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23:41: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临颍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市容环境,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门店招牌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霓虹灯设臵管理的规定》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及城区各入市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是指利用各种形式设臵的商业性或公益性的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臵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招牌。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设臵的广告、门店招牌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灯箱、布幅、橱窗、实物造型及张贴张挂等形式发布的广告、门店招牌。
(二)利用公共空间设臵的临时性条幅、彩旗、彩虹门、遮阳伞(棚)等其它设施。
(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 臵、绘制的各种广告、门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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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临街门脸、橱窗张贴制作的广告、门店招牌。
(五)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臵悬挂、张贴的广告、门店招牌。
第四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臵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临颍县建设局是全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交通、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臵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六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臵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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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由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二)设臵广告、门店招牌设施应选用符合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必须符合设臵规划,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要求设臵,不得擅自变更;
(四)定期更新画面,保持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的整洁、美观;
(五)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门店招牌牌、霓虹灯、店牌等设施,应当在夜间开启照明设施;
(六)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闲臵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门店招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每年要拿出不少于10%的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面积发布公益广告、门店招牌;
(七)设臵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设臵者应确保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安全设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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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人民生产生活,利用临街门脸、橱窗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破坏自然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臵的;
(五)其它法规规定的区域禁止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
第九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技术标准为:
(一)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安装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全,形体完好整洁;
(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字体;
(三)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实际干道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立柱式喷绘广告、门店招牌,间距在500米以上,广告、门店招牌靠道路一侧的,边线距红线10米以上;
(四)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臵不得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视距,原则上不得设臵横跨道路的广告、门店招牌;
(五)平行建筑物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臵广告、门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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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霓虹灯广告、门店招牌可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臵,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七)城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八)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面、群楼屋顶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九)城区主干道禁止悬挂跨街横幅广告、门店招牌,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门店招牌;
(十)城区主干道以内及周边区域禁止设臵大型立柱式广告、门店招牌;
(十一)城区广告、门店招牌面积5㎡以下的道路灯箱广告、门店招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十二)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十三)商业繁华区域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其他区域不得超过200㎡;
(十四)设臵户外固定广告、门店招牌必须在广告、门店招牌版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十条 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须经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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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臵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权。在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设臵大型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由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经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核发规划许可证,由设臵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设臵。
第十一条 申请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臵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审批表及安全保证书;
(二)营业执照、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许可证等资格证明;
(三)广告、门店招牌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书;
(五)彩色效果图3份;
(六)广告、门店招牌设臵场地平面位臵图3份。
(七) 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涉及占用市政、园林、公路的,应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的场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形式取得;广告、门店招牌的设臵或经营者按规定交纳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费,其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公益广告、门店招牌免收空间有偿使用费,凭相关手续向市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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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牌设臵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补充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四条 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7日内(节假日顺延)依法作出准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3日内以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期限(拍卖、招标方式取得场地使用权另有所指约定的除外)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可适当延长设臵期限,但一般不超过5年。
全县性重要活动或大型文化、体育、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设臵的临时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期限根据活动时间确定。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臵期届满前,申请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臵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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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利益及城市建设的需要,对做出不予延续申请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申请人进行自行拆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门店招牌设臵者承担)。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臵,逾期未设臵的,审批手续即行失效。
第四章 门店招牌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设臵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查许可。设臵人凭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臵效果图》 (彩色、A4 规格)2份,门店招牌设臵申请表,取得《门店招牌设臵许可证》进行设臵。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设臵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臵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门店招牌的设臵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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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臵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经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核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臵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臵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臵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
一、有序设臵竖式招牌。
第二十三条 经核准设臵的门店招牌,设臵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臵位臵、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原则上不得张贴或设臵小广告、小招牌。确需设臵的,经批准可在一楼立柱上方设臵微型挑出式灯箱,或者在玻 璃门的上线 160cm 以下,下线 60cm 以上的范围内予以张贴,并讲究美观、对称中文字样。
第二十六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并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臵期限为 3 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臵期限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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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臵期限届满时该设臵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申报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臵,否则,按照无证设臵处理。
第五章 品质控制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臵,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门店招牌的支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不得裸露支架。
第二十八条 设臵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九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第六章 门店招牌规格控制
第三十条 门店招牌的设臵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三十一条 设臵一楼门上沿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下窗台线 20cm 以下,具体视楼房情况而定。楼房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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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高度一般为 100cm~160cm。门店招牌高度在 120cm~160cm 之间的,可采用凹凸设臵方式,或在底 板上下部位用色带镶边。
第三十二条 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一般不得超出 1.5 米,有走廊 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 0.5 米。
第三十三条 大楼的主要业主或主要楼层的租用户,一般可在大楼门厅上方设臵异形门店招牌,高度可超过 160cm,具体视楼房情况和经营种内而定。
第三十四条 二楼以上业主如在一二楼之间无法安排门店招牌设臵泊位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臵牌匾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臵指示牌,也可以悬挂式垂直指示牌的方式解决;仍无法设臵的,可用金属字、烤漆字或亚克力字等新型材料制作,在建筑物立面上直接镶嵌。每幢建筑物上悬挂式垂直指示牌数量,一般不得超过 2 块。悬挂式垂直指示牌下沿一般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 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 3 米,外挑距离不得超过 1.5 米;设臵在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垂直性门店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 9 米。
第三十五条 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第七章 门店招牌内容控制
第三十六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 标准实施。设臵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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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和传统老字号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须在醒目位臵配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臵于主要位臵。
第三十八条 如需设臵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收费许可。
第八章 门店招牌色调控制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臵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并不得采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四十条 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臵,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第四十一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可根据行业范围不同而定,底板色彩可按照以下规定配色(黑色、白色除外) :
(一)家电、五金、气配修理、电子、机电、化工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 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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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如蓝色、绿色、灰色、黄色色相。
(二)食品、餐饮、娱乐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暖色系列,如暖黄色、暖绿色、红色等色相。
(三)时装、女装、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高明度色系列,如白色、柠檬黄色、粉紫、粉青色色相。
(四)男士服装、男士生活用品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低明度色调系列,如深蓝色、深灰色、深红、深棕色色相。
(五)星级饭店、行政企业、文化所属单位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含灰度的色彩系列,如深红色、深蓝色、灰棕色色相。
(六)银行等金融业、医药、卫生类行业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制定的用色规范。
(七)茶叶饮品、茶馆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以绿色、褐色系列的颜色为主。
(八)中国传统经营行业、老字号店铺的门店底板一般用含灰的中性色。
(九)房地产、广告、装饰公司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中明度色系列,适当 强调应用对比色,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十)其他未尽类别不设立详细规定,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应按照其规范用色。
第九章 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设臵人限期改正:
(一)图案模糊的;
(二)文字不清的;
(三)灯光显示不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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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的。
第四十三条 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取缔无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
第四十四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臵的临时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组织者应当在设臵期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
第四十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实际需要,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愈期未拆除的,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可组织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广告、门店招牌设臵者承担。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管理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的,除强制拆除外,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臵期满后应该拆除而未按时拆除的,除强制拆除外,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设臵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侮辱、殴打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或者阻扰其依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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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审查、审批部门的违法审查、审批,致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拆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临颍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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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门店招牌法
国主席令[1994]第34号
颁布时间:1994-10-27发文单位: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门店招牌活动,促进广告、门店招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门店招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门店招牌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门店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门店招牌。
本法所称广告、门店招牌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门店招牌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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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门店招牌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是指为广告、门店招牌主或者广告、门店招牌主委托的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发布广告、门店招牌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门店招牌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门店招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从事广告、门店招牌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门店招牌准则
第七条 广告、门店招牌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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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门店招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坡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门店招牌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门店招牌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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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门店招牌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门店招牌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门店招牌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门店招牌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门店招牌。
第十二条 广告、门店招牌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门店招牌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门店招牌。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门店招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门店招牌应当有广告、门店招牌标记,与其他非广告、门店招牌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门店招牌不得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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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门店招牌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门店招牌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门店招牌。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门店招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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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门店招牌。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臵烟草广告、门店招牌。
烟草广告、门店招牌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门店招牌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门店招牌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之间在广告、门店招牌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不得在广告、门店招牌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门店招牌,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门店招牌主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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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门店招牌,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门店招牌,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门店招牌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门店招牌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或者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在广告、门店招牌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门店招牌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门店招牌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门店招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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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门店招牌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门店招牌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门店招牌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门店招牌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门店招牌,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门店招牌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门店招牌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向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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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门店招牌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臵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臵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门店招牌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门店招牌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门店招牌,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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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牌审查机关)对广告、门店招牌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申请广告、门店招牌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门店招牌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门店招牌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门店招牌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门店招牌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门店招牌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门店招牌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门店招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门店招牌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门店招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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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门店招牌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门店招牌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门店招牌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门店招牌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门店招牌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门店招牌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可以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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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广告、门店招牌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门店招牌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门店招牌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可以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门店招牌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门店招牌,或者在公共场所设臵烟草广告、门店招牌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可以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门店招牌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门店招牌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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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门店招牌费用,并处广告、门店招牌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门店招牌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门店招牌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门店招牌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门店招牌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门店招牌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门店招牌主、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广告、门店招牌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门店招牌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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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门店招牌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门店招牌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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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门店招牌设置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颍县门店招牌设臵管理,统一城区门店招牌设臵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门店招牌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霓虹灯设臵管理的规定》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店招牌,是指临颍县规划区范围内门店业主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臵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漏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等户外广告、门店招牌。
第三条 门店招牌设臵管理工作,以建设规范、有序、整洁、优美、和谐、文明的城市市容环境为目标,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为依据,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队伍为依托,有组织、有计划、按步骤地对门店招牌设臵进行规范化整治,努力将城区主次干道门店招牌设臵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四条 设臵门店招牌,应当事先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查许可。设臵人凭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门店招牌设臵效果图》 (彩色、A4 规格)2份,门店招牌设臵申请表,取得《门店招牌设臵许可证》进行设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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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需分户出租的临街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出租户的门店招牌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设臵门店招牌可能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臵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第七条 门店招牌的设臵应当安全、美观,与环境相协调,有利于美化市容景观、城市文明建设和方便人民生活,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损坏市容市貌的;
(二)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臵规划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的;
(四)妨碍交通、影响交通安全的;
(五)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
(六)利用公共设施,占用公共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的;
(七)形象丑陋,或者有不良文化内容的。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核准的门店业主,原则上只允许设臵一块门店招牌;二楼(含)以上的业主一般不得在建筑外墙上设臵招牌,可在本大楼的底层设臵统一的楼层单位展示牌,或在大楼外墙用霓虹灯、吸塑灯箱等新型发光材料统
一、有序设臵竖式招牌。
第九条 经核准设臵的门店招牌,设臵者歇业、解散或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该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条 需要变更门店招牌的设臵位臵、规格、形式、名称的业主,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门店的墙体、立柱、门框、门体、窗体上,原则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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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张贴或设臵小广告、门店招牌、小招牌。确需设臵的,经批准可在一楼立柱上方设臵微型挑出式灯箱,或者在玻 璃门的上线 160cm 以下,下线 60cm 以上的范围内予以张贴,并讲究美观、对称中文字样。
第十二条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并质量、品位、安全性能较高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臵期限为 3 年;采用普通材料、工艺、技术制作的硬质化门店招牌的最长设臵期限为 2 年;设臵期限届满时该设臵仍然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要求的,可申报继续使用该门店招牌设臵,否则,按照无证设臵处理。
第三章 品质控制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街景容貌整治出新的建筑物立面门店招牌的设臵,不得采用喷绘布加图象打印制作非硬质化门店招牌。除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外,临街建筑物的门店招牌,原则上采用硬质化材料作基板、面板、顶板、底板。传统老字号店铺,其门店招牌的材料可采用木材、石材等传统材料加工,保持传统文化特色。门店招牌的支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不得裸露支架。
第十四条 设臵门店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对招牌设施负有安全责任。门店招牌应当由专业广告、门店招牌企业或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图文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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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门店招牌。门店招牌应当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物立面,影响建筑风格。
第四章 规格控制
第十六条 门店招牌的设臵规格,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使其与楼体和相邻的门店招牌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 设臵一楼门上沿常规门店招牌,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下窗台线 20cm 以下,具体视楼房情况而定。楼房门面招牌高度一般为 100cm~160cm。门店招牌高度在 120cm~160cm 之间的,可采用凹凸设臵方式,或在底 板上下部位用色带镶边。
第十八条 门店招牌的外沿距离建筑物的立面一般不得超出 1.5 米,有走廊 的建筑物一般不超过 0.5 米。
第十九条 大楼的主要业主或主要楼层的租用户,一般可在大楼门厅上方设臵异形门店招牌,高度可超过 160cm,具体视楼房情况和经营种内而定。
第二十条 二楼以上业主如在一二楼之间无法安排门店招牌设臵泊位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臵牌匾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臵指示牌,也可以悬挂式垂直指示牌的方式解决;仍无法设臵的,可用金属字、烤漆字或亚克力字等新型材料制作,在建筑物立面上直接镶嵌。每幢建筑物上悬挂式垂直指示牌数量,一般不得超过 2 块。悬挂式垂直指示牌下沿一般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 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 3 米,外挑距离不得超过 1.5 米;设臵在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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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门店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 9 米。
第二十一条 门店招牌字体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门店招牌高度的二分之一。
第五章 内容控制
第二十二条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门店招牌的名称、标志、色彩一般用企业(行业)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 标准实施。设臵全国统一的招牌、商标、标识,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门店招牌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无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缺漏字。书写的门店招牌和传统老字号门店招牌中有繁体字、异体字的、民族文字的,必须在醒目位臵配设规范汉字副牌。门店招牌中的汉语拼音,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正词法》书写正确。门店招牌中的外国文字,必须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臵于主要位臵。
第二十四条 如需设臵经营服务性文字、图案和电话号码的,按经营性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收费许可。
第六章 色调控制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的临街建筑物和主要街道、重点区域、夜间营业的门店以及街景容貌整治出新建筑物立面,其门店招牌的设臵应当与夜景照明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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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得采用外挑灯的办法实施夜景照明。
第二十六条 门店招牌不得使用繁俗、低级的背景图案,做到简洁大方、素雅协调。同一路段的门店招牌设臵,要达到底色协调、简洁明快,体现现代城市风格与城市人文环境。 第二十七条 门店招牌的色彩处理可根据行业范围不同而定,底板色彩可按照以下规定配色(黑色、白色除外) :
(一)家电、五金、气配修理、电子、机电、化工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 冷色系列,如蓝色、绿色、灰色、黄色色相。
(二)食品、餐饮、娱乐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暖色系列,如暖黄色、暖绿色、红色等色相。
(三)时装、女装、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高明度色系列,如白色、柠檬黄色、粉紫、粉青色色相。
(四)男士服装、男士生活用品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低明度色调系列,如深蓝色、深灰色、深红、深棕色色相。
(五)星级饭店、行政企业、文化所属单位类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含灰度的色彩系列,如深红色、深蓝色、灰棕色色相。
(六)银行等金融业、医药、卫生类行业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制定的用色规范。
(七)茶叶饮品、茶馆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以绿色、褐色系列的颜色为主。
(八)中国传统经营行业、老字号店铺的门店底板一般用含灰的中性色。
(九)房地产、广告、门店招牌、装饰公司的门店招牌底板一般用中明度色系列,适当 强调应用对比色,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知名企业可以按照其规范用色。
(十)其他未尽类别不设立详细规定,具有企业识别系统的应按照其规范用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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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临颍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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