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仅供参考)

2020-03-03 16:34: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什么是党员大会?

答: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到会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二、党员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

(一)听取和审查村党组织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三)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什么是党内选举制度?

答: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

四、为什么村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关的作用;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活跃党的民主生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党员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的监督,使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为受到广大党员拥护、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

五、什么是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答: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六、什么是无记名投票?

答: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的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七、村党组织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村党组织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前准备工作由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负责。准备工作主要有:

(一)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问题;

(二)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

(三)准备村级党组织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有关文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酝酿、推出委员候选人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五)做好会务工作,如安排大会日程、布臵会场等; (六)做好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宣传动员工作。

八、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候选人?

答: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候选人。

九、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提名为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的党外职务。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于历史上曾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且已超过纪律处分有关任职规定期限的、恢复了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以提名为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

十、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能不能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答:党章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所指的党组织的负责人、就基层党组织来说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至于委员会委员,则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十一、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能不能是当然候选人?

答: 进行换届选举时,上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无论是经选举产生的还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的,都不能作为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当然候选人。是否可以作为候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提名程序进行。

十二、没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十三、介绍候选人情况可采用哪些具体方式,是否提倡竞职演说和岗位承诺?

答:介绍候选人情况,除由村党组织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书面介绍以外,还需采用什么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由党组织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和本村实际情况决定。条件成熟的村,可提倡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实行候选人书面承诺,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提问,增加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了解。要引导候选人文明竞职、规范竞职,候选人之间不准搞人身攻击,承诺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十四、如何搞好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问题?

答:根据省委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组织成员积极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通过党内选举成为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十五、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确认选举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清理核实收回的选票是否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党内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发出的选票要与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不相等的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纠正;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发出的选票,选举当然有效。如果收回的选票少于发出的选票,说明有的选举人放弃了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是允许的,所以选举也是有效的。如果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说明选举工作有差错,可能有人多投了选票,也可能有人作弊。在这种不正常情况下,无法确认哪些是无效票,所以只能认定选举无效。二是检查选举中有无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条例规定的行为。

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条例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宣布选举无效。

十六、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在工作问答中提出,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十七、党内选举中,哪些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党员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正式党员包括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况除外)。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和临时党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流入地党组织没有选举权和被举权,按规定参加流出地党组织的选举。

十八、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不能只选副书记而不选书记?

答: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担负着主持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工作。一个健全的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不应该没有书记。在进行换届选举时,不能留下书记职位不选,而等到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闭会后再指派。

十九、选举办法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

(二)选举的任务;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

(四)选举的方式、程序;

(五)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

(六)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

(七)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八)监、计票人员的产生办法;

(九)选举的纪律等。

十、党内选举程序有哪些?

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

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

(四)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

(五)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七)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九)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二十

一、选举时,候选人名单如何排列?

答:选举时,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候选人得票数同样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二十二、应当准备什么样的投票箱?

答:票箱是投票的重要工具。票箱的设计应大方,颜色应为红色,有条件的还应镶嵌金黄色党徽的标志。

二十三、计票人如何产生?

答:党内选举应设计票人,规模较大的会议还可设总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指定,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计票人。

二十四、选举大会应如何产生和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

答:总监票人、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并须从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中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由选举人推荐提名,提交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十五、哪些人不能担任选举大会的监票、计票工作? 答: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二十

六、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要监督计票人当场将票箱启封,并对收回的选票进行清点统计,核对无误后,即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票收回情况。在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选举有效后,计票人即在监票人监督下开始计票。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在计票结果报告上签字并报告会议主持人。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领选时,由监票人或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或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选举结束后,监票人要将选票封存好,交有关部门保存。

二十七、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二十八、已经投出的选票可否取回更改?

答:在投票选举时,选举主持人员应给选举人以充分考虑和填写选票的时间。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取回更改。

二十九、对监票人难以认定的选票如何处理?

答:对监票人难以认定的选票,可由监票人提交党员大会表决决定。

十、在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时,候选人如果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应如何对待?

答:当被选举人提出自己不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时,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本人意见,并向选举人说明情况,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被选举人的请求未获批准,被选举人应当尊重组织的安排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

三十

一、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等于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能否当选?

答:不能当选。

三十

二、当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遇到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不出怎么办?

答:当遇到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选不出时,可由乡镇党委派人主持会议,将全体当选的委员作为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指定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工作,待时机成熟再进行补选。

三十

三、在选举中,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怎么办?

答:正式选举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进行选举。当选人接近应选人数,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三十

四、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在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怎么处理?

答: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最后几名因票数均过半且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几名被选举人进行重新投票,以得票超过半数票中的多者当选。如果在再次投票中候选人得票不等但均未超过半数,就不能以得票多的当选。

三十

五、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如何确定当选人?

答: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都取得了当选资格,但由于名额所限,只能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至取足名额为止。

三十

六、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选举情况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党员大会)和第一次村党组织委员会闭会后,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情况报告。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举情况,包括应到人数、实到会人数、每个当选人获得的票数;

(二)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的村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村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三十

七、对故意不参加本次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或中途退场的党员,以及本人或纵容亲属撕毁选票等妨害选举工作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根据省委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对故意不参加本次党员大会或中途退场的党员,以及本人或纵容亲属撕毁选票等妨害选举工作,造成党组织换届选举无法召开,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较轻的,要加强教育,教育无效的,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三十

八、党小组长怎样产生?

答:党小组长是村党组织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骨干,因此,党小组长应是正式党员,要有一定的党性修养,比较熟悉党的基础知识,能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党小组长应由本小组的党员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党支部委员会指定,党小组一般设小组长一人,如果党员人数较多,岗位分散或工作需要,也可设副组长一人。党小组长可在改选支部委员会之后随即改选,也可不改选。因为党小组长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所以党小组长不是党内的一级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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