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0:28: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廖,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隔口村。 被申请人:龙岩市**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村。 法定代表人: 涂东炎 ,总经理,2340969
申请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9月工资11222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1 日,申请人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
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按时发放工资。至201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2010年1-8月份工资9422元,被申请人出具一欠条。此外,对9月份工资1800元也未付给申请人。至今,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资合计11220元。
因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充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除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加发申请人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805元。
为此,申请人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龙岩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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