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

2020-03-03 00:36: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

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五)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七)机动车标准照片。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九)小客车提供型侦验车通知书、单位小客车还应提供《定编小客车使用许可证》或未列入定编凭证原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交验机动车。

(二)变更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四)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车管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六)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七)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登记的分两种: 变更前申请: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变更后申请: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提供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6、属于变更车身或者车架的,提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变更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刑侦验车通知书原件。

7、机动车标准照片。

(二)申请变更发动机的: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变更发动机来历凭证原件、复印件。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刑侦验车通知书原件。

8、机动车标准照片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6、非免于检验的车型还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8、机动车标准照片。

9、刑侦验车通知书。

(四)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

6、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车管所管辖区的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详见指南(13))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

5、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6、刑侦验车通知书

(六)机动车转入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来历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档案

6、机动车标准照片;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8、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9、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单位小客车应提供定编凭证

11、刑侦验车通知书原件

(七)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变更所有人姓名的所需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详见指南(13))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住所迁出车管所的,应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刑侦验车通知书。

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号牌和行驶证交回车辆管理所,携带密封的机动车档案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2、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有关凭证后,交验机动车。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四)机动车来历凭证。

(五)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六)《机动车行驶证》。

(七)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定编文件。

(八)刑侦部门验车通知书。

(九)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交回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抵押登记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申请抵押登记,,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申请表》。

(二)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三)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抵押登记规定办理。

二、办事资料:

(一)申请抵押登记: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及复印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机动车注销登记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机动车所有人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领取了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将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公函和本人的工作证;

(四)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受理后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海关监管车辆,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六)有关的灭失证明。

机动车使用年限标准和报废程序须知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使用期限后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使用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检验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三、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四、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经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五、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六、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经检验合格,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七、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八、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期限。

九、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和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装配多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达到使用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经检验合格,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

十、两轮摩托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使用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3年。三轮摩托车的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使用。 十

一、办理报废业务的有关程序

(一)凡符合报废规定的,首先到以下金属回收点领取《更新报废汽车技术鉴定表》等表格,单位车辆需单位盖章,私车需车主出示身份证签名后,复印身份证。

(二)由各金属回收点到车管部门代办有关摩托车报废审批手续。

(三)车主将车辆开到金属回收点(各金属回收点提供拖车服务),按规定拆解。

(四)由金属回收点到车管等部门代办车辆档案注销手续。 机动车停驶、复驶登记须知

一、有关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停驶登记或者复驶登记。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申请停驶登记的,交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牌证的补、换发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期间停止办理机动车的各项登记业务。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出具有关证明。

(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丢失和损毁时,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换发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填写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补、换发机动车号牌与原号牌编号相同;补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机动车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补、换发号牌或者行驶证后,交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

(三)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证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天。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所需资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4、刑侦验车通知书原件。

(二)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所需资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补换领号牌、行驶证所需资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补、换发《机动车行驶证》的机动车标准照片,补行驶证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来历凭证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有关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定期检验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当月进行,可提前一个月,尾数为1和2的,安排在11和12月份。

(二)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安全技术检测合格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路费、车船使用税有效凭证。

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予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的申请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除上述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1)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2)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三)工程救险车:安装“快速双音调”警报器和红色白座回转式标志灯具;(4)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和蓝色回转式标志灯具。上述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110-115分贝。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证明;

(三)行驶证复印件;

(四)车辆未安装(新车出厂已安装的除外)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彩色照片一张;

(五)《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申请表》。 查询车管业务须知

一、公、检、法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查询档案 应当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查询档案应当在档案查询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二、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律师机构因办案需要查询档案

(一)须提供以下证明:

1、查询机构出具的公函。

2、工作证明。

3、法院受理立案的正式文件。

(二)有关规定:

1、查询机动车档案资料需提供明确的机动车号牌以及该机动车的车主名称。

2、查询驾驶员档案资料需提供驾驶员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符合规定的给予出具相关证明。

3、机动车只能查询机动车号牌、类型、车主;驾驶证只能查询驾驶员姓名、号码、审验期以及准驾车型有效期。

三、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如属于单位用车,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机动车驾驶员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引

一、身份证明是指: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三)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七)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八)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九)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外,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名的申请表。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一)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二)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五)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七)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八)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九)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固特异[美国]

普利司通[日本]

横滨轮胎[日本]

米其林[法国]

邓禄普轮胎[英国]

倍耐力[意大利]

正新轮胎[中国台湾]

KUMHO

锦湖轮胎[中国]

机动车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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