,为做好村级土地流转和纠纷调处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坚决防止和纠正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土地整治、耕地占补平衡等环节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

(三)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全面清理涉农收费文件规定,坚决纠正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及摊派问题。深化向农村基层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乱收费、乱罚款及摊派的专项清查工作,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切实把好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审核审批关,坚决防止和纠正不进行民主议事、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平调挪用所筹资金和劳务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进一步整顿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工作中,要以建立源头治理和市场主体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为重点,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工作督导力度和提高监管效能为手段,认

真落实种子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种子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积极稳步推进诚信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使用种子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用种的安全。

(五)加强扶贫资金监管。重点解决资金拨付不及时、影响扶贫项目建设进度的问题,严肃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监管机制,对管理、运行中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和防范,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

三、方法步骤

从三月中旬到五月下旬,组织种子管理执法人员对本地农资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整顿规范农资市场,以确保农民买到优质放心的种子。在四月份、十月份,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对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补贴资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涉农收费等方面情况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农委和县财政。11月中旬,会同有关责任部门,组成考核组,对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农民负担监管等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专项治理责任部门

分工抓的工作机制,将这项工作纳入各级工作目标范围,进行考核管理。

(二)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要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继续推行农民负担公示、惠农补贴公示,农民负担监督卡、农民负担专项审计、涉农文件会签、村级报刊限额、涉农信访接处等各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适时督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各类截留、抵扣惠农补贴和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等违纪违规行为。对涉及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安和乡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5日

推荐第9篇:浅谈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

当今物价上涨造成货币贬值,很多人都觉得工资不够用,生活质量较之以往降低了。不光我们行业受到影响,其它行业也是一样。靠工资生活的我们当然希望物价稳定,生活富裕。面对物价上涨的情况,公司无法改变社会,个人无法改变公司,我们更是要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听到各行各业的人诉苦,比如“我们拼死拼命,公司给我们的工资却这么少,这不公平”、“我们干活比他们累,为什么他们拿的工资比我们多?这不人道”。其实,工资分配从来都是体现岗位技能、岗位责任,从来都是搞多少事,拿多少钱,但到底谁该拿多少钱,也从来都是争吵不休。

个人利益疑似与公司利益相对立,实则不然。没有个人,何谈公司?没有公司,何谈个人?公司利益并不排斥个人利益,没有个人努力付出,哪来公司效益?只要我们把二者有机融合在一起,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就能兼顾兼得和两全其美。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如何热爱公司,如何为做大做强公司而努力。只要公司强大了、红火了,实现员工利益还不是瓮中捉鳖一样容易?记得有位领导和我们谈心时说过:锅里有,碗里才有,锅里没有了,碗里怎么会有?把锅比作公司,把碗比作员工,是多么形象、逼真和有说服力。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个人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公司。另一方面,公司利益的实现要依靠个人努力拼搏去实现。

有一则寓言,讲的是天堂里的人和地狱里的人都是用一只长柄勺子从大锅里舀粥喝,不同的是天堂里的人用勺子互相喂着吃,所以

人人都能吃饱。而地狱里的人只顾自己吃,结果谁也吃不到。个人利益的实现离不开公司,只有我们兼顾了公司利益,个人利益才有可能最大程度的实现。我们要做的是让公司吃饱,只要公司吃饱了,我们就能吃饱。否则,就会象这个寓揭示的那样,如果人人都象地狱人那样只顾自己,公司就会饿死,个人也会饿死。

作为一个员工,只有紧紧地融入公司,在努力为公司做贡献的同时,才能使自己不断经受锻炼,实现个人理想和人生价值。

推荐第10篇: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通知

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严肃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州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办: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采取各项重大决策和措施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别是通过贯彻落实各项惠农补贴政策,我省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稳步上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推动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惠农补贴政策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在落实惠农补贴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从年前开展的明察暗访和最近接到的一些举报材料看:有的县市区对落实惠农补贴政策重视不够,力度不大,工作不深入,措施不严密,截留、挪用、挤占惠农补贴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乡镇和农村村组,把党和政府的惠农补贴政策当成“摇钱树”。有的随意扣发农户的“一折通”存折,用于抵扣农户所欠债务;有的挤占农户直补资金用于集资修路;还有的用退耕还林款支付村组干部工资和招待费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农补贴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举措,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粮食市 1

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按照省政府加强惠农资金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把全面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列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党的惠农补贴政策落实到农户

要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对全面落实党的惠农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普遍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深入村组、深入农户调查了解惠农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对惠农补贴政策的执行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对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惠农补贴“一折通”的发放情况。要通过个别走访、查看有关资料和兑付凭证,了解“一折通”是否落实到农户,农户应该得到的补贴是否当年兑现,有无挤占、抵扣和跑冒滴漏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该批评的要批评,该通报的要通报,该处分的要处分,不能检查一阵风,过后就放松。要通过检查,堵塞漏洞,强化措施,确保党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个农户。

二、狠下重拳,严明纪律,坚决查处各种损害农民利益的突 2

出问题

要重拳出击,把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克扣、贪污惠农补贴资金的突出问题和案件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突破口,注重拓宽信访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注意从群众举报、明察暗访、领导批件、媒体披露的问题中发现案源,及时组织专班,坚决一查到底。当前,要结合贯彻全省加强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重点查处截留、挪用、克扣、贪污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中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鄂发„2007‟22号),快查快结、从严处理。对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要公开披露,及时曝光。此外,还要严肃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因涉农负担和惠农补贴所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不仅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绳之以纪。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建立健全落实惠农补贴政策的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落实惠农补贴政策监管的有关规定,用制度来保障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要建立健全惠农补贴政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监管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 3

进一步完善惠农补贴资金的监管办法,对不同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惠农政策的监管措施,严格执行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由县财政直接打入农户“一折通”的规定,减少中间环节,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抵扣现象的发生;督促乡镇、村组把惠农补贴公示制,列入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把每户农民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惠农补贴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户手中,努力为农民群众多办好事,办实事,为我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共湖北省纪委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纠风办 2009年4月29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鄂发„2007‟22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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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11日

关于损害群众利益若干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人民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

5

收费标准的;

(二)对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继续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罚没的;

(四)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

(六)部门和单位将其职能范围内的公务擅自交其下属机构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者强行服务并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6

第六条 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二)公办普通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代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

(三)公办普通高中违反招收择校生的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

(四)公办普通中小学校强制学生统一着装并收取费用的;

(五)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违反规定以办重点校、重点班、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的;

(六)公办中小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项目,或组织学生统一征订购买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分校、独立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无计划招生或超计划招生,或者将招生录取与收费、接受各种捐赠挂钩的;

7

(三)发布虚假广告,采取虚假承诺的方式招生,或者委托他人和中介机构进行招生的;

(四)擅自提高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生活日用品和订购学习资料的;

(五)普通高等学校擅自将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转所属独立学院,变相高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的;

(七)违反规定未将学校的学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部门指定专户,或者改变其用途,以及设臵“账外账”、“小金库”的;

(八)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超越权限批准或设立教育收费项目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各种集资款、赞助款,或强制学生购买保险的;

(三)向学校下达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对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调控、截留、挪用学校杂费收入的;

(五)对所属部门、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药品、医疗、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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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有关主管部门对公共卫生防治、监管不力,引发重大疫情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监管不力,引发安全问题,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医疗卫生机构超范围执业、聘任非卫生人员执业,后果严重的;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疏于管理,导致医务人员向患者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后果严重的;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药品集中采购监管不力,导致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生严重的商业贿赂案件的;

(六)其他违反药品、医疗、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规定作出加重农民负担的决定或者出台增加农民负担文件的;

(二)擅自设立涉农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

(三)违反规定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筹资筹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以资代劳的;

(四)违反规定向农民收费、集资、摊派或者组织开展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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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评比活动的;

(五)对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截留、挪用、拖欠、私分、侵占政府提供给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资金、物资的;

(七)其他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违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规定,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处理。

第十一条 在公路(河道,下同)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臵检查站、收费站,或者擅自移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检查站址,以及其他违反规定拦截车船进行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公路通行费收费站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的;

(三)主管部门对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路“三乱”问题严重的;

(四)违反规定扣押车(船)、货物,致使公私财物遭受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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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报刊发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违反中央和省委规定,利用职权以发文件、下指标等形式搞硬性摊派,发行报刊的;

(二)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

(三)以审批项目、拨付资金为条件发行报刊的;

(四)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变相摊派,或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强行征订的;

(五)其他违反报刊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土地征收征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拖欠征地补偿费的;

(二)不按经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实施补偿,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中擅自变更发放对象和范围的;

(三)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以及在征地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引发征地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五)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其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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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贪污、挪用、截留、挤占、拖欠安臵补偿费的;

(二)擅自降低安臵补偿标准的;

(三)未订立拆迁安臵补偿协议而强行拆迁,以及在拆迁过程中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改变城市建设规划,扩大拆迁范围,以及未列入拆迁计划擅自决定拆迁的;

(五)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引发房屋拆迁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

(六)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其他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工程建设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不认真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贪污、挪用、拖欠、克扣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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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安臵费、社会保险费的;

(二)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安臵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强行实施或擅自变更,损害职工利益的;

(三)在企业改制、破产过程中,不按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做好职工工作,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损害改制、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

(一)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四)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五)对企业擅自拆除、闲臵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排污以及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监管不力,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已对其纪律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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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

需要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损害群众利益,除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损害群众利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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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

责任义务本分诚信

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

是我们的本分和职责所在

■一个忠诚的员工必然是维护公司利益的,忠诚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前提和基础。毫无疑问,一个公司更倾向于选择忠诚的员工,哪怕其能力在某些方面稍微欠缺一些。一个员工固然需要精明能干,但再有能力的员工,不以公司利益为重仍然不能算一个合格的员工。当忠诚由生活态度成为工作态度时,工作对于自身的意义就不仅仅是赚钱那么简单,也就不会因为公司的规定而觉得自己的自由受到了羁绊,更不会做出违背公司利益的事。

▲ 维护公司利益是车桥人立足之本

◆“维护公司利益”从细处讲就是要求员工尽职尽责,要求热爱本职工作,对客户负责,有强烈的责任感,能充分承担本职工作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不做任何与履行职责相悖的事,不能做那些有损于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的事。那些不能很好地履行工作职能、自由散慢、随便许诺的语言和行为,都不符合企业员工的工作规范。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能维护公司利益的员工是相当可怕的,特别是那些身居要职而又居心不良的“精明能干者”。这种人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他们的某些行为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一个公司所器重、所相信的职工,往往都是那些可信赖的维护公司利益的人。

◆工作时间不做私事,这是公司对每一名职工最基本的要求,不要认为这是无伤大雅的小事,公私分明是每一名职工应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必备的职业道德。在工作时办私事,不但会耽误工作进程,影响工作气氛,久而久之还会造成公司和职员之间的感情对立。因此,工作时间不做私事,不但会使老板放心,对你有很好的评价,而且还会营造出一个轻松、和谐的工作氛围。

◆此外,还要戒除私心,不要将公司的物品私有化,这些微不足道的小节却能反映出一个人的职业操守。事实上,每个老板最担心的是用错人,如果用一个只知道一味追求私利的人,只会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一个有强烈的事业心、一心为公司谋更高的利益、公私分明的员工,才是老板喜爱并愿意重用的人。

第12篇: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一览表

项目

医疗

费 释义 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

费和治疗费。 赔付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

责任。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咳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费 是指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伤者的误工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

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

护理

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者在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所需专门人员护理的

费用。

是指伤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

伙食

营养

残疾

赔偿

金 是指伤、残者就医,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凭据为证。 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 护理人员有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上海现一般为40元/天)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确定,(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长短以“三2006年上海为20-40元/天期鉴定”为准) 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可分为100%、90%……10%。 1.2.60岁以下:20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60岁以上增一岁减一年:是指因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

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2010年溧阳市城镇人均可支

配收入22912元)20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3.75岁以上:5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

第13篇:损害群众利益

富源县第一中学关于开展损害群众利益

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针对我校办学过程中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富源县县教育局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教发〔2014〕18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县教育局要求,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发展为目标,以监督检查和严格问责为主要手段,着力解决影响学校教育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努力促进学校教职员工自觉践行教育发展使命,为办人民满意的优质学校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组织机构

为扎实推进我校开展办学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学校成立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乔生(校长)

副组长:周连耀(书记) 奠志奎(副校长) 田斌(副校长)姜丽(副校长)

成 员:各处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奠志奎副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泽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为各处室具体负责人,具体业务由奠志奎副校长负责,完成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草拟和上报。杨泽红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教育乱收费、乱摊派

1、中学教辅材料管理使用和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2、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执行情况;

3、教师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乱收费治理情况;

4、学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情况;

5、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二)整治违规挪用、占用、套用、挤占教育经费问题

1、教育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2、公用经费管理情况;

3、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惠民政策落实情况;

4、校财局管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其他民生资金使用情况;

6、财务管理情况。

(三)整治学校违规办学行为

1、中学办学行为。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情况;二是严格执行减负提质有关规定及切实减轻学生负担情况;三是中学教材教辅选用规范情况;四是严格执行普通高中课程

方案情况;五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收费政策情况;六是高中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驱赶差生情况;七是中职学校有偿招生情况。

2、中职学校办学行为。一是规范招生情况;二是规范收费情况;三是规范学籍管理情况;四是规范实习管理情况;五是规范资助管理情况。

(四)整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1、学校食堂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2、学校食堂许可情况;

3、食堂环境情况;

4、健康管理培训情况;

5、落实索证票制度情况;

6、清洗消毒情况;

7、食品加工制作管理情况;

8、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9、食堂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10、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情况。

(五)整治学校安全问题

1、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2、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教育月”活动开展情况;

3、校园及周边治安情况;

4、预防猬亵、情侵学生情况;

5、防范暴力恐怖事件情况;

6、校园消防安全情况;

7、溺水事故防范情况;

8、交通安全情况;

9、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10、危险化学品安全情况;

11、事故查处情况;

12、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情况。

(六)整治学校防震减灾问题

1、防晨减灾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情况;

2、提高学校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一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抗震应急预案情况;二是提高师生避险、自球自护及应对突发地震的能力情况。

3、学校校舍安全排查和改造情况。一是各级各类学校对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围墙、挡土墙等公共建筑及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情况;二是对所排查问题的整改情况;三是制定抗震减灾方案,及时维修改造加固情况;四是运用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的情况。

四、总体安排和实施步骤

我校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3月27日到2014年9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9个环节进行。

(一)专项整治阶段(2014年3月27日至4月14日)

1、制定方案。统一思想认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责任任务,明确工作要求。

2、部署启动。召开专项会议对我校教育领域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3、自查自纠。按各处室为板块,全方位查找在损害群众利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及时整改,并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措施,将自检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于4月14日报学校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4、督促检查。我校把专项整治工作列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处室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全覆盖、严监督,重实效”的原则,对各处室进行抽查和交叉检查。对抽查及交叉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整改。

5、问题整改。我校针对自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各处室对出现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4年4月15日至5月31日)

1、阶段总结。对第一阶段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进一步分析、查找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重要、重点问题和制约教育发展的根本性、长远性、关键性问题,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2、重点整治。针对存在的“三重”(重大、重要、重点)、“三性”(根本性、长远性、关键性)问题,以“三个一”(一个整治项目、一个具体方案、一个整改班子)、“四定”(定人员、定责任、

定措施、定时限),运用综合手段,打好组合拳,确保问题一抓到底,整改到位。

(三)综合整治阶段(2014年6月1日至9月底)

1、全面总结。全面总结整治工作,形成报告报县教育局,同时注重科学合理运用检查结果。

2、建章立制。针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研究分析,把握科学的工作方法,从制度的废、改、立入手,着力建立健全管用、科学、有效的长效机制,强化制度约束,有效预防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二)诚恳接受批评。广泛发动师生,诚恳接受批评和监督,做到广开言路、虚心纳谏。

(三)突出整改落实。要把整改落实贯穿于专项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对师生反映的各种问题认真梳理,逐条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不落空,对违纪违规行为纠正处理不迁就。

富源县第一中学 2014年4月8日

第14篇:论我国离婚损害制度的完善4

安徽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现行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改革。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然有诸多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从三个部分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和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损害赔偿 缺陷 建议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性质及法律特点

1、概念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就是指婚姻关系因夫妻一方法定的过错行为破裂,而有过错一方向非过错一方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性质

一种是违约责任说,一种是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是建立在“婚姻契约说”的基础上的,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而侵权责任说则是建立在“婚姻制度说”和“配偶权”的基础上,认为婚姻是一种同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其配偶的身份享有配偶权,婚姻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故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①

我个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应归之于侵权责任说,从婚姻本质和立法状况来分析,理由如下:

(1) 从婚姻本质考虑,“婚姻契约说”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基础,很难为大众所接受,然而“婚姻制度说”则与我国长期以来的状况相符,且由于婚姻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婚姻契约说”本身的合理性就值得思考 !

(2) 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属于违约责任范围,而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

①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

1 安徽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3、法律特点

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其权利主体是夫妻。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外遇的伤害,其精神打击较大,内心创伤更重。(2)在侵权对象方面,其侵犯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的配偶权,主要表现在人格利益及身份利益的损失。(3)在违反义务方面,其违反的是婚姻义务,可能是积极义务,也可能是消极义务。(4)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功能及法律特征

1、离婚损害制度的赔偿情形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重婚行为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自己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即事实上的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

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1)补偿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就在于弥补财产损失,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惩罚和预防的功能。离婚损害赔偿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2 安徽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3)精神抚慰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兼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遭受的痛苦。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1)法定性。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新《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的行为不能请求赔偿。

(2)救济性。指通过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物质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离婚本身不具有惩罚功能,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和对受害方的不公,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该制度来惩罚造成离婚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 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背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配偶他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违法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何谓离婚财产损害,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他方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配偶 3 安徽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他方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上的损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期待利益的丧失。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配偶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 ,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 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②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1年4 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范围具有局限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 ② 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02年第二期。

4 安徽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时同时提出。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1、现行婚姻法规定: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的配偶,责任主体范围过小。根据《司法解释》

(一)第29条的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有过错一方的配偶,并没有提到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或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属破坏家庭性的第三者。最终立法者把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为由未把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2、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确定的范围过大。

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之间的纠纷,解决的配偶之间民事身份及民事责任问题不宜扩大到配偶以外的家庭成员,此情形与“实施家庭暴力”有重复之处,

3、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有限,适用范围不明。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四种法定情形。

这四种违法行为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一方因过错严重伤害另一方并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范围过于狭窄。如一方长期吸毒、通奸、嫖娼、卖淫等,也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物质和精神的损害。有学者认为,“通奸、卖淫嫖娼行为通常是 ③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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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秘密进行的,通奸属于不道德行为,不宜由法律来规范;卖淫嫖娼行为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有相应的处罚措施。”④

如果一方婚姻当事人经常进行通奸行为,对另一方的精神和物质造成严重伤害,如果法律不赋予受害方提起诉讼的权利,如何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卖淫嫖娼等行为虽然通过刑法的制裁对其进行惩戒,但并不能使受害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物质和精神上获得应有的补偿,而且重婚同样构成犯罪,仍应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范围之内,可见这种因为已受到刑事制裁而免去其民事责任的理由是难以服人的。

4、“同居”、“无过错”难以界定。

婚姻法《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⑤

由于目前不少案件的过错当事人与“第三者”的同居行为常无固定住所,或者有长期的性关系、甚至作为“第三者”的女方已经怀孕多次,但他们并不同居。有的虽是同居,但无过错方举证太难,很容易引起打架等其他纠纷。实践中还遇到,女方向法院提交了男方的日记本,上面记载与“第三者”多次发生性行为等情况,法院能否依此认定构成同居而判令损害赔偿?对于这些问题,实践中难以掌握。

在我市某县法院审理过这样的离婚案件:丈夫与人保持同性恋关系并进行同居,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丈夫辩解是因妻子对其性冷淡导致其同性恋。婚姻感情破裂问题是很明显,可是否进行损害赔偿确实让法官为难。因为同性恋不是可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那么,丈夫与同性恋者同居的行为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法定情形呢?而且,妻子因对丈夫的性冷淡是否还可以认定为无过错方呢?

5、无过错方得举证面临诸多困难。

据2007年我市司法局统计数字表明,在我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极为少见,有近60%以上的当事人提出对方有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还有的甚至提出过错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但因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行为提供确凿证据;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 ④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 刘银春,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司法,2002年第5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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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留下视听材料(比如经过报警而现场收集的照片或录像)外,大多当事人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丑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现收集证据,可是即使有现场目击者,很多情况下也会因某种原因而不愿作证,造成无过错方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过错方又尽力予以抗辩,致使法官对无过错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官又不得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这样就使得许多无过错的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例如:某女与某男结婚多年,近年由于某男与张女交往密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某女起诉离婚并提出因某男与婚外女性张女同居而请求损害赔偿。

为此,某女提供下列证据:

1、张女在某医院住院纪录“家属”一栏记载的是某男,“住址”一栏写的是张女的房屋地址;

2、在某男身上找到张女住所的钥匙。某男并不否认,但辩称仅这两个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女同居。由于知情人李某、曾某碍于某男之情面不敢出庭为某女作证,而法官又不宜到医院、派出所等地收集证据,致使某女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故某女的赔偿请求无法支持。⑦

6、关于请求权行使得时间限制不合理。

根据《司法解释》

(一)第30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诉请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6条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受害的原告如果没有一同提起则视为放弃,这一规定虽提高了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但合理性受到质疑。但如果受害人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允许在离婚后一年内,只因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不同,请求权行使时间限制不同。

7、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问题。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损害赔偿的核心,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由法官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方面情况,依法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此,有学者指出,应在新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规定一个“下限”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有效地对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笔者认为,由于各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不尽相同,如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作统一的划定,就会造成在适用法律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而且,作为民事诉讼,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⑥⑦

⑥ 深雪红,《婚姻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3期

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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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各异,在赔偿的数额上,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全面考虑,个案处理,而不宜一刀切。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抚慰性质的措施和手段,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赔偿中明确量化和科学计算的赔偿原则,这就需要由法官依法行使手中的司法裁量权。⑧

三、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1、现行婚姻法规定: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的配偶,责任主体范围过小并没有规定破坏家庭幸福的第三者。但少数国家如美国日本的婚姻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法将破坏他人家庭的有过错的第三人列入赔偿义务主体。据网上报道:在河北曾发生过15岁的男孩状告生父和第三者的案例,这名男孩要求生父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要求生父和第三者赔偿精神损害。在国外,也有类似案件发生。对这个问题在司法中如何把握,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建议要拓宽赔偿义务主体范围应把把第三者列入义务赔偿责任主体之内。以此打击和惩罚破坏别人家庭幸福的第三者。

2、遗弃,虐待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确定的范围过大。建议就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家庭成员”做限缩解释,不应把配偶之外的家庭成员包括在内。可限定为虐待、遗弃配偶的。

3、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有限,适用范围不明。重大过错行为范围过于狭窄,四种重大过错行为,因其没有“其他”的概括性规定,就使离婚损害赔偿成为一种严格的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如一方长期与他人保持通奸行为、法律对过错行为的严格列举,限制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建议应当适当扩大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可以外加一项其他情况作为第五款,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对于个案的正确处理,从而更好地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使新《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立法精神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4、“同居”、“无过错”的难以界定 对“过错”的理解应该是这样的:首先,它不仅仅是一种主观过错,在非主观情况下,由于过失造成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行为也算是“过错”,也可以是一种行为过错:其次,它是直接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过错。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才能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无过错配偶应当仅指:就其自身而言,不存在导 ⑧ 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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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婚姻破裂的法定离婚损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并非是对于配偶方实施离婚损害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所以立法原文没有涵盖或排除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性行为、同性恋等造成婚姻破裂的行为,也没有对无过错明确界定,这亟需立法进一步完善。

5、无过错方的举证面临诸多困难。举证难,阻碍了大批受害配偶真正获得赔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配偶,必须竭力去证明配偶另一方存在法律所列举的重大过错行为。⑨

然而,重婚、姘居的隐蔽性,使受害配偶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隐蔽性、长期性和习惯性,使受害配偶往往既不能提供有力的物证,又不能提供充分的人证。举证不能,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则必然得不到支持和实现。如果要获得确凿证据,则会使法律处于两难境地:要么牺牲配偶另一方的隐私权,要么让举证方承担几乎不可避免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风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技术和价值上的不足,使得实践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案例不多,而真正获得损害赔偿的就更为稀少。建议举证责任倒置可避免举证难问题。

6、关于请求权行使得时间限制不合理,不能只因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不同,请求权行使时间限制不同所以应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的期限。毕竟离婚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不是合并之诉,建议完善请求权行使时间限制。

7、建议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问题议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②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③过错方的过错程度;④其他因素,如过错方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⑩

综上,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有必要根据其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上诉因素,制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和标准,以达到其对无过错方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目的,以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当然,因离婚后夫妻双方已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再次发生,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给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给付,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执行分期给付的另一方提供财产担保,以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⑨⑩ 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90页。 周宏高著,《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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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结 语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虽然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但我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随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必将愈加完善,必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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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刘银春,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为问题的解释,人民司法,2002年 (3)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4)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5)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6)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7)夏吟兰,蒋月,薛宁兰,《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 (8)深雪红,《婚姻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9)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10)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02年

(11)曹诗全,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12)周宏高著,《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

第15篇:公司制度

公 司 制 度

公司理念:先做事后挣钱,团结一致共同进取

公司口号:顺心传递 物流天下

考勤

A上下班时间:早九点至下午六点半,

B法定节假日休息,周六轮休

C一月内有一次迟到机会(如在一月内迟到二次罚20元,迟到三次罚款20及检讨,迟到三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并罚没所有工资福利)注:超出规定上班时间三分钟以上视为迟到。

有一次请假机会 (请假必须递交请假申请,队长同意后经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必须电话告知队长,由队长转达公司领导,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间超过三天以上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注:请假当天工资不发,具体计算方法按本月本人总工资数除以26天为本月的当日工资。)

D不得旷工,无正当理由半小时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公司将对其予以辞退并罚没所有工资奖励(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告知公司领导而未能正常上班者事后如有合理解释公司会视情况算其为事假。)

奖惩制度

E员工离职前10天向公司领导打辞职报告经领导审批后把所有公司配发装备上交方可正式离职工资于下月15日结清;如未经公司同意自行离职则公司将永不启用并罚没所有工资如有携带公司财务现象公司将依国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对公司流程及业务操作提出有价值建议者公司视情况予以相应奖励(在月会上做出评比选出最有价值的建议给予策划者400元奖励此项奖励款项由其他所有物流部成员平均承担。)

2全勤奖100元(此奖金于当月月会由队长放于获奖人)

3丢失入库单、现金、支票及货物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除赔偿公司损失外,罚款100元 4造成客户投诉的,公司核实情况,情节轻微的由队长警告,情节较重的由队长开会批评,情节严重的停职一天并在大会上做深刻检讨

5公司装备损坏由个人照价赔偿;(发生车祸赔偿在4000元以下由个人承担4000元以上由和个人各负担一半)公司对于丢失工牌工装者公司将予以所丢物品价值两倍罚款后予以补发。工装 工牌不洁者予以10元以上罚款。

6在公司内或公司走廊内追跑打闹或做出不雅举动(如吹口哨、打响指袒胸露背、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等)或在领导不知情情况下带领闲杂人等进入公司办公区;经公司领导劝解无效视情节轻重将

给与10元以上罚款。

7 公司对每月跑单第一名奖励200元

薪资福利

1工资构成,底薪加提成

具体提成方法按当月所完成任务量的30%(最低一月完成任务不得低于3500以下)如果完成4500以上则按任务量40%提成;底薪为一千元。

2公司提供住宿(住宿人员需每月交一百元住宿费)并为其上人身意外保险

3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合适时间安排员工旅游、聚餐

服务规范

上班时间必须着工装,带工牌,保持装容整洁,并不得在公司内或公司走廊内追跑打闹或做出不雅举动(如吹口哨、打响指、袒胸露背、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等)不得在领导不知情情况下带领闲杂人等进入公司办公区;

对公司运货车辆进行及时维修、护理;(著:车辆初次维护由公司负责修整完毕交由本人之后车辆的维护有个人自行处理.)

取货时必须先敲门,征得客户允许后方可进入对方公司提取货物;

货物提取时必须向发货人核实发货信息,收发货人地址电话,是否代收现金、入库单等;

取到货物后尽快绑扎好,及时送达收货方,到达收货方公司时请收货方在速递收货方签名处签收(如送货方要求,还需要索取入库单、现金等);

送货完结后收好速递单,并及时向公司报告所在方位,以便公司安排下一单送货任务;在未接到下一单速递任务的等待时间速递员需呆在自己片区内重点客户附近完成下一单速递任务 速递员在未接到公司安排情况下不得私自离开知己所属片区范围,中饭时间在告知队长后尽量在片区内进行用餐以便在用餐完毕好快速接单。

在六点半下班时间公司会告知速递员回总部,速递员回到总部后把当日 单子、货款、运费整理后如数交于 指定组长审查无问题后则速递员当日工作完结;

在其运送过程中对其客户的收发货信息除相关人员外不得向第三人泄漏如有故意泄漏现象出现一经查实公司将予以辞退并罚没当月工资.岗位职责

职位职责

快递员收发货物,维修并护理自己所用车辆

队长分配工作、组织晨会、周会、管理

后勤队长送入库单、购公司所需装备及装备的日常维护如电动车每日的充电情况等 策划部经理为物流部做企化案及招聘工作、新人培训、会议组织、宿舍管理

经理决策物流部重要决定、管理上述人员、休假预支工资地审批、

月会的主持

会议安排

晨会:与会人员:队长,全体队员,策划部经理

内容:对前一天工作做出总结,安排当天工作,传达公司的通知

时间:09:05——09:25

周会:与会人员:经理、队长及其所有队员策划部经理

内容: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安排本周工作,沟通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寻找解决方

时间:周一下班后1小时内结束

月会:与会人员:经理、队长及其所有队员

内容: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安排下月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评比当月

最有价值建议

时间:月末下班后,以茶话会形式进行

第16篇:公司制度

企业口号:

一、员工守则

1、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执行,不迟到、不早退;

2、上班考勤实行实时签到制度,不得故意误签上班时间,必须本人亲自签到确认;

3、工作期间内不得窜岗、闲聊、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利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吃食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管理人员领导,不得工作怠慢;

5、下班前10分钟《卫生轮流值日表》打扫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工作环境;

6、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及设备电源,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7、工作期间遇到顾客访问时,必须主动、亲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询;

8、上班要佩带工作牌,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风貌;

9、外出办公事时要向领导或同事打招呼,说明去向;

10、特殊私事要向领导请假,待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单位,否则根据旷工处理;

11、当日的工作必须在下班前结束,不得拖到第二个工作日;

12、虚报、多报费用,属于贪污行为,发现后按虚报、多报的三倍进行处罚,费用的报销必须当月帐务当月报销,跨月不予报销;

13、爱护公物,节约物品、积极学习业务知识、同事间要相互协作,相互支持。

二、保 密 制 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1、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客户资源。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3)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3、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4、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5、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6、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经济处分或予以开除。

业务提成实施细则

有责任底薪:1200元(生活补助200元+电话补助100元+公交补助100元)

1、5000——10000提%4

2、10000——15000提%5《包含10000》

3、15000——20000提%7《包含15000》

4、20000——25000提%8《包含20000》

5、25000——30000提%9《包含25000》

6、30000——35000提%11《包含30000》《35000业绩加400底薪》

7、35000——40000提%12《包含35000》

8、40000——45000提%14《包含40000》

9、45000——50000提%16《包含45000》

10、50000——55000提%17《包含50000》《50000业绩加800底薪》

11、55000——60000提%18《包含60000》

奖励制度

1、每次活动当天回全款奖:每盒产品奖10/元

2、当月完成公司规定业绩奖:100—600/元

3、每个月完成新客户开发10名奖:100/元20名奖:240/元必须购买一年量的产品,而

且全款付完。

4、

处罚制度

1、每次活动当天未完成规定人数罚:20/户、以家庭为单位

2、一个月内连续3场活动不出单者罚:50/元

3、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20分钟内10 元;20分钟—30分钟扣半天工资。超过 30分钟

以上者必须提前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罚:100元。旷工1次扣发3天工资;工作时间一般不允许请假,请假一天扣除当日工资加全勤奖,请假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上班期间不得嬉戏打闹、睡觉、做个人私事

4、(1)事假扣除当天工资加全勤奖、(2)病假必须开证明扣除当天工资,无证明扣除当

天工资加全勤奖、婚假、丧假(以情况而定)

5、少报、漏报销售收入,属于贪污行为,发现后按少报、漏报的三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

者交司法部门处理。收到货款应及时入帐,三日未入帐视为挪用公款,按日息百分之五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辞职条件;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报告,书写详细由经理批准方可离职,离职只发放工资,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的离职行为不予发放工资及押金;

6、辞退条件:辞退员工将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辞退条件如下:(1)连续旷工3次/月;(2)不服从上级管理,与客户争吵3次/月;.偷盗本公司财物者;(3).连续3个月公司制定的销售额没有完成

企业精神

1、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坏公司形象、透漏公司机密;

2、认真耐心听取每一位客户的建议和投诉,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

3、员工服务态度: 使用标准的专业文明用语,做好积极、主动、热情、微笑及训练有素的语音、语速和语调的服务,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严禁在工作环境拉帮结派,勾心斗角,推诿

扯皮;

4、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

第17篇:公司制度

大连优思氟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司制度及章程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1.上班时间:10月1日—4月30日:

上午 8:30—12:00下午:1:00—5:30

5月 1日—9月30日

上午 8:00—12:00下午2:00—6:00

2.请假制度:

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注明请假时间,时长,姓名,原由等。填写好后,交给经理。来不及请假者,事后补好。请假期间,工资根据规定扣除。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两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四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一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本公司员工除规定的放假日及因公出差或因故与其他正当事由外,均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任意迟到或早退。如有违反者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每月迟到或早退

1次至10次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11次至15次者以旷工一天论处。

16次至20次者以旷工二天论处。

超过21次概以旷工三天论处。

(二)迟到或早退除事先请准者,超过20分钟起至一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半天论处。 违反这两项规定者依前面规定按日计扣薪资。

3.工资制度:

上岗者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第一笔业务谈成,货款结清之月起,基本工资为1500元,提成为货款(FOB价)的1.5%;第二笔业务谈成,货款结清之月起,基本工资为1700元,提成为货款(FOB价)的1.5%,第三笔业务谈成,货款结算之月起,基本工资为1800元,提成为货款(FOB价)的1.6%;自第四笔业务谈成,货款结算之月起,基本工资为1900元,提成为货款(FOB价)的1.8%。

员工工作满一年谈成一笔业务(即基本工资为1400者),工资自动涨为1700元;谈成第二笔业务者(即工资为1700元者),工资自动涨为1900元。 员工工作满两年且业绩突出者,工资在190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涨。 与每月15号发放。

4.终止雇用

工作人员于工作期间如有不能胜任工作,违反公司规定,事、病假及旷职全月合计超过4天以上,或工作期满,雇用部门应予终止雇用,经终止雇用的临时人员应填具“离职申请”(通知)单”(其离职应办理手续由各公司订定)经主管科长核签后结发工资。

5.离职说明:

员工离职前,提前一个星期对公司提出,并上交辞职信。在这一个星期内,

将手头工作交接完成。

6.公司内部制度:

a)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b)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c) 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

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d) 上班时间,不准看视频,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款

50元。屡教不改者,领导谈话,并当众批评;严重者,予以辞退。 e) 公司采用分组制度,细分市场,每组在除阿里巴巴,Google搜索等公共

资源以外的其他资源上,着重开发本组所分区域内的客户,开发市场。 f) 本公司员工,上班期间,着装整齐,不允许穿奇装异服,穿拖鞋上班。 g) 工作时间不允许大声喧哗,可以适当交流,但不可以影响其他人。

附件

第一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条 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三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八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四条 第九条

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30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五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作息另行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四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6小时。

第18篇:公司制度

总经理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管理研究处理总经理办公会议职权内的各项工作和问题:

三、负责协调、指导部门主管、管理公司各物业管理处工作,保证公司各方面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负责部门主管、主任以上职务人员的面试、录用、辞退工作,和公司员工工资的审定工作;

五、负责公司重要的公关事务及重要接待工作;

六、负责对业主投诉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公司业务开拓及提高公司形象工作;

八、监管公司整体运作;

九、负责签暑对外公判合约公司所有下属人员聘用合同;

十、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如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保安队长岗位职责

保安队长在物管部主任的指导下,对保安工作负全部责任。

一、带领并督促全队按时训练,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带领全队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学习和保安队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

三、督促全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四、督促和检查全队人员忠于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五、统一协调全队工作,监督全队人员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待人,树立良好的保

安形象,严格落实作息时间制度;

六、每周对全队人员的业务训练进行考核,掌握全队人员的思想工作;

七、详细收集住户意见,质量问题,及时做好处理,并迅速上报;

八、完成上级交待的其它工作任务。

保洁人员职责

一、负责楼宇内公共场所清洁和保养工作。主要围绕住宅楼内开展的物业保洁,包括大堂、楼道、大厅等地方的清扫、地面清洁,门、扶手、玻璃、墙裙、立柱等物品的擦拭,卫生间的清扫与清洁。

二、负责楼层外公共场所的清扫和维护。主要包括道路、花坛、绿地、停车场地、建筑小品,公共健身器材等。负责树木、花草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保沽责任区内的垃圾的按时收集和清运。并做好垃圾收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四、做好公典场所消毒、消杀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疾病。

五、做好责任区的卫生管理工作。劝阻和制止不卫生、不文明的现象和行为。

六、发现本物业区域内和可疑,要立即向物管部或公安机关报告。遇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和事给予劝阻、制止或报告上级领导。

职工工作制度

一、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旷工,坚守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三、上班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精神饱满。

四、做到礼貌待人,规范用语,文明服务。

五、不做有损于公司形象的事,不收取不该收的钱物。

六、服从领导,团结同事,互相帮助。

七、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现象。

八、对业主的投诉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业主发生争执。

九、做好交接班工作。

与业主沟通制度

为共创”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住宅小区,特订立本制度。

一、向业主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介绍公司工作近况,听取意见、建议。

二、采用面谈、电话、书信、会议和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沟通;利用”五一”节、中秋节、春节等大节日,举办2—3次文娱体育活动,拉近与业主的距离,邀请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公司的重要会议,与之沟通。

三、全员参与,与业主沟通。经理室年人均联系户不低于10户;物管部年联系户

不低于所管辖小区总户数的60%;公司办公室人均不低于20户,会计室人均不低于20户,工程部人均不低于100户,沟通实绩,均以记录为据。

四、对小区困难户;重灾户等特殊户,物管部必须倾力帮助,分管副总经理要亲自过问。

五、公司设立来访热线:“经理信箱”,各物管部全天候接待业主来访,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办,办有结果,直至业主满意。

巡逻工作制度

1、对居住小区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保护居住小区安全;

2、通过巡逻,震慑不法分子,有效防范对住户可能造成的不法侵害;

3、通过巡逻,发现可疑人员,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依法扭送公安机关;

4、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将不法行为不端的人及时扭送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5、检查、发现、报告并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或抢动、盗窃等不法侵害;

6、在巡逻过程中,对己发生的不法侵害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客户和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

投诉接待与处理制度

一、对投诉者要做到文明用语,热情接待,严禁生冷硬。

二、接待业主投诉要耐心听,认真记,及时做好记录。

三、对投诉人的意见,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事项立即回报上级主管领导给予处理。

四、主管领导在处理业主投诉意见时,对应负责任者及时作出判断,是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事,要迅速与责任单位联系处理,是物业管理企业应该解决的事,自身应在接到投诉二日内作出处理。

五、处理投诉后进行回访,吸取反馈意见,如投诉人认为不满意时,要再行处理,直到投诉人满意为止。

六、接待投诉时,不准推诿,对因推诿延误投诉处理者,除追究工作责任外,还在一定会议上说清楚,说不清楚的,给予50元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物业公司服务承诺

一、按连价服字[2008]326号文件规定的一级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进行服务,不打折扣。

一、对业主报修做到随报随记(记录),并迅速到达现场后,作出快速反应,限时处理属于物管本身的事项;属于建筑商保修的事,迅速联系,大修三日内、小修一日内维修,

属于有关专业部门的事立即联系,由有关专业部门当日维修。

三、配合水、电、气等专业部门做好相关设施没备正常运行的保障工作。

四、对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五、对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设置标志。

六、对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共秩序维护人员不定期巡视,对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后及时报告业委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八、依照连价服字(2008)326号文件规定,按一级服务标准收取物业管理有关费用:住宅每平方米每月0.25元;高层每平方米每月0.35元;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每月0.6元;装修垃圾清运费按房均丽积每平方2元;装修保证金每户1000元,待装修结束验收合格三月后无息退回。(公用水、电费分摊)

九、小区内设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主要道路每天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l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年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1次,公共寸、污水管道每年检查1次,并视情况清掏,化粪池每年检查1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清掏,其它公用设施定期清洁。

十、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修剪、养护,每年喷洒1次,预防病虫害,绿地杂革,杂物,定期清除,确保花草树木生长基本正常。

第19篇:公司制度

公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管理效率,提高全员士气,并使其依据及遵守,特制定此公司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试用期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属对外营利单位,全体员工必须共同投入,积极表现个人荣誉感和责任心为宗旨。

第四条未在

公司管理制度章法上签名者,不得列为公司正职员工。

第五条本公司对所有在职员工的升迁、加级、加薪及考核等,皆以该员工的平时表现与业绩为主要依据,包含员工的向心力,荣誉心,责任感等。

第二章人事制度

第一条新进人员经公司录用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享有公司的一切待遇。

第二条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主管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低于两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且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

第三条须办手续

1、填写员工岗位申请表

2、缴学历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照两张。

3、请领公司制度,并实施在职教育。

第四条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第五条新人在考核试用期三个月内,领试用期基本工资,通过后再予调整薪资。

第六条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职,一日扣三日,二日口六日,三日以上且无正当理由者予以开除。

第七条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他个人因素而想自行离职者:

1.试用期内提出辞职者,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2.转正后提出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一个月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3.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第七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提交“辞职报告”,经核准后,再填写“离职手续”方可到财务结算。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八条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解决。

第九条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主管及总经办签诉方可到财务部门结算。非当事者不得代领。

第十条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在公司表现恶劣或影响公司其他人员者,可予以直接开除。

第十一条离职员工交接重点:

1.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接管人员。

2.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

3.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移交。

4.呈报手中未完成的工作及其情况予接管人员。

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后到离职前,若取消去意仍可继续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为不动摇团体士气,将“员工请辞”列为公司机密。已办理离职手续人员不可到处宣扬,或到处表态及表现出不合作的态度,经查实一律立即开除,取消当月一切福利。

第十三条员工无论到职时间长短,表现优异者,可直接升级或跳级。员工表现极差者,须实施在职教育,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的裁减或增加,须以部门业绩表现而改善,淘汰劣质员工,保留优质员工。

第三章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实行两种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不固定工作时间。公司职能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早8:30——午12:00;午13:30——晚6:00)的标准工作时间制,若节假日较忙,部门负责人可根据情况安排加班,但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操作工人、勤务、保安及一线员工可采用相应灵活的工时制度。

第二条考勤工作由公司总经办统一管理,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因公司业务及部门需要而必须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绝,否则若因而影响公司运作者,扣个人考核成绩。

第四条员工因公司外出须向部门主管汇报,在一定时间内须回公司正常作息。私自外出未向主管报告,2小时以内扣薪半日,2小时以上以矿工论处。

第五条本公司正常上下班作息,迟到者十分钟以上者,每次罚款5元。

第六条公司设立全勤奖,每月兑现,全月无违反出勤规定并准时上下班者,可领全勤奖60元。

第七条员工出勤打卡属正常作息,凡无故不打卡者,按旷工计。

第八条出差公务等未执行打卡者,在回职24小时内,未经主管签名保证者,每次罚款5元。

第九条在职员工出勤作息状况,有任何异常现象时,即由主管负责记录于考勤卡上以供核查。

第四章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员请假必须事先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取消全勤奖。

第二条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二天。

第三条一般事假应于两天前请妥(急事经核准则例外),请假时必须填妥假单,由部门领导批准后交总经办审核存档。

第四条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旷一日扣除当日薪资外,另罚三日综合薪资,并取消全勤奖。

第五条

公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全日薪资。

第六条请任何祸假皆须职业医生开具证明,并在48小时内回报公司,否则以事假论处。若因伤重住院或卧床无法行动,2日内公司皆全薪付给,2日后暂停正薪部分,并留职备核,待正常上班后开始恢复正常。

第七条轻微病假可商请主管核准,唯需请代理人全权代理,以示负责。

第八条公司会议不定期举行,会前提前公告通知,全员参加。旷会按旷工论处,迟到按正常上班迟到条例处罚。

第九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所有法定节假日及其他假日,细则如下:

1、带薪假期

元旦3天

春节7天

劳动节7天

国庆节7天

婚假3天(女23岁或以上,男25岁或以上结婚为10天),以南京政府规定为准。

丧假3天(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

1天(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表亲)

产假90天(晚育增加15天,遇难产或剖腹产增加15天),以南京政府规定为准。

用产假的员工,须在预产期前二个月向总经办提出申请。

护理假3天(适用于试用期满的全职男员工),以南京政府标准为准。

护理假应以婴儿出生证为依据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完成。

探亲假此假只适用于员工直系家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分居两地,员工须在假期

前一个月向主管递交请假申请表。具体条款按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细则执行。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将不再享受当年年假。

哺乳假女员工产后一年内可向公司申请产后哺乳时间(每天一小时)。

2、年假

员工根据在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享有10—20天带薪年假。

完成工作的年数

年假时间(工作日)

1—3年(含3年)

10个工作日

3—5年(含5年)

15个工作日

5年以上

在15个工作日基础上,每满1年增加1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员工试用期满后,可以开始享受年休假,新员工第一年的年休假将按比例计算。员工的年休假视员工的工作时间长短而定。

员工如需使用年休假,须于一个月前填写申请单,遇特殊情况需事先得到人事经理同意。年休假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辞职员工的年休假也将按此比例计算,公司对辞退员工未用完的年休假可以以薪资进行补偿。

第五章加班、调休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

第二条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如因个人问题故意拖延加班的,不算作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第三条为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执行加班提前申请的制度,若未能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并经领导批示的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四条加班时间限制: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超过3小时者以3小时计,达8小时者按一天计;每月累计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

第五条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六条凡需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记录表申请加班,经申请者上级领导批准后方能加班;加班完毕后填写加班记录情况,经有关主管验审后送人事部留存;每月总经办统计加班情况,在员工工资中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加班费用计算

1、平日加班。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

加班工资=平时工资(全勤)÷22÷8×1.5倍×加班时间

2、双休日加班。双休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2倍。

加班工资=平时工资(全勤)÷22÷8×2倍×加班时间

3、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3倍。

加班工资=平时工资(全勤)×3倍×加班时间

4、超过加班定额(每月36小时)部分,不支付加班费。值班津贴另行计算.第八条加班员工可不领取加班费以调休代替,双休日加班按2倍时间调休,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倍时间调休。

第九条调休的员工均应填写申请,并经主管和人事部门同意审批;加班冲抵以半年为最小单位,即所有调休必须在半年内冲抵完,未冲抵部分以加班工资形式结算。

第十条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加班时间限制和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充有关手续。

第六章员工薪资与福利制度

为加强公司员工薪资收入管理,规范员工薪资收入分配办法,并激励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与职业生涯规划,实施“管理人员年薪制”与“普通员工月度考核薪资制”相结合的薪资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管理人员年薪制

管理人员薪资的支付办法,即薪资以年为单位,依据管理人员所承担责任确定其年薪;每月薪资以年薪分摊12个月薪资后,按70的比例发放(基薪);年终以业绩考核来确定效益薪资,将剩余30的年薪按一定比例发放。具体内容包括:

1、年薪制适用人群:本公司管理人员,即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各部门负责人。

2、年薪构成:年薪收入由基薪和年薪中效益薪资两部分构成。

3、年薪的确定:公司根据岗位要求、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风险大小,及工作基础、工作条件与环境等诸方面要求,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定薪定级,核定年薪标准。

4、年薪中基薪的确定:年薪中的基薪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年薪平均分摊为十二个月薪资后的70%,于每月10日发放,不参与绩效考核。即基薪=(年薪÷12)×70。

5、年薪中效益薪资的确定:效益薪资依据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和当年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考核指数,将年薪中剩余的30%,按效益薪资于年底统一发放。即效益薪资=(年薪÷12)×70×绩效考核指数。

6、绩效考核指数的确定:坚持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公司于年底设立管理人员年薪考核委员会,下达年度考核指标和进行考核、清算;考核指标明确、公开;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享受年薪制管理人员的薪资在年终考核后予以兑现。

7、年薪中的效益薪资,发放时间定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五日。

8、管理人员年薪收入,按月平均计算,依法纳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条普通员工月度考核薪资制

普通员工薪资的支付办法,即以月为单位,依据员工所承担责任确定其月薪;将月薪的一部分按月发放(月基本薪);剩余月薪用于指标考核,月终以考核成绩来确定应得(月考核薪),月终连同月基本薪一并发放,不足扣罚额度的从第二月薪资中扣除。具体内容包括:

1、月度考核薪资适用人群:本公司普通员工,即上述年薪制适用人群以外的公司正式员工。

2、月薪的构成:月薪收入由月基本薪和月考核薪两部分构成。

3、月薪的确定:公司根据岗位要求、工作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条件与环境等诸方面要求,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定薪定级,核定员工月薪标准。

4、月基本薪的确定:月薪中的月基本薪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以个人岗位、职责的不同来确定,于每月10日发放,不参与绩效考核。好范文版权所有

5、月考核薪的确定:依据月度考核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指数,将月薪中的剩余部分,作为月考核薪与月基本薪一并发放。不足扣罚额度的从第二月薪资中扣除。

6、月度考核指数的确定:坚持严格的考核制度,各部门制定月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部门负责人于每月5日前对上月考核成绩进行清算,经总经办核实后方可生效;考核指标明确、公开;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7、普通员工月薪收入,依法纳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条试用期员工的薪资

1、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工资以月薪形式发放,根据级别、岗位、职责确定其标准月薪。

2、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其月薪同样参与其所在部门的月度考核,根据考核指数确定其实际月薪。即根据表现,实际月薪≦标准月薪。

3、试用期员工的月薪收入,依法纳税,但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条奖薪制度与员工福利

1、年度奖金。根据当年实际业绩,员工按比例享受第13个月工资,第13个月工资随同当年第12个月工资一起发放。

2、保险。当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后,公司即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每位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险。

3、工伤。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管理和鉴定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公司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负担必要的医疗费用和负伤期间的工资。公司对员工的工伤处理,将遵照工作所在城市的国家有关规定。

4、误餐费。公司为全员提供五元/工作日的误餐补贴,全员均应享用。

5、制服。根据季节不同,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制服,但必须自备皮鞋。同时员工须自己保管和清洗制服。离职时应悉数归还。

6、生日。在你的生日这一天,公司会为你送上一份蛋糕以示庆祝。

7、员工同乐、联谊活动。你有机会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各项员工活动。

8、年假。转正满一年以上之员工,公司给予带薪年假。

9、荣誉假。给予表现优良员工,可视具体情况予以一定时间的带薪荣誉假。

10、无论一般员工还是主管,凡有任何违反本公司章程制度中各项条例及要求时,公司有权停止或取消各项福利。

第七章服务规章好范文版权所有

第一条不得于上班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吃零食,做与正常工作上无关的事。

第二条正常上班时,务请随时佩带工作证,未带公司工作证者除罚款20元/次外,不得进入公司内所有场所。

第三条上班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严禁便装上岗。制服必须保持整洁。

第四条员工随时保持亲切自然的笑容,在公司所属范围内遇有陌生人,无论认识与否,皆应点头问好,保持礼貌。

第五条对外来访客,来宾或消费客人皆应以引领观看或安请入座,并以茶水招待,并立刻替其做最好的服务。

第六条使用电话时,语言尽量简短,禁止电话聊私话。在工作繁忙时,暂勿接听亲朋好友的私人电话。

第七条工作时间内,员工彼此间不得大声嬉笑或吵闹及其他有失仪态行为。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皆有权责划分,员工坚持自己岗位,并毫无条件的支援其他部门。

第九条公司实行“个人责任制”,在部门资产列报,部门环境整洁,部门业务业绩等,皆由个人负责到底,决不推诿。

第十条公司内部一切讯息,资料,档案,记录等,一律保密,不得外借或携带出公司。凡公司的所有资料以及商业秘密,一律不得外泄。非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时,不得私自转借、占有、拷贝及携出公司等,否则将予以提出诉讼及要求赔偿。

备注:凡违反上述各项条例者,主管可直接进行处分,并报总经办备案作为月度/年度考核依据。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五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六条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备注:有以上表现,公司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级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部门负责人会同总经办审核;好范文版权所有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级;

4.辞退;

第九条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遗失员工证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洁工作服和佩戴厂牌;

第十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办公区域参观;

5.在禁烟区吸烟者;

6.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分利益;

7.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

8.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9.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一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4.泄漏生产或业务上机密;

5.违反公司规定带进出物品;

6.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9.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

10.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二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才,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惩扰乱公司秩序;

20.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1.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2.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3.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4.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第十三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需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总经办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总经办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五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六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七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后七日内,陈诉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对于公司纪律之规定与执行,任何员工若有任何意见或问题,可以直接向部门经理、总经办主任或总经理反应。

第20篇:公司制度

石家庄市梅利尔电器设备厂内部制度

公司简介

我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高、低压配电设备、节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所生产的电气产品系列均获国家“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司以优良的设计、可靠的信誉,诚信的待人,满意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赞誉。

人才是公司长远发展的根本,我公司多年来秉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宗旨,重视员工发展,建立了完整的培养、考核、激励员工综合发展的制度,为员工提供展现自身才能的舞台。

员工待遇

1.新入厂人员要填写员工登记表并交办公室备案。

2.普通工人试用期三个月,基本工资700;技术工人试用期三个月,基本工资800。能够提前适应者工资可于试用期内提高。

3.工资构成:(1)基本工资(2)岗位工资(3)工龄工资(4)效益工资。

年终根据员工个人技术、能力、贡献发放年终奖。工龄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五十元。对为工厂作出特殊贡献者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

4.对生产中出现质量、设备问题等造成工厂利益损失的人员要做出相应处罚。

5.过年过节发放过节费。工闲时间组织员工进行文体娱乐活动。

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上午 8:00—12:00

下午 1:00—5:00(冬季)

2:00—6:00(夏季)

2.每天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准时进入工作车间。

3.工人应服从分配、互相帮助、尊重师长,积极配合领导完成各项任务。

4.工人进入车间要服装整齐,注意安全,文明生产。

5.每天下班前五分钟整理场地,工具入库摆放整齐,设备安置妥当,打扫车间卫生。

6.员工每月可带薪休假两天,由生产主管根据具体生产情况安排。每月出勤数达到二十八天为满勤。

7.有事请假需填写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8.无故缺勤三天以上者,视为自动辞职。

9.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向厂方提交书面辞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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