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7:49: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窗口服务工作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一)组织领导(10分)
部门领导重视,能定期听取窗口工作汇报,不定期到窗口指导工作,权力下放窗口,职能调整到位,人员落实到位,内部配合协调,得10分。
未按区政府要求将应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纳入“中心”办理的,扣2分; 分管领导没有到窗口检查指导工作的,扣2分;选派到“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不落实AB角负责制,造成窗口空岗的,每次扣2分;落实“中心”工作部署不积极或推诿扯皮的,每次扣2分。
(二)项目办理(40 分)
进入“中心”的项目必须在网上审批系统办理,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得40分。
在“中心”设有窗口,但项目不在“中心”办理的,扣5分;一般项目,未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2分;超时被警告后,仍未办理的,每件次扣5分;在服务绿色通道项目的办理和“中心”
1 组织的主动上门服务中,工作不到位,影响正常办理的,每件次扣5分;办件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每件次扣5分;不按规定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受理、办理以及弄虚作假的,每件次扣5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件次扣5分;其他违法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视情扣分。
(三)人员服务(40分)
窗口工作人员能够认真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奉公守法,服务优良,圆满完成部门在“中心”的行政服务工作,得40分。
被服务对象举报或投诉一经查实的,每次扣5分;打击报复、刁难举报人或投诉人的,每次扣5分;被纪检部门、社会监督员、行风评议员、媒体等批评或曝光的,每次扣5分;违反“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每人次扣2分。
(四)评议监督(10分)
每季度组织服务对象和行政服务义务监督员对窗口工作进行评议,并结合每项业务办结后,由服务对象通过评价器、征求意见卡等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评议进行综合打分,“满意”得10分,“一般”得7分,“不满意”不得分。
上述一至四项的年度考核分数,按每项四个季度考核分数的平均值计算。
(五)加分项目
1.部门窗口在“中心”季度考核中,被授予“流动红旗”的
2 每次加1分。
2.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季度考核中,被评为“服务标兵”的,季度考核时每人次加0.5分,年终考核本加分项按四个季度的平均分计算。
3.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特色服务并经“中心”认定的,季度考核中每件次加0.5分,该加分项最多加5分。
4、在服务绿色通道项目的办理和中心组织的主动上门服务中,表现突出,受到中心领导肯定和表扬的,每次加1分,经验、做法在信息简报、莱山政务等材料上发表推广的,每次加3分。
5.部门窗口收到服务对象表扬信或赠送锦旗的,每次加1分,本加分项最多加5分。
6.部门窗口工作受到上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按照省、市、区级,每次分别加
4、
2、1分,同类项目按最高级别计分。
7.部门窗口获得省、市、区级表彰、荣誉称号的,在年度总分中分别加
5、
3、2分,同类表彰按最高级别计分。
(六)其他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窗口服务工作”计零分处理: 1.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审批服务的,或不实行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的。
2.窗口服务工作年度考核低于70分的。
3.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审批服务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被追究行政责任,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构成犯罪、被
3 移交司法机关的。
莱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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