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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00:03: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澳大利亚公司碳排放披露分析

Bo Bae Choi, Doowon Lee and Jim Psaros Newcastle Busine School, University of Newcastle, Newcastle, Australia 摘要

目的——本研究旨在报告主要的澳大利亚公司在2006到2008年自愿碳排放披露程度。本文提供当代关于澳大利亚碳排放报告的数据与解释。此外,本文的目的是确定可以解释碳信息披露程度的变量。

设计/方法/途径——碳信息披露得分是直接从个体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测量得到的。建立检查表是为了确定公开报道的气候变化与碳排放相关的信息的广度和深度。 调查结果——在作者研究阶段,整体的碳信息披露得分在明显增加。此外,回归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大型企业倾向更多全面的碳披露。总的来说,这一结果表明,有可能是该澳国2007年的温室气体与能源法案立法(澳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增强了2008年的自愿碳排放披露,尽管该法案到2009财政年度才生效。

创新点/价值——以前关于澳大利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都是在还没有引起公众广泛讨论以及对气候变化和碳排放感兴趣之前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文在调查大型澳大利亚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同事,介绍了强制性排放报告方案,本文研究突出讨论和即将实施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有没有引起更大程度上自愿碳披露。研究结果可以帮助监管者制定针对行业和具体行为的适当法律,因为披露对利益相关者具有莫大的重要性。此外,了解是谁和为什么存在披露碳气体排放信息可以帮助绿色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适当地理解关于这种披露的动机。 关键词:碳排放,澳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法案,自愿披露,碳排放披露,信息披露,澳大利亚

论文类型:研究报告 引言

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大多数国家越来越重要的政治和商业问题。已经有来自环保,商业和政治领导人的强烈呼吁,要应对全球变暖带来的威胁及无数挑战。挑战的一部分是需要各单位的理解和沟通他们对全球变暖的碳排放做出的贡献。据推测,这种理解的理由是,知名度更大范围的问题,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对环境负责的决策。大多数西方国家,包括澳大利亚,都选择了谨慎要求的环境信息披露,包括碳排放报告。总的主张是鼓励实体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但是不强制他们。

在许多方面,虽然碳排放报告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但各国学者对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广泛的问题已经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例如,美国学者Hogner (1982)对美国主要钢铁企业年度报告中披露的企业的社会绩效信息进行了分析。英国学者Gray et al.(1995)考察了有关英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政策要求。德国学者Cormier et al.(2005)审查了德国大型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西班牙学者拉里纳加等(2002)研究了西班牙的环境信息披露的有关标准。爱尔兰学者怀尔等人(2005)调查了用户对环境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需求。在澳大利亚,学者们对企业的环境实践报告进行研究和分析已经有很长的历史。(Trotman and Bradley, 1981; Deegan et al., 1995; BurrittandWelch, 1997; Brown and Deegan, 1998; Christopher et al., 1998; Tilt and Symes, 1999;Frost and Wilmshurst, 2000).

近几年有关企业碳排放披露的主要研究有:Frost (2007), Simnett and Nugent (2007) and Cowan and Deegan (2011)等学者对澳大利亚企业的环境碳排放披露进行了样本考察。Simnett and Nugent (2007) 发现在2005年度里,澳大利亚的1485家企业中只有139家企业自愿在其财务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有关碳排放信息。考恩和迪根(2011)发现,国家污染物排放清单的建立(NPI)从1998年到2000年只增加了25家自愿披露的排放澳大利亚公司,并且这些公司有关碳排放信息的披露的质量是值得怀疑的。虽然以前的研究对澳大利亚公司的排放报告行为的提出了各种解释,但是他们的研究立足的都是近来公众对气候变化和碳排放广泛讨论和关注之前的时期。因为在全国温室和能源法案(the NGER Act)所要求的2007年中期的一个强制报告体系的引言中指出公众在气候变化和碳排放上的意识明显增加。 社会关注和监管环境的这样一个转变,使研究澳大利亚的企业如何对这些变化做出应对成为必要。

本文考察了2006-2008年澳大利亚的公司报告的碳排放以及有关碳排放政策的实践。本文有两个主要目标。第一是报告主要的澳大利亚公司在2006到2008年自愿碳排放披露程度,.二是考察变量解释碳排放披露的程度。因此,本文的贡献是提供当代澳大利亚公司自愿性碳披露的数据和说明。我们的研究期间,集中讨论了一个强制性碳排放报告计划的出台,但条例中并没有增加。通过对澳大利亚大型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调查,本文研究突出讨论和即将实施的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有没有引起更大程度上自愿碳披露。

为了测量碳信息披露水平,我们根据碳信息披露计划(CDP)提供的信息要求表开发了一个检查表。CDP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组织,掌握着世界上最多的气候变化信息量,来自超过60个国家的3000组织。提供给CDP数据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一些澳大利亚上市公共公司选择这种方式自愿披露给CDP,但大多数公司没有这么做。我们根据公布的年度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调查了最大的100家澳大利亚公司的信息披露。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从2006年到2008年,澳大利亚公司提供的自愿碳披露的数量已经大幅增加。此外,碳排放和气候变化整体上在以下领域已有所改进:信息的的气候变化提供了机遇与风险评估,碳排放披露细节,对不同来源的能源消耗进行量化,减少碳排放的策略,以及关于气候变化策略应适当承担责任。我们发现公司规模,碳排放的水平,和公司治理质量是确定的自愿碳信息披露程度的关键解释变量。在排放密集型行业,包括能源,交通,材料,和公用事业公司,信息披露得分也很高。这些研究结果与理论是相一致的。我们还发现在2007年和2008年自愿碳信息披露程度显著增加。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2007年九月温室气体与能源法案立法的出台可能提高了2007年和2008年自愿碳排放披露,尽管该法案到2009年度才生效要求企业报告碳排放披露。

总的来说,本文的研究有助于了解哪些澳大利亚企业披露有关碳排放信息以及为什么自愿提供披露。研究结果可以帮助监管者制定针对行业和具体行为的适当法律,因为披露对利益相关者具有莫大的重要性。

本篇论文结构如下:第2部分回顾有关澳大利亚环境报告的现行法规,然后提出假设。第3部门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设计方法。第4节包含了我们分析的结果。最后,第5部分是对本文的总结评价。

2.1澳大利亚环境报告的立法回顾

Frost (2007)对澳大利亚环境报告的主要影响进行了概述。他指出,虽然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没有明确的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引入强制环境报告,但是提出了企业在年度报告中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自愿性的若干准则。这些指导方针已得到澳大利亚政府机构(NSW环境保护局,1997;维多利亚公共账户和估计委员会,1998,1999;澳大利亚联邦,2000)和行业团体(见澳大利亚矿业协会(2000)环境管理代码)的倡导和支持。这些指导方针促进了企业环境信息的自愿披露,但是Frost (2007)注意到,这些披露不受独立审计机构或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的审查。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在2001年的《公司法》的第299节(1)(F)中,已经包含了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立法,虽然这些立法的效力值得商榷。这部分内容是1998年引入立法的,其要求企业提供一定程度的环境报告。同时,本部分还要求公司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纳入企业环境信息相关的操作和活动。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企业的运作受制于联邦法律或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对环境要求的特定的显著的监管, 董事会报告中必须对企业在相关的环境规制中的细节表现进行披露。

这项法规的出台旨在增加企业对有关环境信息的披露。此外,如果企业违反《公司法》第344(1)的规定,董事会将会被禁止管理公司和(或者)被处220000元以下罚款。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法规并没有受到澳大利亚法律从业人员的认同。例如,澳大利亚的著名法律公司Freehills的成员在描述《公司法令2001》(CTH)第299节(1)(F)时,认为其是 “模糊的和无效的”[ 3 ]。同样,另一个主要的澳大利亚法律公司-- Blake Dawson,指出以下几点:

《公司法》的第299节(1)(F)没有为环境监管的本质(企业活动要符合一个“特定意义上“实质性的环境的门槛要求)或企业的环境表现可能需要披露的方面提供指导。尽管ASIC对这一条款给出了相关解释(见监管指南68),但这些解释在本质上并没有实际作用。 在《公司法》的其他条款规定中,暗含了对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例如,《公司法》第295-297的条款要求公司在财务报告中,仅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有关环境信息进行披露,而对其他非财务相关的环境信息的披露没有提出要求。此外,《公司法》第299a(1)部分要求董事会报告包含公司组织的其他有关信息:

要求在董事会报告中,对企业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的经营策略和未来收益预期等做出合理的内部评估。

法案2003的解释性备忘录认为《公司法》的299A部分是正对广泛的问题提出的

强制性的环境报告在全国温室和能源法案的总则取得进一步发展,该法案在2007年8月15日被提出,在一个之后获得议会的通过。该法案要求企业从2008-2009财政年度开始,对公司超过一定的排放和能源使用的阈值来报告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和能源使用情况。这种强制报告系统给公司报告提供了一个全国通用的框架以及公司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和能源的使用和生产统一的信息分配渠道。

在全国温室和能源法案出台之前的8个月,澳大利亚关于排放权交易首相工作组(工作组)成立,为了使澳大利亚能对全球排放交易体系(ETS)的性质和设计提出改善建议。在提交最终报告的前一个月,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COAG)同意建立一个强制性的报告制度体系。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COAG)是顶级的政府权威论坛,它是由首相,国务总理,国土部长,以及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协会主席组成的。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的主要目标是发起,推动和引导重要政策改革的实行。该工作小组的在最后的报告中建议引入市场为基础的碳交易方法。此外,报告还强调了以碳排放交易计划为基础的综合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正如前面提到的,NGER法案将迫使澳洲公司在一定阈值内每年报告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能源生产和能源消耗。当一个机构或公司每年产生的二氧化碳或消耗和产生的能源总量超过上述限额时,企业被要求提供有关能源报告。值得注意的是,在NGER法中, 2008-2009财政年度企业的报告门槛为125kt或500 TJ,2009-2010财政年度为87.5kt或350 TJ,2010-2011财政年度为50kt或200 TJ,以后年度以此类推。公司必须对他们的排放量进行分类,从1到3。第一和第二类的排放量必须进行报告。第三类的排放量企业可以有选择的进行报告。下面对不同类别的划分进行了定义描述:

范围一:直接温室气体(GHG)排放。直接温室气体排放的来源是由公司可以控制的对象。

例如,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窑炉,车辆等等,以及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化学排放。

范围二: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二指的温室气体排放是来自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产生的。外购电力被定义为通过购买或以其他方式由公司所有的。范围2温室气体的排放是来自产生电力的设施。

范围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是一个可选报告类别,适用于所有其他类别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畴3的排放量是公司的运行的结果,但是其产生的源头不由公司所控制。例如:外购材料的萃取和生产,购买的燃料的运输活动和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最新,最重大的可能对企业碳排放的行动和报告产生显著的影响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计划引入“碳税”的正式声明。在2011年7月10日,总理朱莉娅·吉拉德对外宣布名为“保护一个清洁的能源未来2008的财政报告年度。在此期间,尽管该法案在2007年9月已经得到立法通过,但是它并没有要求公司对环境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直到2009年财政年度才开始对公司提出这个要求。虽然NGER法案在2006-2008期间尚未生效,但是关于强制性碳排放报告,排放权交易计划,和其他环境问题受到人们热烈的讨论与关注。因此,虽然在此期间没有新增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NGER法案很可能会引起公众特别关注全球气候变暖和碳排放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在我们的研究期间里,这种认识和公众对公司政策的碳排放管理期望将会使扩大了合法性间隙扩大。为了应对这种环境的压力,公众期望企业管理者能积极地提供更多的碳信息披露,甚至在强制报告体系实际要求之前。这种思路引出了以下假设:

假设1:在我们的研究期间对公司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自愿程度期望增加。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将增强对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并且对有关碳排放的社会各界不断变化的关注作出回应。为了找到影响公司自愿提供碳排放报告的决定性因素,我们的论文探讨了以下变量:企业的性质(无论其排放密集与否),企业的规模和财务状况。

以往的研究结果显示,企业对环境的影响能见度在决定企业对环境的反应中起重要作用(Miles, 1987; Ingram and Simons, 1995; Bowen, 2000).那些明显容易产生环境问题的行业,如漏油的风险,土地污染和全球变暖等,往往会吸引来自监管机构,公众和媒体更多的关注。当严重的环境问题出现这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的监督或监管干预(Ingram and Simons, 1995; Henriques and Sadorsky, 1999; Bowen, 2000)。因此,处于对环境影响明显的行业的公司,具有有强烈的动机去主动并及时的对来自社会和政治压力作出反应,(博文,2000年),并自愿提供更多的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以保持其合法性。(Brammer and Pavelin, 2006)

为了测量环境的可见性的问题,我们选择处于经营过程中排放密集的行业企业。以前学者对具有高环境的影响产业进行研究,这些产业包括金属,资源,纸和纸浆,发电,水和化学品等,发现这些产业与环境可见性高度关联,并且对环境问题显示出更好的响(Bowen, 2000; Sharma, 1997; Hoffman, 1999; Brammer and Pavelin, 2006)。以对澳大利亚企业的研究为例,这些资源型产业如金属,石油和天然气,以及有色资源等,往往被视为对政治高度敏感,并且处于这些行业的公司都自愿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披露(McKinnon and Dalimunthe, 1993; Collett and Hrasky, 2005)。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的对象侧重于排放密集型的产业,并提出这样的猜想:在这些行业中的企业会对日益增加的环境压力做出更直接的反应力和自愿提供更多的碳排放披露。

假设2:排放密集型的产业中的企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自愿程度更高。 我们将在遵循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的指导原则下对排放密集型产业进行定义。EU ETS所规定的能源密集型行业是指:钢铁,矿产,水泥和玻璃行业,纸浆和纸张的生产行业以及能源部门,包括炼油厂和发电厂(欧洲委员会,2003)。近日,航空业和有色金属等行业也被纳入EU ETS涵盖的范围(欧盟委员会,2009)。大多数能源密集型产业在NGER法案出台前,已经受到澳大利亚联邦及州和地区政府对其能源的使用和生产以及碳排放进行监管。因此,人们可以推测,企业进行环境信息自愿披露不需要再花费太多的额外成本和精力,因为在这之前他们可能已经在向监管机构提供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根据NGER法案的规定,环境信息报告义务不仅指排放密集型的企业(范围1规定情形),也适用于那些因间接使用电力造成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范围2规定情形)。换句话说,传统上被认为是碳排放量较不敏感的企业,如银行,房地产开发和零售企业,在新的报告条例规定下,这些行业中的企业被要求提供环境信息强制性报告。因此,研究单个企业的总排放水平是非常重要的。基于这种思路,我们提出下面的假设: 假设3:碳排放量很高的公司,其进行碳排放披露的自愿程度更高。

以前学者用来解释企业环境报告自愿程度的另一种常见的解释变量是企业规模(Brammerand Pavelin, 2006)。一个企业的规模通常用其知名度来衡量,因为较高的知名度大公司都面对的环境问题的压力更大,这样才有可能促使其表现出更强的环境响应。为了支持这一论点的,布拉默和Pavelin(2006)提供的经验证据表明,英国大型企业提供更多优质的自愿披露,以获得其合法性。在我们的研究设定下,我们推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公司预期会提供更多的自愿的碳信息的披露。这在假设4中进行反应:

假设4: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的公司将会提供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自愿性更高。

提供额外的信息披露往往代价高昂,因为信息需要识别,收集,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 (Brammer and Pavelin, 2006)。提供自愿披露的成本还包括外部各方(如竞争对手或压力团体)对信息的不良使用从而使报告的企业遭受的潜在损失(Li et al., 1997; Cormier and Magnan, 1999; Brammer and Pavelin, 2006)。然而,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将能够负担得起自愿报告所需的额外的人力或财力资源,并且更好地抵御外部压力。科米尔和Magnan(1999)认为,相比那些财务状况糟糕的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更可能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对公司不一定有利。对于财务表现不佳的公司,未来环境负债或新规定的披露意味着要承担额外的成本,这将会引起公司的债务持有人,供应商和客户对公司业绩的关注。

与此相反,具有较高盈利的企业,披露相同的信息可以表明他们装备精良,面对环保压力时可以采取有效行动,并愿意尽快解决问题。因此,我们预计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将更多地参与自愿碳排放报告。所以,我们将对下列假设进行检验:

假设5:财务状况好的企业提供碳排放披露的自愿性更高。

假设6:财务压力小的企业提供碳排放披露的自愿性更高。

最后,我们考虑的组织结构对自愿碳信息披露的影响。Haniffa and Cooke (2002)认为,信息披露是董事会职责的组成部分,因为年报中信息的披露是由董事会控制和决定的。Galbreath (2010))也报告说,董事会构成会影响企业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做法。Rankin et al.(2011)对澳大利亚企业的有关研究表明,公司治理质量与其披露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可信性有正向的关系。基于先前的研究,我们推定,公司治理质量较好的企业将更可能提供全面的碳排放信息披露:

假设7:公司治理质量较好的企业提供碳排放披露的自愿性更高 3.研究设计

3.1 样本和碳排放得分

本文的目的是报告2006年-2008年主要澳大利亚公司碳排放披露程度,以及研究能解释这些披露的变量。选择2006-2008年期间进行研究,因为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有关碳排放讨论大幅度增加,碳排放披露立法迫在眉睫。

基于市值选择截至2009年六月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大的100家公司。通过分析年度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或同等)提供的碳排放和气候变化发有关信息 [7],来评估每个公司。我们研究的年度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载于公司网站,因为我们相信,这是利益相关者和有关各方最有可能在这里寻求和获取环境信息披露信息。维里埃和范桥的(2011A)研究支持这一观点。他们对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股东进行了一项调查,以大致确定他们更愿意在哪里披露公司的环境信息。在这三个国家中,股东更希望在年报中以及在网站上强制披露环境信,而单独的环境报告还没有成为主流的披露方式。因此,我们相信通过对年度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来在较小的程度上确定绝大多数样本公司的自愿碳排放披露。

在数据分类时,我们建立了一个“检查表”来确定可得到的公开报告中与气候变化和碳排放有关的自愿披露程度。该检查表是基于CDP认证的信息请求表中因素而确定的。我们确定了五大类对气候变化和碳排放相关的因素,如下:气候变化风险和机遇(CC),温室气体排放核算(GHG), 能源消耗核算(EC), 温室气体减排(RC), 成本和碳排放责任(ACC)[8]。在这五个类别中我们确定了18具体项目。我们没有将给项目分配相对应的权重。因此,每一项的加权是一样的。类别和单独项目已列入表I中。公司最高分为18,当公司公开披露了表I中所有18个有关环境项目的信息时才能得到。 3.2 模型和变量

为了探讨自愿碳排放披露的决定因素,本文对产业和企业特征的信息披露得分进行回归分析。测试H1,由2007和2008两年的模型来看是自2006以来碳信息披露程度是不是在增加。

有两个变量能代表环境能见度。第一个变量是该公司所在的行业。一个虚拟变量(IND)取1个值,如果公司排放密集型行业,包括能源,交通,材料中的一员,和公用业行业根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10]。第二个变量是个体企业碳排放水平(排放)。这可以从符合温室气体与能源法案立法强制性要求公司在2008-2009年发布的报告中获得。因为只有排放超过125千吨二氧化碳或消耗超过500 TJ能源的企业才要求每年都要披露,这些企业不满足阈值的排放水平为零。碳排放信息是从澳大利亚政府部门的气候变化和能源效率的网站获得。用范围1和2排放总量进行分析。

Brammer和Pavelin(2006)认为,总资产的对数测量企业规模(大小)可以代表一个组织的知名度。公司盈利能力是以资产报酬率(ROA)来衡量的,杠杆(LEV)等于总负债除以总资产。样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是从Aspect Fin Analysis收集到的。公司治理质量的代表值(GOV)是从诺华公司治理报告中得到的。这份报告基于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澳大利亚最大的250家上市公共公司的排名。在包括GOV变量后,由于一些我们的数据集的样本公司不包括在公司治理数据集里,总观测次数降低到248。 4.研究结果 4.1描述性分析

信息披露得分分布列于表2中,突出了自愿碳排放披露不断改善的趋势。主要意见如下:在2006年,97家公司中的57家 [ 13 ](百分之58.76)不透露任何符合我们的检查标准信息,无论是在年度报告还是环境报告。结果在2007年时稍有改善,99家公司中的46家 [ 14 ](百分之46.46)没有透露任何碳排放和气候变化信息数据表明,在研究期间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有所提高。2006年总的碳信息披露得分151(每家公司1.56的意思);2007年是246(每家公司2.49的意思),2008年是416(每家公司4.16的意思)。表三提供了满足每个条目信息的企业的比例。对于这18个项目,在做分析的三年期间,公司增加了披露的百分比。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承认并确定气候变化的风险几乎增加了一倍,从2006年百分之34.02到2008年的百分之61(即CC1)。越来越多的公司报告碳排放水平变化的信息,从2006年的到百分之12.37到2008年的百分之34(ghg7)。最后,2008年,约四分之一(百分之26)的公司披露碳排放责任的细节(ACC1和ACC2)。这个数字代表,公司碳排放问责细节披露由2006年的5 %或6 %的增加了近五倍。

表四汇总统计了每年2006年和2008年配对t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提供了总体得分和五类个体得分统计。当T为总体水平时,差异是显著的,不同于在百分之1水平上是零。表明在我们的研究期间,总的碳信息披露得分在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增加观察到的所有类别的平均得分在2006年和2008年之间的增长是由于三个因素总的其中一个的增长。此外,在这段时间有越来越多的国内碳排放和全球讨论要出台强制报告制度。例如,日本在2006年,通过全球变暖对策法,制定了要求对每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强制性报告。在美国,布什总统在2007年12月27日签署此规定成为法律,要求环境保护局建立一个强制性的计划,要求公司在2009年中期报告温室气体排放。因此,国际因素可能也刺激了澳大利亚的碳排放披露三年期间增加。

4.2不同的行业碳排放披露得分

这部分探讨了不同行业的公司自愿性碳披露情况。表V显示十个产业从2006年到2008年平均披露评分水平和变化。GICS分类下的行业是消费品,日常用品,能源,金融,医疗保健,IT和通信,工业,交通,材料,和公用事业。2006年,得分最高的行业是电信,其次是运输和材料。2007年得分最高的行业是交通运输,其次是材料和IT及电信。2008年,得分最高的行业是电信,其次是消费品和运输。总的结果看除了消费品,金融,以及IT与电信,大多数最高披露得分的行业是排放密集型产业。

对于那些非排放密集型行业的高分数是由个体企业的特点得到的,而不是由特定行业的特征。特别是,高分数都集中在几个“大玩家”,如澳洲电信的IT和电信和澳新银行集团、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这个概念也是由两部门得分比较高的标准偏差的支持。仔细研究行业特征对碳报告的影响后,控制了公司的特点,进一步分析,下一节中采用多元回归方法。采用配对t检验来研究披露评分变化时,发现不同的行业显著增加,包括消费品,日常用品,金融,工业和材料。

4.3 碳排放披露的回归分析

表6展示我们主要变量之间的相关性矩阵。在所有解释变量的显著性中除了ROA,其他变量都是显著相关的。与我们的假设相反的是,杠杆率(LEV)的回归结果显示其对碳排放信息披露有积极的正向作用。这个结果可能是因为SIZE和LEV之间的显著高相关性,相关指数达到0.66。我们进一步 检验公司规模和杠杠率之间的多重共线性对回归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表Ⅶ示出了对单独和汇集的样品每三年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第一个合并样本的回归模型说明排放的企业管治(GOV)的水平(排放),企业规模(大小),质量等企业特点是用于确定碳信息披露的程度的关键的驱动因素。这一发现与假设

3、4和假设7一致。博文(2000)认为企业规模对环境响应的积极影响还可以通过一个事实来证明,即大型企业有更多的解释此类信息披露的资源。可以说,拥有丰富资源的企业可以更有效地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因为管理者能利用更多的自由支配的资源去寻找更多合适的环境应对方案(博文,1999年)。因此,我们对企业规模研究的积极结果可能表明大公司会更积极地参与碳排放自愿披露报告,因为他们拥有更多有形的资源进行全面的碳排放披露。

反应企业财务状况的两个指标ROA和LEV,它们的系数与预期假设相一致,但它们的系数在统计学的检验上不是显著。它们两个年度虚拟变量(Y2007和Y2008)显示出积极的结果显著异于零。特别是,与Y2007系数相比,Y2008几乎增加了两倍,这说明整体碳披露的得分在2008年得到强劲增长。这一结果意味着,即使NGER法案尚未执行,但公开未决立法的通过导致碳排放自愿披露的增加。这一发现支持了假设1.

排放密集型行业(IND)的公司与碳信息披露得分呈正相关关系,这证实了假设2.各种以前的研究(包括迪根和Gordon(1996)和彭定康(1992年))表明,发挥行业特点在确定自愿环境报告中具有重要作用。迪根和Gordon(1996)的研究显示“环境敏感”的行业与澳大利亚公司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之间呈正相关。彭定康(1992)对瓦尔迪兹灾害发生前后埃克森石油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程度进行了考察。彭定康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发现是,虽然只有一家公司是直接与环境事故相关的,但在大多数石油工业的企业对环境信息的披露在灾后大幅上升。我们的研究结果也表明,排放密集型行业的所有企业为了应对日益增加的来自社会和政治压力,提供了更多的碳信息披露。虽然行业特点(IND)不同,但在确定自愿碳排放报告的程度上,排放(排放)和公司规模(大小)的水平仍然充当关键因素。仅在2008年一年公司治理(GOV)被证明是一个显著变量。总体而言,回归结果(见表七)证明了对H1,H2,H3和H4的支持,但对于H7只有较弱的支持。然而,我们发现,没有证据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对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程度有影响。 4.4 稳健性测试

首先,我们分析了因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来检查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虽然最大相关系数0.66是在杠杆率和公司规模之间,但最大VIF仅为3.60。因此,多重共线性似乎并没有影响到我们模型的预测值。接下来,我们进行额外的测试,以控制因使用一个截尾样本所造成的任何估计偏差。由于2006年超过一半的企业以及2008年大约三分之一企业,没有披露任何碳排放的信息,导致我们的样本被留在审查为零。为了减少存在的任何估计偏差或问题,我们利用OLS回归,以及重复使用Tobit模型进行相同的回归测试。这些检验测试的表外结果表明,所有系数的主要结果并没有改变。 另外,我们从以前的研究中选择包括在回归模型中的另外的控制变量来检查我们的结果的稳健性。首先,根据Al-Tuwaijri (2004)等学者的观点,市场账率(MVBV)被作为衡量企业未来的增长机会。成长型的企业更可能提供他们的社会和环境政策信息自愿披露,从而通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减少信息不对称以降低资本成本。因此,预测拥有更高水平的市场账率(MVBV)将与自愿披露的分数正相关。此外,两个作为衡量公司设备和年度资本支出平均使用年限的指标被Clarkson et al.(2008) and De Villiers and Van Staden (2011b)纳入研究范围。这些研究的主要论点是,企业使用更新,更清洁的技术很可能有更好的环保表现和更愿意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方以及公众进行沟通,从而使他们了解这种优越的环保性能。变量NEW是衡量净PPE大小, CAPIN是衡量资本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最后,我们考查在非排放密集型行业是否有高水平的碳信息披露得分,如必需消费品,金融和IT和电信,就如在4.2所指出的这是由行业中企业的特点所驱使的。因此,对于这三个行业的附加业指标被包括在回归模型中。在表外的结果证实,碳信息披露的得分与我们的主要解释变量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受新增加的控制变量影响。事实上,没有任何控制变量是显著。 5.结论

这项研究分析了在澳大利亚政府宣布了关于碳排放披露了的一系列法规后,澳大利亚最大的100家公司在2006-2008年期间对此的反应。2006年,企业在环境战略和碳排放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平是最小的,只有42%的澳大利亚的企业提供包括碳排放的信息在内的环境因素披露。到了2008年,有67%的澳大利亚的企业提供包括碳排放量信息的环境因素披露。此外,该信息的在所有区域的评估质量也得到改善。

我们的回归模型表明,碳排放量,企业规模,以及公司治理质量的高低是决定企业自愿碳排放信息披露程度的关键驱动因素。属于排放密集型产业的企业虚拟变量与碳排放披露得分呈正相关关系,这表明行业的特点也是自愿碳信息披露的重要解释因素。总体而言,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NGER法案在2007年的立法可能增强了企业在2007年和2008年财政年度碳排放的自愿披露,尽管NGER法案直到2009年才正式生效。

本文的研究结果存在以下局限性。首先,我们是基于18个独立的项目来衡量碳排放披露。虽然我们认为这18项环境项目与良好的碳排放信息披露一致,但是可能还存在一些我们没有考虑到的因素。此外,我们没有对这些变量进行加权计算。其次,在评估自愿碳排放披露时,我们考察的是在年度报告或环境报告书中的披露,因此,可能存在企业以其他形式进行公开披露,而我们不知道的风险。第三,我们考察的对象是澳大利亚最大的100家企业的碳排放披露。因此,我们的研究和结论可能有“大尺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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