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工仪表运行监督制度

2020-03-03 07:18: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运行监督

5.1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热工仪表装置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

5.12 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确度等级要求,仪表反应灵敏,记录清晰;

5.13 由调节器控制的重要参数应有越限报警或监控保护装置,在调节器正常运行工况下,被调量不应超出“执工自动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规定的范围,在扰动后被调量应能迅速恢复正常值;

5.14 信号光字牌应书写正确,清晰,灯光和音响报警应正确,可靠;

5.15 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器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并保持操作灵活,可靠;

5.16 熔断器应符合使用设备及系统的要求,应标明其容量与用途;

5.17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应保持盘内,外整洁。

5.2主要检测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装置(见附录A)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无故停运。因主设备及其系统问题造成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该主设备不能定为一类设备。

5.3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热工值班人员每天到少巡检一次,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日志上。

5.4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如必须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或控制装置进行调整时,应在“运行卡片”(运行日志)上做好记录。

5.5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热工人员处理和做好记录。

5.6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需要停运检修或处理缺陷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5.7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用过的记录纸,应注明用途和记录日期,由热控车间集中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纸,应由生技科建档保存。

5.8未经厂部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5.9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不得作照明电源或动力设备电源使用。

5.10主要热要仪表应进行定期现场校核试验,主要热工仪表的综合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综合误差的2/3,主蒸汽温度表和主蒸汽压力表在常用段范围内的误差应不大于其精确度的1/2。

5.11热工人员应经常听取机组运行人员的意见,并根据有关记录及时分析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运行情况,不断提高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运行水平。

5.12因主设备或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缺陷,或因设计不当且无法弥补及运行方式改变而不再需要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由电厂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主管局和电力试验研究所经核定同意,方可不进行“三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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