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

2020-03-02 17:03: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意见

漳政综〔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管,严格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施工合同应使用国家合同范本,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应填写齐全,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人降低中标价格,不得强迫中标人签订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1、在漳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五日内到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分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应在签订后七日内到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违法行为。中标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违法行为。

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人单位的人员,且其资格、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并经业主同意。中标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违法行为。

4、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押证上岗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直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5、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规范设计变更工作

1、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中标金额3%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中标金额5%的,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2、实行设计质量保证和赔偿制度。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设计变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按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严格工程量调整的管理

1、严格履行程序。工程量的调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审查认可的程序办理。工程量调整累计增加投资达到中标金额5%的,应报项目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2、严格执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除施工情况与施工设计图纸或与合同不符的,以及隐蔽工程须验收签证外,建设单位对地面工程施工一般不实行现场签证。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实行监理,做到手续完备、签证资料规范。工程量的调整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7]157号)和《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暂行规定》(漳政综[2008]12号)等规定执行。违反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可不予确认。

3、实行工程量变更公示制度。招标人应当自工程量调整、变更获得批准或实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审批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开,接受监督。

五、加大施工现场巡查力度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每个项目至少应在项目开工、施工过程、竣工前进行三次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的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并填写相关监管记录,作为对中标人信用情况考核的依据。

六、加强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1、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严禁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履行验收备案手续。

七、加强验收结算的监督管理

1、严格工程结算审核。建设单位要按法定时限及时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报备和报送工程结算审核,办理竣工决(结)算手续。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量增减情况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审核。

2、加强对竣工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竣工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1)对承包人编制的结算造价,经审核机构审核后,若核减率超过5%,按质量低劣处理,并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审核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直接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2)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项目业主在报批竣工财务决算时,凡增加投资未依照法规规定办理手续的,或手续不全的,或未获批准,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不予批准。(3)对中介机构审核后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如经财政、审计部门复核,误差率超过5%的,按质量低劣处理,并对中介机构按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财政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予以处理。

3、加强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审计力度,每年选择一些重点项目开展审计,严肃查处低中标、高结算的问题。各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对不接受审计监督或故意逃避审计监督者,将依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给予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纪的,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和落实竣工结算情况公开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结算情况及结算价抄送项目审批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市指定网络媒介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暗箱操作,确保中标价、合同价和工程量变更公示情况落到实处。

八、加强工程款拨付的监督管理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清偿计划,并抓好落实。

2、对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单位,除特殊项目外,发改、经贸部门不予办理新开工项目的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3、建立通报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清偿拖欠工程款工作情况,对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要时可在报刊、电视台公开曝光。

九、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对参加我市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法人和自然人,建立违法违规档案。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的同时,要区分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或参与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在上级有权机关指定的公告平台上公布,向社会提供查询。

十、加强工程建设标后监督检查

发改、经贸、财政、审计、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每年对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履约情况和相关责任人违法违规的查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标后监督检查,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要加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即使用政府财政出资或融资资金的项目的稽查力度,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及进度、资金使用及概预算控制、项目法人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稽查,及时发现和纠查违法违规问题。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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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设计变更证明文件

设计变更申请

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设计变更报告

设计变更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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