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2020-03-01 23:27: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知识点: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7.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相关规定可以扣除部分金额后确定营业额的,其扣除的金额应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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