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职称考试劳动法复习总结

2020-03-03 21:44: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10届人大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总则包括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范围、用人单位的基本职责、国家对劳动管理应履行的职责、工会在调整过去关系方面的地位以及民主管理等规定。这些规定成为劳动法的灵魂和统帅。

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特点:与旧劳动法相比,新的劳动法有如下特点(1)新法适用事业单位;(2)用人单位需履行告知义务;(3)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4)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5)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6)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7)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责任赔偿责任;(8)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者在劳动面前一律平等;(4)劳动者有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

四、劳动合同的订立 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约定条款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订立的必备条款以外的条款,如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下列为无效的劳动合同:(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特殊情况: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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