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2020-03-02 00:25: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附件一

龙岩市第八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龙岩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聘用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干部身份55周岁、女职工工人身份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聘用职工,参加其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参加活动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干部职工总数的95%。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

1、必须填写《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3、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提供2014年10月份职工在职在岗工资册。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企业、个人、慈善团体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每人100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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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第八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以下统称为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 农民工参加其他企业活动,参加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

1、必须填写《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参加存话费送医疗互助活动的单位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脑U盘拷贝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3、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2014年10月份职工在职在岗工资册。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为职工缴交的单位,如出现参加活动职工在2015年3月13日(农历正月二十三)前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在2015年3月13日(农历正月二十三)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参加;互助金由职工个人全额(或部分)缴交的,其本人在互助期内离开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有新就业单位可通过新单位审核;没有就业单位的,由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县级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核)。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的主要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企业、个人、慈善团体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80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替职工缴纳部分可根据《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市、区)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必须及时将收取的互助金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由当事人或单位代办员到中心或办事处办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互助活动【在本地区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和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明细表;(10)工伤慰问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决定书和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书;(11)不属“除外责任”即意外事故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或者医保中心批准的意外伤害审批表;参加医保及互助活动【转异地住院的】人员提供:(1)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必须所在单位工会盖章、主席签字;(2)住院费用发票;(3)参保人员异地就诊报销单(有盖印及签章)(4)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5)血制品与白蛋白审批单;(6)住院出院小结;(7)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存折复印件(卡复印件需提供详细开户行名称);(9)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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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五、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三

龙岩市第八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除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除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下文统一简称“其他企业”)单位的在职在岗职工(含农民工)(以下统称为职工)、龙岩市行政辖区内党政群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 (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聘用职工、龙岩辖区内中央、省属、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农民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政策允许除外,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其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参加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退休返聘职工、非在岗职工不得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

1、必须填写《龙岩市其他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加盖单位印章;

2、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3、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2014年10月份职工在职在岗工资册。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为职工缴交的单位,如出现参加活动职工在2015年3月13日(农历正月二十三)前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在2015年3月13日(农历正月二十三)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参加;互助金由职工个人全额(或部分)缴交的,其本人在互助期内离开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有新就业单位可通过新单位审核;没有就业单位的,由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县级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核)。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的主要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企业、个人、慈善团体等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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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或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5%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5%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0元。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农民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参照“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扣除(1)全自费(2)400元起付线(3)服务设施费(含床位费)、检查治疗费、材料费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超过规定部分按全自费计算,即医保药品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中的西药费、成药费、草药费缴入补助范围,其他按全自费计算外,按40%给予补助,龙岩市外医院住院按3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均需扣减起付线400元。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含死亡),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办事处,由中心、办事处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中心委托各办事处直接审批支付;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五条 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5个工作日(办事处8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18个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

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五、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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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二期)

第五期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泉州市 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九期实施办法

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龙岩市第七期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衡阳市工会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许昌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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