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4 01:22: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医疗定点机构签发条件
1、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四)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药品经营场所面积(不含辅助用房)100平方米以上;
(六)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200种,并具有24小时及时供应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七)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药店负责人应具备药学中专或其他大专以上学历;药师数量必须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不得兼职或挂名。
(九)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十)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等行为而被市劳动保障、药监、物价和卫生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2、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受到市劳动保障、药监、物价和卫生部门行政处罚不满1年的;
(三)未取得定点资格擅自留卡从事医疗保险业务被查实不满2年的;
(四)定点后因违规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不满五年的;
(五)凡有经营影响药品质量等非药品的。
3、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信用安全分类评定等级证明书;
(五)负责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八)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市劳动保障、药监、物价和卫生部门出具的1年内无行政处罚的证明;
(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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