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020-03-03 10:58: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好处

1、按月发放给60周岁以上的老人基础养老金55元,每年至少增加660元的纯收入。

2、解决了家庭老人的基本养老问题,可以使青壮年放心外出务工。

3、青年人参保养老保险年限可以连续;外出务工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帐户可以转移回来,避免保险费浪费;同时,将来如果参保企业养老保险,还可以将城乡居民保险费连利息一起转移过去。

4、中年人参保,年满60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减轻子女负担。

5、政府对按时参保者每年有30元补贴。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

人每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持

一、二级残疾证者)参保,由市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现行每人每年100元)。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

2012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不允许补缴;2012年7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2012年7月1日后,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2012年7月1日后,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0元),超出此期限补缴的则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1、2012年7月1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2012年7月1日之后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只要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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