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2020-03-03 07:41: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保养、维修等管理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

2 职责

2.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安 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组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改造。

2.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安全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的配置、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各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

3.1.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 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3.1.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1.3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

3.1.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产品应有供货厂家的合格证书。

3.1.5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监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3.1.6 安装单位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3.1.7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对配备并投入运行的重要安全防护设备设

2 施建立设备档案,并按Q/SZ G55.30标准规定实施固定资产管理。

3.1.8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 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常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有:

3.1.8.1 防护屏(网):设置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上,根据需要可以移动,主要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电焊机、电气维修等处,可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触电、灼烫、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1.8.2 围栏、栏杆:固定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扶梯、走台、工作台上,必要时临时设置在设备维修、高处作业等处,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1.8.3 安全网:架设在高处作业的脚手架上,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安全网的强度、尺寸、架设距离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2 安全装置的配备

3.2.1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危险源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 收、投入使用。

3.2.2 隔离防护装置

3.2.2.1 机械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3.2.2.2 防护罩、隔离档板等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结构、布置合理,并应牢固地固定在设备或基础上。除了检修等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拆下。

3.2.2.3 防护罩、隔离档板等与机械运动部分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隙,防止相互接 触、干扰机械运动、碰坏机械零件。

3.2.2.4 防护罩、隔离档板等的形状、位置应适当,不能给生产场所带来新的危险。防护罩应表面光滑,不得有毛刺或尖锐棱角。

3.2.2.5 防护罩、隔离档板等的设置不应影响操作者的视线和正常工作,并便于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3.2.2.6 对于冲、剪、压机械和木工机械配置的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隔离防护装置,应按Q/SZ G59.27和Q/SZ G59.30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检修。 3.2.3 联锁防护安全装置

3.2.3.1 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 作引发事故、事件。

3.2.3.2 联锁防护安全装置应使设备的控制部位、操纵部位等能够可靠、有效地联锁,真正起到关联、制约、协调、安全控制的作用。 3.2.4 超限保险安全装置

3.2.4.1 在设备发生故障,如振动、噪声、温度、压力、负载、速度、位置发生超出规定极限而可能引发事故、事件时,应设置超限保险安全装置。

3.2.4.2 超限保险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计量装置应定期检定,应结合设备检查对超限保险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试验。

3 3.2.5 越位安全装置

3.2.5.1 为保证运动设备不超越规定的行程、位置,避免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应 设置限定机械运动位置的越位安全装置。

3.2.5.2 越位安全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设置的位置应适当。设备运动至越位安全装置时应采取制动措施,不得利用越位安全装置制动。 3.2.6 制动装置

3.2.6.1 为保证运动设备能够停到预定的位置,在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或危险时能够紧急停止、终止运行,应在运动设备上设置必要的制动装置。

3.2.6.2 制动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制动力,操作方便,制动灵敏。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调整制动装置,确保其制动的效果。 3.2.6.3 对于起重机械、机动车辆上配置的制动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装置,应按Q/SZ G59.26和Q/SZ G59.28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3.2.7 超压安全装置

3.2.7.1 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3.2.7.2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全阀等超压安全装置,应按Q/SZ G59.18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校准、检查。 3.2.8 钢瓶安全装置

3.2.8.1 在储存各类压力气体的钢瓶上,应配置防护帽、减震圈等安全装置,以防止钢瓶在运输、储存、使用中发生碰撞而造成泄漏、爆炸。

3.2.8.2 对于钢瓶上的安全装置,应按Q/SZ G59.20标准规定的要求予以控制。 3.2.9 防触电安全装置

3.2.9.1 在各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 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3.2.9.2 对于电气设备设施中的各类防触电安全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按Q/SZ G59.25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3.2.10 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

3.2.10.1 在各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3.2.10.2 各类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 并同设备设施一同维护、检查。 3.3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转

3.3.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3.3.2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3.3.3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适时运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做必要的运转记录。

4 3.3.4 各类设备设施上配置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报废和闲置不用,确保安全 装置的安全防护作用。

3.4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3.4.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3.4.2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要立即向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3.4.3 安全装置是设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时,应同时对所属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3.4.4 相关法规、规范、标准对安全装置规定定期校准、检验时,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校准、检验。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3.5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应急预案

3.5.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5.2 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3.6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3.6.1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6.2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Q/SZ G55.30标准 的各项规定。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予以处罚。

3.6.3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3.7 记录控制

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转、维修、保养、检查、校准等控制活动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Q/SZ G55.25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4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4.1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档案 4.2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4.3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4.4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维修记录 4.5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检查记录

安全防护设施使用规定

安全防护设施使用规定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方案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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