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诊断证明

2020-03-01 18:35: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制度

1.病休证明:

①门诊各科室医生未见病人不得出具病休证明。

②出具病休证明时,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

③门诊医生出具病休证明的权限: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周,超过1周以上需经门诊部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生效。

④妇产科、脑系科、骨科、五官科及急诊科医师夜间值班处理门诊急诊时,可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⑤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上门诊时,均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⑥各专科医生只允许出具本专科权限内病休证明。

⑦住院医生可根据病情酌情在出院证上出具休假证明,并在出院小结上记录,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超过一周需经科主任同意,一月以上者,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后,经住院处审核盖章。

⑧出院病人休假期满,由门诊医生复诊后按病情出具病休证明,住院医生无权继续出具病休证明。

⑨病区医生(除前述

4、5条情况外)不得出具门诊病休证明。实习生、进修生无权出具病休证明。

⑩门诊挂号室、住院处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病休证明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2.病情诊断证明:

①门诊医生有权出具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住院医生有权出具住院病人病情证明。

②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必须严谨、科学,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不检查病人出具病情诊断证明。

③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由患者单位与医务科联系,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和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后作出决定并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医生个人无权出具类似证明

④病情诊断证明由医务科审批,备案盖章后生效。

3.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医院指定2人以上专业组医师会诊出具。

4.健康查体、体检由门诊部或体检中心办理体检手续,医务科审核盖章。

5.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医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后,出具证明。

6.由凡违反上述规定、出具假病休、病情诊断证明者,由医务科在质控考核“制度执行”项下扣除相应分值,并与奖金分配挂钩。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医务科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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