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广告词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之户外广告设置原则: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六)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需提交的有关

材料

1、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2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核准书)1份;()

3、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等证明1份;()

4、户外广告设计彩色效果图1份(注明规格);()

5、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的现状照片1张;()

6、屋顶广告、高炮广告及招牌外挑距离≥60mm的构架支撑类设施还须提供构架结构图;()

7、申请设置氢气等易燃气拱门、气球广告的还需提供制作单位资质证明;()

8、受业主委托办理申请的广告公司还需提供业主的合法委托书;()

9、户外广告设置涉及规划、绿化、市政等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涉及产权的,要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书面材料(或拍卖协议)。

1、办理程序

(1)申办人到行政审批大厅窗口领取并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行政审批办证大厅窗口接收材料。

(3)相关科室(道路上设置由局市政科接收,建(构)筑物上设置由局市容科接收)进行审核。

(4)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经审核批准的,领取审批件后到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办人须提供经工商部门审核的广告登记证。

(3)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场所土地使用权人的租赁合同。

(4)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和制作使用材料,并附彩色效果图。

(5)相关机关、单位意见(市委宣传部、规划、园林、公安、建设、环保标识、标牌、)。

3、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本文由鹰目户外媒体网提供http://www.daodoc.com/ 小区住宅广告牌

推荐第2篇: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书面申请;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效果图、平面位置图;

(三)有资质设计单位提供的构架结构图、设计图;

(四)场地租用协议、合同或自有场地的权属证明性文件;

(五)更换广告画面原户外广告定点许可证复印件;

(六)单立柱的地基资料图。

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

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占用地点平面示意图或挖掘道路平面图、施工图、道路恢复方案;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大型工程需附规划部门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四)建设计划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市容环境保护措施;

(五)影响交通的,还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意见;

(六)其他所需资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并附挖掘道路平面位置图、施工图(加盖印章);

(二)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队伍的资质证明;

(三)施工设围、道路恢复方案及安全管理方案;

(四)施工队伍与管理者的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挖掘道路赔偿费缴费依据。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占用道路平面位置图,大型商业活动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演出内容的商业活动及其他大型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需提供活动方案、安全措施方案

(四)占用2.5米以上人行道的门店前临时促销活动提交资料可简化。(申请表,初次申请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城市临时排水许可申请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原件三份,电子文档1份);

(二)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排水的水质、水量、水温、水压情况的说明(原件三份,电子文档1份);

(三)排水设施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四)重点排污企业提供水质分析报告及水质检测装置、水质检测制度等资料(收文后,现场取样检测);

(五)经县规划(水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资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原件三份,电子文档1份);

(二)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三份,电子文档1份);

(三)排水设施技术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四)排放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产业废水,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具有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水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分析报告(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建筑垃圾挖掘施工现场渣土方格网图;

(三)建筑垃圾挖掘施工合同;

(四)运输车辆车牌号及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五)运输路线;

(六)运输车辆防撒漏、污染的装置、措施和车辆进出口硬化清洗方案。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码证及注册资金;

(三)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的人员及设施设备;

(四)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的场所;

(五)技安、质量、监测管理制度;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推荐第3篇:户外广告设置协议

广告设置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广告设置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设置广告所处位置:

二、乙方广告设置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应交户外广告管理费共计元,大写。

四、广告设置费用交付方式:甲、乙双方一经签约,乙方分期付给甲方户外广告

管理费,分别为年月日交元;年月日交元;年月日交元;年月日交元。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循依法合作的原则履约。

2、乙方制作的广告内容要健康文明、字体要规范完整、样式要美观大方。

3、本协议签订后,涉及到乙方自身广告的知识产权、工事费、水、电、照明设施以及其它涉及到乙方自身广告设置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国家建设、城市管理、城市规划需调整、拆除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应交管理费用按日计算交于甲方。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广告位置倒塌毁损,则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广告设置使用权转让或出租,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乙方自行放弃该广告设置使用权处理。甲方对乙方已经缴纳的广告设置管理费不予退还,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责任,及时维修或更换危险、受损或过期的广告版面及结构框架,如果发生倒塌、坠落等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设置期满时如乙方需要继续设置,则须提前2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协议期满前5天向乙方正式作出答复。

六、违约责任和处理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乙方违约,应当负违约责任:

1、乙方单方擅自终止(或提前终止)协议;

2、不按协议规定时间交付广告设置费及其它费用;

3、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广告设置管理权并有权作任何形式处理,并视乙方自行终止协议。同时乙方所欠设置费必须如数付清,并由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给甲方,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甲方违约,应当负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无故终止(或提前终止)协议;

2、违规任意增加乙方应交广告设置费用;

3、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处理:

甲方违约,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付违约金元给乙方,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其广告设置管理权由甲方收回。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备注。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每式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篇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

市城市管理局:

经批准设置于 的户外广告牌,设置人在批准使用期内,承诺做到以下事项,确保广告设施安全使用,杜绝事故发生,如未履行承诺义务造成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坏的,设置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后不妨碍消防安全通道畅通,不对建筑物日常使用造成不良影响。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施工和监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精心、规范、安全施工。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设计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四、每月定期对户外广告结构组件进行检查,加固连接螺丝焊点,做好防锈防腐处理。

五、遇到台风和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信号发出时,立即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安排专人做好全天候监控和防护措施。

六、在广告设置有效期内如遇市容整治或街景整治需无条件配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2:(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

本院承诺,在本院申请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影响市容市貌、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有损坏及安全隐患,需我院拆除户外广告时,我院一定会积极配合,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院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呼和浩特新xxxx医院

承诺单位代表: 月日

篇3:设置户外广告承诺书

设置户外广告承诺书

我单位对申请设在 路 号 户外广告作如下承诺:

1、

2、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此户外广告不涉及厉害关系人。(涉及厉害关系人的已提交《关系人同意证明》)

3、

4、

5、

6、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期限设置。保持此户外广告的整洁不影响市容规范。 用电方案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用电安全。 建立此户外广告的安全自检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遇灾害性天气安排专人蹲守。

7、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使用,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利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8、办理延续前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9、每年拿出总广告版面的百分之十二或每年2月的方式无偿设置公益广告。

法人代表(签字) 移动电话:

设置单位(公章) 单位电话:

年 月 日 篇4:(城管局)(新增)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

本人(单位)承诺,在本人(单位)申请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本人(单位)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照《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盖章)

承诺单位代表: 年

承 诺 书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

现承诺,在本人(单位)向贵局申请行政许可时,对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本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代表: 篇5: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文书1)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

本人(单位) 承诺,在本人(单位)申请的户外广告(含黄材大道临街门店店牌)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有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本人(单位)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黄材镇城管中队可依照《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乡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身份证号码:

(盖章)

承诺单位代表: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黄材镇城管中队:

现承诺,在本人(单位)向贵单位申请行政许可时,对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因本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推荐第5篇:(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承诺书

本院承诺,在本院申请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设置,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影响市容市貌、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有损坏及安全隐患,需我院拆除户外广告时,我院一定会积极配合,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院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 呼和浩特新XXXX医院

承诺单位代表:月日

推荐第6篇: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

第一章 总则

一、户外广告的概念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橱窗、灯箱、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按设置载体形式分为:广告机、大型立柱式广告、小型立杆式广告、路牌广告、楼顶广告、墙面广告、围墙广告、跨街广告、公交站亭广告、桥梁广告、路名牌广告、灯杆广告、阅报栏广告、塔身广告、其他亭体广告、户外标牌等。

按制作的媒介体形式分为: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屏、光纤显示装置、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电脑喷绘画布、彩色喷涂、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

按传播的内容性质分为:商业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

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划中的“户外广告”专指商业性户外广告。

以车、船体等为媒介体的流动广告不纳入本规划范围。

二、规划原则和目的

(一)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原则是:贯彻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分区设置,控制总量,提升档次。

(二)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目的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三、规划范围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划定的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中心城区规划区域以及宜黄公路、老武黄公路、武咸路、318国道、汉蔡路、107国道、机场高速公路、汉黄路、汉施路、岱黄公路等城市进出口道路控制范围。

四、规划依据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规划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自本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

第二章 规划布局

一、规划重点 (一)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分布。

(二)户外广告的分期整治。

二、户外广告分区设置指引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布局、用地性质特点、人口活动频率分布情况、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城市景观特点要求等,并结合城市灯光环境确定城市户外广告布局分区,提出各分区设置指引,为进行更深入的规划与设计提供依据。

(一)户外广告分区要点说明

分区指以城市道路(含沿街建筑立面、屋顶和构筑物等)作为广告载体的道路区段。规划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分为允许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2类。

路段两侧控制范围:城市道路分区含道路两侧临街建筑(含临街建筑)之间的范围;城市进出口道路分区指道路两侧边界外各200米之间的控制范围。

(二)户外广告分区类别说明

1.允许设置区

指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的密度、类型、档次,允许设置区分为2类区域,即I类设置区、Ⅱ类设置区。

(1)I类设置区

指涉及市、区级商贸活动中心区域的路段,主要体现为户外广告设置的密度大、类型多、档次高。

密度大:道路、建筑、设施上均可设置。

类型多:媒介体形式多样。

档次高: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新材料、新技术;其设计、制作必须体现高品位、高品质。 I类设置区包括:

①中山大道(民意四路一兰陵路)。

②解放大道(青年路一江汉路)。

③江汉路。

④武胜路。

⑤钟家村地区(汉阳大道与鹦鹉大道交汇处各延伸200米)。

⑥中南路(武珞路一洪山广场,含洪山广场周边)。

⑦徐东大街(和平大道一团结大道)。

⑧武珞路(石牌岭路一珞狮路)。

⑨珞喻路(珞狮路一卓刀泉)。

⑩八大家地区(卓越大酒店周边)。

(2)Ⅱ类设置区

指户外广告密度须严格控制的路段。本规划对Ⅱ类设置区作以下规定:

①不得占用城市公共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②居住建筑及居住建筑用地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③建筑物裙楼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④中环线以内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

⑤城市进出口道路(含机场高速公路)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其单侧设置间距不得少于1000米。 Ⅱ类设置区包括:

城市进出口道路:机场高速公路、宜黄公路、老武黄公路、武咸路、318国道、汉蔡路、107国道、汉黄路、汉施路、岱黄公路等。

江岸区:解放大道(江汉路一张公堤)、三阳路(解放大道一沿江大道)、京汉大道(江汉路一芦沟桥路)、江汉北路东侧(解放大道一新华路)、香港路(解放大道一建设大道)、台北路(解放大道一建设大道)。

江汉区:建设大道(香港路一王家墩机场一号门)、京汉大道(江汉路一民意四路)、江汉北路西侧(解放大道一新华路)、万松园路、香港北路、青年路、常青路、新华路、新华下路、友谊路、民生路、民权路、民族路、大兴路、三民路、前进一路、江汉四路、自治街。

硚口区:中山大道(民意四路一硚口路)、解放大道(青年路一古田一路)、京汉大道(民意四路一双厂巷)、建设大道(解放大道一王家墩机场一号门)、硚口路、友谊南路、汉西一路、汉西路。

汉阳区:汉阳大道、鹦鹉大道、二桥路、龙阳大道、琴台路。

武昌区:武珞路(湖北剧院一石牌岭路)、雄楚大街(中山路匝道一丁字桥路)、和平大道(积玉桥一罗家桥)、友谊大道(中山路一罗家桥)、中山路、彭刘杨路、解放路(彭刘杨路一中华路)。

洪山区:珞喻路(卓刀泉一关山一路)、雄楚大街(丁字桥路一关山一干道)。

青山区:和平大道(罗家桥一工人村)、友谊大道(罗家桥一工业四路)、沿港路。

2.禁止设置区

指除允许设置区之外的路段。本规划对禁止设置区作以下规定:

①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的灯箱可设置少量户外广告。

②大型商场、酒店、超市、专业市场楼体只允许设置灯箱、橱窗、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光投射装置等形式的户外广告。

③可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区包括:

①涉及妨碍生产或影响人民生活的路段。

②涉及影响各级(省、市、区)党、政机关办公区的路段。

③涉及影响各历史文化保护单位的路段。

④涉及影响公共绿地等环境保护区的路段。

⑤涉及影响军事、外事等区域的路段。

⑥规划要求的特殊路段。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路段。

本规划中所指禁设路段包括全市部分主次干道、一般道路及背街小巷,由于数量众多,且涉及到大量规划道路尚未命名,故禁止设置区以规划图则(待制订)为依据,本规划中不再详述。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允许设置的规定

(一)人行道上户外广告的设置

人行道上只限于公交候车亭、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步行街除外)。

(二)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

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须将其设置方案连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审定。

2.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报审时须提供立面改造设计。

3.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三)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设置

建筑物顶部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具体设置要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2.建筑物顶部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置安全。

二、禁止设置的规定

(一)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1.交通信号灯。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台(亭)。

5.交通护栏。

6.立交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9.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

10.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不得影响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设置户外广告:

1.上条所列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公交站名牌(公交候车亭除外)、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电信交接箱等设施。

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

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5.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以内。

6.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

1.跨越宽幅为30米(含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的。

3.在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商业广告的。

4.在有较大流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5.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五)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级保护山体和一级保护湖泊。

5.大型城市公共广场、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6.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和其他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与活动相关的户外广告。

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4.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

四、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二)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五、设置安全、质量、环境影响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

(一)安全性

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二)持久性

户外广告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三)协调性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四)识别性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所传播信息的接受和传播。

(五)整洁性

户外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和更换广告画面及照明设施,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一、属于规划允许设置区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重点路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应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允许设置区范围的,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止设置区范围的,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违反本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一、名词解释

(一)通用规定

指规划区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定,不受分区限制。

(二)分区设置指引

指将规划区按总体布局规划要求划分为若干个分区,并对各个分区制定相应的设置要求。

(三)禁止设置区和禁止设置的规定

二者从两个方面禁止户外广告的设置。

禁止设置区指某些具体的路段或区域禁设。

禁止设置的规定指规划范围内涉及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及城市空间均禁设。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

指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既可能为商业性,也可能为公益性,特点是规模大、时间短,到期应立即拆除。

(五)建筑立面

指城市道路、公路两侧第一排建筑的临街立面。

(六)建筑物顶

指位于原建筑设计物顶部之上的空间。

二、本规划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本规划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四、对本规划内容的调整,由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推荐第7篇:户外广告设置市场化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户外广告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一种比较重要的媒体形式,户外广告在急速发展,服务企业宣传需要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设置、恶性竞争、内容低俗、管理滞后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容貌环境。在设置,审批、发布、后续管理、部门协调等环节上亟需进一步完善。

一、户外广告的含义和分类

(一)、户外广告的一般含义,

户外广告是指在露天或室外的公共场所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广告物体。如巨大的路牌广告,形式多样的户外招贴广告,五彩缤纷的霓虹灯广告,交通站头的候车亭和夜幕降临时马路灯箱广告等等。这些露天的广告形式即户外广告,英文名为Out Door,简称OD广告。是一种典型的城市广告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户外广告已不仅仅是广告业发展的一种传播媒介手段,而是现代化城市环境建设布局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户外广告的几种分类方式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户外广告分为: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这个是根据户外广告的载体进行分类的标准。概括来讲即是路牌广告、霓虹灯广告、公共交通广告、灯箱广告、户外移动LED传媒车、充气实物广告、旗帜广告、飞船飞艇广告、地面广告等。

按使用功能划分,可划分为三类,主要有户外商业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户外公益广告。

按设置载体类别划分,可划分为居民楼屋顶广告、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广告、城市公共设施广告、城市广场广告、绿化水体广告。

按载体所有权性质可划分为政府投资设施上的广告和非政府投资设施上的广告。 此外还有可以灵活划分为射灯广告、霓虹灯广告、单立柱广告、大型灯箱广告、候车亭广告等。

二、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的含义

从国内几个城市的运作经验来看,所谓户外广告设施市场化运作即是在清理整顿、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户外广告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将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经营权、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其招标拍卖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此达到优化配置政府公共资源,提高政府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三、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的发展现状

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户外广告取得了迅猛发展,在市场化运作之前,由于有多种空子可钻,设置户外广告对于户外广告公司来说即是一本万利。但自进入09年以来,国内主要城市即开始对户外广告展开区别于以往的治理方式。即市场化运作,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户外广告资源市场化,以市场化招投标、拍卖的形式取代以往简单的审批。其中最典型的即是09年2月广州市出台有关户外广告拍卖收益由政府提成的新规,成都、武汉、佛山、扬州、福州等城市相继跟进。近期杭州市也计划出台《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条例》。此外还有芜湖、郑州、无锡、苏州、南宁、温州、兰州、成都、重庆、海南等地相继出台了相关法规或规章,确立了市场化管理的治理模式。

四、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的优势。

一是通过创新运用市场化手段,可以科学配置城市资源,有效地促进城市建设投资多元化,增强城市自我发展能力。二是可以借机规范了广告管理,改善了城市景观,有力遏制随意设置、未经审批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也间接开发了广告资源,较好地经营了无形资产。 三是可以充分发挥城市空间资源优势并将此转化为资金,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成为服务城市建设的资金重要来源之一,有力地支持了城市建设。

五、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定位。在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实行政府主导抑或是市场主导并不能绝对确定,在规划阶段因牵涉到城市公共环境、企业利益,政府应当占主导地位,同时加强公众参与,充分考虑民众、企业、团体的利益诉求。在其他阶段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政府不应采取过多干预,一切应按照市场规律交由市场决定。因此政府应侧重定位于引导者、监督者的角色,概括起来就是依法行政、立足服务、积极引导、简化审批、强化监督。

(二)、法律依据。这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空间使用权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由于当前法律规定不明确,致使私人物权上的空间权属问题亟待解决。其实根据《宪法》以及《广告法》,可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所有户外空间均属于国家,政府作为行使国家职能的部门当然有权利对空间使用权进行管理再分配(这里要明确管理并不代表收益归政府)。二是政府从中收益的法律依据,关于这个问题应从把私人物权上的收益与公共物权上的收益区分开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私人物权上产生的孳息当然归属业主所有。政府部门如要规范私人物权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只能通过审批、市容管理要求环节予以监督管理。而在公共物权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收益总体上应当然有政府代表人民收取,只是在这一领域权属也较复杂,应区别对待。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缺失。

(三)、部门协调。户外广告管理牵涉到规划、工商、建交、城管等多个部门,其中公益广告的审批管理还需要宣传部门的审核意见,牵涉部门多,审批环节也多。如目前杭州即通过立法设立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实行一票否决制等措施,值得借鉴。

(四)、企业利益保护。归根结底,实行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除了提高市容环境水平,实现公共资源的再开发再利用的目的之外,也是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使广告公司从恶性竞争,凭关系取得广告资源的畸形发展模式里解脱出来。因此如何降低企业成本,保护企业利益,通过市场化运作造就一批规范经营、品质过硬的企业也至关重要。实践证明,市场化运作透明化、招投标公开化、监督管理依法化、审批高效化的管理措施最终是促进企业竞争环境良性发展的必然途径。

六、实现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应坚持的原则

除坚持行政法上基本原则外,在户外广告市场化治理上还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先规划后整治原则。虽然很多城市在户外广告治理中通过市场化运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比较明显的如“一刀切”“一锅端”的做法。一些城市由于未能事先做好整治区域内户外广告布点规划即先行开展整治工作,使得一些原来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停止续期、或粗暴拆除,损害了企业利益,同时阻碍了整治工作的开展。因此应该坚持先规划后整治,遵循市场规律,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一些合法设立的广告应由政府依照民事法律依法解除,该补偿予以补偿,该拆除的予以拆除,可以延期的在招投标或拍卖时确保这些企业的优先权。

(二)、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有机结合原则。由于户外广告的覆盖率高、到达率高、视觉冲击力强、发布时段长、千人成本低等显著特点,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是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尚的重要手段,因此在设置、审批户外广告时应明确要求公益广告的比例,适当控制商业广告的发布量,达到两者的有机结合。

(三)、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筹兼顾原则。这个前面已有论述,就不多讲,需要强调的一点通过市场化运作所取得的收益如属于私人业主委托的应明确归属私人也只,政府只根据管理成本收取一定的利益或者完全不要,而该收益也应与公共物权上的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用于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政府工作上去。

(四)、户外广告与城市容貌环境的协调一致原则。户外广告的材质、规格、设置位置、色彩、内容应当与设置区域周边建筑、环境相适应协调,避免对周边区域产生影响。要严格禁止居民楼屋顶广告,划分重点分布区、严格控制区域、一般分布区,根据要求不同合理布局,将户外广告完美融入城市环境中去,创造良好的人居生活环境。同时还要注重整体效果,严格控制单设广告的设立量。

推荐第8篇: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武汉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申报表

张 贴 张 挂 宣 传 品申报时间:(盖章)

号:申 请 类 型

设置户外广告

张贴张挂宣传品

申请单位名称

设 置 地 点

承办人姓名

联 系 方 式

广告(宣传品)内容

设置 形 式

条幅设置规格(米)

数量

设 置 时 间

提 供 材 料 目 录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1、《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如更改,须按手印)

2、广告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

□ 背景图

□ 设计图

□ 施工结构图

(设计图、施工结构图须由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户外广告设置后白天和夜间效果图

5、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设置地点使用权证明文件(使用权证明文件户主名称必须与设置地点使用协议一致)

7、续批广告提供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证明文件(首次申报如无委托发布户外广告证明文件,需提供公益画面效果图)

8、设置2年以上(含2年)的户外广告需提供具体安全检测资质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并提交安全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公章)

9、续批广告需提供市城管局颁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原件(原件遗失需到市城管局查询上一年度审批记录,提交文字说明并加盖鲜印公章)

注:利用自有户外广告设置位,设置自我宣传性户外广告的不提供第2项、第7项资料,但应提供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印公章。

(建筑物产权证明

市工商局营业执照

□ )

(二)张贴、张挂宣传品申请

1、《武汉市张贴、张挂宣传品申请表》(如更改,须按手印)

2、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3、张贴、张挂宣传品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4、张贴、张挂宣传品后的效果图

初审意见

审核意见

首席代表意见

名: 年

名: 年

名: 年

证书编号:

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制

推荐第9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一、申请范围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诸多形式的广告设置。

1、固定广告:设置时间比较固定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的等户外广告设施。

2、商业性临时广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临时设置的旗帜、布幅、充气模式、投影等短期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申报材料 市容

1、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公司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广告合同复印件一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广告内容彩稿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到测绘院购买1/500或1/2000地形图一份,地形图上标注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具体位置(不需要交工商);

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含平、立、剖面图及结构图)一套,标注:广告牌面及广告设施的尺寸,以及广告底部距离地标高、广告设施与所建筑物结合部的结构和尺寸(不需要交工商);

8、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一份(格式文本,原件)(不需要交工商);

9、申请延期或更换画面的,提供原市容、工商、规划审批决定复印件各一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设施设置满2年后,每月6月1日前须递交安检报告原件(只交市容);

11、同复印件一份,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只交规划);

12、户外广告登记(变更)申请表一份(格式文本,原件)(只交工商);

13、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一份,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只交工商);

三、办理流程

1、广告发布单位网上申请

2、网上预审通过后准备3份纸质材料送市容部门窗口

3、窗口收件(由经办部门转交规划、工商)

4、受理

5、现场踏勘给出初步建议

6、核准

7、出具决定书

推荐第10篇: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推荐)

户外广告设置承诺书

本人(单位)承诺,在本人(单位)申请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格、内容、色彩和数量进行设置,保持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整洁、完好、安全、不损害市容市貌,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并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市貌、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有损坏及安全隐患,需拆除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时,本人(单位)一定会积极配合,做到及时修复或拆除,对批准到期后超期不撤除的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相关执法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处罚。在户外广告(含店招店牌)设置期间,因安全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单位)全部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承 诺 单 位 代 表:

话 :

第11篇:钦州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钦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美化城市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主城区、南北二级公路(原桅杆坳收费站至黎合江收费站路段)道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和滨海新城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整治规划编制、报批工作,以及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我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整治规划审核工

-1- 作,监督和指导专项规划和整治规划实施。

市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布违法户外广告行为。

市财政、交通运输、卫计、公安交警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整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止设置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明确禁止、限制或者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

(五)其他应当纳入设置规划的内容。

-2-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时,应优先考虑公益性户外广告位,按照不低于户外广告位总量30%的标准规划户外公益性广告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改为非公益性用途,不得用于发布任何含有非公益性内容的广告。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设置广告必须符合《钦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使用的。

(三)利用住宅建筑或者商住混合类建筑住宅部分的窗户、阳台的。过(跨)街设置(拉挂)横幅广告的。

(四)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景观、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五)属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

-3- 和名胜风景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六)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七)利用违法或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八)利用高层建筑物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设置广告构筑物的,或者利用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

(九)其他不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有关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

第十二条 门头牌匾设置原则实行一店一牌,禁止一店多牌。

第十三条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三章 设置许可与经营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市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未 -4- 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涉及住建规划、交通运输、卫计、工商、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申请人应向前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利用道(公)路、广场、公共建(构)筑物、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统一由市政府授权的投融资公司经营管理。投融资公司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批复意见。

投融资公司根据批准的内容(含位置、规格、方式等),依照相关规定将广告位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接受监察、财政、市政管理部门监督,以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融资公司与中标广告业主签订协议时,要收取一定金额的户外广告维护保障金。中标广告业主按相关规定向市市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第十七条 广告招标、拍卖或竞租所得收益归投融资公司,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及城市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公益性户外广告由宣传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按地域由投融资公司按规划建设后,交由宣传部门使用、管理及维护。

其他部门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向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5- 核同意后才能使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费用由发布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利用非公共场所的自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设置人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受理后,按照规定的工作日作出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材料。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批准设置应当载明有效期,原则上有效期限为1至2年,经招标、拍卖获得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3至5年。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 -6- 的决定。

利用道(公)路、广场、公共建(构)筑物、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由投融资公司依照相关规定重新将广告位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并向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布幅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临时户外宣传的,设置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宣传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60日内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3日内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共同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

-7- 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严重褪色、显示不全、残缺损坏或其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现象的,设置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恢复广告整洁美观画面,消除安全隐患,并自觉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迁移,设置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遇台风、暴雨、洪涝灾害等天气异常情况的,设置人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设置人必须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未申请延续许可或者申请延续许可未获批准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通知要求设置人限期整改、修复或拆除户外广告,对逾期不整改、修复或拆除的,属于与投融资公司签订合同的户外广告,由投融资公司负责代为修复或拆除,相关费用在户外广告维护保障金中支出;不属于与投融资公 -8- 司签订合同的户外广告,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不良行为记录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经查实存在诚信问题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户外广告设置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内容发布和设施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市政管理、工商或其他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漏电等现象,并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灵山县、浦北县、钦州港区和三娘湾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对本辖区(本办法适用范围之外)户外广告实施管理。

-9-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10月9日印发的《钦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钦政发〔1999〕60号)同时废止。

-10-

第12篇: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2005年5月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 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 各种形式,设置、悬挂商业性广告的行为。

公益性广告设置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本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权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空间有偿使用。空间使用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投标人、竞买 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接 受财政、价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标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让人。

第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持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有关资料,经户外广 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 设置证,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后 ,由申请人持租赁合同、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三 十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收缴的户外广告空间使用费和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二)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 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

(三)有配光装置的户外广告,要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

(四)市区内三层以上楼宇门楼不得设置柔性灯箱式店招店牌。

(五)高层建筑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不得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构筑物。

在供电、供气、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

(五)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和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八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 当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设置权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土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设置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施土木工程建设是指该设施建设采用钢架结构、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的工程建设。

第二十条 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撤除,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权人限期拆除; 因拆除造成的损失,由拆除方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和对户外广告设置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经 营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人转让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进行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 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户外广告设施在遇台风或汛期时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行人及物 业安全构成威胁的,予以强制拆除。

按前款规定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 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 7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指南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办事指南

来源:城管局发表日期:2006-10-9

一、申请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通过拍卖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3、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二、申请所需材料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

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五、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注明。

七、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文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八、行政许可收费

无。

(在公共用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申请程序)

(在非公共用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申请程序)

温馨提示:

一、业务咨询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申请信息或查询申请结果,可直接 到市城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二楼办事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请拨打服务热线:839169

31、83915815 或登陆市城管局网站;

(二)查询办文进程及结果请登陆市城管局网站:

二、业务投诉

如果您对我们的工作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建议或意见,可拨打市城管局投诉电话:83916995,或拨打市监察机关投诉电话:82001985。

第14篇: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书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书

永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经营需要本诊所欲对北街同人商厦东北角一楼店面牌匾进行设置,现向贵局提出申请,设置内容如下:

1、牌匾每个字尺寸为高80厘米,宽60厘米,厚度为8厘米。共7个字。

2、

3、牌匾材料:吸塑发光字 装修效果图:装修在户外广告匾牌正面效果图一张。

望贵局审查批准为盼。

申请人:金国强2013年11月8日

第15篇: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文登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建(构)筑物、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

(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的行为;

(四)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利用上述形式在户外临时设置的各类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均为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列入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委托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实施。

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联合审批,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主干道、重点区域(节点)户外广告设置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相结合,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与区域环境和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

(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

(三)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和道路隔离带;

(四)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占用公共空间资源,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设门头牌匾外,均应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制度。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受理。

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控制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于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批准后,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示意图;

(四)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根据 2 活动期限确定;

(四)门头牌匾设置实行一店一牌,不设定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许可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可享有优先获得权;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许可,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的,发布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工商部门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政务网站等公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资料,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书示范文本,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应当报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当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画面空置不得超过五日,逾期应当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为止。

第二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城市主要公共场所和主要道路根据规划设置公益广告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安全设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人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自检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除之前,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的,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人应当在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一日内拆除。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作出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履行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督促设置人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行为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建立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媒体对其违法情况进行曝光。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且未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市城管执法部门批准,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户外广告,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擅自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许可权限、条件、程序等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及时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对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作出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经审批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自初始审批之日起满5年的,原审批手续到期后,不予续办审批手续,所有设施自行拆除。若原审批位置与新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定位为同一点位,且需进行设施转让的,现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获取单位应与原设施产权单位自行协商,达不成转让协议的,原设施产权单位应自行拆除,让出位置。自初始审批之日起不满3年的,使用期限可延至3年,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广告,不设过渡期,审批期满后,不再续办审批手续,所有设施自行拆除。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

日。文登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登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文政发〔2001〕4号)同时废止。

第16篇: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即日起就《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 http://www.daodoc.com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1月7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 联系处室:法规处 联系电话: 83216315

市政府法制办 2011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和可设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24米以上楼体墙面的;

(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七)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八)影响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妨碍生产生活的;

(十)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市容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关系、规模、规格、风格、形态、材质、工艺、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项;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修养护、安全检测等涉及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项;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

第十三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灯饰。

第十五条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

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广告栏内设置。

第三章 许 可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五)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作出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查登记表并在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财政收入。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设置者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

设置者名称变更的,自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应当标明设置许可文号。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五日内发布商业性广告,逾期按照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直至发布商业性广告为止。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公益性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公益性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性广告。利用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应当经过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

涉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检测合格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

第三十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者应当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三)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巡查监管,督促设置者履行维护职责,排除安全隐患;

(五)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者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向设置者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的户外广告设计、制作、施工、检测业务等不正当要求。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标注设置许可文号,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商业性广告又未发布公益性广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又不按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设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招标、拍卖活动: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许可期限届满,拒不拆除的;

(二)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拒不整改的;

(三)在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禁止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设置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设置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的,以及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7篇:《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常政办发〔2011〕2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第六条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 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在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照《常德市城市公用资产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08〕10号)规定,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设置人。

第九条在非城市公用资产上设置固定户外广告位,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非自有所有权的,须征得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签订租赁使用协议。

第十条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设置申请,依法应当经其他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资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批准或者同意的书面意见。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设置的,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二条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活动组织者或者户外广告承办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地点、期限、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收取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且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建筑施工工地经批准后可在实体围挡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 第十六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设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应当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

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失效。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施工完毕后,依法需要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持申请报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在许可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 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二) 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位于建筑物的最高点或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装设经灯(红色闪光灯)。

第二十二条因设置户外广告对设置场地、设施造成损坏或者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恢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遮盖、涂改、损坏。

第二十四条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

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自行清除或者拆除;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划、市政公用、城市市容、园林绿化管理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负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1、新《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新《办法》共有多少条?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新《办法》共有30条,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3、新《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变化?

答:新《办法》和旧《办法》在适用范围上从“城市建成区”扩展为“城市规划区”(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扩大了统一管理的范围。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新《办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

(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5、新《办法》对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有什么要求?

答: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7、哪些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答:新《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上;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

(三)城市桥梁、雕塑上;

(四)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六)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

8、有哪些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答: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的;

(三)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利用行道树设置的;

(五)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损害城市容貌和园林景观的;

(七)未经规划审批,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

(八)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

(九)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的;

(十)在堤防等防洪设施用地范围影响防洪设施使用的;

(十一)影响公共安全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9、新《办法》对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新《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

(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及制作说明书。

10、设置户外广告需要缴纳费用吗?

答:是。新《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11、新《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为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10日。

12、户外广告申请后可以擅自更改吗?

答:不能。新《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材料、规格、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

13、新《办法》对设置人应当履行的管理责任有哪些?

答:新《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

(二)保证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现场值守,防止事故发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4、新《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超过一定高度时有哪些安全规定?

答: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位于建筑物的最高点或高于地面20米时应设置避雷设备,高度逾35米时,应装设经灯(红色闪光灯)。

15、新《办法》对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可以随意侵占吗?

答:新《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许可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遮盖、涂改、损坏。

16、新《办法》对门店招牌有什么规定?

答:新《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规定,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门店招牌的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并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确需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17、户外广告设置人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吗?具体是什么?

答:新《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版面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18、新《办法》对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行为如何处罚?

答:新《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自行清除或者拆除;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18篇: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0年3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在户外场所、空间,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形、充气物、条幅等载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工商、规划、建设、园林、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位置,明确户外广告体量、造型、色彩等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五)损害市容市貌、城市绿化、园林绿化设施,影响绿化正常养护、绿化设施维修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安全的;

(七)利用危险房屋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八)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九)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材料;利用非公共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的现状图,户外广告正立面设计图、彩色效果图、夜景效果图及其电子文档;

(五)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和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建(构)筑物等设置除条幅、充气物以外的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户外广告设置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受让人和出让金额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设置权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设置的书面决定。对设置条幅、充气物等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决定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年。

设置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设置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规定的安装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超过期限未完成设置又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转让。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三日内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件、转让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共同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设置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须进行安全检测的,设置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设置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城市建设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户外广告或者设施。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有关费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剩余设置期限占有效期限的比例退回设置人;对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擅自设置条幅、充气物等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其他类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按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设置期满后未按时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设置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变更设置地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转让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以对转让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五)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未保持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检测,报送检测报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拆除;

(七)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未进行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或者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间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检测单位有责任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辖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保护城市景观风貌,维护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实施对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侧、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设置广告牌或者具有广告内容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电子翻转牌、标牌、招牌、条(横)幅、橱窗、升空器具、实物造型设施。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应当遵循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美化亮化、布局合理、总量控制、设施安全、文字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市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一般规定

第五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编制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景观、周围环境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通视效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应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容貌技术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或场所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安全的;

(四)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物与古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设置。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监督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居民区、背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设置。

第九条 广告设置者应当按规定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比例不低于其发布广告数的10%。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十条 实行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制度。广告经营者利用本市重要区域、主要道路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统一建造户外广告设施,并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投标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户外广告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申请设置。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场(阵)地使用权证明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权取得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平面效果图、施工图;

(四)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证明;

(五)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宣传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审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其他应当征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予以批准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容貌技术标准的,除市人民政府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决定暂停受理设置申请或者不得批准的情形外,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作出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时间、期限、批准日期等事项。除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受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不超过6年。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90日内到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原取得广告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享有优先受让设置权。

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转让方应当到原出让机关和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

广告经营者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但经批准发布公益性户外广告的除外。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90日内,自行或者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注销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的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广告设置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设施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报告,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30日的,广告设置者应当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公益性户外广告的内容,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征求宣传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核准的存留期限或者出让期限内归广告设置者所有,除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原因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广告设置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因拆除给广告设置者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禁止偷盗、毁损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安全与完好。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投保安全保险。对陈旧、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置者应及时予以更新遮挡或者修复。设置期满的,广告设置者应在期满后10日内拆除。

第二十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应当做好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事先审批、事中与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批准。发现未按规定设置、影响安全或者有碍市容观瞻的,应当责令广告设置者限期拆除、改正、更新、修复或者改造。对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收回其户外广告设置权。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广告设置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仍未改正、改造或者仍未拆除的,注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取消设置期满后的优先受让权和其一定期限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权,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强制拆除,因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拆除广告设施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三)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护,影响其安全性、整洁、完好的。

第二十三条 广告设置者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者、制作者与施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此负有责任的,广告设置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广告设置者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不再享有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的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四条 偷盗、故意损毁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告设置主管机关、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批准行为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广告设置主管机关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后,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容貌技术标准的,最长设置期限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容貌技术标准的,广告设置者应当在广告设置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改造或拆除;拒不改正、改造或拆除的,由广告设置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各种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市辖各县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容貌技术标准

一、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间距:3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设施原则上不得少于300米,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广告设施不得少于100米,5平方米以下的广告设施不得少于50米。

设置于隔离栅栏的户外广告,不得超过隔离栅栏的上下缘。设置于人行护栏的灯箱广告,长度不超过护栏总长度的二分之一,灯箱广告与护栏等距离间隔设置,高度不超过1米。

二环道路以内的区域限制设置高架灯箱。高架灯箱板面的垂直投影距城市道路、公路边线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附近不得设置高架灯箱。限制在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以及利用路灯杆、线杆、树杆、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道路上设置过街条(横)幅广告。条(横)幅广告应在广告设置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的设施内设置。

禁止在道路两侧设置墙体喷绘广告。

二、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标志,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

三、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广告板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板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3米,广告板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户外广告板面底部与女儿墙顶部距离,不得大于0.5米,广告板面高度不得大于8米。

限制在居民住宅顶部、坡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以及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50米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的,只能采用镂空独立字体或镂空霓虹灯,不得做实体底板。禁止在建筑物顶部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遮挡建筑物外墙面设置户外广告。确需在商业建筑外墙面上镶嵌招牌等小型户外广告的,应在单体设计时预留广告设置位置。设置于建筑物墙面上的户外广告,其外端出挑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

设置于同一建筑物上的店面招牌,应当一店一招、统一设计、统一规格,招牌不得含有广告内容。

四、设置于桥梁上的,占用面积不得超出桥梁上下缘或超过护栏高度,不得破坏桥梁结构。设置于桥梁墩体上的,须紧贴墩体,不得外延,不得妨碍交通。禁止在城市立交桥控制地带、引桥、人行天桥的阶梯护栏上设置。

五、在城市广场及其它重要区域周围设置的,不得影响广场及其它重要区域空间效果、遮挡景观或者妨碍周围主要建构筑物的立面。

六、不得在新城区距道路交叉路口自切点起50米以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度3.5米以内的区域设置。在同一道路上设置的,应做到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七、广告牌距离相近干管线的净距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八、重点区域设置的,应与灯光夜景照明相结合,原则上不的广告设施。

第20篇:荆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荆州市户外广告设臵专项规划》经荆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图则委员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2月28日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荆州市户外广告设臵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年)》,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在室外设臵的下列广告:

1、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臵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臵、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牌匾以及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2、利用车辆、船舶(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臵、绘制、张贴等形式的广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臵、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门面指招牌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在其门楣设臵的不脱离所在建筑物墙体,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单位名称为内容的户外牌匾。 第五条 规划目标

贯彻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环境景观建设的要求,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设臵,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用地布局,合理确定禁止设臵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设臵区,制定户外广告设臵技术规定和标准,为管理部门提供可操作性的管理依据。 第六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7~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的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总面积102.5平方公里,以及沙洪公路、宜黄高速公路、318国道、207国道、荆襄高速公路等城市进出口道路两侧各200米的控制范围。 第七条 规划期限:2007年——2020年。

第二章

总体设臵规划 第八条 分区设臵控制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人口活动频率、城市公共空间分布以及城市的环境空间特征,将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的设臵按区域划分为禁止设臵区、集中展示区和一般设臵区。 8.1 严禁设臵区

指禁止设臵户外广告的区域,包括以下区域:

1、涉及妨碍生产或影响人民生活的区域。

2、涉及影响各级(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的区域。

3、涉及影响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历史街道、文物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带。

4、涉及影响各级公园绿地、道路绿化隔离带、内河水系及其外围绿地的控制地带。

5、涉及影响城市防洪安全的长江大堤及子堤的险工、险段。

5、涉及影响军事、外事等单位的区域。

6、相关规划规定不得设臵的特殊地段。

7、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禁止设臵的其它区域。8.2 集中展示区

指城市的市、区级的商贸活动中心,包括以下区域:

北京路商业中心、荆中路商业中心、城南商业副中心、沙市北部副中心、高速火车站前区商务中心、城东商务中心以及其他地段商业中心。 设臵规定:

1、户外广告的设臵面宽,城市道路、建筑物、设施等均可设臵,即要保证户外广告合适的密度,也要避免户外广告对城市环境空间的破坏。

2、户外广告的类型要丰富。采用多元化、具有科技含量的广告媒体,增加精品意识,注重广告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广告设计要新颖、活泼、具有时代气息,力求烘托现代城市中心区的繁荣气氛。

3、必须采用高档次的广告设施。材料落后,工艺制作简单的户外广告不得设臵在该区域。必须使用灯箱、橱窗、透空立体字(内发光)、霓虹灯、电子显示、光纤显示光投射装臵等新材料、新技术。 8.3 一般设臵区

指严禁设臵区和集中展示区以外区域。 设臵规定:

1、居住建筑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2、建筑物楼顶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3、建筑物群楼以上部分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4、不得利用路灯灯杆设臵户外广告。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臵引导 9.1 交通性道路

主要设臵类型:立杆广告、墙面广告

设臵要求:适当控制商业类广告,可在商业集中地段结合道路集中布臵。户外广告的色彩尽量柔和,广告形式可使用灯箱、照明广告、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它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广告色彩尽量使用调和色,以免分散司机注意力,成为交通隐患。 包括道路:江津中路、荆沙大道、翠环路、东方大道、318国道、207国道等道路。 9.2 生活性道路

主要设臵类型:墙面广告、立牌广告

设臵要求:在商业集中地段结合道路集中布臵商业广告;以居住、办公为主的地区应该严禁设臵商业广告,可在局部地段设臵少量公益性广告;商住混合型功能的地区,可在建筑底层商业建筑部分酌情设臵。

主要包括道路:荆中路、北京中路、江汉路、南环路、徐桥路等位于市、区级商业中心的路段。

9.3 文化性道路

主要设臵类型:立牌广告。

设臵要求:以公益性广告为主,文化建筑上严禁设臵附设广告,商业建筑可适当设臵;户外广告的布臵要配合道路环境、人文景观、建筑风格等环境特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广告造型要新颖美观,具有时代特征和文化气息,显示清净文雅、整洁文明的氛围。 包括道路:学府路、曲江路。 9.4 休闲性景观道路 主要设臵类型:小型立牌广告。

设臵要求:严禁设臵商业广告,可在局部地段设臵少量的公益性广告,考虑到此类道路主要供人们旅游、休闲、观赏,因此广告设臵可结合环境在小品灯箱广告上、绿化上设臵,广告体型要小巧,造型要有艺术感,起点缀照明作用。

包括道路:内环路、外环路、沿江路、长江大堤、碧波路、园林路、公园路、塔桥路(江津湖段)。 9.5 城市广场

户外广告应与城市广场进行统一设计和布局,户外广告的设臵必须与城市广场的功能、空间形态和尺度协调一致,广告性质以展示地方经济和文化、宣传国家及地方政策的公益性广告为主,设臵类型仅限于立牌广告、和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广告设计宜采用高档材料,色彩协调明快,画面精致,给人视觉冲击力强的形式,节假日和活动庆典期间可悬挂条幅等临时性广告。

第十条 公共广告栏规划

规划在各级商业中心、车站、广场等繁华地段设臵公共广告栏,公共广告栏由政府统一集中布署,主要集中布臵在北京中路商业中心、城南商业副中心、沙市北部副中心、高速铁路站前区等地段。社区内部的公共广告栏结合小区的用地情况在公共中心酌情布臵。 第十一条 高立柱广告规划

11.1 规划将高立柱广告主要布局在中心城区外围的宜黄高速公路、荆襄高速公路、318国道、207国道、沙洪公路、十号路等城市对外公路的两侧以及对外公路的交通互通节点处;在中心城区内,在东方大道两侧及荆襄高速与荆沙大道的交通互通节点处可适当设臵,其他区域不宜设臵。

11.2 高立柱广告在高速公路两侧设臵时,广告牌的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米,两侧广告牌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在其它对外公路两侧设臵时,广告牌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800米,两侧广告牌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400米;在对外道路交通互通节点处设臵时,原则上一条匝道与对外道路形成的空间范围内只能设臵一个,由于受到用地条件的限制应酌情减少。 第十二条 主要道路整治规划 11.3 整治思路

根据城市风貌特征的要求,为改善区域的整体面貌,提升广告的“内在素质”和“艺术品位”,以达到城市整体特色形象的统一。对户外广告的整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全面治理,整体协调。根据现状户外广告的布臵位臵、尺度、设施的安全性能等多种因素,对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逐一梳理整治。

2、严格控制总量,逐步降低户外广告的密度。新审批的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臵规定》确定的位臵要求,原则上除新建商业性建筑上增设户外广告外,其它区域不得增加。

3、增强精品意识,提升户外广告的文化内涵和档次。对于现代城市风貌区,户外广告应广泛采用新科技、新材料,设计新颖、活泼、大方,增强户外广告的动感和美感;对于历史风貌区,要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户外广告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风格要和风貌区相协调。

11.4 主要整治范围

本次规划重点整治的街道共12条,分别是:北京路、江津路、塔桥路、公园路、航空路、园林路、江汉南路、江汉北路、中山路、荆中路、荆南路、屈原路、郢都路。 11.5 整治措施

1、保留——对现状布臵位臵合理、尺寸规范、结构牢固、与区域风貌特征相适应的户外广告予以保留。

2、整治——对布臵位臵合理,尺寸、色彩、造型不规范的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设臵技术标准》,进行整治。使户外广告的造型、色彩、尺度与街道环境统一协调,形成有序的城市环境空间。重点整治内容为:侯车亭广告、护栏广告、店面招牌广告等。

3、拆除——对布臵位臵不合理、影响城市景观、结构不牢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未取得《荆州市户外广告设臵证》的非法广告全部拆除。主要拆除户外广告类型为:屋顶广告、人行天桥广告、路灯广告、跨街广告等。

4、新增——新建建筑的户外广告的设臵应严格把关,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臵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臵规定 第十三条 允许设臵的规定

13.1 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臵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

13.2 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臵,须符合立面改造设计确定的广告位。

13.3 建筑立面设臵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13.4 建筑顶部广告牌高度与建筑物体量相协调,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具体设臵要求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13.5 在建筑物顶部设臵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建筑结构的承载能力之内。

13.6 在建筑物顶部设臵的户外广告,必须满足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的要求。

13.7 凡涉及市民安全、建(构)筑物安全和广告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施工图必须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禁止设臵的规定

14.1 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臵户外广告:

1、交通信号灯。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台(亭)。

5、城市道路交通护栏和绿化隔离带。

6、立交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

9、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14.2 不得利用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设臵户外广告:

1、公交站名牌、消防栓、邮筒、报亭、电话亭、电信交接箱、电力杆等设施。

2、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

3、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4、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行车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14.3 不得设臵下列妨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户外广告:

1、禁止设臵跨街广告,现状已建设的跨街广告及设施应在设臵期满后予以拆除。

2、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道路,严禁在道路上设臵户外广告。

3、禁止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臵。

4、禁止在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及城市其它区域的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臵。

5、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或高层建筑)的建筑物屋顶不得设臵户外广告,建筑物为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以及区域内的标志性建筑顶部严禁设臵户外广告。

6、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院坝及树木、电杆、灯杆、信箱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

7、禁止随意散发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印刷品宣传广告。

8、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臵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臵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臵广告。

9、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立面悬挂布标条幅。

10、户外的设臵不得影响视觉走廊的通透。

11、其它防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的情形,禁止设臵户外广告。14.4 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臵户外广告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设臵的。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臵的。

4、其它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行为。第十五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臵 15.1 允许设臵的情形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臵的户外广告。

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臵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臵的户外广告。

4、经过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上可设臵的户外广告。15.2 设臵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除政府特批路段和时间段下外)。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4、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臵临时性户外广告。

6、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

第十六条 公益性广告的设臵

16.1 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臵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16.2 城市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内可以适量设臵牌面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公益性广告。

16.3 凡空臵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16.4 公益性广告一经批准,未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其户外广告的使用性质不能改变。 16.5 现有的公益性广告设施在设臵期满后,其所有权收归政府所有,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臵

17.1 在公共广告栏张贴招聘、启事、书讯等分类广告,须向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17.2 公共广告栏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设臵。

17.3 当道路线石与建筑红线的距离在10米以上时,方可在城市人行道上设臵公共广告栏,设臵方向要平行于道路。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规定

18.1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18.2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18.3 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证明,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登记发布。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 19.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时间以户外广告业主取得的《荆州市户外广告设臵证》上所规定的设臵时间为准。

19.2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投资量较大的电子显示牌(屏) 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设臵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臵的,应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检测部门对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合格后,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9.3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臵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当天予以拆除。

19.4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臵;逾期未设臵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拆除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期满后,设臵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予以拆除。

20.2 因建筑改造拆迁、城市规划用地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的情况下,需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必须服从拆除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设臵安全、质量及环境影响的要求

21.1 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护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148:2003),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户外广告的检测和管理。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要求有施工监理。户外广告的验收应符合基本建设验收程序。

21.3 户外广告安装前,应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质量证明书和设计文件。

21.4 户外广告的基础建设不得破坏和影响地下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基础外边缘距离地下管线、管沟、光缆的水平距离均不得小于3米。

21.5 广告牌距10千伏高压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米,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米。 21.6 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21.7 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I级。对人体易接触到灯箱广告照明系统的供电回路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其漏电动作电流值在正常环境条件下为30mA,在潮湿环境恶劣场所为10mA。位臵较高的大型外打灯广告构架与防雷装臵的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从配电盘引出的电线应穿钢管保护,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就近的防雷装臵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21.8 设臵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 21.9 市区内消防通道距地面4.5米高度以内不得设臵户外广告。

21.10 建筑屋顶广告不得使用封闭式广告牌,必须采用霓虹灯、透空立体字、光纤显示装臵等通透性强的材料,广告设臵必须《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臵安全。

21.11 独立基础广告必须安全牢固,基础和上部结构必须满足临时建筑物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广告设臵必须《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抗风力的要求,确保设臵安全。 21.12 户外广告的材料应具有持久性,设臵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臵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21.13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保证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的原则。

21.14 户外广告的设臵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传播信息的接受和传播。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安全检测和维护规定

22.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测必须由取得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各分项检测项目计量认证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 22.2 设臵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必须每年向有关专业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22.3 检测的时效自户外广告设施正式使用(或循环检测周期的检测合格日)起计算。 22.4 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 22.5 经检测鉴定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检。 22.6 户外广告设施须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22.7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防腐保养每年必须最少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 22.8 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小时内修复。

22.9 电脑喷绘画面材料每6个月清理一次,喷绘画面必须每年更换一次。

22.10 设臵在公交站亭、的士招手停等设施上的每周至少清理一次,设臵在建筑物墙面等部位的每3个月清理一次。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臵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独立基础广告设臵技术标准 23.1 高立柱广告

1、广告牌外边缘离道路缘石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距离高压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距离10KV电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2、广告牌的下边缘与道路路面的垂直高度不小于8米,如在道路立交桥周围设臵的,其下边缘距离匝道最高路面处的高度不得小于8米。

3、广告牌面水平结构可采用两面体或三面体呈三角形组成,单个牌面的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牌面的尺寸原则上控制在6米(垂直方向)×18米(水平方向)之间。

4、广告牌面的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严禁使用正红、正黄两种颜 色,不得与交通标志色调混淆。

5、广告照明光源采用泛光照明,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影响 行车安全的眩光,不得采用霓虹灯。 23.2 立杆广告

1、户外广告必须设臵在人行道站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 0.5米以内的区域,面向道路设臵。

2、广告牌面的面积不得大于2M2,广告牌底部与人行道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2米,广告设施的整体高度不得大于4.2米。

3、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或道路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道路,以及商业步行道路不得设臵。

4、广告牌面的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严禁使用正红、正黄两种颜色,不得与交通标志色调混淆。

5、广告照明光源采用泛光照明,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防止造成影响 行车安全的眩光,不得采用霓虹灯。 23.3 立牌广告

1、应设臵在道路红线外侧大于1米、小于 2米以内的区域或者人行道站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 0.5米以内的区域,平行道路设臵。

2、立牌广告不能连续设臵,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各设臵一个;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3、广告的最大宽度不得大于2.4米,高度不得大于1.5米(含基础高度)。

4、不得设臵工艺简陋平面固定广告。应采用广告机、光纤光源等富有动感的广告形式。 第二十四条 建筑附设广告设臵技术标准 24.1 伸出式广告

1、广告牌面的外边缘挑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5米,上边缘不得超出建筑墙面的顶部,牌面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米,广告牌的厚度不得大于0.3米。

2、在消防通道上方设臵的,广告牌下边缘距离路面净高度不得小于4.5米;在人行道上面设臵的,距离路面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

3、垂直于墙面设臵的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照明色彩与周边环境的照明色彩协调。24.2 嵌入式广告

1、广告牌上边缘不得超过建筑墙体顶线,下边缘不得超过建筑二层凉台底部,宽度不得凸出墙面左右的外轮廓线,外边缘垂直墙面突出的距离不得大于0.5米。

2、建筑物的窗口及开口中空的地方不可设臵户外广告(电子屏幕除外)。

3、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臵墙面总面积的3/10,单个广告牌的面积原则限制在60平方米以下。

4、采用泛光照明,照明色彩与周边环境的照明色彩协调。24.3 屋顶广告

1、在屋顶设臵的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通透式的霓虹灯、透空立体字、光纤显示装臵等广告设施,降低风荷载,保证设臵安全。

2、在屋顶设臵的户外广告,不得在广告牌上部重叠设臵户外广告;结构架底部须紧贴楼顶,不得外挑。

3、广告牌面须与建筑墙体线保持平行,宽度不得突出建筑两侧墙面,一栋建筑物只允许设臵一个屋顶广告牌,其板面不得超过两个朝向。

4、广告牌面高度与建筑高度相协调,牌面高度宜控制在建筑高度的1/4~1/6之间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臵:楼高4层(12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3米;楼高7层(24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米。 24.4 建筑围墙广告

1、不得在各级党政机关、文保单位及公园的建筑围墙上设臵户外广告。

2、不得在通透围墙上设臵户外广告。

3、建筑工地围墙设臵广告,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臵,高度应与围墙顶部平齐,最高不得超过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的墙面。第二十五条 公用设施附属广告设臵技术标准 25.1 公交候车亭广告

同一路段广告规格、形式、间距相对统一,可以采用水平和垂直布臵方式,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2个(块),广告牌之间的有效空间不得小于0.6米,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宽度不得大于3米,厚度小于0.3米,平行于道路布臵的广告牌的总体宽度不得大于候车区域宽度的2/3;采用泛光照明,不得采用影响交通的聚光、强光。 25.2 路灯广告

仅限在城市道路两侧的高杆路灯(≥6米)上设臵,每根路灯杆上只准设臵一个灯箱广告;其广告牌面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5米,面积不得大于1M2;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第二十六条 门面招牌设臵技术标准 26.1 设臵要求

1、门面招牌原则上按照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进行设臵。位于道路交叉口,在道路两侧均开门面的同一经营者,可在两侧分别设臵一个招牌;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以在大楼入口统一设臵。

2、门面招牌仅限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设臵,不得设臵在建筑物二楼以上墙面和楼顶上。

3、历史街区必须在道路的主要入口设臵店面指示牌。

4、门面招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文字部分所占的面积达到整个招牌面积的2/3以上;设计图案力求新颖活泼。

5、门面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6、繁华商业街道门面招牌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26.2 技术标准

1、招牌高度不得大于1.5米,宽度视门面的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

2、招牌底部离地面2米以上,顶部必须低于二楼窗户0.3米以上。

3、单层斜屋面上不得设臵遮挡屋檐的门面招牌,必须在建筑屋檐口以下部位设臵。

4、单层平屋顶设臵的门面招牌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顶,且高度不得大于1.5米。

5、设臵在同一建筑的相临门面的招牌,底线、高度和厚度必须整齐统一。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照明标准 27.1 关于光源的规定

1、广告不得以闪烁的光影响居民生活、行人或交通安全。

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臵周围10米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3、建筑物顶部设臵广告提倡采用霓虹灯、立体发光字照明形式;商业企业设臵灯箱、橱窗广告应尽量避免外打灯照明形式。

27.2 关于户外广告的亮度标准及色彩的规定

1、商业街的户外广告的最大允许亮度应满足下表:

广告被照面的面积(平方米) 最大允许亮度(坎德拉/平方米) 0~0.5 1000 0.5~2.0 900 2~4 800 4~6 700 6~8 600 8~10 500 10以上 400

2、其它地区户外广告最大允许亮度应参照上表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3、当广告画面颜色总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用偏冷色光照明。27.3 灯箱广告照明的技术规定

1、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画面最远处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且不得大于2。

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3、为保证足够亮度,应使荧光灯管之间的距离为灯管到面板距离的2倍左右。27.4 外打灯广告照明的规定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大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优美,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应尽量采用外打灯灯具的配光曲线形状与广告画面形状较为相似的宽水平角的非对称配光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且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

4、设臵在楼顶的外打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外打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灯具及其支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色彩协调。

5、外打灯支架长度应不小于广告牌高度的四分之一;广告牌底部的宽水平角非对称外打灯灯具的间隔距离应大于支架长度的2.5-3倍;外打灯灯具的最低部位高出广告牌顶边(底边)20厘米-30厘米。

第五章

规划实施建议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属于规划区允许设臵的路段,应逐条编制户外广告设臵详细规划。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现有户外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允许设臵区范围的,根据详细规划设臵要求进行整改和拆除;属于禁止设臵区范围的,制定详细计划,分阶段进行逐步拆除。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规划要求设臵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划制定相关的管理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经荆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在规划区域从事的户外广告活动的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均要遵守本规划。 第三十三条 名词解释

独立基础广告:指户外广告的基础直接落地进行设臵的户外广告。

高立柱广告:指基础直接落地,以垂直柱体和平行横粱进行支撑,在其顶部设臵且整体高度在8米以上的大型户外广告。

立杆广告:指基础直接落地,以垂直柱体进行进行支撑,在其上部安装设臵的轻型户外广告。 立牌广告:指户外广告牌面直接落地或经过简单的基础处理在其上部设臵的户外广告。 建筑附设广告:指以建筑物为载体,在建筑墙面、建筑屋顶和围墙上设臵的户外广告。 伸出式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伸出且垂直于建筑立面设臵的户外广告。

嵌入式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紧贴或镶嵌入墙体且平行于建筑立面设臵户外广告。 屋顶广告:指在建筑屋顶部设臵安装的户外广告。

围墙广告:指户外广告主体紧贴且平行于围墙设臵的户外广告。

公共设施附设广告:指以城市公共设施为载体,在其上面安装设臵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四条 超出门面招牌设臵技术规范规定的各类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一律视同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三十五条 规划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臵,除按本规划标准执行外,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荆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对本规划内容的调整,由荆州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工作汇报.doc》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工作汇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祝福语实习报告辞职报告策划书口号检讨书介绍信导游词社会实践报告求职信协议书委托书证明承诺书自我介绍自我评价自我鉴定广告词申请书活动方案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