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协商制度

2020-03-03 09:27: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加强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与县政协 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工作的意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更好地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经县委、县政府、县政协研究,现就加强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与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明确联系对象,规范联系方式,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与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畅通知情明政、沟通交流、建言献策渠道,为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作风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领域相近、工作相关,合理确定对口联系对象,确保对口联系工作的针对性、稳定性和长效性。

2.坚持双向互动、互促共进,县党政有关部门主动为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知情明政、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积极为县党政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议政建言、献计出力。

3.坚持发扬民主、加强协商,广开言路、畅所欲言,充分讨论、交换意见,增进理解、凝聚共识。

4.坚持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充分发挥对口联系作为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密切联系各界群众的重要渠道作用。

5.坚持规范有序、讲求实效,紧密结合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实际和县政协履职需要,完善制度规定,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对口联系、协商在汇集民智、改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对口联系、协商的有关部门单位

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农办、农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机局、农业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地震局、信访局、工商联等。

县政协学习、文史委员会联系宣传部(文明办、社科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版权局)、广播电视台、史志工委、档案局、党校、文联等。

县政协文教卫体委员会联系人武部、教育局(体育局)、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民政局、新闻中心、职教园区等。

县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联系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国资办)、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统计局、商务局(粮食局)、招商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协、供销总社、公管办、行政审批局、烟草专卖局、盐务管理局、供电公司、石油公司、各金融保险单位等。

县政协城乡建设、社会法制委员会联系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旅游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团县委、总工会、妇联、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局、人防办、应急办、邮政局等。

县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联系纪委(监察局)、组织部(党联办、两新工委、人才办)、统战部、台办、外侨办、侨联、机关工委、编办、老干部局等。

除以上相对固定的对口联系、协商关系外,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协商;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可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县政协相关专门委员参与协商。

四、对口联系、协商的主要内容

1.县党政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重要工作,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全局性的活动安排情况。

2.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改革方案等情况。

3.全县有关单位制定的有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规划、长远规划和重要改革方案,以及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 4.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 5.政协组织开展的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视察等重要履职活动;县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提案以及反映的社情民意的办理情况。

6.县政协机关及各专门委员会需要同党政部门单位相互协商的重要问题。

7.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五、对口联系、协商的主要方式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协分管副主席主持召集对口联系双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协商议题,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联席会议的具体时间、内容、人员由对口联系双方商定。

2.组织开展协商议政。对口联系双方围绕协商计划,召开座谈会进行协商讨论。对口联系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重要问题,可临时提议并经对方同意后,组织开展协商议政。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就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予以反馈。协商活动要做好记录,形成书面材料,根据需要报送县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3.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应定期向对口联系的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介绍工作情况和征求意见,具体时间由对方联系双方商定。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重要的规划、政策、计划、措施时,应主动与对口联系的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进行协商,通报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受政协邀请出席会议,需要通报有关情况的,会前应认真准备及提供有关资料。县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制定重点履职工作方案时,应及时与对口联系的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沟通。

4.邀请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对口联系单位召开重要会议或组织重大活动,应视情况邀请对方有关人员参加。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专项检查、行风评议等,根据需要邀请对口联系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派员参加。

5.开展调研视察。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等活动,涉及到对口职能部门工作范围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对口联系双方对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和重点工作,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研讨、论证,整合资源,合力攻关。

6.走访交流。对口联系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进行走访,探讨问题,增进了解。

7.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下发的文件、简报、资料等,应视情送对口联系的政协专门委员会。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有关重要履职动态、意见建议、调研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应视情送相关党政部门。

六、对口联系、协商的其他要求

1.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协各确定一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对口协商与联系工作,加强对协商和联系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对协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进工作。协商中如涉及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协秘书长,必要时向县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汇报。

2.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同县党政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联系网络,及时互通信息,商办具体事项。必要时由县政协办公室牵头召开相关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以便做好对口协商、联系的具体组织和事务工作。

3.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协商能力、监督质量和参政议政水平,围绕全县重要决策和部门的工作重点,做好协商议题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组织安排、协商成果报送、跟踪反馈等重要环节的工作,不断丰富协商内容,规范工作流程。要组织政协委员积极参与对口联系各项工作,利用联系渠道知情明政。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为促进县党政部门单位工作献计出力。

4.县党政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口联系、协商工作,认真制定落实对口联系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科室和联络员,积极为对口联系创造条件、提供方便。要主动加强与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协商,虚心听取意见,诚恳接受民主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安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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